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 峦 ,李崇光 ,谭 果
(1.华中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湖北武汉430070;2.湖南农业大学经济学院,湖南长沙410128;3.长沙市第二十六中学,湖南长沙410014)
农产品和食品的质量安全始终是关系国计民生的大事,经过多年来不懈的努力,我国农食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不断获得提高。据检测数据显示,2013年上半年,蔬菜、畜产品、水产品例行监测合格率达95.9%、99.7%、94.2%,总体保持稳定。但是,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消费者对安全优质食品的追求欲望越来越强烈,而频频曝光的如毒生姜、镉大米、产品掺假、有毒有害物质添加等各种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仍困扰着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信任。安全的农产品是生产出来的,与外部的监管相比,保障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最重要的还是要激励生产者生产安全优质农产品的意愿。依据尼尔森对产品质量属性的分类,任何产品都具有搜寻属性、经验属性和信任属性三种质量特征。搜寻属性在购买前能完全评估;经验属性只有在购买和消费后才能评估;而信任属性甚至在消费后仍难以评估,是隐性的“过程属性”。农产品的安全性质量特征主要表现在信任属性之中,如产品是否是以环境友好的方式生产,有毒有害物质残留、重金属是否超标等,消费者从最终产品本身难以判断。安全性质量特征的隐匿性及生产者和消费者的信息不对称容易导致农产品市场的“柠檬”特征,促使低质量的产品驱除高质量的产品,而市场交易优质不优价的结果也阻碍了生产者生产安全优质农产品的积极性。
众多研究文献表明,选择以农产品供应链交易治理结构为突破口,将农产品供求双方的交易关系由离散的市场大数交易转变为有限交易对象的小数交易,使市场交易中的交易伙伴无身份特征改变为有明确的身份特征,在合作的基础上建立起农产品供应链内部质量标准体系和有效的维护质量声誉的质量监管体系,有助于形成消费者信任的产品质量表达信号,帮助双方从合作中获得质量溢价,使高质量的农产品实现优质优价,从而打破农产品市场的“柠檬”特征,促进农产品市场整体质量的提高。因此,从农产品供应链交易治理视角探讨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对策,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1937年,著名的经济学家科斯在发表的《论企业的性质》一文中,提出了企业实质是市场的替代的精辟论点,构建了有别于新古典经济学假设前提的交易成本理论。在科斯的基础上,威廉姆森进一步发现,现实中更多的是准企业或准市场交易现象,为此,他改变了科斯“除市场即企业”的观点,提出了市场、科层和中间组织(即准市场组织或准科层组织)三种规制交易的组织形式,建立了中间组织理论。在农产品供应链中,大量的农产品生产者与加工企业、批发商、零售商等上下游主体脱离了离散的市场交易,建立起的以正式的契约或隐性的关系,甚至以产权为纽带的相对稳定的交易关系即可视为中间或混合形式的组织模式。中间性组织并不是一种单一组织形式,根据主体间关系的疏密程度可分为多种模式,且各模式间相互关联,联结起来可形成一个纵向协调的连续体。众多学者围绕连续体的构成进行了广泛的讨论,如H·克里斯托弗·彼得森(H.Christopher Peterson)等2001年提出,介于市场和纵向一体化间的纵向协调关系类型包括专门合同、以关系为基础的联盟和以产权为基础的联盟三种模式[1];艾曼纽·雷诺(EmmanuelRaynaud)等2005年依据威廉姆森的观点设计了更为细致的分类,分别是:与非资格伙伴的关系型治理、与有资格伙伴的关系型治理、正式(书面)的合约和以产权为基础的合作[2];泽维尔(XavierGellynck)2009年在其基础上增加了以关系为基础的联盟合作[3]。综合众多学者的观点,排除现货市场和完全纵向一体化两种极端情况,本文将中间形式的农产品供应链组织模式划分为与非资格伙伴的关系型治理、与有资格伙伴的关系型治理、正式的合同治理、关系型战略联盟和产权型战略联盟五种模式,具体如下图所示(图1)。从左至右来看,治理结构视角下农产品供应链组织模式具有从关系疏远向关系紧密发展,从隐性的关系默认向正式的合同契约改进,从短期的低层次的业务合作向长期高层次的战略合作延伸的特点。
图1 农产品供应链组织中间模式的构成
不同供应链组织模式中,农产品生产者和购买方的关系特征不同,这决定了双方选择的产品质量保障机制具有差异,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程度的结果也不一样。
