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晓安
(中国工商银行四川省分行,四川 成都 610016)
IT技术的快速发展以及互联网的开放性和虚拟性大大降低了各种金融服务产品和整个金融产业的进入壁垒,以阿里小贷、数据在线、人人贷、宜信、网盛生意宝、敦煌网等为代表的一大批非银行金融机构凭借其在技术和人才上的优势从事在线投融资业务,而以工农中建交五大商业银行以及浦发、中信等股份制银行为代表的传统金融机构也纷纷涉足网络金融,先后推出了“网贷通”、“一达通”、“贷款通”、“网单通”、“网络联保贷款”等一系列网络融资产品。
应该看到以阿里小贷、人人贷、宜信等为代表的大众筹资模式取得了不少成绩,但诸如深圳中贷信创、杭州国临创投、上海锋逸信投3家P2P平台倒闭以及部分P2P涉嫌非法集资等问题,都揭示了必须高度关注在线投融资平台的风险问题。从大量的文献研究和实践案例中不难看出,在线投融资平台的风险主要在于投融资双方及中介平台三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或者说是三方信任缺失问题。信任缺失是多方面原因造成的,既有社会规范不到位(法律缺位,监管缺失)的原因,也有社会关系网络不健全(社会奖惩机制不完善)的原因,归结起来就是社会资本不发达造成的。同样,必须看到以P2P为代表的融资平台对于传统银行信贷和网络信贷是个很好的“拾遗补缺”,两者存在竞争也存在合作的可能。本文正是从社会资本的角度探讨如何加强两者的竞争与合作,更好地消除信息不对称,增进三方信任,维护三方合法权益,促进网络借贷行业的健康发展。
从业务模式和资金来源来看,可以将在线投融资服务平台分为三类:
第一类,传统银行贷款业务的网络延伸,比较典型的就是“数银在线”。注册于杭州并拥有49项专利技术的“数银在线”2009年正式上线运营,目前共有企业用户5万多户,金融机构用户2万多户。其核心模式是集成银行的信贷产品,做银行金融业务前端流程的外包服务商,通过互联网、呼叫中心和客户经理为银行接单,使得客户能够通过“数银在线”平台比较并申请贷款,促进原来的信贷“卖方市场”向“买方市场”转移,然后由银行决定是否放款,其主要人群包括自然人及小企业。与“数银在线”类似的,还有“融道通”、“网贷通”、“网络联保贷款”等。这些在线投融资业务,很大程度是线下银行借贷服务的线上延伸,仅仅只是利用了互联网技术和信息平台,作为贷款申请的一个中介平台,有利于改进银企关系,但是其在社会网络、抵押担保、小额贷款准入、借款利率上并无实质性改进。
第二类,专注于中小企业与创业型企业的投融资平台,其最为显著的特征是投资方多为地方政府、风险投资机构、天使投资者以及相关股权交易平台机构,多倾向于股权投资与信贷资产证券化而非债权投资。这类平台以项目融资为基本单元,融资者的行业、身份都比较复杂,但是,投资者相对比较明确。
第三类,民间社会资本的在线投融资服务平台,以P2P网络贷款(“Peer to Peer Lending”)最为典型。个人(资金的出借方)通过第三方平台(P2P网络贷款平台)的撮合匹配机制向其他个人(资金的需求方)提供小额借贷的金融模式。随着互联网技术和大数据利用的快速发展,小额信贷也逐步从单纯的线下互助模式转入线上,形成线上线下相结合的P2P网络借贷模式,这也在更大范围内满足了更多人群的融资需求。P2P网络借贷平台作为中介平台一般不对外吸纳存款,不用自有资金放贷,而是提供金融信息服务,撮合投融资双方达成借贷交易,其业务多由合作的小贷公司和担保机构提供双重担保。典型代表例如拍拍贷、365易贷、手机贷、人人贷、宜人贷。
法国社会学家布尔迪厄(Bourdieu)于1985年首次提出了“社会资本“的概念,将社会资本定义为“实际或潜在的资源集合体,这些资源与拥有或多或少制度化的共同熟识和认可的关系网络有关”,他指出社会资本是一种和社会网络紧密联系在一起的资源集合体。其后社会资本的研究逐步从社会学扩展到经济学领域。众多的文献研究已经证实,社会资本主要包括社会网络、社会信任和社会规范3个基本要素,在社会融资中具有投资性、收益性、外部性和可测度性的特点,具有降低信息不对称、节约交易成本、防范道德风险、增强社会信任、扩大资源总供给、实现互利互惠和社会和谐①。
