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7日,《第一财经日报》报道称:为化解庞大的地方债务和解决新型城镇化的融资问题,在去年底结束的全国财政工作会议上专门套开了一个研讨PPP(Public-PrivatePartnerships公共私营合作制)模式的会议。而在更早的2013年9月23日,《每日经济新闻》也曾报道财政部长楼继伟表示,在公共部门财政困难的情况下,应通过PPP等方式积极调动私人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发展。
由此暗示,无论是在未来基础设施的投资中,还是在未来化解地方政府的存量负债中,PPP都有可能会成为一种重要方式。
涵义及其应用情况
所谓PPP,IMF研究人员将其直截了当定义为“私人部门参与传统上由政府提供的资产和服务”。Maskin&Tirole则认为,无论风险分担机制和治理结构如何,PPP都通常被定义为政府和私有合伙人之间的一种长期发展和服务契约。在此机制下,政府让其伙伴开发、营运和维护项目;私人伙伴可能要承担较大风险,甚至还需要筹集资金,其收入是政府支付和使用者付费的某种组合。Funke&Irwin&Rial特别强调,虽然PPP涉及建设、维护、运营的缔约问题,但这并非定义PPP的关键,因为所有这些活动都可以由私人部门来承担,真正能够定义PPP的是政府与一个企业(通常是特殊目的公司)订立书面契约同意由其提供服务。PPP分为政府付费PPP和使用者付费PPP,但不包括不需要为投资而融资的单纯合作企业和安排。
缓解政府财政压力
首先,资金来源。PPP吸引了民间投资,改变了过去资金单一由政府提供的模式。
其次,运营效率。PPP项目往往是由私人部门运营,通常效率更高,从而可能提高项目的收益。
最后,时间价值。这是最重要的。在传统投资模式下,从项目立项建设开始,政府就需要投入资金,直到项目建成提供服务后才会有现金流收入,而从项目投资到能够提供服务之间往往存在一段较长的时间差,在这段时间里,政府需要支付融资的利息成本。而在PPP模式下,政府直接购买基础设施提供出来的服务,建设、筹资等由私人部门承担。在PPP的政府付费模式下,政府节约了传统模式下从建设到服务产出之间的融资利息;在使用者付费模式下,服务直接和使用者的付费相衔接,政府根本不用掏一分钱。即使使用者付费不能完全弥补,还需要政府提供部分补贴,PPP模式也使得政府的支出是分期支付而非一次全额付款。无论以上哪种情况,PPP至少都有利于降低政府的近端负债压力。
我国运用PPP的范围
PPP模式这个词汇似乎是新的,但其实在我国早已应用。比如,亚洲开发银行2008年发布的 《公私合营手册》就是以横跨上海黄浦江的一座大桥为封面的,国内见得最广的PPP机制则莫过于有民间投资参与的收费高速公路建设、运营。
而在十八届三中全会(以下简称“全会”)上,也多处进一步打开了未来运用PPP的广阔空间。全会指出:在自然垄断行业,“实行以政企分开、政资分开、特许经营、政府监管为主要内容的改革,根据不同行业特点实行网运分开、放开竞争性业务,推进公共资源配置市场化”;在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方面,要“制定非公有制企业进入特许经营领域具体办法”;在转变政府职能方面,要“推广政府购买服务,凡属事务性管理服务,原则上都要引入竞争机制,通过合同、委托等方式向社会购买”;在健全城乡一体化发展机制方面,“允许社会资本通过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和运营”。
如果我们还记得前文的定义中明确强调了界定PPP的关键,其实是政府与私人机构之间订立的由私人公司提供服务的契约,那么,凡是十八届三中全会中的 “特许经营”、“政府购买服务”、“通过合同、委托等方式向社会购买”等,其实都属于PPP可能参与的范围。
只是还不清楚的是,政府未来是否有可能将部分政府债务通过PPP模式以“盖特纳方案”的类似方式进行处置?
PPP机制成功的关键
衡量PPP机制成功与否,可以从财政和社会福利两个角度来看。从财政角度,主要是看PPP机制是否能降低财政的支出负担?从社会福利的角度看,主要是看PPP机制是否能提高社会福利水平?
从是否能够降低财政支出负担的角度,无论是政府付费还是使用者付费模式,都无疑能够降低 “当期”政府支出和政府负债率;但是,如果是政府付费模式 (在这种模式下,反正钱总是要出的,差别只是一次总付还是分期付款),则最终能否降低财政支出负担就取决于PPP运营效率是否更高。
从能否提高社会福利的角度,关键也是在PPP与完全由政府提供两种模式之间,成本孰高孰低、服务孰优孰劣的问题,这归根结底,也要取决于PPP的运营效率是否更高。
那么,什么才是保证PPP营运效率的关键呢?关键是要让每个消费这种服务的主体,都能够享有监督权利。而这一点,在我国恰恰还是非常薄弱的。
(来源: 每经网-每日经济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