(1)非资格伙伴间的关系型治理模式。非资格伙伴间建立的关系治理是一种准市场治理的组织模式。交易双方是建立在声誉或更一般性的社会关系的基础上的重复交易关系,对产品及交易双方没有具体的标准约束(如经营规模,产品资格认证等)。这种模式中,交易双方均为个体或小规模的组织,实力较弱,没有为保障产品质量投入专用性资产,没有质量信号来标识产品的信任属性。专业农户(+经纪人/合作社)+批发商或中小农产品加工企业是这种模式的典型代表,批发商或加工企业仅重视产品的外显性搜寻质量特征,对产地的环境、生产过程以及储运等都没有具体的标准要求或建立规范的质量标准体系监管。总的来看,这种模式由于交易伙伴相对稳定,能在一定程度上追溯产品质量的源头,来自双方人际关系的信任、社会声誉和经营经验等非正式机制也能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产品的质量安全,但其对产品质量安全的保障力度还是较弱。
(2)有资格的伙伴间关系型治理模式。这种模式的突出特点是交易的伙伴不是任意的,是经过挑选的合格的交易对象,一般以有机食品、绿色食品、HACCP、ISO质量标准体系等质量标签认证为挑选标准,合作伙伴数量相对较少,双方之间没有正规的书面约定产品标准要求及合作承诺。这也是一种关系契约模式,但通过对交易伙伴资格的限定建立了明确的产品质量标准,双方默认下的较稳定合作关系为农产品质量管理提供了较好的组织支撑。有较好市场声誉和资格的农产品加工企业、批发商或零售商与获得各种质量认证的生产基地、专业合作社等建立的较稳定的产品销售关系是这种模式的代表。在这种模式中,购买方没有建立正式的合同约定来规避可能带来的产品质量风险,主要通过信任、沟通、互惠、声誉等非正式机制鼓励生产者实现质量标准的自我执行。同时,公共或第三方的质量标准体系及其相应的监管机制在这一模式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3)正式的书面合同关系。以正式的书面合同为基础的农产品供应链组织模式是指交易双方间有一套法律强制执行的承诺,它规定每一方应承担的全部或部分的义务,生产方依据正式的合同提供合格的产品,并获得稳定的收益回报。主要表现为“公司+种养专业大户(专业合作社)”、以正式合同联结的农产品订单生产和销售或出口等。在这种模式中,双方身份确定,交易属于小数交易,合同约定产品的质量标准,双方按合同行事。但仅仅依靠合同约定对产品质量的控制是有限的,而因质量问题带来的事后惩罚对双方都不利,因此,在合同的基础上建立有利于双方共赢的关系治理机制是保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效途径。国内的温氏养鸡集团“公司+农户”的组织模式及运行机制就是较为成功的案例。集团借助正式的委托代理合同、现代信息技术、通畅的信息沟通机制和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形成了全面的产品质量管理机制,通过《委托养殖合同》对农户的生产行为进行规范化管理,同时借助ERP管理系统,监控农户的生产情况;通过养护管理员监督,建立了完整的产品质量追溯体系;通过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激励农户按照标准化要求生产、提供质量安全产品[4]。可见,在正式的合同关系模式中,要发挥合同对农产品质量的保障功能,应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使下游的农产品供应链主体全面参与到农产品的上游生产过程中,通过双方间的无缝沟通与充分的信息共享带来行动的协同,解决农产品质量的信任属性特征信息不对称的矛盾,才能有力地保障产品质量安全。
(4)以关系为基础的战略合作型组织。以关系为基础的战略联盟是建立在关系基础上的战略合作伙伴,双方之间有书面的战略协议,保持对对方的承诺,为获得关系租金而共同努力。该模式中上游主体应是大规模的集约化农场、有较大影响力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下游主体也是有实力较强的加工企业或大型中批发商、零售商。与小规模的企业或生产组织相比,双方独立控制产品质量的能力更强,质量监管体系也更完善,可以应用现代管理技术很好的实现农产品质量的源头追溯和生产环节的监控。更重要的是,战略联盟关系使双方投入更多的无形的或有形的专用性资产,共同致力于产品品质特征的改进,向市场供给更多高质量的产品,努力使双方的关系租金体现为质量溢价,这种战略合作能促进农产品市场整体质量的提高。
(5)以产权为基础的战略合作型组织。以产权为基础的战略联盟是指供应链上的生产者组织向下游延伸或加工企业等向上游延伸,通过股权渗透,向前向一体化或后向一体化发展。在这种模式中,产权的结合将各方的利益更紧密地捆绑在一起,一方面,供应链组织对产品质量的控制接近企业内部的权威管理,主要通过计划、组织和控制的管理职能来实现,信息传递快速,决策具有高度一致性;另一方面,通过产权收益分配获得下游加工、流通增值的收益也成为上游生产者提供高质量产品的强大内在动力,同时,追求供应链租金目标激励双方共同谋划未来远景发展战略和共同行动,有助于农产品质量的长期稳定和提高。
