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博 庞睿 张铭宇
作者简介:
李博(1988-),女,汉族,江苏徐州人,就读于兰州商学院金融学院保险学研究生,研究方向:保险理论与实务。
庞睿(1990-),女,汉族,山西运城人,就读于兰州商学院金融学院保险学研究生,研究方向:保险理论与实务。
张铭宇(1989-)男,汉族,河北邢台人,就读于兰州商学院金融学院保险学研究生,研究方向:保险理论与实务。
摘 要:当前寿险业受预定利率市场化影响面临着机遇与挑战,而寿险公司经营中利率波动风险又是其面临的一项主要风险。文章结合我国保险业日益国际化的趋势,加强寿险公司预定利率风险管理 ,以便更好地融入国际化竞争。寿险公司在预定利率市场化进程中应趋利避害,促进行业的深远发展。
关键词:预定利率市场化;影响 ;建议
预定利率市场化,是指放开对预定利率的行政管制,由寿险公司根据审慎原则自己确定预定利率。国内的寿险预定利率上限为2.5%,是1999年6月制定的。在预定利率只有2.5%的情况下,市场化的实现意味着利率的必然提高,这对消费者来说,购买保险产品,所花费的保费将更加低廉。预定利率市场化存在一定风险,因此有必要进行利率风险管理。
一、预定利率市场化背景
此前20多年时间里,中国的寿险预定利率只在1988年上调过一次,即从6%升至8.8%。此后,寿险预定利率曾于1997年、1998年、1999年连续3次下调。2007年,保监会同意中国人寿在河北、江苏和河南地区销售新简易人身两全保险,其预定利率突破了2.5%的上限达到3.3%,但产品主要面向农村市场推出。2010年6月底,《关于人身保险预定利率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由保监会发布,决定放开传统人身保险预定利率。2012年6月,以全面推广农村小额人身保险为契机,保监会允许保险公司在开发小额人身保险产品时,可根据市场状况自行设定产品预定利率,但准备金评估利率不得高于3.5%。2013年3月12日,保监会就《关于开展人身保险费率政策改革试点的意见》等进行了小范围讨论。人身险费率改革将重点从放开产品定价利率着手,分阶段逐步推进。3月23日,保监会副主席陈文辉在“中国发展高层论坛2013年会”上表示,寿险费率市场化到了非改不可的地步了。8月5日,普通人身险2.5%预定利率上限被打破,保险公司可以自行给保险产品定价。
二、寿险业受预定利率市场化影响的分析
寿险定价时利率是非常重要的参数。若定价利率过低,保费较高。尽管保险人会得到较多利润,但这不利于吸引更多的顾客; 若定价利率过高,保费较低。这样保险人的投资收入与给付难以平衡。寿险定价受利率波动影响所带来的风险实质上是寿险产品在定价时市场利率与预定利率差异较大时导致的风险。但长期看来利率变动是不定的,结果导致寿险产品在长期间定价短时间内计量不一致带来了风险。
(一)消费者层面
。寿险产品兼有储蓄和保障的两方面功能,受中国传统文化的影响,消费者主要考虑购买保险的储蓄功能,消费者受预定利率的两方面影响:
1、预定利率影响投保是通过不丧失价值条款和保单质押贷款条款,而维护已有保单的行为,也会对寿险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造成影响。放开预定利率会使保险公司根据审慎原则来自行决定预定利率的权利,价格的优惠,可以使保险公司吸引更多消费者,且这种产品条款多样化的传统人身保险,可以使保障型保险的需求大大满足了广大消费者,这样服务的质量也会得到极大注重与关注。
2、寿险产品价格直接受预定利率影响,进而影响了消费者愿意与否购买该种寿险产品: 消费者在将预定利率与该阶段的银行存款利率权衡对比后再来研究保单,进而决策投资回报率比较高的投资模式。
(二)公司经营层面
