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进湖南省“两型社会”试验区金融发展与创新、打造中部地区“两型”区域金融中心的若干建议*

2014-04-16 17:17:27中国证券法学研究会课题组
金融服务法评论 2014年0期
关键词:两型社会金融中心湖南省

中国证券法学研究会课题组

郭 锋*** 邢会强**** 主笔

关于推进湖南省“两型社会”试验区金融发展与创新、打造中部地区“两型”区域金融中心的若干建议*

中国证券法学研究会课题组**

郭 锋***邢会强****主笔

中国证券法学研究会建议湖南省委、省政府将建设“两型”区域金融中心(“具有影响力的区域性金融中心”)提升到战略高度,通过建立起一个起强大支撑作用的金融服务产业和资本市场,促进湖南省经济社会的全面建设和发展,从而实现在中部地区的率先崛起。同时,有必要在湖南省“两型社会”试验区建设中小企业上市孵化基地,发展低碳金融,建设碳交易市场,制定《湖南省促进“两型”区域金融中心建设条例》。

区域金融中心 两型社会 中部崛起“两型”区域金融中心

在湖南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湖南省经济社会发展和文化建设取得了日新月异的成就,特别是环长株潭城市群“两型社会”建设取得了令人瞩目的阶段性成果。金融工作是一项事关经济发展和民生的大事,是湖南省发展经济,创建“两型社会”的基础和关键所在。湖南省委、省政府和周强书记、徐守盛省长非常关心、重视金融工作,从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高度和宏观层面进行科学谋划。周强书记曾指出:“金融业是现代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是现代经济的血液和核心;湖南正处于加快发展时期,需要充分发挥金融的支撑作用;湖南的快速发展,为金融业的不断发展提供了难得的机遇和广阔舞台。”省人大、省政协关心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督促各级单位切实做好金融工作。湖南省先后制定出台了《关于金融支持县域经济发展的意见》、《关于鼓励和扶持企业上市的若干政策意见》、《湖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实施意见》等一系列文件,推动促进金融发展。

中国证券法学研究会“湖南省两型社会试验区金融发展与创新”课题调研组以国家和湖南省的“十二五”规划为依据,紧密结合湖南省推进“四化两型”建设的实际,在多次调研、座谈的基础上,完成了调研报告。

一、湖南省金融资本市场不发达形成“四化两型”建设的瓶颈制约

在湖南省的经济总量上已跨入“万亿元俱乐部”,综合实力显著增强的情况下,相对于经济发展的速度和质量而言,湖南省的金融发展在规模和质量方面与经济大省的地位不相适应。资本市场的规模还有待进一步扩展;金融产品创新与发达省份比还有差距;金融资源的省内地区分布结构还不尽合理。

1.地方金融不发达,受制于国有大型金融机构和宏观调控的影响较大。目前湖南省已有政策性银行、国有大型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城商行、外资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邮政储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汽车金融公司等各类金融机构,种类较为齐全,共有营业网点约9000个,从业人员超过10万人,但主体还是国有大型金融机构,地方金融与之相比仍显得比较弱小,使得湖南企业的融资主要受制于国有大型金融机构和国家的宏观调控政策。

2.上市资源有限,直接融资规模小,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比较突出。到2011年1季度,湖南拥有境内外上市公司78家。2010年湖南省共有12家企业在境内外首发上市,融资总额216.23亿元,是上一年度企业首发上市融资总额(62.42亿元)的346%。2010年湖南省的私募股权(PE)投资在2010年共发生了33家起投资案例,私募股权投资金额累计为42.3亿元人民币。但比起北京、上海、浙江、江苏、广东、山东等资本市场发达省份,湖南省上市公司的数量仍显偏少,直接融资规模偏小。

省内民营企业对于上市之于企业发展的战略意义的认识还不充分,金融文化亟待培育。有些民营企业担心一旦上市失败,还要自己承担很高的上市成本,因此对上市存在畏难情绪;有些企业则不愿意上市后被社会分享财富,对上市的战略意义缺乏深刻认识。

3.省内金融资本市场的封闭性严重影响开放型经济的发展,金融生态环境有待进一步优化。湖南不少企业具有国际化眼光。例如,在金融危机中,中联重科趁危机在国外并购了意大利工程机械CIFA公司,国际化战略迈出关键一步。湖南华菱钢铁集团成功投资澳洲第三大铁矿石企业FMG集团,博得海内外广泛关注。但应该看到,不少企业缺乏国际化眼光,不敢走出去,不知道走出去。而省内金融资本市场较为封闭,外资金融机构家数有限,境内资金走不出去,严重影响开放型经济的发展。个别有政府背景的企业逃废债务的现象仍然存在;银行不良贷款比例较高,资产风险较大;金融机构法人治理结构不合理,抵抗风险能力较弱;金融机构内控体系尚需进一步完善,防范外生性金融风险的能力有待进一步加强。

4.现有金融资本市场不能对“四化两型”建设进行有效的资源配置。新型工业化建设,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战略性新兴行业的崛起,离不开金融的支持。但现有金融资本市场不能对“四化两型”建设进行有效的资源配置,难以满足这些战略性新兴产业对于融资的需求。城乡二元结构的形成和城乡差距的扩大,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资源配置不合理,农村资源被过多配置到城市。坚持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和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需要探索建立资源优化配置和合理补偿机制,加大对农村短缺资源如金融、科技等的投入力度,构建和发展包容性金融体制,引导和推动农村金融由“抽血”向“造血”转变。

5.高端金融人才比较紧缺。国内金融业目前处于快速发展并与国际接轨状态,而缺乏人才是制约金融事业发展壮大的主要瓶颈。由于湖南省的金融业发展起步晚,金融人才往往向北京、上海、深圳、广州等省市流动,湖南省金融人才缺口较江苏、湖北、浙江各省更为巨大,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湖南省金融业的发展。

二、利用金融资本市场促进湖南省“四化两型”建设的基本思路

1.构建“两型”区域性金融中心。“十一五”期间,长株潭“两型社会”建设取得阶段性成果,已基本具备建立区域金融中心的优势和有利条件。以长株潭“两型社会”为依托,可以建立起辐射中部,乃至全国的有特色的“两型”区域金融中心。这对我国中部经济发展战略具有重要意义。

2.把发展金融服务业作为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战略重点。在三次产业中,未来增长点的重头在服务业。“十二五规划”指出,要“把推动服务业大发展作为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战略重点”。湖南省应把推动服务业大发展,不断提高服务业比重和水平,作为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必然要求和战略重点。

3.充分发挥金融资本市场对创建“两型”企业的资源配置功能。按照国家的要求,湖南省应在资源能源消耗量大、污染物产生量大的重点行业,持续选择一批污染物排放和资源综合利用达到行业领先水平的企业,开展“两型”企业创建试点工作。“长株潭”可以发展碳市场为突破口,积极支持为低碳产业服务的金融辅助产业、金融衍生产业的健康发展,推动湖南成为面向中国市场、促进中部地区快速崛起的碳资源配置中心和碳金融服务中心,充分发挥金融资本市场对创建“两型”企业的资源配置功能。