1.投融资双方及平台公司三方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信息不对称是线下银行借贷的主要问题,也是在线投融资平台发展中的关键性问题。在线投融资服务过程中,其交易完全基于网络平台实现,而由于网络本身所存在的跨时空性、匿名性,特别是借款人与贷款人众多,投融资双方不存在面对面的接触,彼此之间的直接信息沟通渠道基本上是堵塞的。而即使作为信用管理方的非银行类网络信贷公司因未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不能共享其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也由于物理时空的限制无法履行尽职调查职能,无法动态有效地获知融资者的财务状况、经营状况、资金用途和还款能力的真实性,再加上平台公司自身资本金较少,一旦坏账规模远远超出其偿付(还)能力,在线投融资平台将面临倒闭的风险。我国目前的征信体系仅仅停留在记录阶段,而尚未形成系统的信用评估体系,因此对于借款人、贷款人和平台公司的经济活动都无法提供有效的信息支撑,这也使得在线投融资平台三方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更加严重。
因而如何有效缓解投融资双方及平台公司三者之间面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是在线投融资服务成败的关键所在。虽然在IT时代,信息技术的出现和应用使得信息的沟通、收集、发布成本大为降低,如何通过利用信息技术、建立在线的社会资本网络来缓解投融资双方及平台公司三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将是一个具有重要意义的探索方向。
2.融资项目的质量提升、优胜劣汰问题。在线投融资服务平台允许融资者将项目的信息在线公开,从而增加了项目信息的透明度和服务的受众,特别是让那些不能获得银行线下信贷支持的中小企业和创新型企业有了获得融资的机会。但是面对大量的项目信息和众多的融资平台,投资者由于知识和能力的限制不能逐一审查对比,使近期收益不高或者宣传包装不够的好项目难以脱颖而出。同时融资企业如果是科技创意型企业,一旦信息披露过多,知识产权保护不力,又有可能会将好的创意过早曝光,从而在借到钱之后不能获得应有收益。因此,平台公司对项目的审核把关异常重要,进而提高投融资双方的效率。这就需要平台公司从社会资本、人力资本和经济资本等多个角度去全面了解项目和借款人的相关“软”信息以及抵押物等“硬”信息。
“硬”信息的获得相对容易,因此对项目和借款人“软”信息的掌握和评估就成为平台能否健康发展的关键。既要做好信息收集,更要做好信息的评估和公开。这就要求在线投融资平台必须以其专业精神,发挥其信息收集的优势,通过组建专业的资信审查和项目分析师团队,做好尽职调查,收集和掌握相对全面客观公正的信息,建立科学的评价指标体系和融资者打分系统,适当的信息激励机制,从而使得真正好的融资项目和有偿还能力的借款人能获得融资,降低投资者因“信息过载”所导致的盲目投资问题。
但鉴于在线融资平台在信息的甄别和评估上也存在一定的不足,也需要借助社会资本的网络资源,发挥“众人”之力,体现“众人”之智,方能更好地避免“劣币驱逐良币”问题。
3.市场参与者的非理性行为,以及可能的非法集资和高利贷嫌疑。在线投融资服务一旦采用P2P筹资模式,其投资者更多为普通社会大众,他们一般缺乏投资经验和相关风险意识,再加上在线投融资市场作为新兴产物,市场并不完善,监管也不规范,制度设计也存在不合理之处,因而在面对众多融资项目和“信息过载”时,其自身的判断能力相较专业机构和人士是有限的,选择盲从的可能性就较大,非理性投资行为的概率就会增大。而“众人”的非理性行为就会导致在线投融资平台产生巨大潜在风险,这也是需要加强监管,加强风险防范的必然要求。P2P平台的利率敏感性较强,当市场资金紧张时,一般信用较低、风险较高的融资者很难在传统银行获得融资,进而选择以相对较高的利率从小额信贷公司和P2P平台上拆借资金,而投资者基于对高利率的追逐选择借出资金。这种情况在经济形势较好时能够确保投资者的本息安全。但当经济形势一旦出现波动时,融资者难以承担高额利息支付,必将使得违约率上升,出现一定的流动性风险,严重的则会产生局部的信用风险和金融风险。
