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 勇,黄士勇
(1.淮北职业技术学院, 安徽 淮北 235000;2.安徽恒正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安徽 淮北 235000)
最近建筑领域先后修订颁布了 GB/T 50319—2013《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 50500—2013《建设工程清单计价规范》、GF—2013—0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等规范和示范文本,对施工阶段监理造价控制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鉴于这些规范和文本刚刚颁布,有的尚未正式实施,为更好地贯彻执行相关规定,有必要对监理机构工程款支付审核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加以探讨。
当工程进度达到施工合同规定的支付周期时,承包单位应根据监理验收的已完合格工程量填写工程支付申请表报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2000 版监理规范规定,总监对专业监理工程师的审核结果进行审定,符合要求的签发工程款支付证书报业主支付。2013 版监理规范对工程款支付程序进行了调整:首先总监对专业监理工程师工程量的审查结果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加盖总监注册执业印章后报业主审批,然后总监根据业主审批意见再签发工程款支付证书。即新版监理规范规定工程款支付分两步走:一是监理审核工程量报业主批准;二是总监根据业主审批意见再签发支付证书。这样的规定突出了业主在工程管理中的核心地位,只有业主才有决定权,监理在工程管理中居于咨询的地位,便于分清业主与监理的主次。
1.2.1 监理机构对施工单位提出的进度款申请应审核的内容
(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末已实施工程的合同价款。
(2)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3)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4)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
(5)扣减的质量保证金。
(6)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1.2.2 监理对工程款支付的总体控制
项目监理机构应编制月完成工程统计表,建立工程款审核、支付台账,把实际完成工程与计划完成工程进行对比分析,发现偏差的在监理月报中向业主提出调整意见或建议。对监理审核与业主审批不一致的地方应特别注意,监理机构应认真分析找出产生差异的原因并做好记录,在下个支付周期支付时及时调整过来,防止违背合同约定少付或多付工程款。
监理机构应从第一个付款周期开始,按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扣留质量保证金,直到质量保证金总额达到约定总额或比例为止。监理在审核时要注意质量保证金的计算额度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对质量保证金计算额度的理解一直存在分歧。笔者认为:(1)预付款支付时不应扣留质量保证金。(2)当工程款支付达到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起扣点,扣减返还预付款时,应从扣留质量保证金后剩余款中按合同规定返还预付款。因为预付款的性质实际是工程款的提前支付,当这部分工程施工后应扣留质量保证金,但安全文明施工费的预付不扣留质量保证金。(3)对施工过程中因市场原因导致的材料费、人工费和机械使用费的增减部分不应扣留质量保证金。因为质量保证金总额或比例是基于专用条款的规定,而材料、人工和机械费的调整是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
工程量清单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清单的编制质量由业主负责,承包单位投标时有理由认为清单工程量包括了发包工程的所有内容并且是准确的,投标报价只能依据招标文件(包括其书面补充)中的工程量清单。所以工程量清单存在缺项、漏项的责任应由业主负责,即出现这种情况应调整合同价格。如果出现实际施工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任一项目的特征描述不符,而且变化引起该项目的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应按照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重新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计算调整合同价款。但是招标工程量清单计价表中列明的所有需要填写单价和合价的项目,投标人均应填写并且只允许有一个报价。未填写的视为此项费用已包含在其他已标价的项目之中,竣工结算和工程款支付时不得重新组价予以调整。
另外,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招标工程量清单缺项、设计变更等造成新增工程量清单项目或因项目特征描述不准确,导致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可以调整措施费用。但调整的前提是,措施项目实施之前承包人应提交实施方案并取得发包人的批准,否则不能调整措施费用。实际工作中对措施费用的调整往往不重视,甚至有业主认为该费用是包干使用不能调整,这种认识实际是不对的,如果遇到这样的情况就需要监理机构耐心做好解释工作,严格按程序处理。
这里的工程变更指的是除设计变更以外的变更。建筑工程具有单件性、体积庞大、露天作业、施工周期长等特点,所以工程施工受自然环境影响比较大,建设过程中难免会出现变更,变更往往又会导致工程量和综合单价的变化。工程变更前监理应对工程变更费用和工期影响作出评估,为业主做好参谋。工程变更价格的调整原则是,合同中已有适用变更工程价格的按合同执行;合同中有类似变更工程价格的参照执行;当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列明的该项目工程量变化幅度超过 15%,或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没有相同及类似项目单价的,综合单价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协商确定。具体工作中可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和承包人报价浮动率等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总监与合同双方充分协商,经发包人确认后进行调整。如果双方达不成一致,按合同争议解决程序处理。
对任一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如因工程量偏差或工程量变更等原因导致工程量偏差超过 15%,或工程量偏差超过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偏差范围的,及工程量清单未按强制性规定编制的,应调整合同价格。为保护合同双方的利益,其调整原则是:当工程量增加 15% 以上时,其增加部分的综合单价应予以调低;当工程量减少 15% 以上时,减少后剩余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以调高。如果工程量出现变化引起相关措施项目发生变化时,按系数或单一总价方式计价的,工程量增加的措施项目费调增,工程量减少的措施项目费适当调低。
