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置醉酒警情若干疑难问题探讨

2014-04-16 14:22郑红梅
江西警察学院学报 2014年2期
关键词:警械警情醉酒

郑红梅

(江西警察学院,江西 南昌 330100)

处置醉酒警情若干疑难问题探讨

郑红梅

(江西警察学院,江西 南昌 330100)

醉酒警情一直以来都是基层公安民警处置难度较大的警情之一。面对处置中的疑难问题,有关部门应尽快界定醉酒警情的含义,对醉酒警情处置中的约束措施制定出具体的、可操作性强的规定。醉酒警情处置中警械使用的问题应分类对待,对只醉不闹的不得使用警械,对涉嫌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或是犯罪的,应视情依法合理使用警械,但不得使用脚镣。醉酒警情处置中证据保全方法要得当,要充分利用好单警装备和执法记录仪,做好现场群众的取证工作,妥善保管登记好醉酒者的物品并请证人签字。

处置;醉酒警情;探讨

随着社会压力的增大,民众借酒消愁的情况比较常见,随之而来的醉酒警情居高不下。据互联网报道,重庆杨家坪派出所仅2012年就接到600起醉酒闹事警情,平均每天2起;[1]2013年,发生在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内跟醉酒有关的报警平均每月有80余起,全年有900多起;而麻阳特巡警则在10小时内妥善处置35起醉酒警情。

醉酒警情一直以来都是基层公安民警较为头痛、处置难度较大的警情类别之一,也是公安民警经常遇到,想回避却不得不面对的任务。因其容易令处警民警处于尴尬地位,有的还会被投诉,对处警民警工作积极性影响很大,甚至会出现畏难情绪。如2012年2月26日下午,济南东关大街派出所接到警情,花园路上两男子因买卖手机发生纠纷。两名民警迅速出警,在现场发现一名醉醺醺的男子正揪住一外地来济男子的衣领喊着“骗子”、“小偷”,民警上前试图拉开两人,却被醉酒男子照着左眼打了一拳。这样的“待遇”,不少民警都遇到过。而兰州一醉酒者则于某日22时55分到11日凌晨5时持续拨打110报警电话293次,造成线路瘫痪、其余警情无法接入的情形。

醉酒警情在处置过程中由于事由特殊、情况复杂,一直让一线民警普遍反应非常棘手,用一位老民警的话来说即是:“对于醉酒者的警情,咱们警察是作为也怕,不作为更怕”。那么,如何能既依法处置醉酒警情,又妥善做好自我保护工作呢?笔者以为,关键是要厘清什么是醉酒警情、醉酒警情处置工作中如何进行约束、如何使用警械及如何进行证据保全等问题。

一、醉酒警情的界定

在公安执法实践中,何为“醉酒警情”?这是基层民警感觉困惑的问题。国家质检局2004年5月31日发布的 《车辆驾驶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检测标准》规定: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毫克,小于80毫克,认定其为饮酒驾车;若大于80毫克,即醉酒驾车。但在基层公安机关平常执法中,对涉酒警情都进行抽血检测,似乎不太现实,更何况这个标准是针对车辆驾驶员而言,更确切地说,是处理酒后驾车还是醉酒驾车的一个判断标准。而我国法律明确规定,醉酒的人不论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还是犯罪,都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现实生活中,每个人的酒量不同,有的人大量饮酒也不醉,有的人少量饮酒就已失去控制能力,如何判断醉酒就成了难题。对没有违法犯罪行为的醉酒人,热心群众向公安机关报警后,一方面在民警处置时对醉酒人是否达到醉酒状态无法作出准确判断,另一方面醉酒的人极其反感民警过问其行为,往往形成对立,拒不配合公安机关,甚至拒绝向民警提供其家庭住址和联系方式,使得处警民警十分尴尬。如果不采取措施至酒醒,又担心醉酒人遭遇意外。如果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至酒醒,又会招致对方反抗,在此情况下公安机关只有用约束带或者警绳将其控制,而势必会形成更大的对立。