。1. 保险公司在以偿付能力为核心的监管体系方面受到了约束,保监会有撤销“偿付能力不达标,且严重危害市场秩序的保险机构”的权力,这是《保险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百五十条规定。所以,当存在偿付能力和资本压力时,还有退市和破产的风险时,量力而行是理性的寿险公司的重要抉择,而不是一味的擅自不合理的定价。
2.寿险公司在拥有自由定价的权利时也受到准备金评估的利率上限的规定,这种约束也会存在,而高过了本身资本的承受能力不合理的定价这种打价格战的方式保险公司也不会选择。
3.保险资金运用渠道的拓宽在新修改的保险法有了规定,投放于收益率高些的资本市场的一定比例是被允许的。
(三)保险市场层面
。1. 一支独大的分红保险的局面被改变,寿险产品的结构得以优化,使风险保障的本质回归了保险。
2. 市场竞争的充分引入,可以使“三足鼎立”的局面有效地被改變。之前中国人寿、太平洋、平安 3 家寿险公司在传统人身保险市场份额方面大概分别占到70%、10%和10%。预定利率的放开,可以使与大公司展开市场竞争的一些利用一定价格优势的中小公司获利。从而保险市场体系的培育成熟得到发展,新的活力被注入市场,消费者利益也被维护。
(四)保险监管体系层面
。放开预定利率也就是说由之前的以行政手段为主向以市场手段为主的监管的改变,当前以偿付能力监管为核心的监管模式已经形成了,监管者的作用保监会也真正的发挥了,健康发展的保险市场得到引导。另外,放开的预定利率,也会加强保险行业协会自律、协调、引导的功能与作用。
三、对预定利率市场化的风险管理建议。从行业主体到监管部门尤其是大部分寿险公司需要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来应对寿险业面临的预定利率市场化的冲击。就当前我国寿险市场来看,下面为针对预定利率市场化风险合理管理的建议:
(一)创新寿险产品
。以银行利率参照为主的传统寿险产品的预定利率,使高的利率风险存在于寿险公司,而我国加入WTO后,会逐步改革金融管理体制, 会形成市场化的存款利率,也就是说有直接参照物的寿险产品的的预定利率也随之失去。
(二)偿付能力监管的加强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应由保险监管机关改进和加强,资产负债评估规则也应改变,前期预警系统也应建全。资产负债管理是寿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的核心。而每种高预定利率产品的销售, 必须有高固定利率投资工具相应量的对应。资产和负债靠对等的现金流量匹配来使寿险公司存在的利差风险降低, 达到偿付能力和盈利的双赢。
(三)可控的成本管理机制的建立
。放开预定利率,相似于财险业的承保周期性寿险经营也会难以规避,势必受成本控制的倒逼机制也在市场竞争的压力中形成,需要寿险公司成本费用预算管理的加强,连接这种资源的配置、预算过程的控制和有效的考核评价,从而资源配置有效率和结构更优化,用信息技术和科技创新效率高的成本管理工具同时利益损失和成本支出再次的降低,管控平台需建立,成本控制通过管理控制来保证。
(四)有利的合规管理方式的健全
。要建立和完善有自律机制的同业公司。法律意识各保险公司该加强,自我约束能力需具备,而不是通过相互诋毁来营销产品,用虚假宣传保值增值的险种,使寿险公司的利差风险和成本通过利欺诈误导客户、恶性竞争提高了。再者,公司应科学有效的处理业务,科技量提升,销售产品的管理成本得以控制,至此在愈演愈烈的市场竞争和预定利率市场化中,寿险公司自身和社会效益的双重目标才能通过服务领域的拓宽进而满足消费者需求和稳定地占领市场来实现。(作者单位:兰州商学院金融学院)
参考文献
[1] 史国军,唐维明,曹天明.放开预定利率对保险业影响的分析与思考[J].金融纵横,2011(2) .
[2] 李杨琴.预定利率市场化及其对我国寿险业的影响研究[D].上海:复旦大学,2011
[3] 付秋实.寿险定价利率“挑战”2.5%上限[J].金融时报,2013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