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鳌
(南方医科大学,广东 广州 510515)
我国小企业的紧融资约束
孙鳌
(南方医科大学,广东 广州 510515)
紧融资约束是我国大多数小企业进一步发展所面临的瓶颈问题。其直接原因是信贷配给制下国有银行的自利性歧视,如企业规模歧视、治理结构歧视、所有权歧视、资金需求歧视和交易费用歧视等。其根本原因是我国的金融抑制和金融发展的水平偏低。重要的是,金融抑制往往是金融不发达的重要原因。因此,解决的办法主要有加强信用评价与管理、发展信用担保业、加强对国有银行贷款行为的规制、放松对民间融资的规制和在银行业中引入私人小银行等。其中,第三条措施是根源于国有银行的企业性质的,也是可以立即执行并在短期内见效的解决办法。
紧融资约束;信贷配给;企业贷款;金融抑制
无论是在美国这样的发达经济体中,还是在我国这样的欠发达经济体中,小企业都是保持国民经济活力和经济持续增长的重要源泉。在美国,小企业的数量几近3000万家,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逾50%。日本的小企业占其企业总数的99.1%,小企业中的从业人员占其全社会从业人员总数的78%(景玉琴,2004)。目前,我国工商注册的1000多万家企业中约99%也是小企业。
人们已经达成共识,融资难是制约我国中小企业进一步发展的亟待解决的瓶颈问题。但是,长期以来,人们习惯了将中、小企业相提并论。实际上,中型企业的融资大不同于小型企业的融资,忽视其间的差异会产生严重的政策性误导。一个表现是,金融部门认为,我国中小企业的融资难问题已经得到很大缓解,而数据却表明,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实际上没有明显缓解。鉴于中型企业与小型企业在数量、信贷条件和银行信贷覆盖率等方面的巨大差异,有必要把中型企业的融资问题与小型企业的融资问题分开,并把解决企业融资难问题的政策着力点放在小型企业上(全国工商联课题组,2010)。
本文的目的是,考察我国小企业面临的紧融资约束产生的原因及其缓解办法。我国学界对导致小企业紧融资约束的原因已有比较全面的研究,本文的作用是系统地论证了在信贷配给制下,国有大银行在发放贷款中歧视性地对待小企业的各种原因,如大银行对小企业的规模、治理结构、所有权、资金需求和交易费用歧视等。我国学界对缓解小企业的紧融资约束的办法也进行了相当多的研究,本文的贡献是从国有大银行的企业性质论证强制国有大银行向小企业发放贷款的正当性和合理性。
企业的融资不外通过资本市场的直接融资和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的间接融资两种主要途径。目前,我国的资本市场还没有发达到能够为大多数小企业提供融资平台的程度,小企业融资可以考虑的一种重要方式是银行贷款。在我国,银行业主要由四大类金融机构构成:大型商业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五大国有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信、光大、华夏和民生银行等),百余家城市商业银行和其它一些银行性质的小型金融机构(各类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村镇银行和小额贷款公司等)。其中,大型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掌握的银行金融资源占全国的三分之二以上,且主要服务于大中型企业,受惠企业数量不足全国企业总数的1%;城市商业银行、各类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村镇银行和小额贷款公司等主要服务于小企业,但受惠企业数量不足全国企业总数的10%。这意味着,在目前我国的这种银行业产业组织下,绝大多数小企业没有得到需要的金融服务。其表现有二:一是大银行的小企业客户数量非常少(中国工商银行2008年底在全国有15676个网点,但平均一个网点只有约2.2个小企业客户);二是银行统计下的小企业贷款比重仍然很低(2008年,小企业贷款占全部企业贷款约8.5%——全国工商联课题组,2010)。其结果是,许多小企业因信贷约束而无法及时调动资源利用市场机遇,其发展因此受到来自信贷约束的极大限制。