由于我国目前没有出台专门针对网络借贷的法律法规,目前只有《民法通则》、《合同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对于平台公司面临倒闭或者借出的资金无法收回时,投资者作为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由于准入门槛较低,且缺乏强有力的外部监管,平台公司名义是中介,却更多的是将投资者的资金以虚假的融资项目集中,特别是其利率远高于法律保护的范围,涉嫌非法吸收存款和发放贷款,甚至非法集资。部分P2P网络贷款公司已经出现了如下问题:挪用相关保证金;与信托机构合作开发线上理财产品,或将变相揽储资金投向国家限制性行业;通过收取利息和手续费的盈利模式将P2P推向高利贷和欺诈勒索。目前很多P2P网络平台的服务对象不再局限为个人,而拓展到中小微企业;服务方式不再局限于信息服务和收取中介费,而拓展到信托、理财、担保等其他金融业务;金融杠杆和信用风险也从无到有,不断扩大。这些问题都需要从制度设计和监管等社会资本角度去进行完善。
4.资金往来缺乏有效监控,逃避反洗钱监管。一些在线投融资平台通常要求贷款人和借款人在发布信息前必须先注册,登记身份证号、手机号、职业、住址、单位及工作证明、劳动合同、工资卡流水、水电气流水等个人信息跟身份证明材料,并将上述材料及扫描件提交给P2P平台。但由于网络的非面对面性和虚假性,平台公司既无法一一核实客户的住址、单位、职业等信息,特别是对于伪造的电子扫描资料更是缺乏足够的鉴别,又无法一一上门进行回访核实或实地查看借款资金的使用情况,因此平台公司的事前、事中和事后审核往往流于形式,存在很大的债权清偿风险、洗钱风险和客户信息安全风险。特别是洗钱风险,由于P2P平台目前没有履行将交易记录和可疑交易等信息上报央行的义务,因此洗钱者完全可以冒用他人身份信息,注册多个账号,同时作为融资者和投资者参与P2P平台,进而将非法资金合法化。而且部分P2P平台为扩大影响力,增加交易量,实现利润最大化,纵容投资者利用信用卡透支的方式进行透支,进而存在网络借贷风险向传统银行传递的信用风险。
企业和个人的融资行为是嵌入在一定的社会关系网络中的,具有一定的社会性,融资能否达成也要受融资双方的社会背景和在社会网络中的地位决定。一个人社会关系网络有限,社会信誉度低,社会认可差,自然其融资行为很难获得满足。从在线投融资平台的社会资本存在形式可以看出,一个平台往往不仅仅是只存在一个简单的投融资双方关系网络,而是多种社会关系的网络相互重叠,多种社会结构相互叠加的一种混合存在形式,是社会网络、社会信任和社会规范综合作用的结果。因此社会资本对于各种在线投融资平台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1.基础条件。从在线借贷的起源来看,P2P等在线借贷作为一种创新金融服务,将传统的借贷从线下模式发展成为线上模式,其中依靠的不仅是互联网提供的技术和越来越成熟的电子商务应用,还依赖于应用越来越广泛深入的社会资本应用。
这种基于社会资本的应用,网站利用用户关系网络的特性,通过用户网络关系所嵌入的用户价值,形成平台的用户价值,并在此基础上完成特定的信用交易活动。这正是尤纳斯(Muhammad Yunus)教授在孟加拉首创的“乡村银行”(Grameen Bank)价值理念的一种提升。尤纳斯“乡村银行”的“社会商业模式”成功经验揭示出了一个基本的理念:即便是穷人,依靠相互联系的社会网络也可以成功地帮助自己。这种基本的理念告诉我们,社会网络中存在着巨大的价值,如果能发现和依靠这种价值,可以创造出更多形式的业务形态和商业模式。
2.外部因素。企业和个人的融资行为存在于社会环境中,依靠社会机制进行规范。网络借贷行为虽然表现为货币资金的运动,但更深层次地表现为一种社会信任,更多体现的是一种社会关系网络,更多依靠的是一种社会规范,即借贷双方及中介机构社会资本的总和。企业和个人的融资行为嵌于社会资本与社会环境之中,社会的法律法规等正式制度和公序良俗与伦理道德等非正式制度作用其中,社会资本的奖励会对诚实守信的个人和企业进行成长与发展的物质奖励和声誉、信任、新合作机会等非物质奖励,而社会资本的惩罚机制则会对欺诈违约、失德违法的个人和企业进行不良声誉的广播,使其失去周遭的信任和合作机会。可见,良好的社会资本奖惩机制有助于促进投融资双方和平台公司三方间的信任和诚信,降低企业和个人的违约概率,缓解交易成本,提升资金流通,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激发企业和个人的创业创先潜能,促进社会生产力的整体提升。
