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曙光
(南通市顺捷工程建设咨询公司, 江苏 南通 226001)
自 2004 年 2 月 1 日起开始实施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明确界定了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在建设工程中的安全生产的责任。其中对监理单位的责任在第十四条中明确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随着《条例》的出台,监理单位在建设工程中所要承担的安全责任已得到了法制化和规范化。项目监理部的工作内容已在过去“三控制、两管理、一协调”的基础上增加了对生产安全的监督和管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监理人员来说,工程安全监理已是一项不容置疑的工作,正确认识“安全监理责任”是当前监理工作中不可忽视的任务。
《条例》是我国第一部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行政法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订的。《条例》强调“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对建设工程中安全生产的制度化、规范化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监理单位作为建设工程中的一方主体,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承担什么样的安全责任?如何监督工程的安全生产?都是监理工程师当前要搞清的问题。《条例》明确了监理在建设工程中安全生产的责任。因此,监理人员在监理工作中除了受业主的委托对工程质量、进度、投资进行管理外,还要对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安全管理工作是消除安全隐患,提高生产效率以达到预期控制目标的有效措施。但需要明确的是,监理人员的安全管理是一种间接和补充的监督管理,主要责任是事先预控管理和事中监督管理,它不能替代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监理人员在安全监督管理中有必要建立一整套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施工组织设计审查制度;三类人员(单位法人、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考核制度;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认证制度;施工机械安装验收制度;专项施工方案审核制度;安全防护设施验收制度;日常安全检查制度等。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监理不仅要检查这些制度的落实情况,还要监督施工单位对已发现的安全隐患进行整改;对拒不整改的,以书面形式上报建设单位和行政主管部门。
建设工程中可以引起安全事故的隐患很多,监理在工作中不可能从审查施工方案到检查施工人员安全帽都面面俱到。我们可以把工程安全隐患分为四大类,从而清楚地分析出监理在工程安全管理工作中应该如何去做。
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安全隐患主要集中在危险源较大工程,比如模板支撑系统、建筑外脚手架、深基坑护壁、重型构件的吊装、拆除爆破工程等。这类事故的主要原因是施工单位未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或未能严格按照专家审定的专项施工方案去实施。要消除此类安全隐患,监理人员必须认真审核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要求专项施工方案必须经过专家论证;施工中严格检查专项施工措施是否落实到位,没有按照审定的施工方案施工的坚决要求其整改;施工完后必须经过验收方可投入使用。监理人员必须根据监理规划中的安全管理制度,及时检查各项制度的落实情况,坚决将安全隐患消除在萌芽之中。我们可以看到,这类安全隐患不仅涉及到相关施工单位的责任,监理也在此类安全管理中负有重要的责任。因为这类安全隐患直接影响到工程的质量、进度和投资这些监理控制的主要工作目标的实现。
工程主体结构的安全隐患往往是由设计缺陷所引起的,属于间接隐患。例如我们在某高层框架办公楼的监理过程中,发现屋面板上 4 根高达 10 m 的装饰砖柱已砌筑到 1 m 高(每根总约 40 t 重),其中有 2 根柱子自身的荷载全部作用在屋面框架梁板上,施工时梁板下支撑系统还未拆除。如果图纸会审时监理方、施工方都没发现这个问题,按图进行支撑系统的拆除施工时,必将导致屋面梁板的断裂而引发重大安全事故和质量事故,后果不堪设想。结构受力体系设计的缺陷是这类安全隐患的主要原因,隐患的主要责任方是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也会承担相应连带责任的。要消除这类隐患,必须规范施工图的审图程序,认真熟悉图纸,完善图纸会审制度,尽可能在施工前发现问题、消除隐患。
这类安全隐患往往不被施工管理人员所重视。但是事故一旦发生,其危害有时相当严重,不仅仅是经济的损失,还会造成施工人员人身的群体伤害。比如火灾、食物中毒、传染病、中暑等都属于这类隐患。这类隐患中最易发生、危害也最大的是火灾。消除这类隐患的主要措施是:要求施工单位必须编制临时用电方案并加强施工用电和防火意识;按设计要求使用阻燃保温材料,规范堆放易燃材料;重视施工场所消防设备的安装和正确使用;规范办公和生活设施的搭设,加强集体食堂卫生检查和现场卫生防疫工作。预防这类隐患主要依靠施工单位项目机构自建的安全制度和管理来实现。监理在此起到的是一种间接和补充的监督管理作用。通过检查和巡查,主动发现安全隐患,及时通知施工单位整改;主动促督施工单位编制必备的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预防突发事件。
这类安全隐患也是工程建设中发生率较高的,比如高空坠落、触电身亡、物体打击、机械伤害等都属于这类隐患。消除这类隐患的主要措施是:完善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提高施工人员自我保护的安全意识;督促检查施工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记好安全日志;在施工过程中督促检查各项设施和制度落实情况。监理人员在平时的巡视检查中如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施工单位进行整改,起到积极监督和提醒的作用。
《条例》明确了监理在建设工程中安全生产的责任,同时也对监理人员的技术和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监理在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点是对第一、第二类安全隐患的监控,因此在安全管理的工作中要抓住这类主要矛盾,积极消除安全隐患;对第三、第四类安全隐患则应积极协助施工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制,依靠施工单位自身的管理将各项安全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要搞好安全生产的管理,就必须掌握安全管理的相关知识和必要的专业知识。比如相关的安全法律法规、各类工程安全技术措施、各类机械的安全操作规程等。在审查专项施工方案时必须掌握必要的专业知识,如对脚手架方案、模板支撑方案、井点降水方案、深基坑支护方案等专业施工方案要有系统的认识,并熟悉计算方法。要不断学习新的施工技术和新材料的运用技术,扩大知识面,适应安全管理的需要。
监理单位必须设立安全管理职能部门,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确定危险源,不定期地到施工现场检查安全工作的落实情况。工程监理部在实际工作中不可能将工作分得很细,往往是一人兼做许多工作,但必须将各项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到人,让每个监理人员都有安全监理的防范意识。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必须明确各专业工程师的安全管理责任。比如电气专业工程师必须负责监督现场施工用电和电气机械设备的安全检查工作;土建专业工程师必须负责监督模板支撑体系和脚手架的安全检查工作等。
《条例》明确了建设工程各方主体在生产中的安全责任和法律责任。监理人员在工程的管理中处在一个非常关键的位置,一方面受业主的委托对工程实施“三大控制”,同时又要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负责对工程中各方主体的不安全的因素进行监控和督促,将安全监理的风险控制在最低水平。风险防范的主要措施就是:对施工过程中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进行检查,实行计划、实施、检查、改进的 PDCA 动态管理模式,把安全管理的工作落实到实处,全面提高安全管理工作的成效。
协助施工单位建立安全管理机构,加强对其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施工单位的安全资料、安全生产许可证、人员资格证书、特殊工种上岗证、操作证等,形成经常性的安全巡视制度和定期安全检查制度,形成书面的记录,并将检查整改意见通报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做好安全管理的事前控制工作。
针对当前施工人员流动性大、素质差、难管理的特点,积极协助工程项目部,对施工人员实施进场安全培训。可以分别对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前的技术安全交底,也可以分工种、分进场批次进行安全培训,并且形成制度。通过此项工作逐步提高施工管理人员的安全意识和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