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解当前我国社会矛盾的路径探析
——一个哲学的视角

2014-04-11 09:20肖海鹰
商丘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4年3期
关键词:矛盾利益政府

肖海鹰

(中国人民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北京 100872)

党的十八大把“加强社会建设”放在突出的位置,说明当前进行社会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当前我国的改革已经进入深水区,各种矛盾凸显。但是,这些矛盾并不是敌我矛盾,而是人民内部矛盾。在全面深化改革的过程中,不可能不存在矛盾或差异,而且随着形势的发展还会不断出现新的矛盾和差异。但万变不离其宗,只要重视整个社会有机系统内部诸因素的协调,认识不同矛盾之间的复杂关系,找出矛盾之间的同一性,再通过制度建设,形成一套有效的调处矛盾的制度,最后就能化解矛盾,构建和谐。

一、了解当前存在的矛盾,把握矛盾规律,利用矛盾的同一性,化解当前矛盾

在当前的改革开放和社会转型过程中,原有的社会结构被打破,新的社会结构要素不断生成。这是一个平衡到不平衡,最后再到平衡的历史进程。因而,在社会转型过程中,难免会出现一些社会失衡或者社会不和谐的现象。但是,只要能够认识当前存在的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把握这些矛盾运动的规律,确定矛盾的性质和发展方向,就能为矛盾的化解提供可行的路径选择。

(一)城乡矛盾

这是一对自人类的工业化以来就存在的矛盾,很多国家在工业化的过程中加剧了这一矛盾。中国的改革开放始于农村,但经过二十几年的发展,中国的城乡差距不但没有缩小,而且还在不断拉大,1995年达到2.47∶1,1998年增为2.54∶1[1]95,2012年则达到3.10∶1[2]17。这样势必引发城乡两大群体的互不信任和内在冲突,威胁到社会的和谐。但是,我国城乡的矛盾既有历史的原因,也有现实的因素。城乡之间首先是互相依存,然后才是收入差距之间的矛盾。它们之间的矛盾是可以相互贯通的,矛盾的一方在一定的条件下可以向对方转化,比如随着农民进城务工,普遍的城市化进程,这一矛盾就会缓解。

(二)区域矛盾

中国地域宽广,区域之间的发展和收入差距之大,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加大了这一差距。较发达地区的收入增长水平快于欠发达地区,2004年上半年,全国31个省(区、市)中人均收入最高的5省(市)人均收入为7453元,比上年同期增长12.4%,而人均收入最低的五省(区、市)上半年人均收入为3661元,比上年同期增长10.9%。这是复杂事物的内部矛盾。这是属于“差异”而非“对立”。完全可以通过内部调节而化解矛盾。比如“通过多交利税和技术转让等方式大力支持不发达地区。”[3]374就可以逐步化解。

(三)社会各阶层之间的矛盾

中国新的阶层分化已渐成为轮廓,这种阶层的划分,在现代社会中具有客观必然性,想人为阻止不予承认都是徒劳的。但是,社会阶层的矛盾毕竟不同于阶级矛盾,不具有你死我活的斗争性质。从利益关系方面来讲,各阶层成员之间有相容互补的一面。当然,各阶层成员的利益有时也存在矛盾性的一面。在一定的时点上,可供分配的利益总量一定,有的阶层拿多了,有的阶层就必然少得,这时矛盾就会显露出来。因此,政府应注意到在利益关系方面各阶层成员之间有相容互补的一面,也有矛盾冲突的一面,利用财政税收、福利等杠杆,对收入再分配进行科学地调控,理顺工资和收入分配的秩序,扩大中等收入群体,减少贫困和低收入群体,化解相互冲突不利的一面,建设一个更加幸福、公正、和谐、节约和充满活力的社会。

(四)人与自然之间的矛盾

这是部分与整体之间的矛盾,因为“人是自然界的一部分”[4]161。但是,马克思认为“异化劳动”导致了人和自然界的对立。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改变了“异化劳动”。因此,我们能够在利用改造自然的活动中,按照自身规律正常有序列地运转,使人与自然达到和睦相处,相互促进和共同发展。党中央提出的科学发展观和建立节约型社会就是很好的对策。

(五)价值观方面的冲突

这是一个属于在认识领域的矛盾和冲突。它是属于片面认识和全面认识问题之间的冲突。在全球化,市场化利益格局多元化的情况下,在不同社会阶层、不同年龄段、不同居住地域的人群当中,价值观念出现较大的差异。特别是在新一代青年中,出现价值观念的多样化和个性化。马克思所创立的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主张用全面的联系的眼光去观察社会,这样就能把握社会发展的规律和特点,防止思想上的片面性和极端化。

