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良炉
(十堰市道路运输管理局,湖北 十堰442000)
关于公交站点的命名问题,国内不少城市曾引起过较大的争论,其中尤以公交站名商业化问题最为突出。2007 年5 月27 日《海峡导报》报道:厦门市公交场站公司于5 月26 日正式宣布,厦门77 个公交站点5 月26 日起重新命名,商业化冠名的公交站点将在月底前退出历史舞台。取消公交站名商业化冠名后,不少市民反映,很多公交站名去商业化后市民更找不着北[1]。
厦门市公交站名去商业化只是全国各地公交站点命名问题的一个典型。笔者在百度中输入“公交站名商业化”后,百度找到相关结果约100 000 000个,可见外界对此问题的关注度之高。关于公交站点命名的讨论除了集中在“公交站名商业化”以外,还涉及公交站点名称与实际不符、公交站点名称随意更换等问题。这些问题不仅直接影响市民出行效率,也给公交行业管理带来负面影响。究其原因,是公交站点命名工作缺乏具体规则。
国内如北京、哈尔滨、西安、广州等公交发展水平较高的城市,出台了公交站点名称管理的相关文件,对公交站点的命名和更名等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保障了公交站点命名工作有序进行。如广州市交通委员会于2010 年8 月10 日印发《广州市公交站点名称管理办法》,对广州市公交站点名称管理的各方面问题进行了较为详细、全面的规定[2]。
若要结束公交站点名称管理混乱的局面,就要做到公交站点名称管理有规可依,最直接有效的办法就是制定公交站点命名规则。
公交站点命名,就是给公交站点取一个名字,以区分众多的公交站点。公交站点命最常用的做法是套用地名。但地名是否可以简单地摇身一变成为公交站名,这一问题值得探讨。
先看看地名指的是什么。《地名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地名”包括:自然地理实体名称,行政区划名称,居民地名称,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等名称。《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又将“地名”细化。公交站点名称显然不是“自然地理实体名称,行政区划名称,居民地名称”,而与“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等名称”较为接近,也就是说公交站点若使用“具有地名意义”的名称来命名,该公交站点名称就属于“地名”范畴了。
正是因为以上原因,把地名直接套用为公交站点名称的做法在生活中很常见。但这种做法是不科学也无法持续的。一方面,部分地名先天的模糊性与公交站点要求的指向性存在矛盾。另一方面,在公交线路少,公交站点也少的时候,这种做法还能满足实际需要;当公交线路增多,公交站点增多到一定程度,这种做法的弊端就会显现出来,如重名现象、站名指向模糊等。
因此,公交站点命名不能简单套用地名,必须建立能满足公交运营实际需要的规则。
公交站点命名的原则是公交站点命名工作方向上的指引,也是评价公交站点命名工作的指标。笔者认为,公交站点命名的原则至少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1)统一性。公交站点若使用具有地名意义的名称,应与当地地名统一。这既包括不同的公交线路停靠的同一个站点的名称应统一,而且公交车上的站名与公交站台上的站名应统一。
(2)稳定性。指公交站名在一定时期内应保持名称不变。在命名时要优先考虑相对稳定的因素作为站点名称的来源。
(3)唯一性。指一个名称只能对应一个或两个相对的公交站点。不能出现“一站多名”或“多站一名”的现象。
(4)指向性。指公交站名应该有其准确的指向作用,使人们根据公交站名能且只能联系到其相对应的一个位置。换言之,公交站名要“名副其实”。
(5)参与性。指公民有权参与并平等地进行公交站点命名、更名等活动。这实际是要求公交站点命名过程中要引入公众参与程序。
目前已有一些研究者对公交站点命名方式进行分类,如王金芳、靖生华在《武汉公交新站名语用考察》中将公交站点命名方式分为“以聚落命名、以自然命名、以文史命名、以政治命名、以经济命名”五种[3]。宋梦怀、蔡静在《武汉市公交站名考察分析》中又分为“以站点所在道路及周边环境命名、以当地标志性建筑物、大型公共场所、历史古迹、以风景名胜、文物古迹、自然保护区等命名”三大类[4]。从以上两篇论文的内容看,实际上大部分内容并不是对公交站点命名方式的分类,而是对地名命名方式的分类。