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价格波动是常态。为解决价格波动问题,2013 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提出了“基准日期”的概念。招标工程的基准日期为投标截止日前 28 d 的日期,非招标工程基准日期为合同签订日前 28 d 的日期。基准日期以后发生的国家政策性调整、省级以上造价主管部门及其授权的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应按实调整,费用由发包单位承担。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中使用的材料、设备、机械费市场价格波动超过合同约定的范围,合同价格应当调整。如果合同没有约定波动幅度,材料、设备价格波动在 5% 以内的风险由承包人承担,超过 5% 的部分由发包人承担;机械费价格波动在 10% 以内的由承包人承担,超过10% 的部分由发包人承担。监理在支付审核时应注意 5%、10% 的幅度包括升高和降低两种情形,不能只往上调高也不能只往下调低。
目前,由于设计周期短,施工图设计缺陷较多,工程设计变更不同程度地大量存在,由工程设计变更带来的费用索赔也大量存在。由于施工挂靠现象普遍存在,一些承包单位只收取挂靠费,不履行管理职责,以包代管,导致施工工期延误、质量事故时有发生,所以这里所讲的索赔既包括承包人向业主的索赔,也包括业主向承包人的索赔。监理机构在处理索赔时应把握以下原则。
(1)时限原则,索赔方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出。
(2)无过错原则,索赔事件是非索赔方造成的,且符合合同约定。
(3)补偿性原则,即索赔费用应界定在索赔事件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范围内。索赔是对实际损失的补偿,而不是对另一方的惩罚,它不同于违约责任的承担。
(4)协商一致原则,监理机构进行费用索赔处理时应与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再形成索赔处理意见。
费用索赔一旦被双方认可,应与工程款同期支付。
如发包人提出的变更因非承包人原因删减了合同中的某项工作或工程,致使承包人的费用或(和)得到的收益不能被包括在其他已支付的项目中,也未被包含在任何替代的工作或工程中,承包人有权提出并得到合理的利润补偿(即索赔),监理机构应予以支持。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安全生产的基本原则。承包单位应做到安全施工、文明施工,所发生的费用计入投标报价中,发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扣减该费用。基准日期后合同所适用的法律或政府有关规定发生变化,增加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承担。2013 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规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 28 d 内预付安全文明施工费的 50%,其余部分与进度同期支付。当工期超过 1 年时,关于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的预付额度,《建设工程清单计价规范》的规定与此略有不同,清单计价规范规定的预付额为工程当年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50%,笔者认为应以合同示范文本为准。原因有二:一是合同是双方协商一致的协议,以合同为准体现了合同自愿的原则;二是从合同组成文件的解释顺序来看,合同通用条件的效力高于标准和规范。监理在审核过程中应注意把握这一原则。
合同价格是由综合单价乘以清单工程量得到的,所以合同价格的调整涉及到综合单价的调整和工程量的调整两方面。
为体现承包人投标报价(或预算报价)的竞争性,综合单价调整时应考虑承包人报价浮动率的因素。
3.1.1 承包人报价浮动率计算
承包人报价浮动率计算按下式计算:
招标工程承包人报价浮动率 L=(1-中标价/招标控制价)×100%
非招标工程承包人报价浮动率 L=(1-报价值/施工图预算)×100%
3.1.2 工程变更项目的综合单价调整
如果工程变更项目综合单价与发包人招标控制价或施工图预算相应清单项目单价偏差超过 15%,则工程变更项目的综合单价按下式进行调整:
(1)当 P0<P1×(1-L)×(1-15%)时,该类项目的综合单价按照 P1×(1-L)×(1-15%)调整;
(2)当 P0>P1×(1-15%)时,该类项目的综合单价按照P1×(1-15%)调整。
式中:P0——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综合单价;
P1——发包人招标控制价或施工预算相应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
L——承包人报价浮动率。
若工程量偏差导致综合单价偏差 15% 以上时,应先调整综合单价再调整工程量。工程量偏差超过 15% 时,分部分项工程费按下式调整:
(1)当 Q1>1.15Q0时,S=1.15Q0×P0+(Q1-1.15Q0)×P1
(2)当 Q1<0.85Q0时,S=Q1×P1
式中:S——调整后的某一分部分项工程费结算价;
Q1——最终完成的工程量;
Q0——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工程量;
P1——按照最终完成工程量重新调整后的综合单价;
P0——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综合单价。
监理在处理合同价格调整时的基础资料既包括承包人的投标文件、工程实际出现的情况,也包括招标人编制的招标控制价。
监理的本质是为业主提供咨询服务,过去监理被赋予了太多的管不好也管不了的其他职能,致使实际工作中监理处境尴尬。2014 年 3 月 1 日新版《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正式实施以后,监理将回归到咨询的地位,但并不是说监理的造价控制工作有所减弱,而是要进一步加强,不过工作方法与2000 版规范相比要有所改变。有关专家和监理协会都指出,我国为加速形成监理行业而实施多年的强制监理的范围将会逐步减小,这对监理行业来说既是挑战也是机遇。新版 GF—2012—0202《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取消了因监理人工作失误对业主损失赔偿的限额。所以监理人只有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国家和行业的规定、规范,苦练内功,严格按程序处理好工程款支付中出现的问题,才能避免因自身失误给业主带来损失,降低被业主索赔的风险,也才能在激烈竞争的市场上争得生存和发展的空间。
[1]GB 50319—2000,建设工程监理规范[S].
[2]GB/T 50319—2013,建设工程监理规范[S].
[3]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应用指南[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13.
[4]李爱军,经来胜.建筑工程与招投标[M].北京:中国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2011.
[5]GB 50500—2013,建设工程清单计价规范[S].
[6]GF—2013—0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S].
[7]GF—2012—0202,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