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俞双燕 鲁金玉
(江西中医药大学 江西 南昌 330004)
执业药师是一种从业准入资格,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登记,在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中执业的药学技术人员。我国现有的执业药师分为两个类别:药学类执业药师和中药类执业药师。
目前我国执业药师总数为20余万人(数据来源: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以我国13亿人口为基数计算,人口与执业药师比例为6500∶1;而要达到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人口与执业药师的数量配备比例1500∶1,保守估计全国至少需要80万名执业药师,缺口近60万[1]。
以西藏自治区为例,执业药师数量极缺,且没有能指导民族药生产、流通和安全使用的民族药类执业药师。
藏药、壮药、蒙药、苗药、维药、傣药是我国六大民族药,但在少数民族聚居地,由于没有开展针对少数民族用药的民族药类执业药师资格准入,造成西藏、宁夏、青海、广西、内蒙古、新疆的执业药师总数不足千人,远远低于全国平均水平,使得这些地区民族药的生产、流通、使用、监督管理不能得到有效的保证。以西藏自治区为例,总人口达261.63万的西藏地区执业药师仅175名(数据来源:西藏自治区药监局)。且这些执业药师均为药学类或中药类执业药师。
那么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状况?通过对西藏自治区药监局、卫生厅、藏医药管理局、教育厅、西藏部分高校的调查采访,我们得知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有两个:一方面,这些地区能取得执业药师资格的只有学习药学、中药学和医学等相关专业的人员,但他们即使取得了执业资格亦不能很准确地指导民族药的生产、流通和使用。另一方面,由于民族医学院校培养的民族药学人才课程设置上的特殊性,导致他们参加现行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的合格率偏低,几乎无法取得执业药师资格。
要改善少数民族聚居地的执业药师队伍状况,切实解决民族药安全使用问题,只有开展民族药执业药师资格准入。
2.1 从新医改和国家对民族医药事业扶持的大背景看 2012年11月,胡锦涛同志在十八大作了题为《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 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的报告,我们注意到,在报告的第三个部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目标,提到了:人民生活水平全面提高,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总体实现。在报告的第七个部分——在改善民生和创新管理中,明确指出要扶持中医药和民族医药事业发展。
《国家药品安全“十二五”规划》和新修订《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对执业药师的配备都提出了具体要求[2]。在新医改和国家对民族医药事业扶持这个大背景下[3],西藏等少数民族聚居地的执业药师数量和质量都要尽快赶上全国执业药师的总体水平,这就迫切需要开展民族药类执业药师资格准入。
2.2 从民族药的发展传承,以及用药安全角度看 民族药作为广义中药概念的重要组成部分,因其具有独特的民族特色、理论体系和知识技能,我们不能盲目笼统地划入药学或中药学中的任何一类,因此重视民族医药工作,迫切需要开展针对民族药的执业药师资格准入。在西藏自治区药监局我们获悉,不仅是很多企业有要求开展民族药执业药师资格准入的呼声,药监部门、卫生部门从用药安全、流通监管的角度也有这个要求。据我们的调查,在西藏自治区,民族药类执业药师资格准入工作的开展,一定也能得到自治区卫生厅、自治区藏医药管理局、当地高校以及其他政府职能部门的重视与支持。保障少数民族地区用药安全、合理、有效、经济,为民族医药走向全国、走向世界,确保民族药的传承与发展,都迫切需要开展民族药类执业药师资格准入。
2.3 从完善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来看 我国自1994年开展执业药师资格准入制度,1998年国家药监局制定并颁布了《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在该暂行规定中,把执业药师分为药学和中药两个类别[4],但民族药因其特有的知识体系构成,学习民族药的学生毕业后是无法参加药学和中药这两个类别的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的,即使具备报考条件,实际上也无法考取资格。站在这个角度,我国现有执业药师资格制度亟待建设与完善,迫切需要开展民族药类执业药师资格准入。
当前的现状是:一方面,我国执业药师总量远远跟不上我国人口的增长和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5];另一方面,我国尚未开展民族药类执业药师资格准入,在民族药岗位执业的执业药师几乎是空白[6]。因此开展民族药类执业药师资格准入,构建民族药类执业药师人才队伍培养保障体系势在必行。为此,我们在此呼吁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重视民族医药人才队伍建设事业,尽快建立民族药类执业药师资格准入机制,这必将推动民族药的传承与发展事业。
