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思强 朴正华
(中国人民银行龙井市支行,吉林龙井 133400)
余额宝是2013年6月13日由阿里巴巴集团旗下的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宝上线的一项余额增值服务。用户把钱转入余额宝中,可以获得一定的收益,目前不收取任何手续费。通过“余额宝”,用户存留在支付宝的资金不仅能够得到较高的收益,同时余额宝内的资金还能随时用于网上购物、支付宝转账等。
余额宝的收益主要来源于余额宝向天弘基金购买的一款名为增利宝货币基金的理财产品。与余额宝对接的天弘增利宝货币基金实行的是T+0模式,主要投资1年以内的国债、政府短期债券、企业债券、央行票据、银行定期存单、同业存款等低风险货币工具。目前以协议存款为主要投资标的,据天弘基金披露的数据,余额宝基金超过80%的投资是银行协议存款。
目前协议存款的利率比同期同业拆借利率略高,可以提前支取且不支付罚息,因此货币基金投资协议存款所占比重较大。特别是在银行资金面较紧的情况下,货币基金规模越大,其与机构谈判的过程中筹码就越多,获得的收益也就越多。
自2013年推出以来,余额宝发展迅猛,用户规模和资金规模呈几何级数增长。2013年末,上市仅6个月的余额宝,用户规模就达到4303万人,资金规模达1853亿元;2014年1月15日,余额宝基金规模突破2500亿,余额宝用户数达到4900万;2月日,支付宝公布的数据显示,余额宝的用户数已经超过6100万,资金规模尽管没有公开数据,但业内普遍认为已经突破4000亿元。
余额宝等新兴互联网金融经历了近一年的高速发展,用户群体近亿,资金规模超过4000亿元。如此大规模的用户群体和资金规模游离于必要监督之外,其潜在的风险及对金融体系的负面影响值得关注。
众所周知,风险与投资是成正比的。客观上不存在高回报、低风险甚至零风险的投资品种。余额宝就其本质来说也是理财产品的一种,只不过其表现形式与通过银行、保险、股市、债市等渠道发售的传统理财不同而已,其收益的高低同样取决于余额宝关联的理财产品收益率的高低。
余额宝高收益的神话很大程度上受惠于当前的经济发展和利率环境,特别是去年以来银行普遍面临的阶段性资金紧缺,更是推高了余额宝的收益。随着利率市场化步伐不断加快、银行业流动性状况的相对改善,余额宝年化收益率也开始呈现下行趋势,近日已经跌破6%。极端情况下,不排除出现2006年多只货币基金收益告负的情况。
以下两个例子可以为我们提供借鉴。
一是美国货币基金。美国是货币基金的起源地。1971年,货币市场基金“教父”布鲁斯-本特创立有史以来第一只货币市场基金。此后,由于收益高,美国货币基金出现爆炸性增长。到金融危机前的2008年,美国货币基金规模达3.5万亿美元,同期美国储蓄存款仅为1.68万亿美元。2008年9月6日,随着雷曼兄弟宣告破产,由布鲁斯-本特执掌的规模达620亿美元的Reserve Primary Fund单位净值跌破1美元,由此引爆大规模的货币市场基金赎回风潮,迫使联邦政府紧急救市。而本特父子也被监管当局以诈骗罪起诉。随后,针对货币基金暴露出的运作风险,美国金融监管部门加大了对货币基金的监管力度。
二是美国版的“余额宝”。1999年,全球在线支付巨头PayPaL公司创造了将账户余额投资于货币市场基金的模式,主要投资于以美元标值的高质量、短期货币市场投资工具,一度受到广大美国民众的热捧。然而,在遭遇金融危机之后,美联储实行超低利率政策,导致货币型基金收益率降至0.04%左右的水平,远低于2007年5%的收益率。2011年6月,PayPaL宣布于7月底关闭其货币基金。
因此,在对余额宝等新兴互联网金融蓬勃发展表示欢迎的同时,也要对其潜在的投资风险给予高度关注。
首先,余额宝主要投资协议存款,协议存款是有较长期限的,目前较高的利率说明银行短期流动性趋紧,意味着银行是以长期或较长期的投资回报来弥补短期流动性的不足,一定程度上存在期限错配的风险,加之协议存款属表外业务未缴存准备金,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出现大量用户提前提取,则很可能导致系统性风险的出现。