4.大力发展地方金融市场,稳步发展间接融资,提高直接融资比重。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融资性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标会(合会)等“非金融机构”,中央目前正在下放监管权,使之不受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湖南应利用下放监管权的契机,大力发展发展地方金融市场,稳步发展间接融资,提高直接融资比重,做强做大地方金融。

5.鼓励金融创新,探索建立大型金融控股集团,积极发展中小金融机构。目前湖南省地方经济金融发展环境整体概括为“散、小、慢、差”。在积极发展中小金融机构的同时,湖南省应当组建地方金融控股集团,以整合地方金融资源,做大做强金融平台,充分发挥金融控股集团的规模经济、范围经济、协同效应,发挥地方金融资源的整合积聚效应,提高湖南省金融的整体竞争力。

6.积极发展责任保险、信用保险,探索发展巨灾保险。为构建“两型社会”,必须采取相应的支持政策,加强产品研发,积极发展责任保险、信用保险,探索发展巨灾保险。

7.建立健全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和信用担保体系。信用中介对于促进金融创新、丰富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渠道、提高信用良好企业的融资效率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要规范发展金融中介机构,充分发挥融资担保、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信息咨询、信用评级等中介机构的作用,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打通融资通道。要规模发展担保业务,建立以政策性担保机构为龙头、商业性和互动性担保机构为两翼的信用担保体系,积极探索多种担保形式,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

8.设立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和产业投资基金。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离不开金融的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培育和发展将充满风险和不可预测性。因此,应加大政府引导力度,通过启动贴息贷款、设立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和产业投资基金、扩大政府新兴产业创业投资规模、对风险投资机构给予税收补贴、完善金融机构考核体制等方式,充分放大政府财政资金和行政管理的杠杆效应,引导包括金融机构、民营资本、国外资本在内的多渠道资金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

9.吸引各路资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十二五”期间,湖南省计划新增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住房160万套,力争开工建设180万套,总投资约1700亿元。贷款是保障性住房建设的传统融资来源。集合信托投资计划也是在实际中探索出来的行之有效的融资途径。还可以吸引保险资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

10.积极参与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鼓励企业积极利用主板市场、中小板、创业板、债券市场。支持各类企业利用国内主板市场进行直接融资,推动上市公司通过增发、配股等方式进行再融资。加大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各种债务性融资工具的发行力度,推进中小企业集合发债、集合票据的发行工作。抓住建立创业板市场的历史机遇,推动一批自主创新型、成长型,特别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中小企业在创业板上市。积极探索企业利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和场外交易市场,促进股权融资的发展。

11.建立上市孵化基地,促进创业投资、股权投资、私募基金发展。建立“长株潭”中小企业上市孵化基地。实现聚焦、孵化和辐射功能。聚焦以湖南为中心的、周边地区的先进行业企业、研发机构。为这些企业提供一系列的融资途径、税收优惠、上市培育等服务,孵化并促进其发展。吸引整个中部地区乃至全国的中小企业、相关金融机构或中介服务机构进驻湖南甚至入驻基地,推动湖南资本市场的发展和繁荣。通过至五至八年的努力,在企业吸引和孵化、高科技产业推进方面实现“北有中关村、南有长株潭”的目标。

12.积极发展地方债券市场,推进债券品种创新和多样化。目前我国进行债券融资的主力军还是央企、国资背景的企业。众多的民营中小企业由于净资产较低而不能充分利用金融市场实现直接债务融资。因此,未来有必要通过产品和制度创新,让更多的民营中小企业获得利用金融市场实现直接债务融资的机会。

13.积极稳妥地推进地方金融机构改革、开放和发展。地方金融体系对于便利本地中小企业融资,增进本地金融服务,扶助弱势群体,弥补全国性金融机构和服务的不足,具有重要的意义。要加快城市商业银行走出湖南,推动上市融资。要支持有条件的农信社改制为农村商业银行。要着力培育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等新型金融机构、微型金融的发展,满足经济社会对金融产品与服务的多元化需求。要探索建立省级、市级大型金融控股集团,做强做大湖南金融业。

14.完善地方政府金融管理体制和风险处置责任。要建立以金融办为主导的,财政、公安、商务、发改委、工商、宣传等部门相互配合的地方政府金融管理体系,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加快金融创新步伐,提高金融效率。按照“谁准入、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地方政府对地方中小金融机构的风险处置责任。对于地方系统性金融风险,则需要财政承担最后的兜底责任。

15.加快省内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信用是金融发展的基石。从长远看,信用建设比GDP的增长还要重要。湖南要使金融业的发展上一个台阶,必须对信用的重要性有足够的认识。应规划建立全省统一的,能为所有主体使用的社会信用体系,建立工商、税务、银行、法院等部门联网的“黑名单”制度,坚决打击逃废债行为,对于地方政府和官员包庇逃废债行为的,严惩不贷。

16.梳理和完善地方金融法律法规。金融立法是湖南省建设“两型”区域性金融中心的必备要件。“法治湖南”的目标的实现,也要求在金融领域中实现法治。目前,湖南在地方金融法规方面存在规定散乱、效力不高、条文含混、责任不明等问题,因此,有必要梳理和完善本省的地方金融法律法规,由湖南省人大起草并通过规范建设区域性金融中心的基本法——《湖南省促进“两型”区域金融中心建设条例》。

三、湖南省金融业与相关省、直辖市、自治区的比较

从金融资产规模、金融主体、金融市场和金融工具等方面对湖南省区域金融业和相关省、直辖市、自治区进行比较分析后得出的结论,可以为湖南省发展区域金融中心提供借鉴。

我们选取的研究样本包括北京、上海、重庆、深圳、江苏、浙江、山东、广东、四川、河南、辽宁、湖北、湖南、河北、天津、吉林和内蒙古17个省、市、自治区。这些所选择的地区要么属于经济发展的第一梯队,要么是和湖南一样属于正在大步迈进的第二梯队,其整体上构成了我国经济生活的重要内容,具有相当强的说明力。值得注意的是,北京、上海、深圳三座城市的金融业远远地走在全国的前端。

1.亿万富豪人数

一个地区经济发展的水平与质量,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这个地区的非公有制民营企业规模;而评价这个地区的民营企业规模,最重要的指标之一就是这个地区的富豪人数。2010年,湖南省亿万富豪人数为31人,在全国各省市亿万富豪排行榜中排第14位。

2.上市公司数量

截至2010年12月31日,湖南省拥有主板上市公司62家,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15家,创业板上市公司4家;分别在研究样本中排第10位、第11位、第10位,基本与湖南省GDP的位次相同。

3.私募股权投资案例数量

2010年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市场共发生完成投资交易363起,投资总额达103.81亿美元,分别为2009年水平的3.1倍和1.2倍。2010年的投资交易分布于30个省市,其中依然是北京、上海、江苏获投企业最多。湖南在2010年共发生了17起私募股权投资案例,在全国各省排名第8位。湖南在2010年的私募股权投资金额累计为3.5833亿美元,在全国各省排名第9位。