因此,关于醉酒警情的界定,显得尤为重要。有学者给出了这样的解释:所谓醉酒警情是指醉酒人处于醉酒状态时违法犯罪所引起的警情。[2]笔者对此不敢苟同,理由是:对于那种只醉不闹但有生命危险的,算不算醉酒警情呢?热心群众向公安机关报警,民警是否需要出警?答案是肯定的。例如:2012年5月22日凌晨2点,某所接110指令,东风街一家属区院内有一名喝醉酒的男子在其门前躺着,民警到达现场后,发现醉酒人的头部、身上有血迹,且头部隐约有血往外流,民警随即通知120前来治疗。120到达现场后,民警与120医护人员准备将喝醉酒男子往车上抬时,喝酒男子挥动拳头并且口中胡骂,拒绝前往医院,民警多次劝说无效,该男子口中胡言乱语,且拒绝配合民警及医护人员进行治疗。二十分钟后,该喝酒男子虽然头部流血,但并无生命危险,但因其拒绝配合120医疗人员治疗,120随即离开现场,喝酒男子依然在地上呼呼大睡。民警只能在其旁边守候,并从所里拿来被褥,看管着这位醉酒男子并一直守候到天明。该男子起来后见到民警,立即撒腿就跑。对此,民警十分无奈。而对于这样的情况,却也不能不出警。所以,醉酒警情并非一定要达到违法犯罪的程度。

醉酒警情,目前还没有一个科学的定义。鉴于《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里面涉及了醉酒违法人的处理规定,笔者建议公安部在修改完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时,把对醉酒警情的解释写进去,避免基层民警理解上的困惑。有的地方公安机关已经制定了一些规定,可以作为参考。比如《泉州市公安局处置醉酒警情的指导意见》第2条,“本意见所称醉酒警情,是指民警根据指挥中心指令、在巡逻执勤中发现或接到群众报警求助的醉酒滋事、酒后纠纷、醉酒昏迷求助等涉酒警情。”《江苏省公安机关涉及醉酒人员警情处置规定》第2条,“本规定适用于处置公安机关接报的醉酒人员求助、肇事警情。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按照《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执行;采取醒酒约束措施的,参照本规定执行。本规定所称醉酒人员是指因饮酒过量导致辨认或者控制能力降低,不能控制或者完全控制自己行为的人员,表现为精神亢奋、语无伦次、行为失控、狂躁或者神志不清、昏睡不醒等状态,由接处警民警通过询问、观察作出判断。”这些规定中对于醉酒警情的界定在实践中操作性较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醉酒警情处置中如何约束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5条第二款规定,“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应当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46条规定,“违法嫌疑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可以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也可以通知其所属单位或者家属将其领回看管。对行为举止失控的醉酒人,可以使用约束带或者警绳等进行约束,但是不得使用手铐、脚镣等警械。”尽管这些条款规定了醉酒警情中可以使用约束措施,但是如何约束,约束的时间和地点却没有具体规定,导致实践中民警对此感到非常棘手。

第一,采取约束带、警绳约束与实战情况不太相称。一般来讲,绝大部分醉酒警情发展到需要公安机关出警的情况都是情况比较紧急,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在醉酒人已经或者部分丧失对自己行为控制的情况下,现行法律规章仍要求民警不得采取手铐而采取相对麻烦、复杂且耗时费力的警绳或者约束带进行约束与现实不相符合。

第二,民警在处置酒后滋事过程中往往会受到不法侵害,有时民警在制服醉酒者时采取一些约束性手段反被当事人或者家属诬陷“打人”,造成工作上的被动。另外,对一个醉酒失控的醉汉想用约束带或者警绳将其控制,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需要四名左右的警力,在实际执法过程中根本无法办到。

第三,无论是警绳还是约束带,绑松了控制不住,绑紧了担心造成醉酒人血脉不畅出问题。更何况在警力少的情况下,极易造成民警和当事人受伤,引发更多的问题。

第四,约束的地点、时间问题。如果对醉酒者约束的地点在公安机关,民警对其醉酒的程度无法做出准确的判断,醉酒的程度对行为人有没有生命危险不清楚,行为人有没有其他严重疾病也不清楚,如果遇到突发病情,公安机关势必承担责任。在没有相关的规范处置措施情况下,在公安机关约束醉酒人无疑是把民警推入一个全凭个人运气好坏的执法境地。关于约束的时间,法律上也没有具体规定,只是“约束至酒醒”,在实践中也很难把握。可能有的民警在处置过程中受了气,故意拖长约束的时间,但事实上为了稳妥起见,时间长一些也无可非议。

针对上述情况,笔者建议有关部门尽快制定出详尽的、具有可操作性的关于约束措施的使用规范,为基层执法者提供可行性的参考。比如建议县级公安机关应当至少选择一家医院设置醒酒场所。派出所、交巡警大(中)队可以单独或者联合在就近医疗条件较好的医院设置醒酒场所。每个县级公安机关可以在办案中心或者有条件的所队设置一间醒酒室,用于实施严重暴力犯罪的醉酒人员的醒酒、约束。基层执法单位不得设置醒酒场所。醒酒场所应当选择一楼安全的场所,配备有约束带的病床或座椅、必要的医疗设备,具备安全防范和监控设施。