3.内部因素。基于社会资本,可以通过对用户的交易关系、朋友关系等信息进行进一步的分析,用以建立用户的信誉,不同的社会网络形态,规模、密度等都对用户的关系数量、关系强弱等产生影响,从而也反映出用户的社会资本大小,直接影响到用户的信用评分和用户在网络平台中的信誉高低。
社会资本与在线信誉系统的这种联系,使社会网络成为在线投融资平台中信任机制的一个重要部分,社会资本的状况对在线借贷平台的信任机制具有一定的影响,决定着基于其上的用户信誉是否可信和可靠,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用户对在线投融资平台的信任程度。从这个意义上讲,社会网络也与在线投融资平台的风险问题相关联,是其重要的组成部分。
1.商业银行的部分传统业务会受到挤压。网络借贷平台提供的年化收益率达8%—25%,甚至有28%的,即便扣除平台公司和小贷公司的中介收费,投资者仍然能够获得6%—12%的年化收益率,因此在房地产调控长期僵持、股市持续低迷的背景下,网络借贷成为不少投资者的青睐。P2P网络借贷平台所提供的高回报率,既可能来自于平台的效率(利用互联网技术撮合资金供求)和成本优势(不需要开设大量营业网点),也可能反映了对借款人高风险的“风险溢价”。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为客户提供了多元化的金融服务选择,更多的社会资金以网络理财、网络融资的方式存在,并在第三方平台沉淀,游离于银行体系外,既削弱了银行客户关系脱媒、客户信息脱媒,也造成了资金脱媒和渠道脱媒。
2.商业银行与P2P网络渠道的安全性将面临严峻考验。综合化经营、跨界融合已经成为互联网时代金融业最重要的特征,也是在线投融资平台快速发展的重要特点。众多第三方支付机构、电商平台参与了网络借贷,众多银行也通过与非银行机构的线上与线下合作为客户提供超越传统银行产品范畴的金融与非金融服务。由于P2P平台更多选择将资金存放于银行,或者选择在银行存入保证金。在网络借贷中,更多借助银行的网银渠道和信用卡交易,因此P2P平台必定选择与银行的网络系统连接,两者之间不可避免的存在技术交叉和互相感染的可能性。有资料显示,2012年我国有84.8%的网民遇到过网络信息安全事件,总数达4.56亿人次,包括个人资料泄露、网购支付不安全、遭遇钓鱼网站等。互联网的开放性和交易对手的非面对面性,客户信息更多依靠扫描件进行确认,而网络借贷平台又无法一一加以现场核实,因而很多投融资者的信息真实性存在很大的问题。而且网络的安全性与客户信息的隐私保护可能由于技术不安全和黑客攻击等,存在更多的信息泄露问题。
3.商业银行需承受一定政策法律风险。2011年8月25日,银监会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与“人人贷”中介公司之间的防火墙,严防其帮助放款人从银行获取资金后用于民间借贷。可以看出,对于P2P网络借贷的风险,国家有关部门已经有所警惕。虽然有些P2P公司也设立了一定额度的风险基金,实行先行赔付,但是一旦面临较大范围的还贷危机,先行赔付将难以为继,其社会风险将不可估量。而由于网络借贷的资金更多的是通过银行网银渠道流出,而P2P募集的很多资金又在银行进行账户管理,银行虽然只是中介,但鉴于我国网络借贷投资者的风险意识不强,一旦个别P2P发生支付困难甚至破产倒闭之后,作为资金托管的银行难免要承担很大的舆论和法律压力。
4.银行与电商平台合作中的利益分配导致竞争多于合作。阿里贷款业务是阿里巴巴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于2007年专门为减小中小企业贷款难问题而研发的新项目。阿里贷款推出的“网络联保贷款”是一种全新的贷款,通过对互联网电子商务的全新应用,由企业自主发起贷款联合体,共同向银行申请贷款,并共同承担贷款联合体的责任,同时联合体成员接受银行和电子商务平台——阿里巴巴的风险监督和控制。这种“企业间自身考察+银行实地走访”的双考察模式,帮助企业组圈贷款和银行放贷。但后来由于技术、信息和利益上的冲突,阿里巴巴成立了自己的小贷公司——阿里小贷,工商银行和建设银行则分别成立了自己的电商平台“融e购”和“善融商务”。
