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联网企业资金困境及解决途径分析

2014-04-16 02:19燕思嘉曲家兴朱隽爽
中国科技纵横 2014年2期
关键词:联网融资企业

燕思嘉 曲家兴 朱隽爽

(黑龙江省物联网中心,黑龙江哈尔滨 150090)

物联网企业资金困境及解决途径分析

燕思嘉 曲家兴 朱隽爽

(黑龙江省物联网中心,黑龙江哈尔滨 150090)

自2010年以来,我国物联网产业发展迅猛,物联网产业的发展已对我国经济发展产生了极大的影响。但当前物联网企业仍然面临着资本融资不足、债务融资困难、投融资分配不均等诸多困境。如何有效的将国内资本市场与物联网产业进行对接,如何运用市场化机制吸引、集聚社会资金参与物联网发展,已成为我国物联网产业、物联网企业发展面临的关键问题。

物联网融资资本市场

2011年我国物联网企业获得战略投资的企业仅有3家,融资额为7.8亿元,仅占我国战略性新兴产业总投资额的7.3%;上市企业29家,其中上交所主板上市1家,香港主板3家,深圳中小板9家,深圳创业板16家,涉及金额151亿元,仅占我国战略性新兴产业上市融资金额的7.6%。作为世界信息产业第三次浪潮的代表,与传统产业相比,发展物联网产业需要大量、可持续的资金投入,而2011年,我国物联网投融资涉及金额仅为233.59亿元[1],只占产业总体规模的8.9%。具体来看,我国物联网企业投融资存在以下几个方面问题:

1 股权融资制度缺陷

目前我国证券市场对企业直接融资设有诸多门槛,如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5000万元、营业3年以上,最近3年连续盈利等。这些硬性条件是现阶段我国物联网等高新技术中小企业很难达到的,甚至无法达到中小板上市要求,这一缺乏合理梯度的证券市场延缓了我国资本与科技相结合的时间,极大制约了物联网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此外,目前我国物联网相关应用暂由政府推动,尚未渗透到民用领域,故市场需求尚未出现爆炸式增长,因而即便上市企业其业绩也颇为平淡,致使资本市场容易忽视物联网企业所拥有的独特价值,而限制了资本市场降低对物联网企业上市标准的积极性。

相比之下,国际上许多国家开辟了本国资本市场体系中的“二板市场”及一些地方性证交所,形成了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体系,为物联网企业的证券融资提供了广阔空间。如美国的资本市场就包括全国性证券交易所、地方性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场外市场、大机构与投资者直接交易市场、纳斯达克全国市场、纳斯达克小型市场、小额股票挂牌市场以及粉红单市场等八个层次。其中,后三种市场是专门为物联网等高新技术企业及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有效缓解了物联网企业的资金缺口。

我国虽然于2009年10月也开通了为中小高科技企业提供融资的创业板平台,但上市企业过高的发行市盈率压缩了创业板投资价值空间,一旦上市公司高管或者股东在高危减持套现,然后转移核心资产,势必会使投资者损失惨重,引起市场恐慌。因此,首先建议我国创业板应根据我国国情和创业板实际情况,修正相应规章制度,对上市企业定期报告的内容做出详细规定,便于投资者更加掌握上市企业状况,让投资者在信息充分披露的情况下学会承担风险;第二,高度重视证券市场对物联网企业发展的支持作用,特别是二板市场对创新型中小企业的融资作用,并出台合理的主板市场与二板市场间的衔接制度,为物联网企业的上市提供必要的平台;第三,稳妥地进行金融创新,建立全方位、多层次的综合资本市场。

2 债权融资发展迟缓

2.1 债券融资

我国的债券市场发展滞后,截止2012年12月25日,沪深两市总市值达22.44万亿元,而企业债券市场总值偏低,截止2012年12月28日,累计发行规模只有6430.31亿元。从国际市场来看,在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中,企业更加青睐于在资本市场上发行债券。如2012年美国股票市值约为17万亿美元,而整个企业债券市场容量接近12万亿美元。公司债券成为美国证券市场上占据主导地位的融资工具。

