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俭波
(洛阳师范学院政法与公共管理学院,河南 洛阳 471022)
按劳分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实现方式辨析
宋俭波
(洛阳师范学院政法与公共管理学院,河南 洛阳 471022)
马克思关于按劳分配的含义是在消灭剥削、消除浪费的基础上按凝结在产品中的社会劳动进行分配,不是以个人劳动时间为分配尺度;我国经济结构和经济体制的变化,使按劳分配的实现途径由初次分配转向了主要依靠二次分配;政府在资源配置中适当地宏观调控,是实现社会主义按劳分配原则的基本前提,不断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是实现按劳分配原则的重要保证。
按劳分配;劳动力;社会劳动;社会保障
马克思恩格斯关于社会主义计划经济的理论被一些人误解或歪曲为“抹杀个人利益差别”、“鼓励懒汉”理论,其根源首先就在于对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所阐述的按劳分配理论的曲解。这种曲解甚至在个别使用非常普遍的高校教科书当中依然存在。同时,我们认为,在一直强调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的改革进程中,却出现了比较严重的两极分化,也与对马克思主义按劳分配理论的误解密切相关。准确理解和把握马克思主义的按劳分配理论及其实现途径,既是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实现分配正义的改革路线的理论前提,也是提高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和制度自信的理论基础。
田克勤主编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是我国高校使用较为普遍的教科书。该教科书指出:“按劳分配还不能以每个劳动者的劳动时间为尺度来进行分配。马克思设想在商品货币关系消亡的情况下,劳动者的劳动直接表现为社会劳动,按劳分配直接以劳动者的劳动时间为尺度”,并强调: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个人劳动的“社会劳动的性质,只能通过按劳分配只能通过商品交换实现其价值后才能得到实现和转化,按劳分配只能以通过商品交换实现的价值量作为尺度”。[1]在这里,将马克思的按劳分配设想解读为直接以劳动者的劳动时间为分配的尺度,是对马克思按劳分配理论的严重误解,是极其错误和有害的。
正是这种将马克思的按劳分配理论解读为以劳动者个人的劳动时间作为分配尺度的错误,把马克思、恩格斯关于社会主义计划经济的理论,变成了“抹杀个人利益差别”、“鼓励懒汉”理论。这样的解读是教条式地对马克思的著作断章取义的典型。事实上,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所阐述的按劳分配的尺度是凝结在产品中的社会劳动。
第一,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所说的在未来社会主义社会“个人的劳动不再经过迂回曲折的道路,而是直接作为总劳动的组成部分存在着”,是强调每个劳动者的劳动产品都是社会所需要的产品,凝结在产品中的社会劳动直接就是社会总劳动的一部分,即个人劳动总是能转化为一定数量的社会劳动。
马克思在强调未来社会通行的调节商品交换的原则依然是等价交换,即一种形式的一定量的劳动同另一种形式的同量劳动相交换时,还进一步指出:“生产者的权利是同他们提供的劳动成比例的;平等就在于同一尺度——劳动——来计量,但是,一个人在体力或智力上胜过另一个人,因此在同一时间内提供较多的劳动,或者能够劳动较长的时间”,“劳动者的不同等的个人天赋,从而不同等的工作能力,是天然特权。”[2]很显然,马克思所说个人劳动直接作为社会总劳动的组成部分存在着,不是说劳动者的个人劳动时间的数量就是他为社会提供的社会劳动时间的数量,而是强调未来社会因为社会生产的有计划性,不再存在个人劳动不能转化为社会劳动,不再存在劳动的浪费,计量每个劳动者为社会提供的
劳动数量的尺度,是社会劳动时间,不是个人的劳动时间。否则,工作能力就不是天然的特权了。
第二,社会主义按劳分配的尺度是社会劳动时间,不是个人劳动时间,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阐述得更加明确。
恩格斯说:“社会一旦占有生产资料并且直接以社会化的形式把它们应用于生产,每一个人劳动,无论其特殊的有用性质是如何的不同,从一开始就成为社会劳动。那是,一个产品中所包含的社会劳动量,可以不必首先采用迂回的途径加以确定;日常的经验就直接显示出这个产品平均需要多少数量的社会劳动。”[3]恩格斯还进一步举例说明社会可以简单地计算出各种不同产品中所包含的社会劳动量。
