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 康 苏京春
随着我国社会保险覆盖面的扩大,现有经办机构和工作人员数量不能满足需求,加之基础设施供给不足,实际上对政府的人力、财力、物力都提出了严峻挑战。无论是下大力气建立规范统一的管理机制、扩充经办机构数量、扩大经办工作人员队伍还是加大经办基础设施投入,从财税角度来看,无疑都将形成负担压力:一是这些做法将直接推高我国行政管理成本,而鉴于我们此前对财政分配“三元悖论”的逻辑认知,行政管理成本的提高势必会收窄财政分配“三元悖论”制约的缓解空间;二是社会保险经办服务成本上升,会对社会保险水平造成一定“挤出”。此外,由政府包揽,还会产生效率问题。
推行以“政府购买服务”为核心的“社会化”,可以通过机制创新缓解以上矛盾。落实在操作层面,可从以下四个方面作考虑:第一,组合运用服务外包、凭单制、补助或奖励等方式,增强社会保险经办服务工作的灵活性。考虑到社会保险经办服务工作的特性,应当在政府购买服务中充分结合我国社会保险经办服务现状,出台可供落实主体选择的合作方式,增强灵活性。第二,充分调动以企业为主的民间组织机构的积极性,引入竞争机制对社会保险经办服务实行分期购买。竞争机制对于绩效水平的体现至关重要,应当考虑通过多方激励手段充分调动这些组织机构的积极性。第三,提高公共管理水平,更好地发挥社区基层组织的力量,并与国内部分地区已开始试点的“网格化”管理等模式相结合。第四,经办服务中的财务管理可考虑将相关业务依托于银行、储蓄所、信用社等金融机构及其中的专业化团队,在适当的合作框架下充分发挥市场机构较政府机构的比较优势,寻求“双赢”。
针对目前我国社会保险经办服务体系存在的问题,配合以上机制创新的思路,完善现行机制的优化措施主要可以考虑:第一,进一步厘清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在社会保险方面的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尽快形成对接于操作层面的明细单,中央政府应当更注重在宏观层面的总体规划、法律法规、政策出台、综合监管、全盘统筹方面发挥作用,地方政府则应当更注重在社会保险缴费、收支、管理和基金投资运营等方面发挥作用,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养老、失业、医疗等主要社会保险支出责任和补偿责任等中央和地方政府责任交叉的领域,应当特别注重厘清至细节。第二,在推行“政府购买服务”的同时,管理部门应当充分发挥监管、引导作用,强化问责机制建设。第三,应当继续积极推进“金保工程”建设,提高社保经办服务体系的信息化水平,继续规范、统一、完善社会保障基本公共服务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