4.金融资产

一个地区的金融机构存贷款余额是反映该地区金融资源总量的重要指标之一。截至2010年12月31日,湖南省金融机构本外币各项存款余额和贷款余额分别为16,643.27亿元和11,521.67亿元,分别在研究样本中排第13位和第14位。

5.金融主体

一个地区的上金融主体(包括银行、证券公司、基金公司、期货公司、投资者等)数量反映了证券市场的发达程度。2010年年末,湖南省拥有法人证券公司3家,与北京的21家,上海的17家,深圳的17家,在数量上相去甚远。证券公司营业部数量为162个,在研究样本中排第9位。

截至2010年12月31日,法人基金管理公司(注册地在湖南)0家,与上海的30家,深圳的18家,北京的7家,在数量上相比存在较大差距。

截至2010年12月31日,法人期货公司(注册地在湖南)4家,与上海、广东、北京、浙江、江苏等GDP较大的省级单位相比,在数量上差距较大。

截至2010年12月31日,湖南省在小额贷款公司方面呈现“少”的特点:拥有小额贷款公司30家,从业人数316人,实收资本13.95亿元,贷款余额14.22亿元,在全国各省级单位中分别排第24位、第23位、第21位、第25位,处于下游水平。

在任何市场中,投资者都是最重要的因素。投资者的数量和活跃程度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居民的投资意识和富裕程度。截至2010年12月31日,湖南省的开户总数为2,738,109户,占总开户数的2.9%,在研究样本中排第12位,其中个人投资者为2,733,351户,机构投资者为4758户。

6.金融市场

(1)银行市场

金融机构存款和贷款占GDP的比重表示一个地区汲取金融能力的强弱,尤其体现了金融机构间接融资对实体经济的作用。湖南省金融机构本外币各项存款余额占该省GDP的104.66%,金融机构本外币各项贷款余额占该省GDP的72.35%,分别在研究样本中排第14位和第15位。比较结果表明,湖南可用和实际利用金融资源的能力较弱。

存贷差指金融机构存款总额与贷款总额的差额部分,贷存比是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之比值。前者反映金融结构的资金充裕程度,但数值过大则表明储蓄向投资转化出现梗阻,间接融资受阻,资金使用效率不高。后者反映金融机构的当期盈利能力,其值越高盈利能力越强,但发生不良贷款的风险越大。截至2010年12月31日,湖南省的存贷差为5121.6亿元,在研究样本中排第13位,表明湖南省金融机构对实体经济的间接融资程度和闲置资金利用率较大,远高于其他GDP大省。湖南省的贷存比为69.23%,在研究样本中排名第8位,表明湖南省金融机构的当期盈利能力较强,又因存贷款底盘较小,金融机构的相应风险处于可控制范围。

(2)证券市场

地区证券公司营业部在证券市场的交易额体现了该地区证券市场的活跃程度。截至2010年12月31日,湖南省证券营业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额总计为123,916.45百万元,在研究样本中排第12名;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额总计为75,521,078,400.36元,在研究样本中排第11名。

(3)保险市场

2010年,湖南省保险业继续保持快速发展的势头,与经济发展水平呈正相关。截至2010年12月31日,湖南省实现原保险保费收入4,385,284.34万元,在研究样本中排第12位;其中,财产险原保险保费收入1,006,965.45万元,人身险原保险保费收入3,378,318.89万元。

通过以上比较分析可见,经过改革开放三十多年尤其是最近数年的发展,湖南省经济、金融取得了不俗的成就。但通过横向比较可知,湖南经济比较发达,但金融相对落后。湖南省GDP居全国第10位,但相对于GDP排名来讲,金融业发展的各项指标稍显落后,大部分指标在全国处于中游甚至下游水平,在17个样本省市自治区中居于第11位至第14位的水平。湖南省金融业在发展速度、效益和结构、资本市场建设等多个方面落后于北京、上海、深圳、广东、江苏、浙江等省市。这既是湖南金融发展的压力,也是湖南金融发展的动力。

应充分认清湖南省金融业发展中的薄弱环节和面临的严峻挑战,认识金融发展的资源优势和巨大潜力,把建设金融强省作为建设经济强省的一项重大战略措施,抓住国家整体金融业开放程度提高、“十二五”中部发展战略等契机,依托环长株潭城市群“两型社会”实验区,全面提升全省金融业的综合实力、抗风险能力和服务能力,把环长株潭城市群建成区域金融中心和全国中小企业上市公司孵化基地。做到“五个必须”:必须高度重视金融发展对经济增长的支撑作用;必须充分发展壮大本地金融整体实力;必须更加注重提高金融创新能力;必须增强为调整优化经济结构服务的金融能力;必须以全面提高监管能力为重点防范金融风险。

四、湖南省建设“两型”区域金融中心的战略规划建议

国家“十二五”规划纲要指出:“坚持把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作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着力点。”“实施区域发展总体战略”,“大力促进中部地区崛起”。湖南省作为中部地区的重要省份,以建设“两型社会”作为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方向和目标,环长株潭城市群“两型社会”试验区建设第一阶段“打好基础,重点突破”的目标已基本完成。在“十二五”时期,湖南省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着全力推进创新型湖南、数字湖南、绿色湖南和法治湖南建设,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打下具有决定性意义的基础的重任。根据湖南省的“十二五”规划,在“十二五”时期,湖南省将按照组织多元、服务高效、审慎监管、风险可控的要求,构建现代金融服务体系,提高经济金融化水平。

我们认为,在加快推进长株潭试验区第二阶段建设,探索建立“两型社会”建设制度框架、产业体系和新型工业化、新型城镇化的促进机制的过程中,省委、省政府应将以长株潭“两型社会”试验区为依托建设“两型”区域金融中心(“具有影响力的区域性金融中心”)提升到战略高度,通过建立起一个起强大支撑作用的金融服务产业和资本市场,促进湖南省经济社会的全面建设和发展,从而实现在中部地区的率先崛起。

(一)建设“两型”区域金融中心是湖南率先实现中部崛起的战略选择

目前,国内重要的一线城市都在加快金融中心建设。除上海建设“国际金融中心”外,北京、深圳、天津、重庆、广州、西安、杭州、成都、郑州、济南、哈尔滨、大连出台正式文件,明确提出要建设成为“金融中心”或“区域金融中心”。此外,武汉、沈阳、合肥等城市虽然没有出台正式文件,但已经提出了要建设“金融中心”或“区域金融中心”的目标。以环长株潭城市群“两型社会”为依托,可以建立起辐射中部,乃至全国的有特色的“两型”区域金融中心。

1.湖南建立“两型”区域金融中心是国家战略的需要。对一个国家来说,拥有若干国际金融中心和区域金融中心关系到国家的全球竞争力。金融和资本市场是金融中心的核心元素。在面积约5平方公里、与美国纽约华尔街齐名的世界金融中心之一的伦敦金融城,集中了世界上几乎所有重要的银行集团、保险公司、咨询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聚集着500多家外国银行和180多个外国证券交易中心。英国金融业40%以上的产值(增加值)是在伦敦创造的,金融业在伦敦经济总量中的占比接近20%。20世纪90年代以来,美国因抓住了新经济在纳斯达克市场的机遇,实现了经济结构的调整和经济的大发展;香港因抓住了内地企业境外上市的机遇而使香港稳居国际金融中心的前三甲。