我国自1999年已成功开展了藏医、蒙医、维医、傣医四个类别的执业医师资格准入,并积累了一定的经验,这为开展民族药类执业药师的资格准入奠定了基础。
国家药监部门曾经在2009年组织专家对西藏自治区等少数民族聚居地进行过有关的调研,为下一步开展民族药执业药师资格准入奠定了基础。
笔者调查采访了西藏藏医学院、西藏自治区药监局、西藏自治区卫生厅、西藏自治区藏医药管理局、西藏自治区教育厅等有关部门的负责人,这些单位中既有培养藏医药人才的高等院校,也有政府职能部门,他们均对开展民族药执业药师的资格准入持支持态度。这为开展民族药类执业药师资格准入提供了前提保障。
4.1 先行试点,再行铺开 建议以西藏自治区为试点,首先开展藏药执业药师资格准入,为进一步开展其他类别民族药类执业药师资格准入积累经验。
藏医药文化经历了3000多年漫长的发展阶段,属于一种非物质文化保护遗产,藏药的制备、冶炼、提取加工以及使用都有着悠久的历史。西藏藏医学院是承担培养藏医药人才队伍的高等学府,学院现开设的本科专业有藏医专业、藏药专业、藏药营销专业。每年藏药专业和藏药营销专业的本科毕业生数量达到100余名,加上藏医专业的毕业生,总数达400~500名;除此之外,该校的培训学院还为西藏自治区培养在岗的专业技术人员。西藏藏医学院的院长尼玛次仁教授,是自治区首屈一指的藏医药专家,也是全国藏医医师资格考试命题首席专家,非物质文化保护遗产的传承人,还是国家药品评审专家库专家,对开展藏药执业药师的资格准入工作非常支持,并明确表示该校愿意承担有
关的考试大纲、考试指导书、命题,包括将来执业药师的继续教育等工作。国家药监局曾经在西藏自治区做过有关调研,积累了一定的资料,为开展藏药执业药师资格准入打下了基础。
4.2 政府职能部门高度重视各司其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重视民族药类执业药师的资格准入工作,把该项工作作为完善执业药师资格制度的一个重要举措,并落实到实处;作为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借助当地高校、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的技术力量,主动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沟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药学从业人员现状的市场调研,全面掌握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状况;组织力量尽快写出民族药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的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配套教材初稿,做好一定的前期准备工作。
4.3 加大宣传力度 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是保障国家药品安全的重要举措之一。在少数民族聚居地,更需要加强执业药师资格制度的宣传工作,这种宣传包括对社会、对企事业单位和在校学生等各个层面的宣传。可以通过:向区内所有药品经营企业、药品生产企业、医疗机构发放民族药类执业药师政策宣传通知;在区内涉药企业中大力开展民族药类执业药师管理制度和民族药类执业药师报考资格条件的政策宣传,鼓励符合条件的药学从业人员积极参加执业药师的考试报名;对取得民族药类执业药师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岗位的聘任上,经济待遇上给予保障,激发他们报考执业药师资格的积极性。
4.4 高校的专业课程设置改革 针对民族药类执业药师资格准入制度的要求,高校应有针对性地调整民族药学专业的课程设置,特别是要加强学生动手能力的培养;通过适当扩大招生规模,为本地区培养更多的民族药学技术人员,进一步缓解民族药执业药师配备的缺口压力。
开展民族药类执业药师资格准入是民族医药发展的需要,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既有必要性,也具有可行性,同时具有时间上的紧迫性。我们相信,民族药类执业药师资格准入制度的完善,必将为我国执业药师资格准入制度发展及人才队伍建设打开新的局面,从而达到维护公众健康的目的。
[1]郑荔军.《执业药师队伍发展趋势分析》[J].海峡药学,2010,22(7):256-257.
[2]国务院.《国家药品安全“十二五”规划》[S].国发[2012]5号,2012.01
[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S].主席令第45号,2001.02.28.
[4]人事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S].人发[1999]34号,1999.04
[5]张淑芳.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药师队伍现状及对我国启示[J].中国执业药师,2012,9(5):3-7.
[6]丁晋垣.我国执业药师队伍建设与发展的挑战与政策建议[J].中国执业药师,2012,9(5):14-1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