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为超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党委党校,新疆 哈密 839000)
腐败“零容忍”的困境与对策刍议
李为超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党委党校,新疆 哈密 839000)
腐败“零容忍”,就是对任何腐败行为都不能容忍的态度。中国共产党是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忠实代表,实现腐败“零容忍”是其理想追求。但当前腐败现象依然严峻,要真正做到对腐败“零容忍”还面临着诸多现实困境。要解决这些难题,就要从思想、制度、监管、惩治四个维度入手,使官员不想贪、无法贪、不能贪、不敢贪,从而推进我国反腐倡廉建设取得质的飞跃。
腐败“零容忍”;反腐倡廉;党风廉政建设
反对腐败既是人民群众对执政者的要求,也是中国共产党执政为民的宗旨要求。新的历史条件下,我党面临着“四大危险”和“四大考验”,反腐形势依然严峻。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强调“要对腐败实行零容忍,坚持有腐必反、有贪必肃”。因此,我们要努力克服当前面临的现实困境,以“零容忍”的态度和要求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为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提供有力保证。
零容忍,顾名思义就是零度容忍,不能容忍。即,不容忍任何轻微的违法犯罪行为。其理论基础是犯罪学中的“破窗效应”理论。它从心理学视角揭示了轻微违法与犯罪之间的关系,告诉我们要消除犯罪现象必须对轻微的犯罪行为予以严惩。从实践上看,香港为遏制腐败成立廉政公署,并把“零容忍”理念应用于廉政建设,无论是大贪还是小贪,100元、10元甚至1元都要处理,使其清廉指数跃居亚洲前列;新加坡是全球最清廉的十大国家之一,在全球清廉指数中连续三年排名第五,成绩的取得和其推行腐败“零容忍”是密不可分的。古共对党内腐败案件的处理极为严厉,领导干部贪污受贿300比索(约1800元人民币)以上者就予以撤职。1994年,处分3万名党员,占党员总数的4.5﹪。2012年9月,包括3名副部长在内的多名高官因贪污罪被判刑。
从我党的历史来看,腐败与党的性质、宗旨和社会主义制度是格格不入的。我们党历来高度重视反腐倡廉工作,也始终坚持对腐败行为不姑息的态度。从战争年代“三大纪律”中“不拿群众一针一线”的要求,到建国初期枪决腐化堕落分子刘青山、张子善,再到改革开放以来严肃查处的一批又一批贪官,都表明了我党反对腐败的态度、信心和决心。十八大以来,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提到新的高度,提出了一系列反腐倡廉新观点、新要求、新举措。可以说,这些都对铲除腐败毒瘤奠定了扎实的基础,但要达到对腐败“零容忍”的目标和要求,还面对着一些现实困境。
(一)中国尚未形成腐败“零容忍”的社会氛围
中国是一个“人情社会”,人情是中国农耕文化在宗法制度和小农经济基础上延续下来的交往方式,带有很强的民间价值和深厚基础,是社会公众一般情况下所认可的风俗习惯。如果将日常交往、逢年过节中收受少量财物的行为都按照腐败定罪,未必会得到社会的普遍认同。如果一个行为被社会所普遍接受,就不具有实质的危害性;如果社会没有“零容忍”认同,腐败“零容忍”也就缺乏现实基础。
(二)现有司法行政资源无法支持“零容忍”
“零容忍”提高了腐败成本,但同时也提高了执法成本,需要投入和消耗大量的人力、物力。当腐败已经成为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时,要实现对腐败“零容忍”,就意味着要增加大量的犯罪,相对应的就需要有丰富的司法行政资源来支撑。在当前国家司法行政资源有限的前提下,再严密的法律条文也不过是一纸空文,再科学的设想也只能是空中楼阁。即使在政策上得到支持、立法上顺利通过,在实践中也
会被架空,最后的结果只能是心有余而力不足,无法实现公平、公正地执法,使反腐败机构不可避免地陷于无效率的尴尬境地。[1]
(三)制度体系不健全,不利于实现腐败“零容忍”
科学的制度是实现腐败“零容忍”的根本保障。目前,我国难以实现腐败“零容忍”,从根本上说是制度在设计上不够合理,存在弊端。一是监督体制对“一把手”难以做到违法必究。我国的反腐败斗争是在党的领导下进行的,党的纪委对反腐败斗争有决定性影响。但由于党的纪委受上级纪委和同级党委的双重领导,因而纪委对案件的查处需要得到同级党委的支持,但其领导权、财务权、人事权均隶属于同级党政部门,这在客观上造成了对“一把手”监督难的问题。二是部分法律法规不适应当前社会需要或条文间存在冲突,使纪检监察部门对执法不严、推诿扯皮、执法不公、滥用职权、弄虚作假等现象的制约监督无力。
