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冬梅
(辽宁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辽宁 沈阳 110036)
论马克思正义观的基本特点
李冬梅
(辽宁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辽宁 沈阳 110036)
正义是人类的永恒价值追求,在众多的正义理论当中,马克思正义观以其科学的理论观点和伟大的实践成果在这些正义理论中脱颖而出,有着自己鲜明的特点:一是马克思正义观与“人的发展”紧密相联,从人的发展角度来思考人类正义问题,站在人性的立场上审视正义问题;二是马克思正义观与“社会生活”紧密相联,探究社会生产进程中社会痛苦的原因,寻找正义的社会构建模式和行为方式;三是马克思正义观与“实践观点”紧密相联,通过人的实践和思索,理解和把握人的本性和历史发展的逻辑,为改造世界提供方法和理想
马克思;正义;社会生活
自有文字产生以来,人们就一直在探讨正义,正义的重要性在于它是保持社会存在、维持社会正常秩序运转的基本因素。从整体上来讲,它能满足整体的需要,从个体上来讲,它能满足个体的需要。在人类历史长河当中,产生过各种各样的正义观,而马克思正义观以其科学的理论体系、独特的研究方法、伟大的实践成果在这些正义理论中脱颖而出,有着自己鲜明的特点。
马克思的正义观与“人的发展”紧密相联,是从人的自身发展出发来考量正义问题,是从人性出发来思考正义问题,哲学家要解释世界,但重要的在于如何改变世界,正义的目标不是远离具体现实的人,而是人们存在与发展的本质要求。从一定角度上来讲,人类从存在那天起就追寻正义,渴望获得一种真正自由的发展。既然正义观与人的发展紧密相联,那么他就必须要重视人,为了人,为什么正义问题对人至关重要?人之正义指向什么?正义不是高高在上的身外之物,而是来自于现实的具体人的生活实践当中。我们清楚,正义问题表现为:个人如何对群体,群体如何对个人,个人如何对个人。
第一,与“人的发展”紧密相联的正义观,体现了人的本性与本质。正义与人相关,正义与物不同,与神也不同,物的本身不需要正义,物要遵守的是自然规律,对于神,神是一种至善的存在,至善本身更不需要正义,神创造世界,是完善的实体,神的世界不需要你解释更不需要你理解,神是一种自我的同一,不需要对象化,因此,神不可能也不需要面对正义,在某种意义上说,神就是正义的化身。综上分析,可以得出,只有人需要正义,物和神都不会有也不需要正义,人是时时追求正义的理想存在,人具有创造性,总会在实际中不断地去超越,不断地不满足,不断地去创造,具有超越性,人虽然要服从物的自然因果律,但是人又具有神的完善,所以在现实生活当中,人的生存与发展必然要对象化,人创造了世界,并不断地改造着世界。
“全部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1]面对人类社会生活中的问题,其实也是人类生活的实践形式,这种实践形式也决定了正义观的实践性。因此,正义观的主体,正义原则与价值目标都来源于社会生活实践。从历史上来看,无论将正义的动机归到到美德还是功利,都表明,人在实践活动的过程中思考正义,正义有益于他人,同时,也满足自己,对自身也有益,是一种德性的提高。人是一种实践的存在,也是一种理想的存在,希望在实践过程中实现自己的理想,改造世界,为我所用,“正义问题的提出与人不满足于生活的现存世界、现有状态是分不开的,人总是在生活实
践中进行自我选择、自我设计,追求、创造新的世界、新的关系、新的自我、新的生活。”[2]面对人的价值追求,实现人的全面自由发展。正义原则,在现实上构成人的社会实践的价值原则,当我们谈到正义的时候,会想到,人和人的关系,人和社会的关系,人和自然的关系。马克思认为,人与人、人与世界、人与社会的关系都是在实践中产生的,因此,这些关系必然需要在实践中得到解决。
第二,与“人的发展”紧密相联的正义观,在本质上是对人的生命的内在追求。人通过自己的活动,将自己与动物分离开来,这种分离让人有了不同于动物的价值追求,不同于动物的生存方式和活动方式。人既要有实践活动,又需要自己在实践活动中获得一种认同,因此,人就具有了价值性的正义追求。人要生存,要获得自身的幸福,同时也要为人类的进步和发展作出自己的贡献,正义观外化的社会行为规范、分配原则、价值评判标准,都只是正义观的表现形式,人的双重性决定了正义也应该是多层次、多角度的。有的正义理论研究者,往往忽视人这种双重性,在马克思那里,人不是抽象的存在,人本身是一个断发展的过程,作为调节人的行为的正义观,更应该从多角度,多层面来关注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在实践活动当中,人总会审视自己,反思自己,设想正义的生存世界,渴望实现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