2.湖南建立“两型”区域金融中心是建立包容性金融体制的需要。上海、北京、深圳的金融中心定位是辐射全国,中部地区的金融中心应定位于辐射中部地区及周边省份。上海、北京、深圳的金融中心特色是金融服务的国际化、高端化、巨型化,中部地区的金融中心的特色是金融服务的地方化、包容化、微型化。

3.湖南建立“两型”区域金融中心是建设“两型社会”的需要。我国过度依赖进出口、投资拉动的高投入、低产出的传统模式,面临日益严峻的环境、资源、能源、市场需求等方面的制约。加快发展服务业,是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必由之路,是有效缓解能源资源短缺的瓶颈制约、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的迫切需要。在服务业中,尤其是金融服务业,主要依靠的是人才和信息,没有“废气、废渣、废水”污染,没有“碳排放”,因此,大力发展金融服务业,建设区域金融中心,有利于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

4.湖南建立“两型”区域金融中心是满足“十二五”期间多元化投融资需求的需要。根据《长株潭城市群两型社会建设系统性融资规划(2010~2020)》测算,2011~2020年长株潭城市群“两型”社会建设资金总需求将达到22万亿元,仅靠银行贷款和财政资金投入是远远不够的,还迫切需要发展上市融资、债券融资和股权融资等各种直接融资渠道,扩大直接融资规模,吸引各类社会资金。而建设“两型”区域金融中心,则为各类社会资金、各类人才进入湖南施展抱负提供了平台。

5.湖南建立“两型”区域金融中心是大力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需要。在我国,2004年中小企业板推出之后,一些地方政府利用这一机遇,大力推进企业上市工作,使本地经济发展得到了资本市场的强有力支撑。如广东、浙江、江苏、山东等省,深圳、苏州、杭州、北京、上海、广州、台州、宁波、绍兴、烟台等城市。2009年创业板推出后,新一轮的省际竞争、城市竞争已经打响。创业板不同于中小板,其对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那些偏重传统制造业的城市的企业很难上创业板,如温州、泉州等地。而诸如北京、上海、深圳、杭州、成都、厦门等高等院校密集、高智力人群和高科技汇集的城市,则已经在创业板创造的新一轮的城市竞争中,占据了抢先的位置。

(二)湖南省建设“两型”区域金融中心的有利条件

长株潭位于中国中部,离北京、上海、深圳等经济中心城市都比较近。随着高铁和支线飞机的建设和发展,时间距离将进一步缩小。比起其他诸如成都、重庆等也有意建设内地金融中心的城市来说,这是一个很大的优势。事实上,中国香港、新加坡等之所以成为亚太金融中心,和它们到达亚太其他9大城市的平均飞行时间短有关,如香港为3.6小时,新加坡为4.2小时。而悉尼由于长达9.1小时,所以虽然很卖力,也没有成为亚太的金融中心,其中地理位置是一个重要因素。

与武汉、郑州等中部城市相比,长株潭试验区建立区域金融中心的有利条件有:首先,长株潭试验区经济规模巨大,发展趋势好,且地处长三角、珠三角交会处,这一区位优势有助于形成中部新的经济增长极。其次,长株潭试验区在中部地区有着独特的地理区位、交通和“三网合一”的通讯优势。再次,长株潭试验区近年来开展了多项国家级金融服务创新试点,金融服务水平明显提高,金融市场体制逐步完善,金融创新基础好。最后,以创建金融安全区为手段推进金融生态环境建设成效明显,信用体系建设的“湖南模式”产生了较好的社会影响,金融发展的外部环境日趋改善。

金融中心是分层次的。我国既应该有国际金融中心,也应该有区域金融中心。以长株潭“两型社会”为依托的“两型”区域金融中心的建立和发展,对于上海、香港的国际金融中心将起到有力的支撑作用。

必须清醒地认识到,虽然环长株潭城市群是湖南省无可争议的省域金融中心,但是从整个中国中部、南部的发展态势来看,建设环长株潭城市群的金融中心,也面临周边其他城市群强有力的挑战。具体而言,环长株潭城市群地处武汉城市圈与港深大都会国际金融中心之间,并且地理距离近在咫尺。建设区域金融中心将面临着这两大城市群的强有力的竞争。如果环长株潭城市群在建设区域性金融中心的问题上行动迟缓,不仅会被另外两大城市群远远超越,就连现有的地位都难保。

(三)“两型”区域金融中心建设的阶段性目标

湖南省十二五规划已明确提出要“努力培育具有影响力的区域性金融中心”。根据该规划纲要,我们建议,湖南省建设“两型”区域金融中心按15年进行总体规划,分以下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未来3~5年,基础建设(培育)阶段。在此阶段内,打好基础,重点突破,完善组织体系、服务体系、制度体系,完善信息化。其重点工作是:建立“两型”区域金融中心的组织保障体系;组建全省金融国资平台、湖南创业投资银行等;大力培育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小型、微型金融机构;打造境内外金融机构金融总部基地、后台服务基地;建立引进和培养金融、法律高端人才的“产学研用”一体化机构;开展区域金融中心核心区选址、规划工作;搭建以产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和私募基金为主体的股权投资产业园区;建立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通过建立中小企业上市孵化基地构建企业上市联动机制和综合服务平台,推动中小企业上市直接融资;建立“两型”试验区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编制金融创新产品具体实施方案;构建面向中小企业和农村的金融服务支持体系;建成包括金融信息在内的信息通信枢纽和功能型信息基础设施;出台《湖南省促进“两型”区域金融中心建设条例》;编制《湖南省金融发展年度报告》等。

第二阶段,未来5~10年,起步与发展阶段。在此阶段内,要在股权投资、股权交易、中小企业融资、企业上市、碳排放权交易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建成稻谷、生猪、有色金属等大宗优势产品的期货交易市场。金融服务业在全国创出品牌,创出声誉,能够对周边省份(两广、川渝、湖北、河南、江西)进行辐射,吸引湖南周边的金融和实业资源向湖南聚集。

第三阶段,未来10~15年,初步建成阶段。在此阶段,湖南省金融业建设有声有色,各项指标在全国的排名超前于GDP在全国的排名,领先并显著超越中部其他省份,能够辐射全国相当一部分地区。

(四)“两型”区域金融中心建设的若干关键措施

1.建设“两型”区域金融中心的人才需求和智力引进。湖南应借鉴国际上好的做法,完善相关制度,为这些人才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创业环境、发展环境。应采取开放的心态、切实可行的措施对高端金融人才进行创业扶持,对他们的境外股权和返程投资、落户、居留和出入境、住房、配偶安置、子女教育、医疗等方面提供政策支持和便利。要引进具有一线投行、金融和管理经验的高端人才,把这些人才放在合适的位置上。

应更加重视同高校、科研机构、学会之间的合作,在技术、管理、法律等领域实现“产学研用”相结合。创新产学研用合作的体制机制,实现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人才和创新成果向企业顺畅流动。

