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电网西电东送两部制输电定价机制探讨

2014-04-12 01:33张森林孙延明
电力与能源 2014年3期
关键词:西电东南方电网分摊

张森林,孙延明

(1.华南理工大学工商管理学院,广州 510640;2.中国南方电网公司市场营销部,广州 510623)

1 “十二五”南方电网西电东送交易情况

输电定价模式的制定与本区域内的电网结构、电网功能、潮流流向以及电力交易情况等有较大关系。南方电网跨省(区)电网的情况比较复杂,且“十二五”期间南方电网跨省(区)网架结构和西电东送计划格局没有实质性的变化,具体情况如下。

1)整个主网架由交、直流输电线路混联而成,交流通道分别自云南、贵州经广西至广东,而直流线路经天生桥、贵州直接到广东。交流通道和直流线路同时为广东电网提供输电服务。

2)南方各省(区)的负荷和发电资源分布不均衡,负荷中心集中在广东和广西,而发电资源集中在云南和贵州。电网中潮流的流向比较单一,客户对电网的利用程度存在差别,从成本分摊公平性的角度考虑,应按照《输配电价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05]514号)划分共用网络和专项服务工程,并分别制定输电价格。

3)从“十二五”南方电网跨省(区)电力交易情况来看,云南、贵州仍然是主要的电力供应方,广东、广西仍然是主要的电力购买方。龙滩水电站投运后,广西也向广东输送一部分电能[1-4]。

2 南方电网西电东送现行输电价格及存在问题

南方电网现行的跨省(区)输电价格是采用经营期定价方法,在平衡各方利益后,形成网(点)对网的输电价格。由于电力系统是一个完全的混合电网,电能上网后,难以确定出各受电省(区)的电能实际来自于哪个送电省(区)和电源点。由于以前各省(区)电网联络线路少,输送路径比较明确,以长期固定交易为主且交易数目少,因此针对交易的基于合同路径的网(点)对网输电价格简单适用。“十一五”以来,各省(区)电网连接日趋紧密,交易不断增加,现行网(点)对网输电价格机制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首先,对于连接紧密的跨省(区)共用输电网,以合同路径为基础的网(点)对网输电价格,不能较好地反映电力交易对电网的物理使用程度;其次,在输电费用结算过程中确定交易电量时,不可避免存在任意性。因此,从理论上和国外互联电网输电定价的先进经验来看,应当逐步过渡到基于节点的输电定价方式。

但是,我国要从现行网(点)对网输电价格体系向基于节点的输电价格体系转变,改革力度过大,特别是涉及到各方利益的调整和协调,需要理论上和操作性的详细研究论证。考虑到“十二五”期间,南方电网跨省(区)主网架结构和西电东送计划格局没有实质性的变化,这些问题尚不突出。因此建议“十二五”初期仍然沿用现有的输电定价体系,但可以考虑根据电网功能的转变,调整输电投资的分摊方式。这种分摊方式,最易于被相关各方所接受,且可操作性强、监管成本低。两部制输电电价机制作为能反映输电功能和联网备用特点的定价模式,符合国家电力体制改革的方向,是过渡期中较好的电价模式。

3 实行两部制输电电价的必要性

3.1 两部制输电电价机制

两部制输电定价机制把输电服务总成本中的一部分分摊到预计通过输电网的每单位电量中,形成电量电价,可以回收全部可变成本和小部分固定成本;而另一部分则按照输电工程各用户预计对工程使用情况进行分摊,形成容量电价,一般与实际使用量无关,主要用来回收大部分固定成本。两部制输电电价定价方法可以使输电公司完全收回投资,同时提供一定的经济信号。如何能够合理地确定固定费用,这种方法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实现资源最优化配置。

3.2 实行两部制输电电价的意义

根据《输配电价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05]514号),输电价格的制定应符合“合理成本、合理盈利和公平负担”的原则,有利于引导电网投资,促进电网发展。单一制电量电价在西电东送输电价格建立和规范管理的初期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随着输电形式的不断变化以及电价改革的深化,现行网(点)对网输电价格体系应逐步向两部制输电价格过渡[5-6],原因如下。

1)两部制输电电价不仅有利于保证电网企业合理收入,限制电网企业超额利润,而且能够有效激励输电网合理投资,促进电网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1)单一制电量电价输电收入取决于输电价格和输送电量的乘积。然而,南方跨省(区)电网的主要功能是西电东送,潮流流向基本为单向,区别于一般的省间联网,输电量的大小与西部地区的电源富余容量大小以及广东省的受电能力有直接关系。各省(区)的电力供需形势会对西电东送的电力电量产生很大的影响,而影响西电东送电量的客观因素很多,且各因素的影响程度也有很大的不确定性。例如,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对电力需求的影响、水电来水对发电的影响、电煤供应形势对发电的影响、电源建设投产和机组检修的变更等。输电量预测难以确定,将导致实际输电收入与电价核定时期望的输电收入存在差异。