上世纪90年代初“农业产业化”的概念提出后,“公司+农户”的供应链组织模式进入了人们的视野。20余年来,伴随着农业产业化水平的不断提高,我国农产品供应链组织也得到了快速的发展,主要表现为:
(1)参与主体数量和规模不断扩大。供应链合作是建立在专业化分工、规模化生产的基础之上的,参与主体实力如何,对供应链组织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影响。改革开放以来,在长期的支农、惠农政策支持和引导下,我国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组织和种养大户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得到了快速的发展。到2011年底,全国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已有11万家,其中国家级重点龙头企业1253家,占全国各类龙头企业总数的1%左右;全国经营耕地面积在50亩以上的种植大户达到276万户,其中“100亩以上”的近80万户;到2012年底,全国家庭农场数量达87.7万个,经营耕地面积占全国承包耕地面积的13.4%;全国登记注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已达68.9万家,入社农户占全国农户总数的21.6%[5]。这些较高专业化、规模化水平的经营主体是农产品供应链组织构成的重要部分,其力量的不断扩大有助于促进供应链组织的发育和实力提升。
(2)合作模式从松散逐渐向紧密趋势发展。农业产业化发展早期,我国的农产品供应链组织模式大多表现为公司与农户的直接合同约定收购,由于农户数量较多,合同监管成本较高,而违约成本较低,合同对双方的约束力较低。从治理结构来看,这种供应链组织实质还停留在非资格伙伴关系型治理模式阶段,虽然有书面合同,但法律效力较弱,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正式合同关系。随着我国农业产业化程度不断提高,部分龙头企业做大做强后,对产品原料保障需要越来越强烈,规模较大的专业种养大户、生产者合作社也更重视产品销路的稳定性,这为双方合作的深化带来了契机,促进合作模式从过去的松散向紧密发展。如乳制品行业领导企业内蒙古伊利集团与农户的关系发展经历了以奶站为中介向散养农户合同收购鲜奶、“公司+奶站+集中饲养户”的牧场园区合作模式和紧密的股份合作下的“奶联社”模式三个阶段[6]。通过供应链关系的改进,伊利集团最终将企业、养殖户、奶站经营者纳入了统一的供应链内部,结成了紧密的战略合作伙伴。
(3)组织发展促进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提高。这主要表现为获得各种质量认证的农产品经营主体数量的增长。这些主体大多选择与大型的连锁超市、专业商店建立直接销售关系,或与许多农产品加工企业合作成为其生产基地,这种有资格伙伴间的关系治理或合同治理供应链组织模式推动了优质农产品的发展,也促进了农产品市场整体质量水平的提升。以绿色食品为例,1990至2011年,我国绿色食品产品数量平均每年以20%的速度增长,到2012年,全国绿色食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总数达到6862个,产品总数达到17125个;全国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达573个,种植面积913.33万hm2,总产量8041万t,基地对接企业达1607家,带动了农户达1995万户,绿色食品产量已约占全国同类产品总量的5%[7]。
(1)小规模农产品生产者加入供应链组织困难。我国农产品生产者数量多,经营规模小仍然是不容忽视的现实国情。目前,批发市场仍我国是农产品流通的主渠道,每年经由批发市场实现的农产品的交易额为3万多亿元,约占农产品流通总量的80%。这一数据反过来也说明,可能仅占总价值20%左右的农产品是通过正式合同形式实现销售的。批发市场上的农产品供求双方多为市场治理,即算建立了较稳定的关系,也主要表现为非资格伙伴间的合作,是接近市场治理的低层次供应链组织模式。因此,目前真正加入供应链组织,实现纵向合作的农户的数量还只是少部分,大多数农户尤其是经营规模较小的农户是被排除在具有真正合作意义的供应链组织之外的。