重要的是,各类银行在存在大量贷款余额的情况下,为什么不向小企业发放贷款呢?或者说,银行为什么不通过提高贷款利率使市场出清呢?我们知道,在信贷资金的需求量大于供给量时,贷款利率会上升,导致贷款资金的需求量下降而供给量增加,直到贷款资金的供给量等于需求量。反之,在信贷资金的需求量小于供给量时,贷款利率会下降,导致贷款资金的需求量增加而供给量减少,直到贷款资金的供给量等于需求量。但是,信贷资金市场的这种市场机制只有在信息完美的前提下才能充分地起作用,也就是说信贷资金市场的出清只有在信息完美的条件下才能实现。在信息不完美的情况下,很可能出现存在超额需求的市场均衡。因为,其一,银行在做放贷决策时既关心贷款利率也关心还款概率。在银行不了解借款者的风险类型的情况下,提高利率到一定水平,就会使低风险的借款者发现借款从事经济活动无利可图而退出,这个时候还向银行借款的一般都是高风险的借款者;其二,在银行不了解借款者的风险类型的情况下,提高利率到一定水平,就会使借款者发现从事低风险低回报的项目无利可图,而转向高风险高回报的项目。一句话,利率上升的逆向选择效应和激励效应使得银行的期望收益不是贷款利率的单调的增函数,而是如下所示的函数关系:ρ=f(i,θ(i))。
其中ρ是银行的期望收益,θ(i)是作为贷款利率i的减函数的还款概率。如此,则必然存在一个最大化银行期望收益的贷款利率。在这个贷款利率下,一些借款者可以得到银行贷款,而另一些借款者即使愿意支付更高的贷款利率也得不到贷款。这就是斯蒂格利茨和魏斯(1981)所考察的信贷配给理论。但是,斯蒂格利茨和魏斯只是解释了信贷配给的形成,而没有说明在信贷配给下,什么类型的借款者可以得到借款,什么类型的借款者得不到借款。尽管如此,其启示意义还是十分明显的:我国小企业目前所面临的信贷紧约束正是银行实行信贷配给的结果。那么,在信贷配给下,银行为什么要歧视小企业而不歧视大中型企业呢?其答案显然隐藏在小企业与大中型企业间的差异中。
下面,我们就从小企业与大中型企业差异的角度去理解和解释我国小企业在信贷市场中的尴尬处境。
企业规模。企业规模的大小是划分小型企业与大中型企业的根据,也是其间的主要差别之一。一般地,小企业的资产规模更小,其能够用于抵押的资产也更少。在银行不能利用利率甄别借款者的风险类型的情况下,银行往往要求借款者提供抵押资产,也就是提高贷款项目失败时借款者承担的责任,以降低其放贷风险。但是,提高抵押资产要求同样具有逆向选择的作用,会导致借款者的平均风险提高(Stiglitz& Weiss,1981)。所以,必然存在一个最大化银行期望收益的资产抵押要求。这意味着,银行会确定与每一种利率相对应的最佳资产抵押要求,并设计出一系列的利率与抵押资产要求的组合,也就是(利率,资产抵押要求)的合约集,供潜在的借款者选择,以通过潜在借款者的自愿选择,甄别借款者的类型。因为,一般地,高风险的借款人倾向于选择(高利率,低抵押要求)这样的借贷合约,而低风险的借款人倾向于选择(低利率,高抵押要求)的借贷合约。这就是抵押品型信贷配给。在这种政策下,高风险的借款者会倾向于选择(高利率,低资产抵押要求) 的合约。所以,银行可以通过设置一个抵押品价值量的下限来淘汰那些高风险类型的借款人。在我国垄断性信贷市场中,银行的高期望收益率使得其要求的单笔贷款的额度和抵押品的规模都更高,结果导致更多的小企业因达不到银行的要求而被逐出市场 (王霄、张捷,2003)。这意味着,小企业面临的信贷紧约束是信息不完美的市场中,银行理性的自利行为的结果。
企业治理结构。我国小企业大多数是所有者-经理合二为一的所谓企业家型企业。在这种企业中,投资者既是风险承担者,又是经营管理者,企业的投资决策和经营决策主要靠企业老板凭经验和直觉进行。企业的决策权力过于集中在老板身上,造成决策者决策权力大而决策能力小。这意味着企业很容易犯战略性决策错误,此其一。其二,投资者与经理人的合二为一还意味着,在小企业中缺乏大企业中通常存在的职业经理人对投资者侵占债权人债权的各种机会主义行为的约束。其三,我国的小企业大多数是投资者只承担有限责任的有法人资格的公司制企业。在缺乏有效的个人破产制度下,小企业更容易出现恶意的借款行为(杨丰来、黄永航,2006)。理解这些情况的银行对小企业“惜贷”也就可以理解了。
企业的所有权性质。绝大多数小企业都是私人产权性质的家族企业,企业经理人大多数是家族成员,其勾结起来隐瞒企业经营信息,机会主义地使用银行贷款的可能性更高。与此不同,我国的大企业大多数是国有企业,其高层经理人员的行政任命制意味着企业经理的机会主义受到来自上级部门的约束,其经理机会主义地使用银行贷款的可能性也更低,此其一;其二,大多数国有企业都是垄断性质的企业,其利润往往因缺乏竞争对手而更有保证。面临这样两类企业,银行的理性选择当然是偏向大型国有企业了。
资金需求。小企业的资金需求往往具有频率高、额度小和时效性强的特点。遗憾的是,我国商业银行信贷决策权的上缴,造成在空间上和心理距离上与小企业更近的基层银行权限有限,小企业的每一笔贷款都要办至少十几道手续,少则一周,多则数月,即使贷款到手,商机可能已经不在了(马骥、王心如,2007)。银行信贷决策权的上缴是为了抑制基层银行的道德风险,其结果是掌握借款者类型信息的人没有足够的决策权。这是一种值得研究的目前我国国有银行在组织结构方面的代理成本-信息成本悖论。因为,最优的组织结构应当能够最小化组织的代理成本与信息成本之和。一句话,现有的银行组织结构很难向小企业提供个性化的定制服务。