1.互联网金融创新与合作。商业银行必须高度重视P2P网络贷款等互联网金融技术对传统金融业服务模式上的多重创新,遵循P2P网络贷款生态系统运行的内在规律,提高信息化时代对大数据收集、挖掘和利用的能力,重点关注那些与银行业务和渠道发生关联的业务创新模式。一是必须厘清商业银行布局互联网金融的优势,扬长避短。商业银行布局互联网金融的优势在于资金实力雄厚、有能够满足已有风控系统和信用评价体系的数据系统、有成熟的金融业务平台、有现成的电子票据系统和支付体系以及既有的庞大客户信息和交易记录。二是与第三方电商平台、社交网络、软件研发机构、评级中介及数据挖掘公司等开展战略合作,和互联网等新兴技术充分融合,以开放的态度对待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三是通过增加客户体验、便利客户交易、提高客户信息安全等加强信息化银行建设,提升银行在线融资平台和电商平台建设,以获取更多信息流、资金流、物流等大数据,进而对重点企业及其上下游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开展精准营销。
2.银行间的协调。互联网企业能够进军融资领域,是信用数据化的必然结果。信用数据化的核心在于实物抵押演化为虚拟信用抵押,即利用信息流、资金流和社交网络的非结构化大数据,破解融资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从而完成信用评估和风险管理过程。但是与传统商业银行客户基础大、服务网络广、资金供给多、面对面接触客户机会多、信息收集全面、风险控制严格、客户认可度高等相比,非银行在线投融资平台仍存在严重不足。
应该看到,在线融资平台是传统银行信贷业务的有益补充。P2P的快速发展源于我国金融结构中传统银行出于风险控制的考虑,对部分个人和小微企业的信贷排斥,而互联网金融基于社会资本的理念恰恰能弥补这一问题。但互联网金融也有其局限性,也不可能完全解决信贷排斥问题。因此在线投融资平台更适合做零售业务,更多是服务于小微企业、个体,以及大多处在中低阶层的个体层次,而这些服务更需要加强与银行的信息沟通,充分挖掘各类数据,学习和借鉴银行的风险控制技术,实现线上跟线下相结合、虚拟与现实相结合、便捷与稳健相结合,构建起惠及更多企业和个人的和谐金融体系。
3.部门沟通。良好的社会资本和行业生态环境是网络贷款行业健康发展的基石,亦是各类在线平台机构加强合作的必要条件。一是要促使相关部门建立和完善网络贷款的法律法规体系和监管政策,包括市场准入、业务范围、运营监督、保证金比例、信息披露、客户信息保密和退出管理,特别是要将P2P所涉及的法律问题界定清楚,比如非法集资、非法占有、高利贷与欺诈罪的认定。二是加强行业自律,促进信息共享与交流机制、学术研究与培训平台、行业标准与行业形象宣传等制度的建设,加强对信用信息基础库的建设,做好可疑交易报告报送制度,杜绝洗钱行为和行业不正当竞争,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和社会信任,维护好行业的社会网络。
对于P2P借贷平台而言,行业整体当前面临的最主要风险不是坏账率水平或信用保障手段、信息技术和经营能力等制约因素,而是在于缺乏法律依据,发展前景不明,经营不规范,多数平台的信用模式偏离了P2P借贷本质,并由此助长了自身道德风险和外部政策风险。因此加强政府监管势在必行。
一是坚持宽严相济的原则。从法律上明确监管政策和行业发展方向,明确网络借贷各参与主体的权利义务,明确P2P平台的监管主体、监管职责、监管形式等,确立禁止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禁止非法集资等政策底线的认定细则,有效控制融资杠杆倍数。二是完善信息披露制度,适度提高行业准入门槛。从市场竞争结构看,在英美等发达国家,主要的商业性P2P平台只有1至2家,而国内P2P平台超过200家,由此产生大量无序竞争和“劣币驱逐良币”现象,因此,应适度提高行业准入门槛,对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注册资金要求及网站的技术运营要求设定门槛,避免那些没有资金实力,单凭空手注册一个网站,就企图套取用户大量资金的犯罪组织和个人进入该行业。