其次,余额宝的流动性相比于存款有较大差距。存款随用随提,特别是50万元以上的大额提现,在事前预约的情况下,提取自由。而余额宝就存在诸多限制,余额宝一天只能取现5万,且需要通过银行的支付渠道,在途时间约在2-4天左右。如果出现大量提现情况,以目前余额宝的支付渠道和方式,很难在短时间内满足用户的取款要求,从而可能引发广泛的系统性风险和社会风险。
第三,余额宝账户资金的流转范围局限于支付宝,不能像银行卡和现金一样在生活的各个方面实现支付结算的功能,只能在互联网、手机等平台进行有限消费,很大程度上限制了用户账户资金的流动范围。
募集投资者资金的主体必须要向投资者披露信息,必须建立健全各种风险控制机制,且必须置于第三方监管机构的监督之下,这是市场经济的基础规则。余额宝将投资者闲散资金聚集起来进行投资,而不对投资方向、投资结构、风险提示、风险拨备覆盖、风控机制建设等必要信息进行完全披露,这显然违背最基本的市场规则。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一旦出现不乐观的传闻,很可能会造成余额宝近亿用户群体的恐慌,这种恐慌造成的挤兑等系统性风险的蔓延速度要比银行快的多,其影响范围甚至是全国的。
余额宝虽然宣称“资金被盗全额补偿 万无一失”,但其实不然。《余额宝服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规定:“用户须同意且认可支付宝最终的补偿行为并不代表用户资金损失可归责于支付宝,亦不代表支付宝为此承担其他任何责任”。从中不难看出,《协议》通过免责条款将支付宝自身责任巧妙转移,对“补偿责任”的强调,规避了因支付宝存在过错而应承担“赔偿责任”这一制裁性的法律后果。
此外,《协议》还规定:“用户只有在不违反有关协议且不能归责于自身原因造成的财产损失,才可申请补偿”。可余额宝并未充分解释哪些事项为“不可归责于用户自身的原因”,留下了模糊地带。一旦余额宝用户因收益发生争执,法律纠纷很难避免,由此引发的影响也很难估计。
另一方面,用户通过余额宝进行支付、转账、结算等项业务操作时,用户的资金流转只有系统记录,没有任何纸质凭证和单据,用户自身权益很难得到有效保护。且,余额宝并未得到国家的信用背书,一旦出现投资损失、经营不当等重大风险,仅凭余额宝自身很难覆盖全部用户的权益损失。
一是明确安全发展的思想。互联网金融虽然在方便和普惠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较方便而言,安全更为重要。因此,互联网金融发展首先要明确以安全为首要目标,应在有效监管的框架内实现安全、健康的发展。有关互联网金融监督管理体系的建立也应以确保安全为根本出发点。
二是建立健全联合监管体制。互联网金融涉及领域众多、覆盖群体广泛、资金规模庞大,单一监管部门很难实施有效监管,客观上要求建立一种相对固定的多部门联合的监督管理体制框架,对互联网金融涉及的领域分段监管、统一协调,实现信息共享和有效监管。
三是现阶段金融监管部门应在互联网金融投资标的、期限和信息披露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其次,为有效加强流动性监管,应对互联网金融的日常备付比例提出明确要求,对其投资的信托产品的风险和流动性提出明确要求。如,高信用等级、高流动性信托产品的比例、期限等;第三,互联网金融业应进一步完善网络业务交易系统建设,切实提高业务系统安全性指标,为用户提供良好的安全保障。
四是加强对余额宝等互联网金融产品的日常监控,监管部门应要求其提供真实有效的相关数据和信息,建立互联网金融基础数据库,加强日常分析和监测,及时有效应对突出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