交易费用。这里的交易费用是指贷款合约的签订和执行费用,主要包括考察和信息费用、执行和监督费用。其一,大多数小企业不仅在地理上高度分散,且往往没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其财务核算成本较大,对其财务报表进行全面审核的难度也很大。其二,大多数小企业公信力不足,知名度低,没有可靠的信用记录。这些因素无疑会导致较高的考察和信息费用。上面提到小企业的所有权性质和治理结构,都意味着小企业更可能机会主义地执行贷款合约,执行和监督贷款合约的成本,尤其是合约纠纷的解决成本,也更高。重要的是,贷款合约相关的许多交易成本都是与贷款额度无关的固定成本。这意味着向小企业发放贷款的单位贷款的交易费用往往明显地高于向大中型企业发放贷款的单位贷款的交易费用,偏向大中型企业发放贷款就具有显著的节约交易费用的好处了。
从上面的分析可见,导致我国小企业信用紧约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如小企业因其小而产生的不利,金融市场的不完善,金融机构获利性地满足小企业融资需要的能力不足,金融业的管制和产业政策等。因此,要从根本上解决我国小企业的信用紧约束问题,就必须在多个方面和多个层次上采取措施。下面,我们逐个说明缓解我国小企业的融资紧约束可考虑的措施。
1.加强信用评价与管理
如上所述,导致银行不愿意向小企业发放贷款的一个重要原因是,银行缺乏企业信用状况的有效信息,而难以把低风险、高成长性小企业与高风险、低成长潜力的小企业区别开。解决这种信息不完美所导致的低效率问题的办法不外两种:一是银行所进行的企业信用信息的搜集和甄别。此即银行自身建立和完善评价及管理小企业信用的体系,包括建立适合小企业的信用评价指标体系,通过人品、产品和抵押品“三品”以及水表、电表和报关表“三表”和保持与小企业的长期的基于相互信任的关系等 (张捷,2002),搜集和甄别小企业的信用信息。二是小企业通过第三方如专业化的企业信用评价公司向银行发送信用信号。任何市场关系的建立和维护都离不开承诺和对承诺的履行,自然就要以市场参与者对交易对方的信用的信心为基础。在缺乏有关交易对方的信用状况的信息,或者对交易对方的信用缺乏信心等情况下,市场参与者通常会放弃交易,结果,许多对双方有利的交易可能永远也不会发生。但是,信用信息的搜集、加工和传递的成本在通常情况下都是很高的。当对信用信息的市场需求达到一定的规模时,专业化地从事企业信用信息的提供就可能是有利可图的。这意味着,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必然会产生专业化地提供企业信用信息的企业。同理,足够数量的专业化地提供企业信用信息的企业的存在和不断发展,是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因此,政府的任务之一就是要下功夫促进信用评价企业的发展。
2.发展信用担保业
银行不愿意向小企业发放贷款,归根到底是因为其感知到的向小企业发放贷款的风险高。低风险、高成长性小企业可以通过信用担保机构这样的第三方来降低银行感知到的风险,提高其期望收益,从而引导借贷资本向小企业流动。但是目前,我国担保业这一生产性服务业还很不发达,表现主要有二:一是缺乏促进担保业健康发展的产业政策,二是担保业的市场参与者不成熟。担保业在我国无疑是发展还很不成熟的新兴产业,市场还很不完善。仅仅依靠市场的力量,我国的担保业的确是可以逐渐完善起来的,但这必然是一个漫长的演进过程。在这个“自发秩序”形成的演进过程中,许多有前途的小企业会因担保难而不能及时得到银行贷款,错失良好的发展机遇。因此,国家的有效干预是必要的。国家干预的一种在目前急需和可行的方式是,制定和执行专门的扶助担保业发展的产业政策,如有利于政策性担保公司和商业性担保公司发展的财政、金融政策等。市场参与者的不成熟一是指担保公司的不成熟,二是指被担保企业的不成熟。担保公司的不成熟有许多表现,如大多数担保公司获利性地满足企业的担保需要的能力不足,许多担保公司缺乏良好的商誉,习惯于在担保中机会主义地对待服务对象等。被担保企业不成熟的主要表现是,许多需要担保的企业实际上对担保并非真正重视,在选择担保公司时随意性大,不够谨慎,或者对担保合约缺乏了解,忽视对表格式担保合约条款的认真理解和研究,结果种下未来担保合约纠纷的种子。鉴于此,政府有必要加强对担保市场过程的管制和引导,以推动声誉机制能够在其中良好地起作用的竞争性担保市场的形成。
3.加强和改善政府规制
其一,加强对国有银行贷款行为的规划。我国小企业所面临的紧信用约束归根到底是一种由不对称信息引发的金融市场失灵。一种解决办法是实行有利于小企业融资的金融业规制,其主要内容是规定国有银行发放的总企业贷款中小企业所获得的贷款的最低比例。这是一种一举解决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有效办法。问题是,让国有银行承担起向小企业贷款的社会责任是否有悖国有银行的企业性质?答案在国有银行的所有权性质中。众所周知,国有银行的所有权是国有产权。由这一产权性质决定,国有银行像其它国有企业一样,只应当是实现国家政策目标的工具,是为全民谋利益的手段,而不是少数利益集团的谋利工具(孙鳌,2006)。