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评制度在我国实施以来,取得了显著的成效,行业内获得很高的权威性,为保护环境做出很大的贡献。与之相比,能评还存在比较大的差距,还需从各方面改进和加强。
据悉,关于环评有很多的法律法规,1989年12月颁布了《环境保护法》、2003年9月1日开始实施《环境影响评价法》,还有其他很多如《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等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以及各项规章管理条例。环评有着系统的法律法规体系作为支撑。
关于能评,据佟立志介绍,最高上位法是《节约能源法》,于2008年4月修订实施,比《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晚了很多年。《节约能源法》第15条规定,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依法负责项目审批或者核准的机关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第68条则提出了相应的处罚措施,负责审批或者核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机关违反本法规定,对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予以批准或者核准建设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者将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者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2010年,依据《节约能源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了6号令,即《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明确对发展改革委系统管理的项目进行能评工作的要求,具体包括能评的分类管理标准、节能评估和审查操作要求以及评估报告内容深度要求等。
然而,与环评相比,能评基础工作仍然相对薄弱。环评有一整套,上千个标准作为支撑,而能评目前仅有三十个限额标准和几个指南做支撑,支撑力度明显不足。强制性节能标准以产品能耗限额标准为主,内容、数量和时效性与能评需要的能效领跑者标准有较大的差距。节能评估工作的规范性要求,主要耗能行业的评估细则等更没有明确的技术导则,评估难以规范和深入。业内人士指出,标准建设严重滞后的主要根源在于现行能评制度未对能评有关标准建设进行任何规定,需要通过法制化进一步明确标准建设和牵头部门,并规定建设内容和要求等。佟立志认为,能评如果像环评那样,经过权威立法和更长时间的实践,执行力度肯定会得到加大,成效会更加明显。
业内人士指出,环评有着大量的专业化人才,社会影响力广泛,环评每年都有环评师资格考试,同时还拥有专门从业资质单位,这无疑对推动环评的发展起了很重要的推动作用。而能评目前还没有类似环评的资质考试和拥有资质的专业单位,而是由工程咨询公司和设计院进行能评工作,而目前我国节能咨询服务机构的技术规范仍然较弱,部分节能专篇编制单位缺乏评估经验,业务能力参差不齐,存在评估方法不合理、节能措施建议不具体等问题。
魏向阳指出,目前出台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对节能评估机构管理规定过于原则,各级审查机关难以对评估机构的能力水平进行有效的约束,导致评估质量难以保证和控制。备案管理难以分级管理,也容易产生地方保护等新的问题,较工程咨询、环境评价、安全评价等机构管理都在使用的资质管理方式上有很大的差距。需要通过法制化明确对节能评估机构采用资质管理方式,增强评估管理的可操作性和约束力。
佟立志向记者解释,《环境影响评价法》是国家法律,可以设置行业人员从业资质和单位从业资质,而关于能评的《暂行办法》是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部门规章,不能设置人员资质和单位资质。另外,2013年5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其中对于固定资产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已同步进行了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资质的下放对能评人员资质的建立来说是很不乐观的。能评的发展需要建立像环评那样的人员资质和单位资质制度。
佟立志告诉记者,能评与环评之间还有一个很大的差距是他们所管理和强制评审的项目范围大小不同。由于《暂行办法》只是国家发展改革委的部门规章,因此《暂行办法》中只对各级发展改革委系统所管理的项目做出了必须做能评的规定,而从我国投资管理的角度来说,不仅仅发展改革委系统管理着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他部委如工信部也在管理一部分项目,而《暂行办法》对工信部等管理下的项目却没有做出硬性能评的规定,只能是自愿和参照。所以说,能评所涉及的项目有限,仅仅是对发展改革委系统管理的项目实施了强制,
佟立志同时解释道,在管理方面,能评和环评是两条不同的线,能评是随着项目投资这条线走,谁投资谁来做能评,需与投资管理一起申报。环评是由环保系统走专项,不管谁投资,都要经过环保系统统一的环评。她认为,能评、环评以及交评等等,都应该综合到一个大的系统中,因为这都是我们生态项目中互相融合和影响、互相促进和提升的几个方面,目前这几大评还都是自己管自己,彼此之间的联系不密切。
魏向阳也指出,由于《暂行办法》仅适用于发展改革部门管理的项目,未能就社会全口径项目进行统一管理,其他部门针对系统内建设项目,也发布了能评办法。这种部门管理不统一,政策“打架”、管理交叉的现象,给能评工作带来了混乱,给项目建设单位增加了负担,也导致项目新增能源消费统一的分析和预控无法实现,能评作用难以充分发挥。随着机构改革、职能调整的深化,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管理的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权限可能会取消,也可能会向其他部门或地方政府转移或下放。在这种形势下,又会产生新的分散管理,要求不一,难以对新项目能源消费统一进行统计分析的问题。亟需通过法制化进一步明确能评的监管主体,理顺相关部门在能评管理中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