笔者认为,可以按公交站名与地名的关系将公交站点命名的方式分为两类,第一类是套用地名,第二类是公交专名。套用地名很好理解,地名即是公交站名,或者在地名后加上“站”。公交专名是指在地名基础上进行加工改造成,专门用作公交站点名称。第一类较为简单,第二类则包括多种加工方式,具体有以下几种。
(1)将原来的地名改造成“途经道路名+地名”。这种做法用以类似“坐标”的方式来快速锁定公交站点的位置,较为精确。如“大东门”是武汉市的一个地名,原来叫“大东门”的公交站点有多个,现在改造成“武珞路大东门”和“中山路大东门”,虽然都包含同一个地名,但公交站名却不会重复。
(2)将单一道路名改造成双道路名。针对用道路名作为公交站名而出现同名公交站点距离过远的情况,有些城市将单一道路名改造为“途经道路名+最近道路名”的形式。如山东省青岛市绍兴路靠近伊春路的公交站点的站名原是“伊春路站”,经常出现在伊春路上找“伊春路站”的情况,后改名为“绍兴路伊春路站”就避免了误会。
(3)将大的地名进行细化。可以在地名的基础上加上方位词“东南西北中”将地名进行细分。如上海路是湖北省十堰市投入使用不久的一条道路,由于该路上并没有足够多的地名来用作公交站名,于是便将该路上的两个站点根据其地理位置分别命名为“上海路中路”和“上海路东口”。
以上只是几种常见的对地名进行加工改造的方式,一般被加工改造后的地名作为公交站名就并不具有“地名意义”了。
《地名管理条例》规定:“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名称,其命名、更名由该专业部门负责承办,但应事先征得当地地名管理部门的同意。”根据此项规定,公交站点命名过程中若使用具有地名意义的名称,负责承办的部门,应事先征得当地地名管理部门的同意。大部制改革以后,城市公交的管理职能由城市建设部门划归交通运输部门,公交站点命名管理自然是交通运输部门的职责。
但是,很多城市公交站点的设置、命名、更名都由公交运营者一手包办。公交站点的命名过程基本上是内部操作,公交运营者命名完成后投入使用,公众对公交站名只有被动接受。从笔者搜集到的资料来看,大部分城市的公交站点命名还是较为随意,并没有严格的管理细则。有的城市甚至出现了楼盘尚未建起,其附近的公交站名已改为楼盘名称的情况。再者,公交站名并不完全是地名,公交站点的命名有其特殊性,需要有更为细致明确地规定对公交站点命名的相关工作加以规范。
这里所说的“公交站点命名商业化”是指政府将公交站点冠名权转让给他人或组织有偿使用。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人们逐渐意识到了公交站名也可以具有一定的商业价值,因而出现了某些个人或组织希望能以商业机构名称作为公交站点名称的商业需求[5]。不少城市将公交站点的“冠名权”公开拍卖。于是,在不少城市的公交线路中,出现了以楼盘、医院、企业等名称的公交站名。
但是对于以上问题,各地政府的态度并不一致。有学者认为:在不妨碍公众自由利用的条件下,政府以所有人的身份可以将这些设施的冠名权授予某些组织。这样,既可以增进政府的财政收益,又可以提高行使冠名权组织的知名度,同时亦不妨碍公众对这些公共设施的有效利用,从而兼顾了各方的利益,使公共设施的使用效益最大化[6]。但从媒体的大量报道来看,此举饱受社会诟病。笔者分析,其原因有二:一是商业化冠名违背了公交站点命名的一些基本原则,公众接受度不高;二是商业化冠名对公共利益造成了一定的损害,造成公众反感。
公交站名错位是指公交站名与实际地名不符。公交站名理应符合人们的认知习惯,但有一些公交站名与实际地名不相符,甚至相去甚远,误导乘客。造成这一问题的原因有以下两个方面。
(1)公交站点命名的先天不足。公交站点在命名或更名的时候违背了公交站点命名的原则。如武汉市友谊大道上的“钢都花园”改为“友谊大道绿景苑小区”,这一错位问题是绿景苑小区根本就不在友谊大道旁,而是在与该公交站点所在道路垂直的园林路上,距离所命名的站点有两站路的距离,约800m[7]。
(2)公交站名因其来源名称的变迁而出现的“名不副实”的问题。这其实是公交站名未能随其来源名称的变更而做变更。例如某公交站名是以某机构名为来源名称,该机构迁址或消失后,但公交站名长时间未做更新。
公交站名混乱主要是指“一站多名”和“多站一名”的现象。经过同一个公交站点的多条公交线路,若没有机构对各条线路站点的名称进行统一,就有可能出现“一站多名”和“多站一名”的现象。南海网记者曾在海口市从海秀路—龙昆南路—城西路一路调查发现,至少有五个站点出现“一站多名”,一些站点甚至出现了“一站三名”和“一站四名”的现象[8]。
从语言规范的角度来看,不少地方的公交站名存在以下一些问题。