(2)在合理的核价利用小时数下,单一制电量电价可以防止电网企业过度投资,单一制容量电价可以防止电网企业输电投资不足。两部制输电电价,兼有电量电价和容量电价的优点,适当的容量电费比重可以有效地激励输电网的合理投资。

2)跨省(区)电网不仅提供了电能输送服务,还为客户提供了供电安全可靠性服务,按照“公平负担”的原则应当执行两部制输电电价。

3)两部制输电电价使得跨省(区)电力交易的短期边际成本较低,有利于促进电力系统节能减排、充分利用电网资源,以提高运行效率。

4)输电价格实行两部制结构与上网电价和销售电价的改革方向一致。

3.3 借鉴国外经验

国外电力市场的输电费用一般通过固定费用和变动费用两部分来回收成本。固定费用主要通过容量电费回收。因为电网除了输送电力以外,还承担了安全、备用等功能,跨区联络线则主要以联网、备用功能为主,这部分投资不能从电量电费中回收,一般采取容量电费的形式回收。变动费用主要是电量电费,根据输电量的大小收取,体现电网的输电功能。

从国外电力市场的输电价格形成机制可以看出,电网在定价时比较全面地对电网功能进行衡量与划分,清晰地体现了固定费用的经济学意义。

4 容量电费和电量电费的比价关系

国外电力市场普遍执行两部制输电价格,电量电费比重通常占固定成本的20%以下,而有些国外电力市场电量电费只收取输送损耗部分,容量电费主要用于保证电网企业合理输电投资成本的回收。

目前,我国如果按照国外结构比例定价将难于实行。一方面,我国目前执行单一制电量电价,如果80%以上的固定成本通过容量电费回收,在当前的市场形势下不易得到相关省份政府的认可;另一方面,我国目前采用经营期电价核定办法,80%以上的固定成本通过容量电费回收,不利于激励电网企业有效控制运行维护成本及提高效率。因此,考虑到与现行输电价格机制的衔接和促进电网企业有效控制运行维护费用,可以将固定成本中部分或者全部运行维护费用通过电量电费回收,输送损耗仍单独按规定的输电准许损耗率回收[7]。

为了与现行经营期电价制定方法和水平衔接,可以直接将南方跨省(区)输电网的核价费用的一部分作为容量电费回收,其余部分通过电量电费回收,即:

式中:K%=20%、30%、40%、50%。

5 输电费用的分摊方法

容量电费的分摊涉及分摊方和分摊比例两个方面的问题。按照南方电网现行西电东送跨省(区)输电价格机制,输电费用由购电方支付,基于合同路径的输电工程投资分摊方法确定输电费用的分摊比例。根据国外经验,输电费用一般由送、受电双方分摊,而送、受电方的直接经济效益与交易电量密切相关。这与送、受电双方各省(区)的电力供需平衡形势有关,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和经济风险[8-9]。

因此,秉承“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输电费用应当由送电方和受电方共同分担。考虑到输电价格改革的平稳性,基于现行输电价格机制设计了两套方案:方案一,保持当前输电费用由受电方单方承担的方式,电量电费和容量电费均由受电方单方支付;方案二,电量电费保持由购电方单方支付,而容量电费由送、受电双方共同分摊,近期送电方承担容量电费的比例宜取较低值。远期,容量电费可以由送、受电双方共同支付,并逐步扩大送电方的分摊比例至50%。送(或受)电方容量电费在各省(区)的分摊比例,按照计算年预期的最大送(或受)入功率或跨省(区)交易电量或接网容量比例确定。

5.1 近期方案一

针对两套方案送(或受)电方容量电费在各输电省(区)之间的分摊,设计不同的子方案:子方案一,基于合同路径的输电工程投资分摊方法确定容量电费的分摊比例;子方案二,基于电网实际使用功能的输电工程投资分摊方法,确定容量电费的分摊比例。

1)子方案一:基于合同路径的输电工程投资分摊方法确定容量电费的分摊比例 根据广东、广西分摊的西电东送跨省(区)输变电工程投资(采用现行单一制输电价格核定时的投资分摊方法)比例确定两者年容量电费。共用网络、云贵接网工程、广东专项输电工程具体划分如下:

(1)共用网络 500 k V天广一、二、三回交流线路至广西境内的交流线路。

(2)云、贵、龙滩接网工程 云南电网送出的交流接网工程主要是云南罗平至天生桥的鲁天线和罗天线电网接入工程、滇南送出交流线路(文山至南宁);贵州电网送出的交流接网工程主要是500 k V青河I、II回,施黎甲、乙线和龙天I、II回以及天金线、金换线等;龙滩送出工程。

(3)广东专项输电工程 天广直流和贵广直流输电工程、云广特高压直流输电工程、天广第四回500 k V交流线路、4回500 k V贵广交流线路;天广第一、二、三回500 k V交流线路,从广西境内的玉林、梧州变电站至广东这部分输电线路也属于广东专用输电工程。