(四)舆论监督体系不健全
舆论监督是人民行使监督权的一种直接方式。改革开放以来,舆论监督在反对腐败、倡导廉政勤政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但还存在着渠道不多、打击报复等问题,对腐败行为还不能形成强大的动力和压力,没能起到应有的震慑作用。举报是我国民主监督和法制建设、反贪惩腐的重要途径。然而,现实中仍存在缺乏有效的举报渠道、举报得不到反馈、举报人遭受打击报复等现象。[2]近年来,出现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富有戏剧性的“网络反腐”、“人肉搜索”、“小偷反腐”、“情妇反腐”等反腐形式,归根到底是反腐举报机制不健全酿成的怪胎。
在我国实施腐败“零容忍”必须克服当前面临的一系列困境,按照教育—法制—监督—执行的基本逻辑进行思考和规划。潜移默化的教育是基础和前提,健全的规律法规是保障,全方位的监管是根本,强有力的执行是关键,从而使官员不想贪、无法贪、不能贪、不敢贪,真正实现对腐败的“零容忍”。
(一)加强廉政教育,从思想上对腐败“零容忍”,使官员“不想贪”
1、深化对国家公职人员的廉政教育
一是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为根本,进一步强化理想信念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矢志不渝地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而奋斗;二是要深入开展道德修养教育,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培养高尚的道德情操和健康的生活方式;三是要深入开展反腐倡廉和警示教育,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和模范遵守《廉政准则》等制度法规;四是要开展警示教育,认真吸取和反思腐败案件的沉痛教训。
2、提高全体公民的反腐意识
目前,我国反腐教育基本限于在国家公职人员中开展,而忽视了人民群众的主体作用,使得人民群众缺乏对腐败危害、反腐败法制知识的了解以及对参与渠道的掌握,导致人民群众成为反腐斗争的“旁观者”。因此,要在最广大的人民群众中开展廉政教育活动,提高公民的参与意识、权利意识和责任意识,努力营造反腐“零容忍”社会氛围。
(二)健全法律法规,从制度上对腐败“零容忍”,使官员“不能贪”
1、制定反贪污腐败法
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借鉴新加坡和香港地区的先进经验,制定专门针对腐败的《反贪污腐败法》。要把“零容忍”的态度和原则贯彻始终,按照内容科学、程序严密、配套完备、科学有效的原则和要求,对国家公职人员各种贪污腐败行为及惩罚措施作出详尽、明确的规定,特别是提高对腐败行为惩处的刚性规定,使之成为反腐的“高压线”,从而从制度上杜绝一切公共权力异化和滥用现象的发生。
2、推行官员财产申报制度
财产申报公示制度,是指官员依法对自己、配偶及共同生活的亲属拥有财产的状况,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指定的监督机关递交报告,并公开公示,以便接受审查和监督的制度。其目的不仅仅在于让一些官员“自首”,更要让广大公职人员“自律”,起到警示和威慑作用。当然,建立官员财产申报公布制度要立足国情,可以先尝试在新提拔的领导干部中推行;同时规定,凡是不愿主动申报公布财产的干部一律不准提拔。如果长期坚持下去,官员财产申报公布成为一种习惯、一种氛围,腐败“零容忍”也为时不远了。
3、建立国家公职人员腐败黑名单制度和责任
把公职人员贪腐违法违纪信息记录在案,建立腐败黑名单数据库。凡是列入黑名单的人员在岗位调动、职位升迁、级别晋升等方面都要进行特别审查、作出特殊的规定,坚决杜绝“带病在岗”、“带病提拔”现象,做到对任何腐败现象都不姑息。同时,要建立吏治腐败问题责任追究终身制。无论领导干部工作岗位、职务、工作地点如何变动,无论在职、离职还是退休,只要存在腐败行为的都要追究到底,绝不手软。
4、建立健全社会保障机制
一是要建立政府廉洁的保障机制和相对合理的“高”薪养廉机制,确保公务员工资处于合理的一定的水准,适当提高待遇,确保使公务员生活有保障,衣食无忧,从而“不必贪”;二是推行职务与职级并行、职级与待遇挂钩相关制度改革,使广大基层干部不必位居高位,只要有知识、有能力,勤奋工作、业绩突出、考核优秀,同样能得到职级的晋升和待遇的提升,从而逐渐放弃“官本位”思想和贪腐心理。同时,尝试建立国家公职人员廉政年薪制。
