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红/北安市财政局
试论如何完善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赵红/北安市财政局
政府间的财政转移支付是国家为了实现其宏观目标以及特定的财政目标,通过财政资金的转移和使用,来缩小地区间财力的差距,实现各地区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重要手段。我国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是在实行分税制改革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经过多年的不断改革和完善,取得了一定的成就,向科学化和规范化的方向逐步完善。由于财政体制以及其他因素的影响,要想更好地实现地区间均衡发展以及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我国必须进一步深化财政体制改革,加强和完善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1.经济效应。强化中央的宏观调控能力,促进经济的稳定发展。我国是一个实行市场经济的社会主义国家,市场在整个资源配置中起基础性作用,但是市场并不能解决所有的问题,也存在着许多市场失灵的地方,此时就需要政府进行宏观调控,建立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通过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可以贯彻和落实国家的各项政策、方针,充分发挥政府的宏观调控职能,实现全社会的共同发展,促进经济更快、更好、更稳定的发展。
2.公平化效应。缩小地区间经济发展和居民收入差距,实现地区公平。我国是一个地域辽阔的国家,地区间的经济水平、发展程度都极不平衡,经济发展的终极目标是实现全社会的公平和共同富裕,因此需要通过政治、经济、法律等手段和方法来调节不同地区间的收入水平,从而保证居民都能够享受到相对公平的基本公共服务。现阶段我们国实现地区间公平的目标就是要逐步缩小各个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基本公共服务水平、平均工资水平的发展差距,最终实现各个地区的公平发展。
3.均等化效应。调动地方财政的积极性,促进全社会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目标的实现。我国现在处于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全社会公共需求全面快速增长,然而公共服务不到位、公共产品短缺,公共需求和公共服务、公共产品的矛盾日益突出,教育、医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基本公共产品和服务的供给已经成为全社会居民的迫切需求。各级政府要为全体社会成员提供基本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保障,尽快实现全社会公共服务的均等化。
1.遵循科学合理、规范统一的原则。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科学性与合理性是决定该制度是否适用的前提条件。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无论在目标的制定、框架的构建、相关因素的选择、操作程序的设计上,都必须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并根据我国政治、经济的实际情况和财政运行规律,力求做到科学合理。规范统一是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内在要求,政府间不仅要事权划分清晰、职能定位准确、政策目标明确,而且在财政转移支付的规模和额度上应有严格的立法保障。
2.遵循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作为政府间集权与分权的制衡机制,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作用不仅在于弥补财政缺口,同时还是平衡纵向与横向均衡的重要手段。如果地区间财力差距过大,不仅会使地区间经济和社会发展差距拉大,同时会拉大公共服务水平,导致资源配置低效,贫富矛盾加剧,财政失去平衡稳固的内在机制。如果地区间财力差距过小(即财力完全平衡分配),则会缺乏必要的激励机制,不利于调动地方政府增加收入和促进发展的积极性。因此,只有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使地区间财力差距保持在合理的区间范围内,才会促进资源的合理配置,保持地方政府行政能力和公共服务能力的相对均衡。
3.遵循公正、透明的原则。在制定与分配财政转移支付金额时,要从制度和计量方式上保证对不同地区一视同仁。并根据各地区的实际情况,统一考虑客观因素,在有利于公平税负和市场资源配置的前提下,对每个地区的财政收入能力和支出需求进行系统的评定,制定标准拨款额度。改变决策主观、操作模糊的做法,从规模安排、因素采集、标准核定等各个环节上做到公开、透明。
1.实施财政转移支付横向和纵向相结合的模式。选择适合我国国情的财政转移支付模式是规范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一个重要环节,目前世界各国的财政转移支付模式可分为横向、纵向、横纵相结合三种,我国现行的财政转移支付主要是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纵向的财政转移支付。今后,我国可借鉴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和财政体制现状,在我国实施财政转移支付横向和纵向相结合的模式。通过财政资金的纵向转移可以实现国家的宏观调控目标,通过财政资金的横向转移支付可以直接缩小各地区之间的财力差距,进一步实现各地区财力和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目标。
2.提高一般性转移支付的比重。我国现行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中一个重大问题就是一般性转移支付少、专项转移支付过多。因此,应进一步加大一般性转移支付的比重,建立以一般性转移支付为主、专项转移支付为辅的财政转移支付体系。一般性转移支付应根据各个地区政府的财力情况,依据科学合理的计算方式计算所需财政转移支付金额,中央政府不得附加任何条件及规定具体用途,地方政府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自主安排使用,以此来弥补本地区的财力缺口,提高本地区公共服务水平。
3.规范专项转移支付。在我国的财政转移支付形式中,专项转移支付所占的比重较大,在进行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改革时必须完善和优化专项转移支付。首先,降低专项转移支付的比重。我国应严格控制专项转移支付的规模,对现有的专项转移支付项目进行分类和整合,对于一些不必要的项目应逐步取消,对于一些新增项目应加大审查力度。其次,确立分配标准,规范资金的使用。确定专项转移支付金额的标准,根据项目的重要程度以及项目的大小等具体因素确定金额,并将数据信息向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公布,接受相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最后,加强对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的监督。为了确保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高效合理利用,政府必须建立一套完整的监管体系,各级政府的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社会公众应充分发挥监督作用。各个监督部门应互相沟通,明确分工和职责,相互配合,促使专项转移支付能够做到公正、公开和透明。
4.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分税制财政体制。财政转移支付手段应以事权和财权的明确合理划分为基础,明确划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事权、财权的范围。我国宪法对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职权进行了规定,政府间的事权划分应当以成本效益分析为标准,将政府间相互交叉的事权彻底分开,明确各级政府间的开支责任,对政府间的共同事务,应当按照支出责任和收益程度的大小确定负担比例,并以财政转移支付的方式将资金划分到具体实施的政府,保证转移支付的资金能够切实做到专款专用。
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是一项长期且复杂的工程,在经济的不断发展中必须根据现实情况不断进行改革和完善,使其理论科学在实践中具有可行性。我们要不断的探索,根据以往经验和现实环境,积极改进财政转移支付的模式和方法,全方位、多角度的推进财政转移支付的改革历程,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国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