第三,与“人的发展”紧密相联的正义观是人在社会生活中所追求的价值理念,目的是要实现人的社会性本质。正义涉及到社会规范、权利分配、利益分配等,对正义的追寻存在于人性之中。马克思指出:“应当避免重新把‘社会’当作抽象的东西同个人对立起来。个体是社会存在物。因此,他的生命表现,即使不采取共同的、同他人一起完成的生命表现这种直接形式,也是社会生活的表现和确证。”[3]302人是社会性的存在,人需要在社会生活中确证自我的价值存在,在人的社会生活中,正义调节着主体间性的一种价值存在。同时正义也是以实践的方式,从人性的完善出发来掌控社会生活的正义观。对于实践的人,人类历史记录了人的艰苦奋斗过程,而是人未来发展的起点,制度既是历史的产物,又会超越历史,正义观既离不开历史,也不会局限于历史,正义也会在实践中转化成过去的历史。马克思认为,没有永恒不变的正义,但正义追求对于人来说却是永恒存在的。正义观的理念主题和价值原则具有历史性,在人类历史上,每一个时期都会有不同的正义原则,形成不同的正义观,马克思认为,正是人的历史活动影响了正义观的理念主题和价值原则,因此,正义观首先要解决社会生活中的矛盾和问题,解决方法应该在历史之中,因此,只有把正义观放在历史当中考量,面对历史的人,才能解决人类的正义问题。
马克思的正义观与“社会生活”紧密相联,试图要扬弃契约和功利来建构正义的思维模式,从本质上讲,马克思的正义观是要探究社会生产进程中社会痛苦的原因,寻找正义的社会构建模式和行为方式,马克思从现实社会关系角度来探讨人怎样才能获得自由、解放、全面的发展,马克思是在整个社会生产、社会生活、以及社会关系中找寻正义原则,形成正义观念,并以此来规范和引导人的生产关系和社会生活关系,找寻人类解放和人的全面发展的道路。这种与“社会生活”紧密相联的正义观,既包括对人的经济、文化、政治、社会等方面的价值引导,也包括对人性至善的理想追求。
马克思的正义理论从人本身出发来分析社会存在以及社会生活,有的人是从解释世界的角度来面对正义。正义能保证人的哪种利益,正义能不能为制度进行合理的辩护,这些对正义问题的思考都把正义看成是制度的一种属性,他们的目的只有一个,就是试图改变制度。而马克思的正义理论是从人的社会生活本身出发,是找寻并保障人的真正自由、平等的理论,体现人性向善的正义理论。人不是天生的存在,而是自己通过创造的生成性存在,人的存在不是自然性的规定,而是一种社会性的存在,是一种实践的存在,人类的实践活动,让人获得了社会属性,在实践中形成社会关系,正是由于这种理解,马克思站在人的立场上,以人的感性活动作为基础,深入探讨了人的实践性和社会生活的本质。
第一,马克思的正义观与“社会生活”紧密相联,它是从实践活动中,来阐释并说明人在社会生活中的存在方式,生活方式,人通过实践改造所生活的世界,在改造生活世界的实践活动中渴求正义,但人在社会生活实践又受一定条件的制约,人的活动在一定的条件下进行,有时候不受人的意志支配,而这些进行社会实践的人,又不是孤立的、个体的,因此,马克思把人看作从事实际活动的具体的现实的人。一方面,存在于社会中的个人,是具有社会性的丰富的个人,另一方面,社会是具体的现实的人的实践活动,由此看来,社会观点便是从人的社会实践活动出发来解释人。
第二,人与社会生活彼此不能分离,人的活动要在社会生活中完成,社会生活也离不开人的活动,人从自然而来,但是又超越自然,而且,人能成为人,是因为人具有实践性,能改造社会,人同时也要存在于社会生活中,人在社会生活中得到价值体现,人在社会生活中获是一种认同,这既是因为人这种特殊的存在,又是由于社会的特性所决定的,有时人在社会生活中活动,离不开集体的力量,人同时也在社会生活
中获得物质和精神的双重满足,这都要在社会生活中得以实现,在人类的社会实践活动当中,人为社会的发展和进步贡献着自己的力量,而且人也会在社会生活实践当中不断地自我完善,“自然界的人的本质只有对社会的人来说才是存在的;因为只有在社会中,自然界对人来说才是人与人联系的纽带,才是他为别人的存在和别人为他的存在,只有在社会中,自然才是人自己的人的存在的基础,才是人的现实的生活要素”[4]301。“社会的活动和社会的享受决不仅仅存在于直接共同的活动和直接共同的享受这种形式中,虽然共同的活动和共同的享受,即直接通过别人的实际交往表现出来的和得到确证的那种活动和享受,在社会性的上述直接表现以这种活动的内容的本质为根据并且符合其本性的地方都会出现。”[5]301从这里可以看出,社会不是孤立的人随意地结合在一起的,而是由现实的具体的人的活动而结合的。