(1)简称不统一。公交站名出于记忆的需要,使用简称的比率较高。简称是全称的临时替代,目的是将相对复杂的名称简短化,使其能够更方便的为人们所识记、应用等。如果简称没有起到这样积极的作用,反而让人们产生误解,这时就需要加以规范。简称不统一包括同一个全称有不同的简称和同类全称简称不一致两种情况。前者如,福州市金山公交总站的简称有金山公交站、金山公交总站、金山总站三种。后者如,“沈阳市朝鲜族第一中学”和“沈阳市朝鲜族第二中学”两个全称类似的学校,简称却不类似,分别被简称为“朝鲜一中”和“朝二中学”[9]。
(2)出现错别字。公交站名出现错别字的现象层不不穷,给市民出行造成误导。如上海市将“上海南站”错成“上海南海”,三亚市将“市城郊检察院”错成“市城效检察院”,湘潭市将“板摄路口”错成“板设路口”。
公交站点命名出现乱象,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无规可依。《地名管理条例》、《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规、规章的规定只是原则性的,对实际的公交站点命名来说可操作性不强。
笔者建议,城市交通运输部门应制定本城市公交站点名称管理细则。其主要解决城市公交站点名称管理的细节问题。包括命名(包括更名)的主管、承办单位、原则、程序、期限等。
公交站点商业化冠名不同于一般的民事交易行为,为保护公共利益免受损害,应对其进行规制。没有禁止公交站点商业化冠名或未对公交站点商业化冠名进行规定的城市,政府应当对公交站点商业化冠名进行规制,并遵循公共利益优先原则和公众参与原则。其重点是对公交站点商业化冠名程序的限制。
公交站点商业化冠名要切实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至少包括以下程序:制订、发布有偿冠名的方案,听取公众意见,实施拍卖许可,鉴定冠名合同,地名管理部门批准,转让冠名权获得收入公示等。
公交站点的命名不能由公交运营者随意操作,必须要有统一的命名主管、承办单位,在公交站点名称管理细则的指导下,对公交站点命名工作进行管理。在管理过程中要建立公众参与机制,保证人民群众的意见得到充分表达、合理诉求和合法利益得到充分体现,既能有效解决出现公交站名混乱的各种状况,也充分尊重公众的感受,从而提高了公交站名的认同接受程度,更能避免有偿冠名与公共利益的潜在冲突。
如重庆市交委制定了《重庆市主城区公交站名命名调整规范(试行)》,在开展主城区公交车站站名规范工作时,将站名调整方案通过腾讯·大渝网广泛征集社会各界及广大市民建议,最终在收集汇总各类建议意见后研究确定公交站名调整范围及名称[10]。
严格按照公交站点名称管理细则的程序对公交站点进行命名,能有效避免出现“一站多名”、“多站一名”、“名不副实”的情形。若出现以上不规范的情形,或是出现简称不一、错别字等语言硬伤,交通运输部门要及时启动公交站名调整程序,对不合乎规范的公交站名加以规范。
[1] 沈晓丽. 去商业化后该如何命名?[N]. 海峡导报,2007-05-27(A05).
[2]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公交站点名称管理办法》和《广州市公交站点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EB/OL].(2010-08-11)[2014-10-13]. http://www.gzjt.gov.cn/gzjt/web/Publish/PolicyInfo.aspx?id=1928.
[3] 王金芳,靖生华. 武汉公交新站名语用考察[C]// 邓正兵.人文论谭(第5 辑).武汉:武汉出版社,2013:26-35.
[4] 宋梦怀,蔡静.武汉市公交站名考察分析[J].华中师范大学研究生学报,2014,21(1):109-112.
[5] 周健,江寄鸥.略论道路冠名商业化中的法律问题[J].法商研究,1997(3):32-33.
[6] 欧阳君君.公共设施有偿冠名的依据与法律规制[J].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13,28(1):39.
[8] 赵仕芳.海口公交车站调查五:“一站多名”严重[EB/OL].(2014-09-11)[2014-10-13].http://www.hinews.cn/news/system/2009/05/21/010483509.shtml.
[9] 周倩.沈阳公交车站名称的社会语言学研究[D].沈阳:沈阳师范大学,2012.
[10] 重庆市交委,重庆市公交集团,腾讯·大渝网.公交站名我来定[EB/OL].(2014-09-11)[2014-10-13].http://cq.qq.com/zt2011/gjz/.