2.建立包容性金融体制。湖南是一个大省,各地金融发展很不平衡。在注重民生、富民强省的大背景下,应该研究建立包容性金融体制(包容性金融,Inclusive finance,又译为普惠金融),让金融服务惠及穷人,惠及不发达地区,让全体湖南人民都能共享我们湖南金融的发展成果。大型金融机构、正规金融要勇于承担社会责任,不断推出惠及穷人、惠及不发达地区的金融服务。要提供良好的环境,发展微型金融机构,让诸如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等非传统金融、微型金融在湖南规范发展,茁壮成长。要使湖南建立成为微型金融创新的试验田。

要提高农民生产组织化和农民主体金融组织化程度。现有的金融体系乃是基于城市工商社会建立的,尽管我国一直在推进农村金融,但由于资本的逐利性和金融服务的富贵化趋势,农村金融一直非常薄弱,金融机构都想当富人的银行家,而不愿当穷人的银行家。这和其他国家的情况也基本相同。在绝大多数国家,穷人被视为“金融界不可接触者”,银行不是为赤贫者服务的。然而穆罕默德·尤努斯及其格莱珉银行(Grameen Bank,意为“乡村银行”)却颠覆了几百年银行业的法典:借贷给无抵押担保的穷人,同时,能够赢利,可持续发展。凭借这一创新,穆罕默德·尤努斯与孟加拉乡村银行共同获得2006年诺贝尔和平奖。格莱珉银行的成功表明,小额贷款不是救济,不是赐予,而是一种商业行为,即要通过贷款获利;小额贷款也可具有可持续性。借鉴格莱珉银行的成功经验,我国要充分发挥乃至放大农村和农民的信用,关键是要解决好农民生产组织化特别是合作化问题,以及提供农民主体金融组织化程度,允许农民自我服务。

建立弱势人群金融风险补偿基金,在灾害损失弥补、赋税负担减轻、涉农贷款贴息和风险分担、政策性保险补贴等方面,对弱势群体人群金融信贷提供有效的财政支持。

3.大力发展股权投资。近几年来,湖南省股权投资事业方兴未艾,全省涉及股权投资的机构有近300家,管理资金规模超300亿元。湖南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湘江产业投资基金、湖南文化旅游产业基金、湖南新能源产业投资基金等,在业内具有较大影响。2010年5月,湖南还成立了股权投资协会,首批会员有53家,主管部门为湖南省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业务指导单位为深圳证券交易所。近几年来,各地都非常重视股权投资业——包括创业投资(VC)和私募股权(PE)——的发展。为了吸引股权投资基金的进驻,各地纷纷出台优惠措施,尤其是天津、北京、上海、深圳、新疆、苏州等地,力度更大。目前,在天津滨海新区和苏州工业园区,入驻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都在200多家以上,已经形成了规模效应。但湖南省尚未出台相关的正式文件,对股权投资业的发展以全面的规划和扶持。我们认为,湖南应及早出台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规定,建立股权投资产业园区,全面推动股权投资业的发展。

湖南的股权投资业尽管在全国来讲并不落后,甚至高于全国平均水平,但比起苏州、天津、北京、上海、深圳等地,特色尚不明显。政府引导基金的数量和规模偏小。事实上,对企业早期的风险投资(VC)是民间资本不愿意进入的领域。在这方面,政府引导基金应该发挥更大的作用,弥补市场失灵。

湖南自古人杰地灵,作为十大商帮之一,在经济发展史册上威名赫赫。在VC&PE圈中也有多位湖南籍的投资大佬,包括厚朴投资方风雷、IDG资本熊晓鸽、达晨创投刘昼等。但他们目前都不在湖南工作,而是在北京、深圳等城市工作。要利用这一资源,吸引他们回湖南家乡发展,带动湖南股权投资业的发展。

4.搭建省级金融国资平台。实施湖南省加速发展地方经济“金融先行”战略,为创建区域金融中心提供强大的内在动力,湖南省应当组建地方金融控股集团,以整合地方金融资源,做大做强金融平台,充分发挥金融控股集团的规模经济、范围经济、协同效应,发挥地方金融资源的整合积聚效应,提高湖南省金融的整体竞争力。在省政府的直接领导下,对现有存量资产进行调整和重新布局,通过组建湖南金融控股集团,将区域内相对分散的金融机构按效率和安全的原则重新整合,使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等金融机构在集团控股的框架内充分发挥各自作用,做实做优现有金融业务,增强地方金融体系的整体活力。金融控股集团的建立,将有助于辐射周边地区的经济发展,为核心经济圈提供更优良的经济金融环境、更完善全面的金融服务和更充足的产业发展资本,为湖南省的工业化进程和“两型社会”的建设提供强大的金融支持。

5.组建湖南创业投资银行。“创业投资银行”是借鉴硅谷银行的经验。硅谷银行的做法是,不从事对私业务,服务对象为硅谷以及全美的高科技企业,商业运作模式是通过向高科技企业发放商业贷款获得一般贷款利息,同时再索取少量股权作为风险贷款的额外回报。据称这一商业模式已获得很大的成功,被美国不少商业银行借鉴。

我国中小企业、创业企业普遍存在融资难问题,而我国国内风险投资行业尚不发达,不愿意从事风险投资(VC),商业银行由于《商业银行法》的限制不能持有一般工商企业的股权,也不愿意对中小企业、创业企业给予贷款支持。而“创业投资银行”实际上是在做“债转股”(债转股目前在我国存在法律障碍,即《贷款通则》不允许企业间的拆借),结合了银行与风险投资的优势,非常值得湖南借鉴。湖南可率先在全国组建一家“创业投资银行”——“湖南创业投资银行”,对这一金融创新进行试点。其服务对象是在湖南注册成立的创业企业、拟上市企业。

五、建设“长株潭”中小企业上市孵化基地

为了推进省内中小企业的成长和成熟,扩大省内上市企业数量,加快湖南金融、资本市场的发展,实现将湖南建设成为中部区域性金融中心的发展战略,有必要在湖南省“两型社会”试验区建设中小企业上市孵化基地。

(一)中小企业上市孵化基地的战略定位、目标和特色

“长株潭”中小企业上市孵化基地建设不仅关系到湖南本身的经济发展,而且还关系到整个中国中部经济能否实现质的飞跃。“长株潭”地处中国的中部,是内地的前沿、沿海的腹地,地缘上的优势使湖南已经成为承接珠三角的产业转移的主要地区之一。湖南经济将直接影响到中部经济的崛起。因此,作为将湖南发展成为中部经济发展核心区域战略重要组成部分的中小企业孵化基地的建设,应当受到充分重视。

考虑以上国内、外知名高科技产业园区都有政府支持的成功经验,对于“长株潭”中小企业上市孵化基地,政府层面应予以重视。建议由国务院下文给予相关政策、国家发改委立项、协调有关部门,并由省级立法机关出台地方性法规的途径来进行建设。

基地的近期目标是实现聚焦、孵化和辐射功能。第一,“聚集”:聚焦以湖南为中心的、周边地区的先进行业企业、研发机构。第二,“孵化”:为这些企业提供一系列的融资途径、税收优惠、上市培育等服务,孵化并促进其发展。第三,“辐射”:吸引整个中部地区乃至全国的中小企业、相关金融机构或中介服务机构进驻湖南甚至入驻基地,推动湖南资本市场的发展和繁荣。通过五至八年的努力,在企业吸引和孵化、高科技产业推进方面实现“北有中关村,南有长株潭”的目标。