相比之下,目前我国的债券仍以国债和政府机构债券为主,虽然企业债券市场已建立,但债券市场对中小企业存在着诸多的限制。如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6000万元人民币,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需足以支付企业债券一年的利息等。这些条件对于规模和资金相对较弱的物联网企业来说,无疑是不可逾越的政策性障碍。

鉴于我国债券市场中鲜有物联网企业的身影,首先,我国应继续深化利率市场化。利率的完全市场化必将为我国债券市场提供外部约束条件,充分贯彻“谁投资、谁决策、谁受益、谁承担”的原则,不断完善投资激励机制,免受各级政府干涉将为我国各类企业提供公平竞投融资机会。

第二,创建物联网企业集合债券。鉴于当前物联网企业受到信用、规模等约束,单个企业难以获得较高的信用评级,不能在债券市场直接发行债券进行融资[2]。物联网企业应合理运用信用增级原理,将若干个同一产业链的物联网企业各自作为债券发行主体,确定债券发行额度,并使用统一的债券名称,从而有效降低单个企业的融资成本、发行费用及债券发行难度。

2.2 信贷融资

我国信贷市场是从计划经济的财政主导型向市场主导型转变过来的,对于多数民营企业来讲,信贷市场是提供所需资金的主要来源,但从目前国内的间接融资状况来看,大部分金融机构存在“惜贷”现象,中小民营企业尤其是高新技术企业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的难度大,比例小。

造成此种现象的原因主要有两条,第一,银企信息不对称。多数创业者对物联网技术成果及其市场价值了解充分,但过分关注赢利价值的同时往往会忽略技术成果背后的缺陷及其产业化风险。相反,投资者不仅关注物联网的技术前景和发展空间,更注重该项目进入产业化后潜在的风险和不确定性。因此在信息不对称和信用缺失的情况下,商业银行往往选择抵押品相对较多、信息公开化程度较高的大型企业,以减少信用风险和呆坏账率等情况的出现。第二,物联网企业治理结构缺陷。我国的物联网企业大多是从2010年以后成立的,平均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以下,而我国评估机构、公证机构等融资中介机构的收费偏高,因此物联网企业不愿为规范会计报表而增加成本,故普遍存在财会制度不规范,没有合格的财务报表这类问题,致使商业银行难以通过财务报表来判断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风险。另外,由于当前我国物联网产业应用大多集中在政府部门,在民用领域并未出现爆炸性需求,物联网企业面临的客户资源十分有限,致使商业银行多数处于观望阶段。

为了能够有效解决我国物联网企业的信贷融资问题,首先,政府应重点培育地方中小银行和中小金融机构。目前,我国中小银行不仅数量严重不足,而且面临进一步发展的诸多障碍。近年来,我国国有银行在集约化经营过程中,不同程度地减少了县以下分支机构,或收回了县以下分支机构的贷款权,而农村信用社虽然数量众多,但大多处于亏损经营状态,无力满足县域经济中广大物联网企业的金融服务需求。因此,培育民营金融机构需要政府的介入,在政策上给予中小银行真正的市场地位,允许其跨地区经营,赋予其兼并、收购其他地区中小金融机构,允许外资对其参股,同时为中小银行建立相应的开放程度、设立模式、进入退出等机制,并在实践中,逐步完善监管规则和监督体系,规范中小金融中介,使其合理有序发展。

第二,完善诚信体系和信用担保体系,有效解决物联网企业信用水平低的问题。完善的诚信体系和信用担保体系,既是高新技术成功实现产业化的重要前提,也是有效防止高新技术产业化融资风险的制度基础。需着力建立多种所有制共存的信用担保机构,建立以政府为主体的信用担保体系,由各级政府出资,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独立担保机构,实行市场化运作,接受政府监督;需着力完善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的征信体系,建立信用保证制度,加强信用管理,实现信息公开,满足社会对信息共享的诉求,最大限度解决当前较为严重的信息不对称问题;需着力建立担保机构风险补偿机制,担保机构应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根据业务的进展,按比例逐步提取准备金,用于冲抵代偿指出和弥补呆账、坏账损失。

