寇明风
1.“营改增”试点导致地方税收收入减少。“营改增”是减税政策,必然造成税收收入的减少。如2013年,北京地区“营改增”总减税267.95亿元,其中,试点纳税人减税170.95亿元,原增值税行业因增加抵扣减税97亿元。截至2013年年末,辽宁省“营改增”试点总计减税11.9亿元,其中,试点纳税人减税6.8亿元,原增值税行业因增加抵扣减税5.1亿元。2012年11月至2013年6月,广东营改增试点8个月共减税89.2亿元,其中试点纳税人减税54.8亿元,试点为制造业企业提供进项抵扣减税34.4亿元。随着试点范围的不断扩大,试点纳税人户数将会进一步增加,区域间业务往来更加密切,减税效果将会更加明显,对地方税收收入造成进一步冲击。
2.过渡性扶持政策造成地方财政支出压力增大。在行业总体税负下降的同时,仍有部分企业税负上升。部分省份出台了“营改增”试点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因税制转换导致税负升高的试点企业可以申请财政扶持资金。如2013年,北京市因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支出1.8亿元,深圳市2013年上半年因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支出1.65亿元,在减税规模不断扩大的基础上,财政扶持资金势必给财政支出带来压力。
3.“营改增”对财政分配关系的影响。营业税是地方财政收入的主体税种,除部分行业企业税收收入归中央外,全部归地方政府支配。增值税是共享税种,75%归中央财政收入,25%归地方财政收入。“营改增”后的这部分收入就逐步被纳入到中央和地方共享税范围,地方对自主财源的支配权进一步缩小。
对于地方政府主体税种的消失,试点政策采取了保持现行财政体制基本稳定,原归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收入仍归属试点地区的办法。试点政策对于改革后增值税的重新分享比例采取了回避的态度。中央只考虑了现行体制下地方财政减收的权宜之计,而对于由“营改增”而引起的分税制财政体制面临重构并未考虑。而且,自分税制改革以来,我国的地方税体系中缺乏主体税种,这使得地方财政收入缺乏稳定的收入来源。“营改增”之后,这种状况更加明显。目前呼声较高的是房产税和资源税。从目前来看,都属于“远水”,解不了“近渴”。提高财产税在地方税收收入中的比例为核心的财产税税制改革,确立以财产税为主体的地方税收体系是一件长期而艰巨的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