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平坟”事件的法人类学思考

2014-04-11 09:20娄香莉
商丘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4年3期
关键词:周口法律

娄香莉

(青海民族大学 法学院,青海 西宁 810000)

一、周口平坟事件

2012年新年伊始,河南周口开展了为期数月、声势浩大的“平坟运动”,期间共有近300万个坟头被平掉。这场平坟运动,早在2011年11月河南省委书记卢展工在周口调研并就“殡葬改革工作作出重要指示”时就埋下导火索。

2012年3月,周口市委、市政府发布2012年“1号文件”——《关于进一步推进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一场被称为“革命”的“平坟运动”正式拉开帷幕。5月22日,周口市的主要领导给其所辖的各市、县、区的行政首长发出公开信,要求“把殡葬改革工作列入整体规划,靠前指挥、亲自过问、一抓到底,将殡葬改革工作纳入年终目标考核,严格落实一把手负责制,年底兑现”。6月25日,周口市在平坟工作的典型县——商水县,召开殡葬改革现场会,对“平坟复耕”工作进行了再次动员,现场会后,平坟政策由预先的先试点改为全面推进。

10月9日,周口又一次召开全市殡葬改革暨平坟复耕推进会,会上宣布全市已经平、迁坟头40多万个,恢复耕地将近5000亩,为了将这次平坟复耕推向最高潮,周口下辖的11个县级市、县和区的主要负责领导被要求逐一上台发言表态,对其辖区如何完成平坟复耕的任务做出承诺。

11月6日,“周口模式”得到河南省高层领导的认可,并在周口市召开全省深化殡葬改革工作的推进会,会上河南省领导向周口市颁发因其殡葬改革工作积极并富有成效而特别奖励的300万奖金,并要求省内其他兄弟地区向周口学习。仅仅10天后,国务院基于民意和舆情的考量,于11月15日颁布国务院第628号令,将《殡葬管理条例》第22条修改为:“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删掉了“拒不改正的,可以强制执行”的款项。强制平坟失掉合法性,“周口模式”也在推向全省前戛然而止。

二、平坟的反应与冲突

“我自己地上自己的坟,为啥要平?”被要求平坟的村民如是说。虽然很多村民不是很清楚自己所种的地是什么样的法律地位,但是他们都知道村里的地是他们自己的,认为把亲属的坟建在自己的田里不会造成什么妨害。

《宪法》第10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土地管理法》第8条也有相同的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可见村民所说的“自己的地”没有法律依据,而是指所在集体所有的土地,并非真正是自己的土地。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8条第1款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保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可持续利用。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第17条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应当遵守的义务第一项就是:“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因此,即使是在自家的责任田里建造坟墓也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但是,如果坟墓建造在农村集体所有的耕地以外的其他土地上,就应另当别论了。法律虽然没有明确对坟地的法律属性作出界定,但是可以确定的是坟地属于农村集体所有,农民可以按规定免费占有并长期使用。一旦村集体未预留坟地,村民只能将坟墓建造在自己家的耕地里或者其他不妨害第三人权利的地方,如果复耕,也应迁坟而不是简单的平坟,因为只将凸出的坟头铲平,棺木仍然还在地下,是实现不了复耕的目的的。

周口市下辖的各县、区为了完成平坟指标,采用“连坐制”,让来自农村的行政工作人员、党员带头平坟,如果表现突出就提拔重用,如果工作不力的就采取组织措施,甚至就地免职;对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也同样要求带头积极平坟,否则取消评优评先资格,或者给以公开曝光指责;连两耳不闻窗外事的学生都被调动起来,纷纷停课说服家长主动平坟。这看似是“上层”人带头,其实并不能平复百姓仇官的心理,因为被要求带头的都是最基层的工作人员或者就是农民,他们属于村庄拥有共同认知的群体,与一般村民无异。为了一点耕地而平祖坟这样的“奇耻大辱”受伤的只是平民百姓。

国务院颁布第628号令,取消了民政部门强制平坟的权力,周口市市委、市政府开始不知所措,一时对外宣称“要将平坟复耕进行到底”;一时又下令暂停平坟工作改工作重点为宣传;最终还是决定终止平坟运动。到此,从年头到年尾,“一切都跟以前一样”。

