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 波 王金兰
1.有增有减调整消费税征税范围。消费税征税范围的确定应立足于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消费政策和产业政策,充分考虑人民的生活水平、消费水平和消费结构状况,适当借鉴国外征收消费税的成功经验和国际通行做法。为此,在结构性减税大环境下,应有增有减调整消费税征税范围。首先,取消对部分消费品征税,尤其是一些过去被认为是高档消费品和奢侈品、现在已经成为人们生活必需品的商品。其次,适当扩大征税范围,增加对一些高档消费行为的征税。如射击、狩猎等娱乐服务业和高档洗浴、高档餐饮等高档消费。
2.适当调整税率水平。消费税的税率设计应寻找税负平衡点,以使其收入分配功能和经济调节功能的发挥达到最佳。一方面,对有助于缩小贫富差距的奢侈品、高档消费品、高消费行为的征收实行高税率,且拉开税率档次。如对高档手表、高档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以及高消费行为可根据其价格的不同设计不同的税率级次,价格越高,税率越高;另一方面,适当降低一般消费品的税率,如摩托车、啤酒、黄酒应适当降低税率。
3.完善征税环节。改变消费税生产环节单一课税制度,改革的方向有两个:一是实行多环节征税,这样可以使在生产环节漏征的税收在以后的环节得到补征;另一个方向是在单一消费环节征税,由于消费是生产流通的最后一个环节,在此环节征税,生产者将无法通过转移利润的方法来逃避税收,但是这种征税制度会使纳税人的数量大大增加,征管成本增加。目前,我国税收征管水平仍不高,全面推行单一消费环节征税还不太现实,较为可行的办法是在一些会计核算较健全的行业,如石油、汽车等,实行消费环节征收消费税;对部分商品可以实行多环节征税,如对烟、酒等市场需求量大、国家限制生产消费的消费品,可以在生产和消费环节双重征收消费税。而对高消费行为开征消费税,其征缴可在消费行为发生时进行,并实行从价定率的方法。随着我国税收征管水平的提高再逐步把更多的应税消费品改为在消费环节征税。同时在消费税征收和税源管理上,对应税消费品的生产或经营实行严格的许可证制度、登记制度和生产消费信息共享制度,这就能从根本上保证消费税对分配不公矫正功能的发挥。
4.实行价外征收消费税。将消费税由价内税改为价外税,实行明码标价,价税分离,促使消费者切身感受到所消费的商品里含有多少消费税,可增加税收的透明度,使消费者明确自己的纳税人身份,增强纳税意识,而且有利于调节消费结构,正确引导消费需求。
5.改革流转税体系安排。现行流转税体系对消费税调控功能的发挥也有影响。我国现行的消费税还没有把奢侈性消费行为纳入到征税范围,影响了消费税调节收入分配功能的发挥,究其原因,是因为这些消费行为已经被纳入到了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如果再征收一道消费税会产生重复课税问题,但如果不把这些奢侈性消费行为纳入到消费税的征税范围,对同一行业不同档次的消费都适用相同比例的营业税,则不能体现出对不同消费行为的调节。因此,一定程度上营业税限制了消费税征税范围向高档消费行为领域扩展,影响消费税引导消费与调节收入分配功能的发挥。要增强消费税的调控功能,就要把消费税放在整个流转税体系中去考虑,注重税种之间的协调配合。应扩大增值税征税范围,逐步取消营业税,将其纳入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在此基础上,有目的地选择一些高档消费行为征收消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