傅利成
(国网浙江省电力公司嘉兴供电公司,浙江 嘉兴 314033)
电力工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基础产业,电能发、变、输、配、用实时完成的特点,对输送电能的电力设施安全稳定运行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电力设施保护即确保电力设施正常运行和安全所采取的一系列措施,是保障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基础。当前,由于受内外部多种因素影响,电力设施被破坏、损坏以及偷盗等事件时有发生。如何立足当前,细致分析危害电力设施行为产生的原因,谋划工作策略,针对性提出防控措施,确保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是供电企业的重要职责。
当前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主要分2类:
(1)行为者以主动行为去实施法律法规所禁止的现象。如偷盗电力设施器材、野蛮施工破坏电力设施、种植树木危及线路、修建房屋危及线路、围攻输变电重要场所、线下钓鱼、违法收购电力设备器材等。
(2)行为者消极不履行法定义务。如对危及电力设施安全运行的危险点不及时处置、擅自在保护区内作业、不履行打击惩处破坏电力设施犯罪活动的职责、不及时抢修故障电力设施等。
从发生的各类事件分析,其主要呈现以下特点:输(配)电设施被损(破)坏、偷盗事件占绝大多数,其中110 k V及以上线路以工程施工引起为主;35~110 k V线路以房障、树障为主;10 k V和低压电力设施以被偷盗、被车辆撞(损)为主。
(1)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各地城市化建设逐步推进,城市规划、建设与电力设施保护的矛盾日益突出,政策处理难度越来越大,保护区内违章作业、违章建房等时有发生。
(2)电网分布日趋密集。电力设施点多、线长、面广,隐患易发。
(3)地域特点因素。如浙江地处长三角中心,经济发达,交通便利,尤其是多省邻近区域性案件多发特征明显。
(4)作案人员由个人向团伙,由原始简陋作业向专业化、协作化演变趋势明显。据统计,被查获的电力设施偷盗作案人近70%从事过相关电力施工作业,具有一定的电气相关知识,配有专业工具,作案手法娴熟。
(1)部分单位电力设施保护组织机构不健全,没有配置专业管理人员,制度不健全,工作责任未能有效落实。
(2)供电企业与当地政府及职能部门联系不密切,信息共享不充分,工作有效性不高。
(3)部分设备管理人员责任心不强,没有及时发现并处置保护区内的安全隐患。
(4)安装的技防设施防范功能不全。
目前我国《刑法》、《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以及地方法规构成了较为完善的电力设施保护法律法规体系,但在工作实践中也出现了一些缺憾。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电力设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有具体界定,但对“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缺乏标准,对“电力设备”的界定不包含在建或已建但尚未交付使用的设备等,而目前实际上大量发生的是造成了一定后果、轻微后果或在建中电力设备被盗案件。其他如《电力法》与《森林法》等其他法的一些交叉或不同规定等,也造成了在实际处理电力设施案件、纠纷时的被动局面。
国务院《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负责领导所辖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涉及业务庞杂,相关政府发改、公安、工商、林业、土地、建设等众多部门,工作侧重点不同,关注度不同,必然涉及全局与局部、主要与次要、谁服从谁等问题。要解决好这些矛盾,就必须由政府协调,进行裁决,才能达成共识,妥善解决。而电力企业也应主动作为,在抗台抢险、抗旱排涝等方面,积极履职尽责。另外,要主动响应政府制定和完善电力设施保护相关法规标准,保证有法可依,有据可查。
对内,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电力设施保护管理责任体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将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作为安全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有效落实人防、物防和技防措施。对外,要积极争取政府部门大力支持,配合管理部门将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目标和平安创建活动之中;加强与“三电”行业的联动;做好与城建建设部门的协调联动,从源头上消灭各类房障;建立与公安部门的警企协作机制,积极配合严厉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犯罪活动。
开展宣传教育是电力设施保护最常用、最基本、最重要的措施之一,是做好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重要保证。要多形式、多层次、多角度,大力宣传保护电力设施的重要意义,广泛宣贯电力设施保护法律法规,惩处和曝光典型案例案件,表彰保护电力设施和举报破坏电力设施违法行为的先进典型,积极营造损毁电力设施受惩、保护电力设施光荣的良好氛围。