(三)加强监督监管,从监管上对腐败“零容忍”,使官员“无法贪”
1、要构建和完善权力制衡体系
一般而言,权力的制约需要两个条件:监督者与被监督者在利益上实现分离和权力具有对等性。要构建权力监督制衡关系,首先要把纪委从同级党委的领导下解放出来,给予纪律监察机关独立的调查权、侦查权、询问权等权力,纪委书记由上级党委任命,重大案件由上级纪委授权,不受同级党委的过多干预。其次,要实现纪律监察机关人财物统一管理。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推动省以下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为纪检监察工作改革指明了方向。
2、加强党内监督,发挥党员的主体作用
一是切实加强党内监督,探索党代会常任制,保证党代表参与决策和实施监督权力;二是严格执行《党内监督十项制度实施办法》,认真开展巡视、廉政谈话、诫勉谈话等工作,特别是将巡视工作制度化、常态化;三是完善监察机构和加强纪检监察干部队伍专业化建设,用铁的纪律打造过硬队伍,努力实现治理能力现代化。
3、畅通监督渠道,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监督主体作用
首先,通过出台《举报法》等法律法规,将网络等高科技运用到信访举报、权力监督等重要节点的监控;在开通网上举报箱的基础上,增设QQ、微博、微信、博客等举报形式,构建全方位、多渠道、多层次的监督制约平台,认真受理和解决人民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做到有报必查、查实必处。其次,扩大公推直选范围,把党管干部与人民的选择有机结合起来,当人民有权选择或罢免领导干部时,就在很大程度上消除了腐败的土壤和条件。
(四)铲除毒瘤不手软,从惩治上对腐败“零容忍”,使官员“不敢贪”
1、加大对腐败行为的查处力度,提高对腐败行为的查处概率
按照目前党的纪律处分条例和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一名官员因为贪腐犯罪而被刑事处罚,应该说其成本是非常巨大和昂贵的。但这些成本都只是一种可能性,如果腐败行为不被揭穿和查处,实际成本仅仅为零。所以,对贪腐官员而言,最大的威慑不是来自于惩罚的严厉性,而是被惩罚的高概率。因此,要更好地打击腐败行为,更有效的做法就是提高对腐败行为的查处力度,使官员产生“莫伸手,伸手必被捉”的心理预期,而“不敢贪”。
2、加大对微小腐败行为的查处力度,做到有案必查,违法必究
一方面,要树立1分钱腐败也是腐败的理念。从贪污腐败行为性质的定性来看,沾污的钱,100万元是腐败,10万元是腐败,1万元是腐败,1分钱也是腐败[3]。只有树立如此理念,全社会才能不放纵任何微小的腐败现象,腐败行为才能无处藏身,才是真正实现对腐败行为的“零容忍”。另一方面,要根据“罪罚相当原则”,健全、完善和细化对还未构成犯罪的微小腐败行为的处罚措施,根据贪腐金额大小和情节轻重,通过党纪政纪予以严格的处分。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防微杜渐,达到“零容忍”的预期效果。
3、对行贿者也应“零容忍”,形成惩治贿赂高压态势
受贿和行贿是一对孪兄弟,有受贿必定有行贿,对腐败零容忍必须对行贿零容忍,才能追本溯源,标本兼治。实际上,我国刑法对行贿罪做了明确规定,但现实中,由于行贿和受贿具有很大的私密性、隐蔽性,司法机关为收集证据,往往以从轻或“免罪”作为提供证据的“交换”条件,导致大量行贿人作为污点证人被减轻处罚或有意放过。要真正实现对腐败“零容忍”,就要彻底转变对行贿执法不严、打击不力的错误做法和倾向,走出口供依赖误区;同时,不断完善证据收集手段和机制,健全污点证人相关规范,扩大行贿者信息公开范围,让行贿行为无处遁形。
[1]孙国祥.腐败定罪“零容忍”之深思[J].江海学刊,2013,(4):133-137.
[2]廖晓明,罗文剑.“零容忍”反腐败:内涵、特征与进路术[J].中国行政管理,2012,(1):57-60.
[3]苏显龙.专家称要对腐败零容忍:“一分钱”腐败也是腐败[J].决策探索,2013,(7):75-77.
(责任编辑:王友才)
D630.9
A
2095—7416(2014)05—0094—03
2014-10-10
李为超(1978-),男,河北邢台人,硕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党委党校讲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