2)子方案二:基于电网实际使用功能的输电工程投资分摊方法确定容量电费的分摊比例 根据电网实际使用功能,调整共用网络和专项工程的划分,确定跨省(区)输变电工程投资分配比例,并据此计算广东、广西应分摊的年容量电费。目前南方电网输电价格是在一线一价历史条件下形成的网(点)对网价格体系,而近年已形成了八交四直的共用输电网[10]。因此,现行输电价不再能完全反映各客户对输电网的使用程度。根据“谁使用,谁承担”的原则,应按电网实际使用功能,重新界定共用网络和专项工程。跨省(区)输变电工程投资分摊额的确定以及年容量电费的计算同子方案一。南方电网跨省(区)输电线路划分为共用网络、云贵接网工程、广东专项输电工程,具体如下:

(1)共用网络 遵循潮流分布的物理规律,4回500 k V天广交流线路、4回500 k V贵广交流线路经过广西境内将电能送达广东和广西,因此在广西境内的这部分交流线路属于共用网络。

(2)云、贵、龙滩接网工程 云南至天生桥的鲁天线和罗天线电网接入工程、滇南送出交流线路(文山至南宁)、贵州青岩至广西河池的青河一、二回送出工程、贵州施秉至桂林送出工程、贵州至天生桥二级电站的龙天I、II回以及金州变至天生桥二级电站和兴仁换流站的天金、天换线、龙滩送出工程、。

(3)广东专项输电工程 天广、贵广、云广特高压直流输电工程专用于向广东输送电能,属于专用输电工程。天广交流和贵广交流经过广西向广东送电,从广西境内的玉林、梧州变电站至广东的交流输电线路是专用向广东送电的,属于广东专用输电工程。将天广交流和贵广交流纳入共用网络,相应地在云贵接网专项工程投资应当由广东和广西按输送容量分摊。

5.2 近期方案二

国外电力市场容量电费一般由送受电双方均摊,鉴于送受电双方均摊对当前各方经济利益影响较大,考虑输电价格机制的平稳过渡,送受电双方容量电费分摊比例分别以5%∶95%;10%∶90%;20%∶80%进行测算。该方案中送(或受)电方容量电费在各省、自治区之间分摊比例的确定方法同方案一。

1)子方案一 基于合同路径的输电工程投资分摊方法确定容量电费的分摊比例(同方案一的子方案一)。

2)子方案二 基于电网实际使用功能的输电工程投资分摊方法确定容量电费的分摊比例(同方案一的子方案二)。

5.3 远期输电费用分摊方案

容量电费由送(售)、受(购)电双方共同承担,逐步扩大送电方分摊比例至50%。送(或受)电方容量电费在各省(区)间的分摊比例,按照计算年预测的最大送(或受)入功率或跨省(区)交易电量或接网容量确定。

考虑到跨省(区)交易的送受电各方都是跨省输电的受益者,容量电费应该在所有受益者之间分摊,这样更为科学、公平、合理。但这样的分摊机制对现行电价机制调整较大,对各省(区)利益调整较大,而且还涉及到上网电价机制的同步调整问题,改革力度较大,短期内可能难以实施。

5.4 方案定性比较

1)近期方案一 基于现行跨省(区)输电费用分摊机制,但需定量测算对广东和广西跨省(区)输电费用支出的影响程度、对超高压电网公司输电收入的影响程度。两个不同子方案的区别在于对共用网络和专项工程的界定不同,广东、广西分摊的西电东送跨省(区)输变电工程投资比例不同,因此两者分摊的容量电费存在差异。

2)近期方案二 考虑由送(售)电方承担少部分容量电费,改变了由受(购)电单方承担输电费的现状。容量电费占输电费比例相同时,对超高压电网公司输电收入的影响程度同方案一,但是对送、受电各省(区)输电费用支出的影响程度不同。

3)远期方案 打破了现行跨省(区)输电费用机制,重新分摊共用网络输电费用,输电价格机制改革力度更大,需要作更多的论证工作。因此,方案一和方案二在近期更易于得到各方认可。

6 结论

1)建议“十二五”期间南方电网仍然沿用现有的网(点)对网输电价格体系。但可以考虑根据电网功能的转变,调整输电投资的分摊方式,伴随着电力市场的发展,逐步过渡到基于节点的输电定价方式。

2)建议执行两部制输电价格。电量电费仍由购电方承担,容量电费由送受电双方共同承担,逐步扩大容量电费比重以及送(售)电方分摊比重。送(或受)电方容量电费在各输电省(区)间的分摊比例,近期可采用基于合同路径或电网使用功能的输电工程投资分摊方法确定,远期可按照计算年预测的最大送(或受)入功率或跨省(区)交易电量或接网容量确定。

3)为鼓励在低谷时段和枯水期输送西电的积极性,提高输电通道利用效率,建议下一阶段可考虑逐步引入输电侧峰谷、丰枯定价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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