三、醉酒警情处置中使用警械的问题

关于公安机关在处置醉酒警情中能否使用警械问题,有学者在论文中论述到:在对醉酒者进行约束时,无论其行为举止如何,均不能使用手铐、脚镣等警械。[3]一些民警对处置醉酒警情的法律依据理解也存在错误,僵硬地套用某种规定,不能随着情况的变化而灵活地改变处置策略。如有的民警对最新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46条非常熟悉,该条规定:“违法嫌疑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可以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也可以通知其家属、亲友或者所在单位将其领回看管,必要时,应当送医院醒酒。对行为举止失控的醉酒人,可以使用约束带或者警绳等进行约束,但是不得使用手铐、脚镣等警械。”因此,一线执法者在思想上形成了思维定势,总是以为处置醉酒警情时不能使用手铐。但是在具体的处置过程中,他们没有认识到随着醉酒人行为的升级,特别是在采取暴力袭击、故意伤害甚至是公然行凶伤人、损毁公私财物时,警情的性质已经发生了变化,不再是一般的醉酒滋事,而上升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是犯罪行为。此时,醉酒人的角色转化为违法或者犯罪嫌疑人,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使用相应的警械进行处置是完全可以的。

关于醉酒警情处置中使用警械问题,笔者以为,应对醉酒警情分类对待,对只醉不闹和涉嫌违法犯罪的要区别对待,应视情依法合理使用警械及强制手段,果断处置,防止事态扩大。在采用约束措施时也应合理使用警械,灵活果断地进行处置,达到既要依法处置又要使自身不受伤害的效果。对于只醉不闹的醉酒人是绝对不能使用手铐、脚镣等警械的,只有当醉酒人滋事行为的性质上升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者犯罪,公安机关对其采取强制措施时才能使用手铐,而脚镣是不能使用的。

四、醉酒警情处置中证据保全的问题

在处置醉酒警情实践中,有的醉酒人借口醉酒忘事或以酒后忘事逃避法律责任,甚至诬陷警察,投诉警察等时有发生。例如:某天晚上,一治安案件当事人醉酒后到某派出所询问案件办理情况,之后在所内大吵大闹,并声称其随身携带的一万多元现金在与民警交涉过程中丢失,要求赔偿。派出所通过通知其家属到场并调取所内监控录像取得其家人信服后将其劝走。如果该派出所没有监控录像为证,结果就可能会比较被动。因此,为了更好地合法处置醉酒警情,也为了更好地保护民警自身,公安执法办案部门必须注重证据的固定提取工作。

首先,处警民警要着警服并带好单警装备和执法记录仪,在处警过程中要有证据意识,利用执法记录仪将民警的处置行为和当事人的行为录音录像进行固定。在警力充足的情况下,最好是由专人负责取证工作,或由负责警戒的人员在警戒的同时做好取证工作,作为执法依据。实践中,不少民警因为嫌麻烦,不愿携带单警装备和执法记录仪,殊不知这恰恰是对民警自身的一种保护,其中的道理不言而喻。

其次,要做好现场群众的取证工作。了解现场情况的醉酒人的亲属朋友往往不愿为醉酒人的违法犯罪行为作证,而其他了解真相的群众临时路过的占多数,一旦错过了就很难再找到,所以要及时做好现场群众的取证工作。

最后,考虑到醉酒者已不同程度地丧失部分辨别能力和记忆能力,民警要注意妥善保管醉酒者随身携带的各种物品,并当场进行登记,请现场证人进行签字。对现场损坏的物品和受伤人员以及在场人和目击证人的联系方式进行登记,方便案件进一步调查处理。对于可能出现的醉酒者物品损坏或者被盗等现象,民警还要走访在场证人,核实情况,并采取相应措施,以便事后处理,防止出现诬陷民警的情况发生。

[1]美女醉后裸身冲出门[EB/OL].(2013-01-10)[2013-11-15].http://www.cqwb.com.cn/cqwb/html/2013-01/10/co ntent_339762.htm

[2]智世勇.浅议醉酒警情的处置[J].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2,(5).

[3]陈海波,何继先.浅析醉酒滋事警情的处置方法[J].警察实战训练研究,2011,(4).

责任编辑:张 艳

D6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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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5-2031(2014)02-0050-03

2013-12-05

郑红梅(1974-),女,浙江金华人,江西警察学院治安系教授,从事治安管理、公安行政执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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