第三,我国物联网企业应针对自身财务制度不健全、财务报告真实性与准确性较低等现状进行治理。建议物联网企业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1)鉴于物联网产业链条长,市场开拓存在一定风险,建议考虑聘请专家加入董事会,充实董事会成员的专业知识结构及管理知识;(2)通过咨询管理公司为自己量身定做一套切实可行、行之有效的管理系统,提高自身的经营管理水平;(3)将企业管理模式向多元化、社会化发展,改变家族式管理,吸收现代企业制度和管理制度的要素。

3 政策性融资不足

3.1 政策性金融体系

在当前国际众多国家将物联网产业作为国家战略的大背景下,虽然我国政府出台了《物联网“十二五”发展规划》、《关于推进物联网有序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等一系列扶持物联网企业的政策,为物联网企业的生存与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条件,而且财政部也颁发了《中小企业融资担保风险管理暂行办法》。但与法制化程度较高的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关于物联网企业融资方面的法制建设还远未完成。单以日本为例,日本是扶持物联网中小企业政策最为典型的国家,也是为物联网企业提供金融政策最多的国家。围绕其中小企业基本法,形成了为物联网企业融资的六个系列法。详细、丰富的立法保证了日本物联网企业获得融资,这一点尤为值得我们借鉴和吸收。

建议我国政府设立支持物联网企业发展的政策性金融体系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1)从现有政策性银行派生出面向物联网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的贷款部门,并通过立法强制,保证政策性金融机构对物联网企业的融资比例;(2)设立政策性物联网企业银行,允许地方财政发债或担保发债,解决地方政策性银行的资金来源;(3)积极制定优化物联网企业的融资环境和有关政策法规,为物联网企业发放优惠贷款、贴息贷款等政策性贷款[3];(4)积极推行政府优先采购,培育内需市场,批量采购物联网企业在技术研发过程中形成的标准化或规模化产品。

3.2 资金政策

虽然我国政府已有国家工信部物联网发展专项、国家发改委物联网发展专项、高技术产业化专项、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等一系列扶持物联网企业的资金政策,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我国物联网基础产业的发展[4]。但扶持的企业数量有限,且额度基本上在200万元以下,难以满足物联网企业的资金需求。同时,作为政策制定者和投资主体,政府距离市场较远,难以对所投资企业进行有限监管,容易与企业产生委托代理问题,致使政府投入无法发挥最大效用,既降低了政府投资的积极性,又加大了物联网企业获得政府投资的难度,极大限制了我国物联网产业的发展。

为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放大效应,增加物联网企业创业资本的供给,克服单纯通过市场配置创业投资资本的市场失灵问题。我国政府应在大力发展专项定位基金的同时积极培育物联网产业引导基金,通过产业引导基金吸取转化资本市场过剩的流动性,使其投资到物联网产业实体经济中,既可解决物联网企业获得与其生产能力不相匹配融资问题,也可解决我国前期施行货币扩张政策而导致的市场流动性过剩问题。

4 结语

综上所述,造成当前我国物联网企业融资困境的问题中既有制度性的原因,也有企业自身原因。因此,一方面,政府要加大对物联网示范应用项目的投入,提升我国物联网企业的研发积极性;另一方面,政府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来引导金融机构支持物联网企业发展,建立科学的物联网企业信用评级机构和信用担保机构;同时,我国物联网企业要形成诚信的良好意识,努力致力于开发高科技产品,提升品牌形象。笔者相信,在政府、银行、企业的共同努力下,物联网企业融资难的困境自然会得到扭转,我国物联网产业自然会得到健康的发展。

[1]刘伟.运用市场化机制集聚社会资金促进物联网产业发展.中国物联网发展报告(2012-2013),2013年1月第1版.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3:2-2.

[2]中国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研究院.战略性新兴产业融资渠道与选择.中国战略性新兴产业投融资与并购战略,2012年9月第1版.北京:电子工业出版社,2012:27-28.

[3]林平忠.民营企业融资策略与案例,2011年1月第1版.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11:55-56.

[4]中国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研究院.2011中国物联网产业发展指南,2011年12月第1版.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11:8-8.

燕思嘉,1982年生,男,本科学历,工程师,黑龙江省物联网中心产业促进部主任。研究方向:物联网产业促进、物联网公共服务体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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