目前,国内已有部分地区、城市已建立或开始着手(中小)企业培育(孵化)基地。例如,辽宁省沈阳市于2009年3月建立沈阳中小企业上市培育基地;2010年1月,重庆市在渝中区打造企业上市孵化基地;浙江省杭州市拟于2011年在国际婴童园区建设金融上市孵化基地。总的来看,这些已有的或在建的(中小)企业培育(孵化)基地基本上都以形成产业集聚或扶持企业上市为直接目的,但尚未见有明确提出以“两型”为基准建设中小企业上市孵化基地的先例。在环长株潭城市群建设中小企业上市孵化基地,应明确以培育、吸引和扶持“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产业的中小企业为重点,这既是环长株潭城市群两型社会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与国内其他地区上市基地相比的特色和优势所在。

(二)基地建设的两大思路

1.分阶段加入“新三板”

2006年,经国务院批准,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了《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报价转让试点办法》,中关村代办股份转让试点开始启动,由此形成了“中关村股份报价转让市场”,即所谓的“新三板”。中关村股份报价转让市场主要依托于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是一个以证券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契约为基础,依托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登记结算公司的技术系统和证券公司的服务网络,以代理客户买卖挂牌公司股份为核心业务的股份转让平台,是我国场外交易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

新三板现有的区域性特点是比较明显的,但是,它的发展趋势必将超越“中关村科技园区”这一区域性,目前的趋势是:“中关村”模式将“扩容”发展至全国其他地区的高科技园区,以高科技园区为载体发展成为全国性的场外交易市场。因此,争取加入新三板将是基地建设的重要思路和内容之一。

基地企业进入新三板可考虑分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推进长沙、株洲和湘潭三地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进入新三板。湖南省内共有三个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别在长沙、株洲和湘潭。以现有发展态势看:企业进入新三板的路径依托于在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区进行注册。因此,初步考虑先推进三地的高新开发区进入新三板。

第二阶段:推进基地内所有园区企业进入新三板。尽管长沙、株洲或湘潭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是基地的核心区域和重要组成部分,但是其他园区分散于城市群各地,而保证所有基地园区企业适用同一发展和优惠政策是基地建设的应有之义。因此,应谋求基地整体企业加入新三板。在得到国家相关政策的支持后,可以以“‘长株潭’中小企业上市孵化基地”的名义整体加入到新三板当中。

2.进行基地园区建设

(1)以“两区多园”为模式选取和建设园区。

在“长株潭”建设中小企业孵化基地,是环“长株潭”“3+5”城市群的事,要集合城市群和省级的力量来进行建设。“‘长株潭’中小企业上市孵化基地”不仅仅是一个区域性概念,更是一个抽象的、超越行政区域的概念。“基地”指的是对特定园区内的中小企业实施同一的扶持、优惠、鼓励政策,即园区内企业政策“普惠”。这些园区可分散在环长株潭城市群各地,于观念上集合成一个整体的“基地”。因此,基地建设要统筹产业定位和空间布局,确定带头区域,系统谋划基础设施建设,以生态良好、用地集约、产业集聚、布局合理的原则,确立分工明确、相互联动、协同发展的“两区多园”格局。

基地建设应首先确立以两个区域为核心、多个园区共建的模式。应进行政区划改革和重点功能区整合,突破原有行政区划的制约,使产业功能区划与行政区划相协调,提高重点产业功能区的承载力。具体而言,在“3+5”城市群共建的中小企业孵化基地里,可由多个产业功能区组成,其中可有两个核心区域、多个产业园区。基于争取加入“新三板”的战略考虑,两个核心区域可选址为长沙、株洲或湘潭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湘潭、岳阳、衡阳、益阳、娄底地区的相关产业园区皆为基地的重要组成部分。

各个园区之间应进行合理的功能划分,各放异彩,避免资源抢夺和浪费。核心区域应起到带头、示范作用,争取成为自主创新的高地。而相关产业园区应挖掘已有产业优势,或者成为老工业基地改造的典范、或者成为高科技产业的标杆,还可以成为新能源产业、生态产业的生产基地。

(2)以“两型”为依据确立优先发展和扶持的产业、企业。

“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的产业企业将是基地优先发展和扶持的目标。以是否能降低资源消耗、减少废物排放和提高资源产出效率为入驻标准,坚持节约发展、清洁发展的原则,吸引中部地区乃至全国范围内这些产业的中小企业入驻基地内园区,进行扶持和壮大,并鼓励、培育其上市,将基地打造成全国“两型”产业中小企业发展的聚集地。

在基地内,应继续壮大和发展湖南已有的优势或特色产业。湖南本土有九大盈利产业:机械、有色、食品、石化、建材、冶金、文化、轻工和旅游。其中尤以装备产业见长,工程机械装备、轨道交通、输变电三业居全国翘楚。要继续鼓励这些行业内企业继续发展。另外,要大力扶持具有发展前景的本土特色产业企业,例如农业养殖、生物医药等,巩固地区经济的发展特色,保证地区经济发展的多样性和先进性。

对处于初创期和成长期的中小企业进行孵化和扶持,尤其是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医药、新的信息技术等新兴产业内的企业,为这些企业在场外交易市场进行股份流通创造条件,鼓励其在创业板上市。积极培育特色产业或传统产业中的潜力型企业或优势企业,例如农业养殖、电工电器、建材建工等产业内的企业,鼓励它们在中小板和主板上市。另外,积极抓紧抓好基地成熟型企业的境外上市工作。

(3)以长远眼光看待基地建设,谋求自身场外交易市场的成形和成熟。

基地建设应一方面注重谋求加入新三板,另一方面谋求形成以基地为中心的中部区域性场外股权交易市场。二者并不冲突。加入新三板是现阶段基地建设的近期目标之一,形成、发展具有一定规模的、以基地为中心的区域性(甚至全国性的)场外交易市场应为基地建设的远期目标。

六、发展低碳金融与建设碳交易市场

(一)发展低碳金融与排放权交易,已是国际国内大势所趋

低碳经济的实质是能源消费方式、经济发展方式和人类生活方式的一次全新变革,它代表了继蒸汽机革命、电力革命和信息技术革命后的第四次工业革命——新能源革命(也称低碳经济革命)的兴起,谁要是在这次革命中领先半步,谁就是将来规则的制定者、产业领军者,经济、政治博弈的王者。

我国正处在工业化、城市化和市场化的高速发展期,高能耗、高污染和高排放的高碳经济非常明显。根据荷兰环境评估局(MNP)的评估报告,2007年中国二氧化碳排放量为67.2亿吨,占全球总排放量的24.3%,增量占了全球总增加量的近60%,超过美国,成为全球第一大碳排放国。尽管依据《京都议定书》,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暂不需要承担减排指标,但作为一个正在崛起的大国,中国必将面临碳排放的国际环境约束压力。中国对能源的需求以及用于工业、发电、交通和废物填埋所产生的排放和污染,也导致了其他环境问题的产生。如在我国北方,荒漠化威胁着耕地和草原,水资源短缺的问题在全国日益严重。因此,发展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的低碳经济是中国经济崛起的必由之路和战略选择。