因此,国家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就决定了国企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国家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是什么呢?一个学界的共识是,国家在市场经济中的根本作用是提供公共品。具体而言,地方政府提供地方性公共品,如地方性治安、环保及一些基础设施等,中央政府提供全国性公共品,如国防、以法律为核心的社会游戏规则体系、全国性环保、国家经济的宏观调控、竞争性的市场体系和弥补市场失灵,以实现微观有效率、宏观稳定和社会公平正义。因此,让国有银行承担起向小企业贷款的社会责任不是违背了国有银行的企业性质,恰恰相反,正是国有银行的企业性质的必然要求。为鼓励国有银行向小企业贷款,政府还可以采取一些支持性政策,如央行再贴现与国有银行发放的小企业贷款比例挂钩、多贷多贴等(毛晋生,2002),以鼓励国有银行向小企业贷款。
其二,在加强对国有银行贷款行为的规制的同时,要放松对民间金融的规制。目前,我国地下信贷的年规模已达到上万亿元。长期的金融抑制不但没有减少和有效控制民间金融的规模和范围,相反,在越来越多的地区,民间金融已经成为小企业融资的重要渠道(马骥、王心如,2007)。具有讽刺意味的是,我国民间金融的发展在某种意义上,正是政府长期实行金融抑制政策的结果。从民间信贷资本的供给看,金融抑制造成银行存款的实际利率长期为负。这意味着,储户把钱存入银行,尽管放弃了手持货币而有的满足其交易需求、预防需求和投机需求等好处,以及放弃了把钱借给他人可能产生的利息收入,却还要反过来向银行支付利息。同时,主要由金融抑制造成的资本市场的不完善使得剩余资金的所有者难以通过资本市场进行有效投资。在此情况下,参与民间融资获利就成了剩余资金所有者的一种理性选择。更何况民间融资往往是在相互认识、相互信任的人们之间进行的,除了具有“你帮我、我帮他、他帮你”的网络型互惠性质外,还有重要的心理回报。从民间借贷资本的需求看,长期的金融抑制造成我国金融发展的水平偏低。一个重要表现是,金融服务的可获得性偏低,个人或企业难以从各种金融机构获得令人满意的服务。这些必然导致大量小企业不得不转向非正式金融。结果,民间金融的存在和发展在实际上已成为许多小企业存在和发展的必要条件。但是,我国民间金融的头上悬着一把法律之利剑。因为,我国法律明确认可的合法借贷是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企业间的借贷,以及有银行等金融机构参与的借贷,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借贷是被禁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明确规定,合法民间借贷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借贷利率限制的规定,如民间借贷利率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按《刑法》第176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两个法律文件的规定,向不特定人集资达到一定金额的民间借贷将被认定为非法集资(董静,2012)。结果,大量的民间借贷处在合法与非法两种状态,极大地增大了民间借贷的法律风险。为弥补这种法律风险,民间借贷市场中的债权人必然要求更高的借贷利率。如此,就形成了高法律风险与高借贷利率之间的恶性循环。所以,解决我国小企业融资难的长远之计是,通过放松对民间金融的管制实现我国的金融发展。
4.发展私人小银行
我国现有的银行体系最初是为实现国家的赶超型发展而建立起来的。其建立之初的主要使命是,以低存款利率吸收居民存款,然后以低贷款利率向国有企业发放贷款,由此推动国有经济的扩张。但是,由国有企业的软预算约束和产权残缺所决定,国有企业是一种体制性低效率的经济组织(孙鳌,2006),“一大二公”的国民经济是难以有效率地持续发展的。在市场化改革中,绝大多数国有企业变成了利润最大化的经济组织,其承担的社会责任淡化了,一些国有企业甚至变成了少数利益集团的牟利工具。同时,我国出现了一个不断发展并且越来越重要的资本主义性质的经济,成了一个有大量资本主义经济存在的社会主义国家。再者,在我国,绝大多数产品市场已是竞争性市场,各种生产要素市场也建立了起来,并在不断完善中。但是,有一点还没有改变,那就是我国的银行业至今仍然是一个由国有大银行主宰的垄断行业,国有银行所固有的体制性低效率并没有从根本上被克服。一个显著证据是,国有银行不能满足大量小企业的借款要求。其本质却是,国有银行没有能力通过满足小企业的借款要求获利。一个解决办法是,在银行业中引入足够数量的私人所有权的小银行。因为,第一,其私有产权的硬预算约束和激励功能使得它较之国有小银行有更大的可能成为有效率的经济组织;第二,其规模和能力决定了私人小银行必然选择小企业作为其营销对象;第三,在引入足够数量的私人小银行后,银行业的借贷市场自然会分化成大中型企业的借贷市场和小企业的借贷市场这样两个基本的细分市场。由此,在国有大银行与私人小银行间可以形成一种互补性分工关系。当然,成功的私人小银行的不断发展会逐渐压缩国有大银行的市场份额。这种可能性必然有助于国有大银行像竞争性企业那样行动,通过创新实现发展。国有大银行的创新必然会引起私人小银行的模仿。由此,在大银行与小银行间可以形成一种良性互动,不断地优化银行业中的市场过程。