二、 进行制度创新,使矛盾在规范有序中自我运动

“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走向反面。”[3]333我国现阶段正处于转型时期,在缺乏完善的“规范因素”的时候,不和谐便会出现。所以,不论是从现实上看,还是从理论上来讲,要消除这些不和谐,关键还是要从制度着手,在建立和完善制度的基础上,还要不断根据现实的发展变化进行制度创新,使制度与规范也能做到与时俱进。

(一)加强制度建设,使社会矛盾在规范有序中自我运动

第一,创设利益均衡制度,避免矛盾的激化。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社会主义法治通过对市场主体利益的协调和平衡,即创设利益均衡制度来实现和谐发展,这已经成为共识。目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框架已基本形成,它通过规范市场主体和市场秩序,引导市场行为,调整市场关系,在市场经济运行中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另外,社会主义法治在维护社会公正,关注困难群体,缓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方面亦发挥着巨大的积极作用。社会主义法治以法律的手段保障市场主体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要求人们按照诚实信用、平等互利、等价有偿的原则从事市场经济活动,使得社会全体成员能在一个平等、自愿、有序、规范的竞争环境中发挥其聪明才智和创造力,公平占有社会资源并参与社会财富的分配。和谐社会是一个公平、稳定的社会,同时也是一个利益协调均衡的社会。社会主义法治为市场主体开辟和建立了不同利益阶层表达其各种诉求的利益要求的平台,同时构建了一套公平的矛盾与冲突的解决机制。通过这一平台和机制,国家可以有效引导各种利益主体以理性、合法的方式,在表达利益诉求的基础上,使社会中的矛盾和冲突得以解决。

第二,进一步完善权力的约束和监督机制,实现政府管理社会的和谐。在法治原则下,一切权力来源于宪法和法律,离开宪法和法律的权力是没有根据和效力的。依法治国,实质是依法制权,克服以权压法、权大于法的不正常现象。而在整合平衡政府和社会、政府和公民的关系上,除了宪法作为法律的根本依据,最重要、最有效的法律形式应该是行政法。行政法具有监督和制约行政权力的作用,还具有一项更加重要的作用,就是加强政府和其他公共权力对社会公共生活的管理,合法、合理地调整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利益分配,化解利益矛盾。此外,有必要以制度制约权力,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充分发扬民主,严格按制度办事。对于反腐败问题,也必须从完善制度方面来考虑。应当逐渐地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完善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完善干部任免的公开、公正程序,逐步建立公务人员的财产申报制度、离职资产审查制度等。在监督方面,要加强党内监督、法律监督、群众监督和新闻舆论的监督等,使权力难以滥用,达到政府管理社会的和谐。

第三,通过法治对公民间权利冲突的协调,实现人与人之间的和谐共处。社会主义法治作用的范围很广,在处理公民与公民的和谐问题上也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每个人都要作为民事主体,经常性也参与到大量的社会活动之中,这种活动分布在社会的各个领域,如包括在亲子、亲属、夫妻在内的家庭关系、邻里关系、雇工和雇主关系、同事关系、师生关系等等。而所有这些社会关系又无一不置于法律的调整之下,其中的调整规范包含在法律体系的不同法律部门之中,如民法、婚姻法、教育法、合同法等。社会主义法治以对公民个人权利的保护为着眼点,以对公民间权益冲突的协调作为社会关怀的一种手段,无论是及时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还是在促成人与人和睦相处的温情社会,构建和谐大家庭方面,都起着不可小视的基础性作用。

第四,以对人与自然之间关系的强制规范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和谐。众所周知,人与自然的关系和人类社会的内部矛盾关系,是人类与生俱来的两大基本关系。这两大关系是以和谐为主还是以对抗为主,决定着人类的祸福安危。人们已经看到:人类对自然的倒行逆施造成了越来越严重的“绿色惩罚”导致了天人关系的紧张,甚至“人类对自然的战争,变成了人类自我毁灭的战争”[5]4。可持续发展作为社会主义法治的一种价值追求,要求用法律规范人与自然的关系,在处理利益分配时,把人作为生态环境中的一员,在生态自然与人类社会发展中的矛盾之间找到一条和谐发展的道路,并在法律规范体系与价值理念中体现人类对生态环境的终极关怀,注重生态关系的调整和保护。自然资源法(生态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已经在法学界形成共识。它在保护自然环境,合理开发与利用自然资源,防治环境污染,保护人类生态权利和合法利益方面正发挥着巨大的积极作用。