我国“十二五”规划第六篇(绿色发展 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提出,“综合运用调整产业结构和能源结构、节约能源和提高能效、增加森林碳汇等多种手段,大幅度降低能源消耗强度和二氧化碳排放强度,有效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严格用能管理,加快制定能源发展规划,明确总量控制目标和分解落实机制。推进植树造林,新增森林面积1250万公顷。加快低碳技术研发应用,控制工业、建筑、交通和农业等领域温室气体排放。探索建立低碳产品标准、标识和认证制度,建立完善温室气体排放统计核算制度,逐步建立碳排放交易市场。推进低碳试点示范。”第十一篇第三节(建立健全资源环境产权交易机制)提出,引入市场机制,建立健全矿业权和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规范发展探矿权、采矿权交易市场,发展排污权交易市场,规范排污权交易价格行为,健全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促进资源环境产权有序流转和公开、公平、公正交易。这表明中国政府已经将市场机制确定为中国实现节能减排的关键工具之一。

(二)发展低碳金融与排放权交易,是湖南解决资源硬约束、环境总约束的必要辅助手段

近年来,在湖南重点发展的工业行业中,石油化工及精细化工制造业、精品钢材制造业等传统高能耗行业为推动产业发展,追求规模和集聚效应,新建项目陆续投产放量,能源消费量增长较快。湖南的经济发展面临资源的硬约束。

湖南的能源发展还同时受到环境容量的总体约束。受能源资源和经济发展水平影响,煤炭仍是我国的基础能源,预计在2020年之前,其在能源消费结构中的比重将继续维持在50%以上。湖南的情况也不例外。这种以煤炭为主的结构是造成煤烟型大气污染的主要原因之一,而机动车数量快速增长更致使城市空气污染向煤烟与石油混合型污染的方向发展。在能源消费不断增量的情况下,湖南大幅削减二氧化碳、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气体排放量的压力较大。

能源的紧缺与经济高速发展的矛盾,迫切需要湖南进行技术创新和应用来替代化石能源消耗,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实现低能耗、低污染、低排放(“三低”)和高效能、高效率、高效益(“三高”)。而这一进程,仅靠行政手段是不够的,低碳金融通过市场手段,为能源的转型提供融资,充分发挥金融杠杆作用,以最低成本降低整个经济体系的温室气体排放,是湖南解决资源硬约束、环境总约束的必不可少的辅助手段。其中,利用碳交易平台能“盘活”有限的环境容量、降低污染成本,并完善节能减排投融资体系。

湖南省建设“两型社会”,需要有金融创新的战略与理念。相对于国外相对成熟的碳金融市场,中国的碳金融发展相当缓慢,目前仅在“绿色信贷”方面有所进展,不仅缺乏有效的碳交易制度,更没有碳掉期交易、碳证券、碳期货、碳基金等各种碳金融衍生品的金融创新产品,以及科学合理的利益补偿机制。

(三)省内外排放权交易的实践与经验、教训可供借鉴

从2007年开始,各地开始建立起一些环境权益交易所,作为排放权交易的二级市场平台。2007年11月10日,嘉兴市建立了国内首家排污权交易机构——排污指标储备交易中心。2007年湖北省通过《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办法(试行)》,在武汉光谷产权交易所建立排污交易平台,是我国首次尝试将排污权交易引入产权交易市场。2008年8月5日,北京环境交易所与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成立。2008年9月24日,中国石油集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天津产权交易中心与芝加哥气候交易所(CCX)共同设立天津排放权交易所。此外,山西吕梁节能减排项目交易服务中心、昆明环境交易所等全国各地多家环境权益交易所先后成立。

2008年11月28日,长株潭“两型社会”也曾试行排污权交易。长沙矿冶研究院以单价2240元/吨、总价11.648万元,获得长沙造纸厂委托拍卖的2009年化学需氧量排污权指标52吨。长沙市环保局储备的2009年二氧化硫排污权指标61.39吨,由九芝堂股份有限公司以单价1000元/吨、总价6.139万元拍得;长沙新城热电厂委托拍卖的2009年二氧化硫排污权指标200吨,由华电长沙电厂以单价1100元/吨、总价22万元拍得。但在这3笔交易成交后,交易所近2年来就再也没有交易。究其原因,企业没有排污指标上限,长沙市无法给排污指标定价。

随着省内十二五规划的推进,湖南省在排放权交易方面的努力也在做进一步的推进。2010年6月,财政部、环保部正式批准湖南省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随后,湖南省政府发布了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暂行办法,并出台了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实施细则。2011年4月6日,湖南华银株洲火力发电有限公司与华电集团长沙电厂、株洲冶炼集团分别签订“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合同”,合同总额达2250万元的二氧化硫排放权交易标示着湖南省排污权交易试点正式启动。湖南将从2011年下半年起推进排污权的初始分配和有偿使用。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将先从长、株、潭地区试点后再向全省推广。试点范围包括有色、冶金和化工等九个行业,试点污染种类从二氧化硫排放和化学需氧量开始,再逐步覆盖到其他行业和污染种类。

但省内外排放权交易所的发展告诉我们,排放权交易的开展需要具备非常成熟的市场环境和完善的法律环境。开展排放权交易至少需要具备三个前提的条件:一是总量控制及其价值的确定;二是排放权的初始配置;三是排放权交易体系。

(四)在长株潭“两型社会”实验区构建发展碳金融与构建碳交易市场的准备工作

湖南省可在长株潭“两型社会”实验区率先发展碳金融与构建碳交易市场。长株潭两型社会发展低碳金融的模式建议可概括为“二二三”,即“两个原则、两个创新、三个落脚点”。两个原则意指,一是坚持金融产品创新、排放权交易机制创新与实体经济节能减排相结合的原则,二是坚持金融创新和防风险并重、防风险和抓商机兼顾的原则。两个创新包括,非强制减排(降低碳强度)条件下排放权交易机制的创新,低碳金融(包括保险)产品与服务创新。三个落脚点是指,从创新排放权交易机制与金融产品、以金融手段促进实体经济转型、优化低碳投资渠道三个方面着力,努力打造低碳金融区。

具体而言:第一,创新排放权交易机制与金融产品。以市场手段促进节能减排,构建包括交易监管制度、交易商品、排放基线的定义、排放限额的确立、指标分配和排放检测、配额指标和项目指标的统一、交易平台、清算和结算体系、指标拍卖机制和价格发现、相关会计和税务处理、国内和国际碳市场联动等要素的排放权交易体系。开展金融创新,设计科学的低碳金融产品,拓宽抵质押物范围,积极探索知识产权、碳交易收入质押。通过银团贷款、利率优惠等方式,加强和改进银证、银保合作,为低碳企业提供信贷、结算、汇兑、理财、保险等“一条龙”服务。第二,以金融手段促进实体经济转型。结合湖南重点发展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业、汽车制造业、石油化工及精细化工制造业、精品钢材制造业、成套设备制造业、生物医药制造业六大工业的战略规划,运用低碳金融措施促进节能减排与经济转型。第三,优化低碳投资渠道。依托长株潭两型社会发展中部金融区的优势,充分发挥区内中外金融机构的积极性,聚集与有效引导流动资金进入环保节能减排领域与产业。