4.1.1 落实电力设施保护工作责任
根据《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和《国家电网公司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管理办法》等法规制度,健全组织机构,制定完善符合本单位、本地区实际的规章制度,建立企业内部电力设施保护的管理责任体系,将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纳入安全生产的保障体系、监督体系和责任体系,并与规划、设计、建设、生产、经营工作同计划、同布置、同评价、同考核。
4.1.2 突出电力设施保护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把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作为确保电网安全的重中之重,依法依规确定重点保护范围、区域和地点,完善警示保护标志,落实运维巡视责任,建立电力设施保护危险点数据库,组织开展专项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及时排查整治隐患多发的重点区域、时段和设施。
4.1.3 预控外力施工对电力设施的破(损)坏
外力施工破坏是危害输电线路安全运行的主要因素,应采取针对性管控措施。
(1)建立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的施工许可证制度,对需要爆破、开挖、取土等各类建设项目,实施许可审批和监督制度。
(2)在输电线路、电缆建设阶段,全面细致了解和查勘现场环境、地下管线布局等各种因素。
(3)加强设备巡视,做到巡线无盲区,及时发现保护区内准备开工、已经开工的各类工程项目,防控施工危险点。
(4)建立应急预案,针对可能出现的外力破坏事故落实专项应急措施。
4.1.4 加强报废电力设施器材销售环节的管控
加大对违法收购废旧金属的打击力度,从源头切断犯罪销赃渠道。
(1)实行企业废旧电力设施定点销售和公安、工商备案制。
(2)积极协助公安、工商部门对废品收购点的查处,主动向公安机关提供技术数据信息,配合公安部门研究犯罪分子活动的特点、规律和新动向,改进工作中存在的漏洞和隐患。
4.1.5 健全群众护线组织
建立健全群众护线组织和义务护线员,实行群防群治。按照合法合规要求,广泛发动群众,统筹布局,建立一支具备一定法律法规意识、电力专业知识、肯干能干的群众护线组织,并定期开展活动和交流,提高群众护线工作质量。
4.1.6 创新管理新方法
发挥电网安全管理优势,创新实践管理新方法。组建“群众义务护线员、当地供电所岗位工、设备运行主人、警企联络室”立体式防护网络,按电力设施网格化区域确定责任区并管理责任到人;建立输电线路外协联防机制,采用聘请外协联防队伍,对重点危险点24 h不间断巡防;开展输变电设备与电力设施防护相结合的同步运维法;与当地县、镇、街道、村签订电力设施防护协议,建立全社会电力设施保护网;开展电力设施外包施工队伍人员生物信息管理,从源头进行防控。
4.2.1 完备技术措施
根据国家电网公司《变电站安全技术防范系统配置指导意见》和省公司等规定,严格配足配齐各项技防设施。500 k V变电所应安装智能安防监控平台;220 k V变电所应安装电子围栏系统(实体围墙)、红外探测系统(非实体围墙)、墙体防震入侵系统、视频监控系统、火灾报警系统、火灾灭火系统;110 k V及以下变电所应安装电子围栏系统(实体围墙)、红外探测系统(非实体围墙)、视频监控系统。
4.2.2 装齐防护设施
电力设施及其保护区内安装、配齐警告(示)标志,线路交跨公路、航道弧垂点处设立限高警示标志;地埋电缆走廊上方设置警示标志,电缆隧(沟)道井盖采取防盗措施;线路跨越水域时,在线路下方设立“垂钓危险”之类的警示标志;架空电力线路杆塔采取防卸螺栓、防攀爬、防撞等措施。
4.2.3 应用技防新措施
采用输变电设备远程视频实时监控系统、外部机械侵入红外感应装置、铁塔防盗报警装置、配变防盗锁、低压在线防盗报警系统等新技术、新设备。
4.3.1 坚持宣传教育的广泛性
制订电力设施保护宣传工作计划,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落实分阶段、定时期,多内容、多载体,各种类型、形式多样的宣传方式,坚持宣传的广泛性。
4.3.2 注重宣传教育的针对性
针对不同对象,开展辖区内高臂泵车操作员电气知识专项培训,到大型施工现场进行专题宣讲,到城郊结合部开展电力设施保护电影专场放映,配合公检法机关进行电力设施案件集中公判等。
4.3.3 丰富宣传教育的多样性
利用电视、电台、报刊等媒体,采用广告、公交车、公交站、社区宣传窗、电影、动漫、黑板报、画册、展板等载体,开展电力设施保护法规制度、事故案例、电气常识、用电知识等内容的宣传。
4.3.4 坚持宣传教育的有效性
结合安全生产月、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安全大检查等安全管理常规例行工作进行,并根据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特点,开展宣传月、宣传周、清明防山火、春季防风筝、进社区、进学校等专题专项活动,突出宣传教育的有效性。
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是一项系统性综合工作,供电企业唯有紧紧依靠政府,积极主动,认真履行管理主体职责,采取有效管控措施,全面提升综合防控工作质量,才能保障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确保优质可靠供电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