三、传统丧葬的意义

传统丧葬习俗包括葬式和葬礼两个部分,土葬是农耕区最传统的葬式,源于原始社会,原始农耕人和游牧民认识到土地是人类的“母亲”,因而死后也应该回归大地的怀抱,表达了庄稼人对土地最深深的敬畏和热爱。另外,土葬对农耕区来说简单、方便、安全,并能满足人们对遗体的双重心态的社会需求。所谓的双重心态是指生者一方面对死者怀有深深的眷恋,另一方面又对尸体产生无法消除的恐惧和反感;一方面怀念死者的人格,另一方面又畏惧物化了的尸体[1]9。

葬礼活动有时并不只是一个家庭或家族的事情,而是一个村落的公共事务,是村落范围内的最重要的宗教仪式,如有学者认为的那样,中国的农民没有超验性的宗教信仰,但却有具体的宗教生活。

在乡村生活中,葬礼是庄重而繁琐的,不仅需要主家及其“差序格局”形成的亲属的主持,还需要村落中的其他人的参与和合作。因此,丧葬活动还有构建乡村公共生活、筛选乡村精英、维系乡村认同的作用。土葬仪式很好地整合了乡村社会的各个方面,践行和传承了“事死如事生”、“入土为安”、“长幼有序”等中华民族最重要的传统,维持村落和谐有序的状态。群体中的人们共同拥有一套规范体系和价值理念,“人们才能按照社会期盼扮演好自己的角色,从而减少越轨行为和避免人际关系的紧张”[2]9

现代社会虽然不存在等级,人人生而平等。但是死后的安葬方式和地点还是直接跟死者生前的社会地位和声望有关。这一点在阴宅的名称上都有体现,古代帝王的称作“皇陵”,士大夫等有地位的人的称“墓”,平头百姓的只叫做“坟”了。但是无论如何尊卑有别,其意义都是安放死者灵魂,寄托生者的哀思,“慎终追远,绳其祖武”的现实存在。在乡村中,坟墓是维系农民本体性价值的重要社会空间。定期在坟墓前的祭祀更是表达代际间无尽的感恩,是孝道的自然延续并有很好的教化作用。

四、法人类学思考

从法人学的视野去研究周口平坟事件有着独特的作用和现实意义。虽然学界对法人学的界定目前还不明朗,但它主要借助于人类学的研究方法,集中对各种社会形态下国家及非国家层面行为规则的运用过程及效果进行研究,并从中发现法的民族特色和多元主义被普遍公认为是法人类学的研究内容和目的[3]12。法人类学所倡导的“非国家的法律观”对社会中的约束、调和等规则的形成、样式和运作等方面的研究对深入观察乡村生活有着特殊的作用。

传统的丧葬习俗不仅蕴藏着丰富的文化内涵,而且也属于以传统社会为根基的观念性法律文化,与制度性法律文化相对。这种民间习俗是一套完整的民间规则,深刻地约束着民众的行为,并内化为民众的内心信仰,成为比制度性法律更有效的无形指令。但是,“这种民间的秩序观念与文化,在当国家奉行以国家法律体系为参考系后,就暗藏了国家法与民间法冲突的可能”[4]188,周口平坟事件的发生就是国家法对民间法强烈冲击的最好例证。

国家法想当然地认为,在一国境内应该适用统一的国家法,模式化地改变和塑造普通民众的生活。但是,“一个权力要离开自己的权力基础或中心地区,以外来力量强行进入一个相对陌生的社区,本身就是危险。”[5]28所以,在没有充分了解农民的生活世界、没有尝试努力理解和尊重他们的自主选择就强行推行国家法律,不可能起到改变他们“陋习”的效果,更不可能内化为他们的自己的认知,也就不可能使制度平和有序的自发实行。

综上,当国家法想要某项制度时,不能公式化、绝对化地强调以国家制定法来同化民间法,而应当寻求国家法与民间法的妥协与合作。谢晖教授所认为的契约性法律是沟通大、小传统即国家法与民间法关系的最高理性,原因在于“其使国家与社会的独立有了规范化的保证,国家因人们的需要而存在,社会因人们的需要而自治地运行。”[6]311因此,国家法这种在调整对象、价值追求和内容上与民间法相融合的可能性如果在周口平坟事件发生前被充分的考虑,也许伤民闹剧就不会发生。

参考文献:

[1] 李伟峰.中国各民族安葬方式及其社会意义初探[J].新疆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9).

[2] 宋林飞.西方社会学伦理[M].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2004.

[3] 谢 松.法人类学视野下乡村都市进程中的土地问题[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6(12).

[4] 王佐龙.西部社会民族法律文化研究 [M].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6.

[5] 苏 力.为什么送法上门[J].社会学研究,1998(02).

[6] 谢 晖.大、小传统间的沟通理性——论当代中国官方与民间的法律沟通 [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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