“长株潭”可以发展碳市场为突破口,积极支持为低碳产业服务的金融辅助产业、金融衍生产业的健康发展,推动湖南成为面向中国市场、促进中部地区快速崛起的碳资源配置中心和碳金融服务中心。湖南省将着力进行发展低碳金融与构建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制度建设。论证并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或政策,架构由法律框架、组织机制、激励机制与监管机制等构成的碳金融保障机制,服务于多层次市场、多元化金融组织机构、多样化产品、立体化服务等碳金融基本要素。

中国发改委初步确定4个直辖市(北京、天津、上海、重庆)与两省(广东、湖北)进行排放权交易试点。其中广东与湖北将其建立联网的排放权登记注册与交易体系。湖南已经进行了相当多的前期准备工作,可以考虑争取将省级的排放权交易体系与广东、湖北的登记注册与交易体系联网,打破区域与行政的界限。

可以选择在电力、石油、化学部门或重金属(汞、铅等)排放严重的领域进行控制排放上限的试点。在试点进程中,关键是聚集相关行业、产业、技术、经济、法律专家,制定试点行业的排放总量、排放基准线与排放额的分配。依据国家发改委初步的指导口径,是在预测2020年行业排放总量的基础上,确定行业的年度排放配额。排放配的分配既要考虑将来经济规模的发展,又要照顾到新进企业的利益。

七、制定《湖南省促进“两型”区域金融中心建设条例》

湖南省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金融立法,包括湖南省人大制定颁布的地方性法规与湖南省政府制定颁布的政府规章。在实践中,湖南省还有一些与金融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并没有以地方性法规或地方政府规章的形式表现出来,而是以湖南省政府具体部门通知或发文形式表现,或者是以审判机关内部发文形式表现。湖南省金融立法的主要特点是:(1)缺乏关于全省金融业发展整体规划的立法,有的只是各种发展规划中对金融发展的简要表述。这些规划较为抽象,不具有强制性与可操作性,且时效性较强,不能给金融市场参与者以稳定的预期。(2)既有规范性文件效力层级普遍较低。在与金融活动有关的立法中,湖南省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仅有《湖南省农业投资条例》。与金融活动相关的地方政府规章虽然有13部,但专门针对金融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基本上都是由省政府各部门所制定,效力层级较低。(3)立法内容主要集中于金融发展规划、金融机构的设立以及金融监管。原因可能主要在于湖南省的金融业总体上并不发达,立法者对金融市场多有踌躇与疑虑。(4)一些重要的金融立法缺乏。如对多层次资本市场、中小企业融资创新、金融消费者保护机制等重大问题缺乏规定,对资金结算、贷款清偿以及金融人才的引进等问题未作出任何规定。(5)省级金融立法与省辖市有关金融的规范性文件并存。除了省一级政府及其各部门制定了与金融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外,市一级的政府也制定了仅仅适用于各该市县的规范性文件。

环长株潭城市群要稳固甚至扩展其区域性金融中心的地位,必须要有完善的金融立法。完善金融立法应当从两条路径入手:第一,由湖南省委制定《关于促进湖南省金融业发展的建议》,该建议主要为整个湖南省金融业的发展确立中长期规划,并作为湖南省今后一段时期内金融业发展的指导思想;第二,以《关于促进湖南省金融业发展的建议》为基础和指导,由湖南省人大起草并通过规范建设区域性金融中心的基本法——《湖南省促进“两型”区域金融中心建设条例》,并在该基本法的指导下,完善一系列关于金融机构、金融市场、金融监管、金融人才以及信用评级等内容的地方性立法,并由此形成一整套合理的制度体系。

1.《关于促进湖南省金融业发展的建议》的主要内容

《关于促进湖南省金融业发展的建议》应主要确定如下内容:(1)明确湖南省大力发展金融业、巩固并发展区域性金融中心的重要意义;(2)确立湖南省发展金融业应遵循的指导思想与基本工作原则;(3)确立湖南省发展金融业的总体规划目标;(4)就湖南省在优化金融发展环境、深化金融功能区规划建设、聚集各类金融机构和金融人才、强化投融资市场体系建设、加大金融支农力度、推进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重点产业发展、加强金融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以及提升金融服务区域经济发展等方面的工作作出原则性部署。

2.《湖南省促进“两型”区域金融中心建设条例》的主要内容

《湖南省促进“两型”区域金融中心建设条例》的立法层级应当较高,即由湖南省人大起草并通过,成为湖南省的地方性法规,成为省内金融中心建设活动的最高立法与最高行为准则。其主要内容应包括:(1)对金融人才的积聚与培养方案作出原则性规定(具体实施方案由较低层次立法规定),借以吸引高素质金融业经营人才、风险管理人才与产品研发人才;(2)根据湖南的具体情况与金融发展规划,对湖南金融市场体系的建设方案作出原则性规定;(3)根据湖南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对与建设区域金融中心相关的区域布局和基础设施建设作出原则性规定;(4)结合国家的既有立法,对湖南的信用环境建设作出原则性规定;(5)结合湖南金融发展的规划,对金融创新环境建设作出原则性规定;(6)结合湖南金融发展的自身特点,对金融监管与金融风险防范作出原则性规定。

*为了给湖南省规划“十二五”乃至更长时期的全省金融发展提供参考和咨询,在湖南省委、省政府的指导支持下,在湖南省金融办的具体安排下,中国证券法学研究会于2010年12月至2011年5月期间,组织了中央财经大学、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国家发改委、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单位的专家前往湖南进行了“湖南省‘两型社会’试验区金融发展与创新”的课题调研。该项调研受到周强书记的高度重视,并会见了调研组全体成员。调研组在长株潭召开了多场座谈会,参观了一批具有代表性的园区和企业。2011年3月,在南岳举行了由研究会、湖南省人民政府金融办主办,衡阳市人民政府承办的课题成果讨论会。2011年5月,在北京召开了研究咨询报告专家论证会。2011年7月,完成了调研课题的最终成果,共约17万字。调研报告以国家和湖南省的“十二五”规划为依据,紧密结合湖南省推进“四化两型”建设的实际,力争为湖南省的金融资本市场发展提出顶层设计方案。周强书记高度评价该调研成果的建议方案,充分肯定课题组的辛勤劳动,并作出了专门批示,批示指出:“中国证券法学研究会组织全国专家,在对我省进行深入调研基础上形成的《若干建议》,针对性很强,值得高度重视。请认真研究,用以推动工作。”

**课题组成员有:郭锋、甘培忠、施天涛、张立东、吴韬、邢会强、朱家贤、刘寅、吴晨、刘胜军、陈飞、杜晶、缪因知、梁斌等。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证券法学研究会会长,北京市金融服务法学研究会会长。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中国证券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北京市金融服务法学研究会秘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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