(二)加强道德建设,以道德来规范人们的行为

一个社会要和谐发展,仅仅依靠法律制度来规范是远远不够的,还必须借助道德的力量。道德是一种非强制性的力量,是人们普遍认同的社会行为准则。在人类的道德规范体系中,当前所提出的“诚信友爱”对社会的和谐发展很有价值。它规范人们的行为,要求人们在彼此信任、相互帮助的基础上平等相处,合作共事,从而保全个体的利益,使社会整体的利益最大化。它有利于减少社会生活中的各种内耗和摩擦,减少社会生活的风险和代价,使社会的运行成本大大降低。因此,可以说德治是现代社会发展不可或缺的因素。

三、调整国家和社会的矛盾,改变国家与社会的二元对立

(一)国家的作用不可替代

我国属于后发的,以追赶为特征,进行现代化建设的国家。因此,国家即政府机构在推动经济增长化解不同集体的利益矛盾,促进社会变革解决短期利益和长远利益之间的矛盾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长期以来,国家作为组织经济生活与控制社会的集中权力是非常强大的。同样,在我国的改革开放中,国家自然的成为推动各种变革的现成的强大组织力量,成为自上而下的改革运动的领导力量。为中国现代化的发展做出了不朽的贡献。

(二)社会的作用不断凸显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社会组织不断增长,社会组织不同于国家政府机关,不具备政府的行政职能,但是,它能起到政府起不到政府也不应当起的作用。社会组织具有服务的功能,为成员办实事,既协调社会组织内部成员之间利益,也协调国家与企业、政府与社会之间关系,是政府与人民群众之间的桥梁和纽带。社会组织也被视为一个社会的安全阀,它们能够最先觉察到社会冲突的隐患,因为它们是扎根于群众之中的,少有官僚主义的弊病。一切社会矛盾,如果能够做到早觉察、早预警,就可以避免局部矛盾酿成全局性冲突,在各种矛盾引发的突发事件发生后,社会组织又可以起到化解矛盾的润滑剂和稀释剂的重要作用。

(三)促进国家与社会的和谐互动

虽然我们认识到国家政府机关的作用不可替代,但是任何事情都有两面性,并不能因国家权力在我国发展中所起过的巨大作用就认为国家权力可以无限度地集中和扩大。滥用政治权力而忽视经济,社会的发展规律终究会受到历史的惩罚,甚至导致反现代化的倒退。

一个现代化的社会,为了保持经济的持续增长和社会的创新活力,自然地趋向于塑造成一个富有高度弹性的社会有机体,并随着社会利益集团的多元化而不断适应性地发展与变化,随着现代化和社会化程度的提高,社会容纳变革的能力也将增大,这就要求社会结构与功能的变化,也就是社会结构的强化与国家政治结构的弱化。

社会组织程度的提高反过来会增强社会和谐的可能性。一方面,因为社会组织程度的提高,组织间的信息传播的成本会大大降低,并引起组织间的谈判对话成本核算的降低,使组织间的冲突更容易得到调节,组织间的对立容易达成妥协。在这个条件下,国家权威更容易中立,而国家权威越是中立,国家权威越容易在利益冲突中发挥调节作用,社会也越容易和谐。另一方面,社会群体的组织化程度提高以后,社会更容易产生立场温和的领袖,使全社会形成容易对话、妥协的氛围。

当前社会发展的新形势和社会组织所具有的特征,都要求我们及时转移政府职能,其实就是由社会组织来承担过去“无限政府”所不应承担的职能,从而把“直接政府”变成“间接政府”。“间接政府”由人民当家作主,有利于发挥广大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间接政府”减少了政府的事物,因而有助于政府集中精力抓好本职工作。所谓“小政府、大社会”,“大社会”就是社会组织要发育起来,起到政府所起不到的稳定功能。也只有如此才能达到调动群众的积极性,提高效率,克服官僚主义的目的。

参考文献:

[1] 郑必坚.中国面向21世纪的若干战略问题[M].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01.

[2] 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中国农村经济形势分析与预测[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3.

[3] 邓小平.邓小平文选(第三卷)[M].北京: 人民出版社 ,1993.

[4] 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文集 (第一卷) [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5] 郑杭生.社会和谐——战略机遇期中国社会的主调[J].社会学,20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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