第三,个人劳动是直接还是经过迂回曲折的道路成为社会总劳动的组成部分,二者的区别不仅仅是成为社会劳动的过程的不同,更重要的是个人劳动转化为社会劳动的数量也不相同。
在资本主义生产过程中,由于整个社会生产的无政府状态和经济危机的存在,总会有劳动产品因为是社会不需要的产品而不能够卖出去,耗费在这些产品中的个人劳动,丝毫不能转化为社会劳动。
因此,马克思恩格斯所阐明的社会主义按劳分配原则的科学含义,应当总结为:在消灭了剥削、消除了劳动浪费的前提下,按劳动者提供的产品中所凝结的社会劳动分配。
这同时说明,在我国改革开放前的历史背景下,由于不存在剥削行为,还由于生产力水平低下等也不存在因为生产过剩导致的劳动浪费,将社会主义按劳分配原则归结为“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不得”,并无不妥。但在存在剥削和因生产过剩而造成劳动浪费的条件下,“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不得”已经不等于按劳分配,否则,资本主义时代的简单的计件或计时工资制度,就是按劳分配了。
马克思恩格斯提出的社会主义按劳分配原则的完全实现,要以整个社会生产的完全的有组织性和计划性,即商品生产的消除为前提。因此,消灭剥削、消除劳动的浪费是社会主义按劳分配原则的内容的一部分。但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历史条件下,如何贯彻和实现社会主义按劳分配原则,如何实现和保证按劳分配的主体地位,是我国改革开放进程中的遇到的新命题。
在这一问题上,田克勤主编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所持观点,是当前我国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之一,该教科书认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按劳分配只能以通过商品交换实现的价值量作为尺度”,按劳分配的主体地位则体现在它是我国“全社会分配领域中主体的分配原则,是公有制经济内部的主体的分配原则”。[4]这种观点完全忽视了我国改革进程中社会经济结构和经济体制的巨大变化,对分配方式结构和“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含义的影响,忽视了劳动力(至少是在非公有制企业就业的劳动力)已经是一种商品的事实,混淆了劳动力价格和劳动价值的区别。这种观点对按劳分配的实现最直接的影响,就是放大了市场化本身对实现按劳分配的影响,弱化了政府在按劳分配原则实现过程的责任和作用。我们认为,没有处理好市场与政府在按劳分配实现问题上的关系和作用,正是导致我国在一直强调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的改革进程中,却出现了比较严重的两极分化问题的重要原因之一。
第一,我国经济结构和经济体制的巨大变化,使按劳分配实现的途径从初次分配变为了主要依靠二次分配。
1987年,党的十三大报告就已经明确指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分配方式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其他分配方式为补充。在当时我国经济结构是公有制经济在数量上占绝对优势,非公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中所占比重极低。这时,按劳分配既是公有制企业的主要分配方式,也因此就是整个社会的主要分配方式,按劳分配的主体地位在初次分配中就基本上得以体现出来。自邓小平同志南巡谈话和党的十四大确立了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以后,我国非公有制经济迅速发展。2011年非公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的比重就已经超过了公有制经济,非公有制企业的吸纳就业人数远远超过了在公有制企业的就业人数。在这样的条件下,即便公有制企业分配方式基本属于按劳分配,占国家经济主体地位的公有制企业的分配方式,也已经不是整个社会的大多数企业的分配方式。因为,无论在外资企业还是在民营企业里,所谓工人的劳动收入,本质上是劳动者的劳动力的价格,它既不是其劳动产品中所凝结的一般社会劳动的价值,也不是经过交换得到社会承认的社会劳动的价值,否则,马克思恩格斯所阐明的剩余价值就没有了来源。我国经济结构的这种从公有制经济占多数到非公有制经济占多数的巨大变化,对按劳分配的实现方式或途径的影响是:大部分的