加强考核监测,促进优胜劣汰,规范行业竞争秩序,应要求P2P网络贷款平台发布年报与半年报,其财务报表要经过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核后再对外公布,重点是要公布业务规模、借贷利率、融资利率、撮合机制、坏账、融资担保情况以及自有资金与借贷资金的隔离,以便社会公众和监管部门能及时准确地识别其风险,保护投资者权益,整顿经营不规范和坏账率过高的平台机构,防范道德风险和操作风险。三是监管部门应加强对P2P网贷平台金融指标日常风险管理,实行差异化监管、包容性监管和智慧性监管,对能挽救的问题平台公司尽可能地给予整顿,对有重大问题又难以被其他平台公司兼并重组的P2P公司要依法关闭退出,并在清算过程中尽可能地保护投资者利益,降低风险扩散规模。
在线投融资平台在聚集资金、技术、人才与信息的同时,也积聚了大量的风险,存在无准入门槛、无行业标准、无主管机构等“三无尴尬”。类似于“哈哈贷”、“优易网”、“众贷网”等平台公司的破产倒闭,以及贝尔创投、江城贷、非诚勿扰贷、网赢天下、天力贷、乐网贷、天标贷等出现的兑付困难,都给广大投资者带来巨大利益损失,其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和道德风险不容小觑。
在线投融资平台自身必须要提供信用评估的服务,才能对融资双方的信用风险有所防范,从而保障投资者的权益,维护平台的正常运作和法则。通过P2P、银行、创投基金以及社会第三方中介机构的通力配合,从项目评估机制、融资方审查、参与人激励等入手,实现融资者的“优胜劣汰”,以此降低融资成功后却无法实现投资者回报的风险。必须对P2P网络平台实行差别化监管,其基础业务必须限定在提高市场信息、撮合投融资双方达成交易并收取中介费。严格避免由于平台机制设计不完备所导致的欺诈、合谋等行为发生,降低系统性风险发生的可能性。系统风险的防范主要是平台的管理者从技术、机制、人员三个方面去进行思考、探索和完善。
为保护投资者资金安全,除严格禁止平台公司挪用外,督促平台公司与银行及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合作,通过将投资者资金账户与平台自有资金账户独立,交由第三方(银行)存管,实现投资者资金与平台自有资金的“风险隔离”,资金的发放和募集都由第三方进行。监管机构要对P2P网络贷款平台上的利率水准进行监控,防止其变相提供超高利率,成为滋生高利贷的温床,进而影响平台及金融市场的稳定。要通过去通道化、去中心化,逐步使线上授信的成本和准确度都能控制在可接受范围内,从而使平台能为投资者带来更安全合理的收益率。
有鉴于在线投融资平台的业务范围是传统融资主体都不愿意涉足的“鸡肋”市场,其违约率太高的话,肯定会造成“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进而使得市场逐步萎缩并消亡。因此要维护这一市场的健康发展,必须将违约率和平台倒闭率控制在适度范围内,使投资者控制在风险可接受的范围内,这就有赖于对借款人及融资项目全面客观的风险评和信用评价。
P2P网络借贷平台的一个共同特征是:充当社交资本的角色。实际上,网络借贷这一新型的金融创新模式的可持续性,长期以来严重依赖于其信息生产的有效性能够高于传统的金融中介机构,即相较于传统银行对学历、年龄、收入、房产等“硬”信息的收集,在线投融资平台必须更加注重对投融资双方社会资本信息的收集,将散落在在线社会网络中的信息。例如,融资者在新浪微博的发帖内容、腾讯朋友网的信息等“软“信息融入最终的信用评估结果中。要通过对投融资双方社会资本信息的收集和评估,发挥信息的信号功能,逐步建立合格投资者制度、风险警示教育和建立起集中式与分布式协调的社会信任机制,防范洗钱和恶意圈钱行为。同时推动在线平台逐步介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更好约束融资者的资金使用,避免个人超过还款能力从多个平台同时借款,定期公开借款资金使用情况,将借款人的借还款记录及相关信息纳入央行征信系统,线上信用与线下信用信息统一,使“守信光荣,失信可耻”机制成为网络借贷市场的基本社会规范。