(2)组织的整体发展水平较低。虽然我国的农产品供应链组织呈现从松散向紧密合作趋势发展,但是与发达国家相比差距还是比较大。早在十九世纪后期,欧洲的农产品生产者就联合起来建立了各种生产者合作组织,目前生产者合作组织仍是农业产业领域重要的经营主体;20世纪80年代以来,发达国家农业领域的纵向合作已朝纵深方向发展,一方面,正式的合同逐年增加,关系趋于稳定。如美国,2005年合同制农场在农业总产值的比例达40.7%,合同收购占家禽和蛋类产值的90%以上,占养猪产值的76%,占奶类产值的近60%[8]。另一方面,供应链组织形式不断创新。如在荷兰,一些新的生产者团体,专注某一农产品细分市场,寻找产品差异化和新价值创造,与下游主体通过合同、特许生产、战略联盟、合资、完全一体化等构建新的供应链组织形态。而我国农业市场化发展历史还不长,农业生产者组织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正处于成长起步阶段,大多数经营能力还不强,供应链的合作水平还待进一步提升。
(3)组织的治理机制还不健全。供应链组织是由相互独立的主体组成的,建立有效的治理机制来克服各方的机会主义和提高各方共同努力程度是供应链合作成功的保障。从成功经验来看,农产品供应链组织的有效治理应是正式机制与非正式机制的结合。正式的治理机制包括正式的合同、先进的信息技术和信息分享机制,以及共同决策机制等,正式的治理机制有助于明确产品质量标准,对产品生产和流通过程实现有效监管,掌握各种适时数据,促进各主体间行动的协调等。非正式的治理机制有相互信任、承诺和非正式的沟通与交流等,其中信任是最重要的非正式治理机制,它鼓励合作,追求长期利益,有助于避免机会主义行为。总的来看,我国农产品供应链组织的治理机制还不健全,如大多数核心企业的信息化管理水平还比较低,应用ERP等先进管理技术实现供应链全程管理的企业较少,许多企业更重视与下游渠道的关系,和上游生产者缺乏沟通和交流,因缺乏信任而造成的机会主义行为和各方行动不协调的情况也时有发生。
一方面,政府要加强促进农产品供应链组织发展的公共服务。如通过政策激励进一步扩大供应链参与主体的规模,开展各种形式的供应链合作的培训,提高参与主体的协作能力;加大对高质量农产品生产的补贴力度,培育差异化的优质农产品供应链;建立重要农产品的行业性供应链管理核心机构,支持重点行业供应链组织发展。另一方面,各种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发生和曝光,降低了消费者对企业的信任度,也使优质农产品供应链的合作主体受损,因此,政府要对农产品供应链各环节质量进行严格监管,形成有序竞争的市场秩序,为农产品供应链组织发展提供良好的市场环境保障[9]。
核心企业在供应链的合作中是产品质量的重要的监管者,也可能是产品质量标准的制定者和质量信号的发布者,是农产品供应链合作中的产品质量管理的领导者和实施者。实践证明,许多大型农产品加工企业、连锁经营超市等供应链核心企业在供应链范围的产品质量监管中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因此,应积极培育实力较强的农产品加工企业、渠道中间商成为产品质量控制的领导者,树立它们的社会责任,发挥他们在农产品供应链组织中的核心作用,链接上游的专业大户、专业经纪人、专业合作社,将新的技术和知识、现代管理知识以及现代经营知识与上游的供应商分享,建立完善的农产品供应链质量监管体系,推进农产品整体质量水平的提高。
在农产品供应链的组织治理中,正式的合同、信息技术、信息分享机制和共同决策机制是正式的治理机制。但是,如果农产品供应链中的主体间仅有签订的合同相连,仅通过信息技术技术和正式的信息分享机制了解对方的情况,对对方没有建立基于信用和情感的信任,当双方都从自身利益出发选择行动时,农产品供应链组织容易破裂。而有了信任作为前置条件,从互惠互利的角度建立双方的联系,更有利于维持关系的持久和稳定。除了信任,非正式的沟通与交流,关系性资产投入都在农产品供应链组织治理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因此,应鼓励农产品供应链上下游合作者加强沟通与交流,建立透明高效的信息传递机制与良好的关系互动,帮助供应链参与者了解对链的其他参与者的期望和需求的变化并做出反应,通过与供应链伙伴的信息分享,沟通交流和信任合作,提高链参与者的共同努力程度,稳定农产品质量。
从对不同农产品供应链组织模式下的产品质量管理机制比较来看,以关系任为基础的战略联盟和以产权为基础的战略联盟对产品质量的管理建立在双方战略合作的基础上,合作双方都是实力较强的主体,对农产品质量管理的专用性资产投入的能力强,双方都从长远利益出发,不仅重视当前产品质量的维持与保障,还为从质量溢价获得关系租金而共同努力提高产品质量标准,开发高质量的新产品等,这都有利于产品质量的长期稳定。而以业务合作为主的供应链组织模式,由于合作双方实力有限,对产品质量管理的投入也不足。因此,要大力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产品加工企业、流通渠道企业等农产品供应链上的核心企业做大做强,推进农产品供应链合作由低层次的业务合作向高层次的战略合作发展,实现我国农产品质量稳定的可持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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