企业分配方式是按生产要素分配,在大部分企业里,企业个人用以参与分配的要素不是劳动而是劳动力,即大部分企业的分配方式不是按劳分配为主,或者说大部分企业工人的工资收入是其劳动力的价格,这导致了按劳分配的主体地位在社会的初次分配中已经不能体现出来;按劳分配为主体必须通过政府在社会生产和二次分配中的作用才能得以实现。
第二,政府在资源配置中适当的宏观调控,避免严重的经济危机的发生,是实现社会主义按劳分配原则的基本前提。
消除因经济危机所造成的劳动的浪费是社会主义代替资本主义的重要依据。而引发资本主义经济危机的直接原因是商品生产这一生产方式所固有的整个社会生产的无政府状态。恩格斯指出:“每个以商品生产为基础的社会都有一个特点:这里的生产者丧失了对他们自己的社会关系的控制。每个人都用自己偶然拥有的生产资料并为自己的个人的交换的需要而各自进行生产。社会生产的无政府状态占统治地位。”[5]正是由于这种整个社会生产的无政府状态的存在,就会时常发生产品卖不出去的情况,耗费在这些产品上的个人劳动,丝毫不能转化为社会劳动,生产过剩的经济危机就是这种产品卖不出、个人劳动不能转化为社会劳动的状况不断累积的结果。因此,既然消除劳动的浪费是实现按劳分配的基本前提,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历史条件下,通过政府适当的宏观调控,避免严重的经济危机的发生以减少劳动浪费的程度,就与按劳分配实现的程度成正比例关系,就是实现按劳分配主体地位的基本前提。
当然,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所有的劳动产品都能成为社会所需要的产品是不可能的。但即便所有的产品都是社会所需要的了,由于资本剥削的存在,按劳分配也不能完全实现。
第三,不断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尤其是完善和提高社会弱势群体的社会保障水平,是实现按劳分配原则的重要保证。
马克思恩格斯强调未来的社会主义社会个人劳动直接作为社会总劳动的组成部分存在、劳动者“以一种方式给予社会的劳动量,又以另一种方式领回来”还有一层重要的含义:每一个劳动者都有与其劳动能力相适应的劳动岗位,劳动者之间劳动能力的差别,对其个人劳动能否转化为社会劳动没有影响。但在劳动力是商品的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市场竞争中优胜劣汰的影响,在劳动力市场上会有劳动者找不到工作,在产品市场上,生产效率高的生产者的产品占有竞争优势,即劳动能力的强弱会直接影响产品价值的实现程度,这决定了对于生产者来说,生产效率就是“生命”,或者说生产效率达不到一定的程度,就不能在市场竞争中生存。因此,扩大就业,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尤其完善和提高社会弱势群体的社会保障水平,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历史条件下,贯彻按劳分配原则的基本要求,是实现按劳分配的重要保证。
这里需要说明的一点是一些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社会保障水平以及劳动力在分配中所占的比重都高于我国,但不能据此认为那些国家的社会分配也是按劳分配。区别主要在于,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和发展遵循和体现的是马克思主义的按劳分配原则及其他社会主义社会建设的原则,西方发达国家却并不以社会主义为原则。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在社会主义按劳分配原则的含义问题上,应当坚持马克思恩格斯所阐述的基本思想:在消灭剥削和浪费的前提下,按劳动成果中的社会劳动分配。对分配的尺度“做手脚”,将当下我国外资和民营企业的分配制度解读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按劳分配,是对马克思主义按劳分配理论“削足适履”的做法;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历史条件下,按劳分配为主体原则的实现,是政府主导的社会二次分配责任或任务。
[1][4]田克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128—129.
[2][3][5]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304-305.660.745.
(责任编辑:胡忠任)
F046.1;F124.7
A
2095—7416(2014)05—0058—03
2014-10-06
宋俭波(1964-),男,山东海阳人,法学硕士,洛阳师范学院政法与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