大量有活力的小企业的存在和发展是我国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前提之一。但是,长期以来,我国大多数小企业面临融资难这样一个发展瓶颈。导致小企业紧融资约束的需求边的原因是小企业因其小而有的不利。具体而言,是其规模小、所有者与经理人合二为一的关系型的治理结构、家族所有权的产权性质、额度小频率高时效性强的资金需求和单笔贷款的高交易费用等,造成银行感知到的小企业贷款的风险高,期望收益低。导致小企业紧融资约束的供给边的原因则是我国金融发展的水平偏低。其表现主要有三:一是促进金融机构发展以及优化金融服务供给的政策和制度不够完善;二是我国的金融机构和市场的多样性和效率偏低;三是个人和企业获得各种金融服务的机会严重不足。因此,缓解小企业的紧融资约束是个系统工程,须长期多方面努力,如建立适合我国小企业的信用评价和管理体系,完善小企业的信用担保体系,规定国有银行发放的总企业贷款中小企业所获得的贷款的最低比例,放松金融管制以促进民间金融发展和在银行业引入足够数量的私人小银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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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毛晋生.长周期下融资供求矛盾:我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的问题研究 [J].金融研究,2002(1).
(责任编辑:WDY)
The Tight Financing Constraint Facing Small Businesses in China
SUN Ao
(Southern Medical University,Guangzhou Guangdong 510515,China)
Its immediate cause is the state-owned banks'self-interested discrimination under credit rationing,including the scale discrimination,the governance-structure discrimination,the ownership discrimination,the demand-for-fund discrimination,and the transaction-cost discrimination.However,its root cause is the financing repression and low-level financing development in China.What matters is that the financing repression tends to be the cause of low-level financing development in China. The major solutions include credit audit and management,secured credit,strengthening regulations on the loan-making of the state-owned banks,deregulating underground financing,and allowing private small banks to enter into the banking.The third solution is rooted in the firm nature of the state-owned banks,and can be enforced immediately,and can solve the problem in the short run.
Tight financing constraint;Credit rationing;Corporate loans;Financial repression
F270.3
A
1004-292X(2014)01-0091-05
2013-04-22
南方医科大学苗圃基金项目(2012E06)。
孙 鳌(1963-),男,四川汉源人,博士,教授,主要从事新制度经济学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