鉴于在线投融资平台服务对象更多的是受传统银行服务排斥的中小企业和创新型企业,因此,如果让投资者从大量的融资需求和“过度信息”中通过进行个性化的项目搜索、匹配工具等手段,根据自身风险偏好,选择合适的项目和融资者是可持续发展的关键。
平台公司必须以信用保障机制中的征信信息和融资项目评价指标体系为基础,通过引入第三方中介,进行适当的技术处理和信息再加工,最终为投融资双方的项目资本对接达成服务。而对接的实现包括银行在内的各类在线融资平台的同时存在是一种非常有效的互补方式,通过信息交流和资源共享,可以更好地甄别融资者的信用和融资项目的可投资性,进而可以将更好的项目优先推荐给投资者,有利于扩大融资额度,分散投资风险,培养网络融资市场健康发展。
参与者激励机制是指通过适当的激励方式鼓励平台的用户参与到项目评估的活动中来,贡献自己的知识、分享自己的经验,为项目提出自己的建议、帮助项目改进、完善。从机制设计的角度,我们要考虑如何激发“众人”参与的积极性,这也正是参与者激励机制所需要考虑的核心问题。与简单的物质激励相比,在参与者激励机制的设计方面,更多地借鉴和参考了当前众多的基于网络的集体行为所传达的重要信息。例如,维基百科没有利用任何集中式的管理协调机制,没有为参与者提供任何传统的激励方式,利用互联网中大众的力量,创建了全世界最大的百科全书。
对于在线投融资平台,其参与者包括融资投资者、评估者与平台公司。因此从社会资本的角度来看,就是要避免一般P2P网络的“公地的悲剧”问题与“搭便车”问题,既主动收集符合匹配准则的信息,又在某种激励机制下激发投资人、融资者、业内专家、项目经纪人、第三方机构、其他网络参与者等社会网络关系人能主动提供信息,以积极有效地规范和引导投融资双方与平台公司诚实合作地进行交易,促进P2P融资平台成为可信的交易平台。这也是顺应互联网技术发展、符合投融资双方和社会网络关系人对自身利益的追求和优化网络整体性能的有效途径。
互联网是个开放的平台,投融资者和评论者在参与在线投融资活动中都不可避免涉及个人信息的公开问题。个人信息的公开是缓解信息不对称问题、建立双方信任、便利双方交易的重要基础,也是从小农经济的“熟人社会”向市场经济的“陌生人社会”转变的关键。但是,在个人有关信息的收集、加工、展示过程中,平台作为服务的提供者必须考虑到个人隐私保护的有关问题,将信息的开放与隐私保护之间取得很好的平衡。因为个人隐私的保护将在以下两个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保护平台参与者的个人隐私是用户愿意参与本平台活动的基础;保证融资者与项目评价者相互的匿名性,既是防止双方合谋改变项目客观评价结果、防止以次充好的重要手段,也是保证评价者在项目评估过程中不受外来因素干扰的重要保障,进而才能保证投资者权益。
因此,必须用更严格的社会规范来构建隐私保护机制,要严格遵照国家征信业管理条例,既明确征信采集的标准仅仅是保证能验证参与者身份,又要明确绝对禁止采集和限制采集的个人信息范围。既要做好信息披露,又要绝对避免过度采集。
与上文隐私保护机制一样,由于网络借贷更多的是中小企业和创新型企业。在融资项目信息展示过程中,细节越多则越容易被他人抄袭,融资者的利益会直接受到损失,知识产权的保护机制在此时就显得至关重要。给予融资者项目展示环节中更大的自由选择权限;提示融资者关于项目展示细节有关的风险利弊;建议融资者采用多级信息披露方法,根据与投资者的接洽程度动态的调整项目展示的细节,例如在阿里巴巴B2B平台的产品交易过程中,在产品展示环节,卖家可以保留很多有关产品的细节,再根据买家的情况有选择性的对其产品进行展示从而有效防止自身的产品被他人以较低成本模仿。
注:
①对于社会资本与经济发展的详细研究可见Bourdieu,P.(1980),Bourdieu,Pierre(1986),Paul S.Adler and Seok-Woo Kwon(2000),李惠斌、杨雪东(2000),张其仔(2000),弗朗西斯·福山(2001),帕萨·达斯古普塔、依斯梅尔·萨拉格尔丁(2004),林南(2005),蔡晓陈(2007)。本文无意对社会资本理论的缘起做深入细致的探讨,仅阐述其在网络借贷发展中的作用,特别是平台间竞合的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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