第三,社会和人有时也是同一的。从人自身来讲,人生活在社会当中,社会也必须要有人有存在,从人的外部来讲,社会是人的各种关系的总和,社会也是一种关系性的存在,受人的活动的影响,社会中形成的各种各样的关系与人的实践活动是相统一的,而且,社会并不是自然的存在,不是一成不变的,社会具有确定性,同时也具有不确定性,社会是人的现实的存在方式,一方面,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另一方面,社会又不是与人脱离的,社会的存在形式,取决于人的表现、人的活动方式。
马克思的正义观强调认识世界并改造世界,关注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因此马克思正义观与“实践观点”紧密相联,马克思认为,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是对人自身本质的完全占有,人的自我完善,自由个性的真实表达,马克思在对社会生产关系和价值理念批判的基础上,表达了自己对正义的理想性追求,表达了他对正义的理想追求,这个理论本身并不是要离开社会实践生活,抛开现有的生产关系去实现平等和自由,而是要通过改变现有的生产关系,改变人类的社会生活方式,实现人的全面自由发展,真实表达人性。
第一,马克思认为哲学家不仅要解释世界,还要去改变世界,而这个要改变的世界绝不是抽象的世界观念,而是和人的生活密切相关的生活世界,他要改变的是压迫人,奴役人的被异化的世界,让世界按照人的本性,通过人,为了人,实现人的全面自由发展,马克思的这种改造世界的哲学观就体现在他的实践观点当中,并以此作为基础,形成了面向人类本身的解释原则和价值追求。马克思哲学的最终目的就是要解释世界,还要改变世界,推动人和社会的不断发展。马克思的实践的思维方式超越了传统哲学的思维方式,认为实践是对象性的活动,人在实践中既改变着世界,也改变着人类自身,人不但是实践的主体,同时也是实践的客体,实践是主客体的统一,实践也把人同动物区别开来。
第二,马克思的与“实践观点”紧密相联的正义观,是在社会实践生活当中来考量人的本质。实践观点认为,人有实践活动能改变自身,人具有现实性、历史性、社会性、实践性,人在实践中改变自己生活的关系世界,自然界本身对人来说就是一个渐渐生成发展变化的过程。整个人类社会历史是人实践活动的成果,人在实践活动中创造社会历史,同时人也改变着自己,将自己同动物区别开来,占有自我,生成自我的本性。从实践的过程来看,人在实践中创造过去的、现在的、未来的社会,并创造自我;从实践的结果来看,实现了人与自然的统一,实践活动能够解释人与世界的复杂关系,人与自然的关系在实践当中不断地否定,不断地统一,人的实践就是在主动与被动、主体与客体、肯定与否定的对立统一之中进行的。
第三,马克思的与“实践观点”紧密相联的正义观,决定了其哲学任务是改造世界,而不仅仅是认识世界。有的人认为世界的真实性就蕴含于理性的本质当中,于是,他们认为,人是世界存在的环节,人在世界上的地位,是因为人能够通过理性能力去认识世界。而马克思与这些人的不同就在于他的实践观点,马克思认为不但要去认识世界,更要去改造世界,这个改造世界的过程就在实践中去完成,马克思的哲学观点面向人的世界,面向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关注人存的世界,关注人的存在与发展。马克思还对现存的社会生活进行了彻底的批判,进而提出改造世界的价值理想,通过这种批判,马克思指出存在的问题,试图唤醒人,实现人的全面彻底解放,马克思认为,人的世界不是概念的外化,而是人进行的实践创造。
总之,正义作为人类的价值追求,在马克思的视域内是面向人的本质确证的。人之所以为人,就要不断地超越自己,人作为实践性的主体,这是必然的,然而,在社会实践生活中,善与恶、美与丑、好与坏、正义与非正义必然进入人的生活领域,因为现实的不确定性都会影响人的追求,正义应体现人对世界的态度,正义旨在价值意义上指向人创造的新世界,是人类永恒的价值追求。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56.
[2]胡海波.正义的追寻[M].长春:东北师范大学出版社,1997:23.
[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
【责任编辑 曹 萌】
D261.3
A
1674-5450(2014)06-0026-03
2014-08-13
李冬梅,女,辽宁朝阳人,辽宁大学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博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