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忠华
(陕西理工学院文学院,陕西汉中723000)
段玉裁首倡“合韵”说,开解决异部字押韵问题的先河,然而“清儒在合韵等问题上的困惑”以及“合韵问题却含糊不清”的状况[1]142,至今没有真正消除。学术界用“音近押韵”说解释合韵,有违押韵原则及段氏本意。考察段玉裁《六书音均表》关于合韵的主要观点及其对合韵字的解释,不难看出“合韵”是实际押韵的一组韵脚字在古音系统中异部,由于合韵字在个别诗句中的实际押韵音与本音不同,导致出现了合韵字与所协字在韵部系统中异部的现象。
段玉裁对合韵的认识散见于《六书音均表》各处。想要认识“合韵”的实质,首先需要准确把握段氏从不同角度说明“合韵”的观点。
1.“合韵”的必然性及合韵所针对的对象。段氏《六书音均表》表三“古合韵说”一条指出:“古本音与今韵异,是无合韵之说乎?曰:有。声音之道,同源异派,弇侈互输,协灵通气,移转便捷。分为十七,而无不合。”“不知有合韵”则“或以为无韵”、“或指为方音”、“或以为学古之误”、“或改字以就韵”、“或改本音以就韵”,“其失也诬矣”[2]833。段氏强调了四层意思:第一,音转(古本音与今韵异)合韵(与古本音异部)是客观存在的事实。第二,音转合韵是语音变化之道所然(“同源异派”是变化的结果,“弇侈互输”是变化的物理条件及变化的方式,“协灵通气”是变化的心理诉求,“移转便捷”是变化的特点)。第三,古音系统定为十七部,与古音材料及音转、合韵的实际相合。第四,不知合韵,则会对韵脚字异部现象产生误解,之前顾炎武等人当做“无韵”、“方音”、“学古之误”及“改字”、“改本音”就韵的材料都是合韵。
据张民权的研究,顾炎武对待合韵的方式:“1)以无韵视之;2)以‘阙之’或‘未详’存疑;3)以各种理由解释它,或溯其又音异读,或辨其文字假借,或释为方音现象,等等。”[3]18顾炎武持诗音即本音、本音即所定古音十部中之音的观点,根据押韵必同部的原则对韵脚字异部的情况千方百计地予以解释,力图恢复韵脚字和谐押韵的原貌。尽管顾炎武对又音异读、假借或误字异文所做的考证,都有充分的根据,但是顾氏忽视了某些韵脚字未用习用音而用另外一个异部读音押韵的事实,其改字的做法偏离了经文用字的实际,在没有实据的情况下将某些韵例视为方音押韵,带有主观臆断性。
段玉裁针对“一字协两部”的现象,将韵字在系统中的归部音(本音)与个别诗句中不用本音押韵的情况区别对待。其提出合韵,既避免了顾氏等人在处理韵脚字异部问题上的失误,又涵盖并驾御了各类协韵材料如谐声、假借等材料中出现的异部现象。由于合韵字在系统中归部的依据是其常见习用音,所以合韵从侧面印证了所分十七部的科学合理性。
2.合韵的本质特征及对待本音与合韵的态度。《诗经韵分十七部表》序言部分指出:“玉裁紬绎有年,依其类为之表,因其自然,无所矫拂,俾学者读之,知周秦韵与今韵异。凡与今韵异部者,古本音也;其与古本音龃龉不合者,古合韵也。本音之谨严,如唐宋人守官韵,合韵之通变,如唐宋诗用通韵。不以本音蔑合韵,不以合韵惑本音,三代之韵昭昭矣。”[4]834《诗经韵分十七部表》是按韵字在韵段中自然押韵的情况列表,每部一表。如果某字只和某部字押韵,则该字连同所协字归于一部;如果某字有协两部的情况,则根据押韵实际分别出现在不同的韵表,此即所谓“依其类为之表,因其自然,无所矫拂”。
但是分析诗韵时,要面对并解决两个问题:一是古与今异部(音转),即某些字只和甲部字押韵,但是按照古韵十七部与今韵206韵的对应关系(古韵一部分化为今韵数韵、今韵数韵归一部的情况),其今音却在乙部,需要对“周秦韵与今韵异”的情况作出解释。一是古与古异部(合韵),即某些字主要和甲部字押韵,其归部也在甲部,但是个别情况下又和乙部字押韵,需要对甲部字协乙部字的情况作出解释。为此段氏以韵字在古音系统中的归部(本音)为着眼点,指出音转合韵的本质特征,即“与今韵异部者,古本音也;其与古本音龃龉不合者,古合韵也”。
“古本音”是与“音转”、“合韵”相对待的一个概念。字音出现“古与今异部”是古今历史变化所致,段氏视做“音转”,与之相对,该字在古音系统中之归部为“古本音”;字音出现“古与古异部”的情况是上古阶段语音的共时变化所致,段氏视作“合韵”,与之相对,该字在古音系统中之归部为“古本音”。《六书音均表·吴序》:“《广韵》分为数韵,而三百篇合为一韵者则为一部。三百篇在此部,而《广韵》遂入他部,是为古今音转移不同。”[5]802可见音转的本质是一个字的今音与古本音异部。《诗经》合韵表现在一起押韵的一组韵脚字在古音系统中是异部的,如段玉裁《答江晋三论韵》一文所言:“合韵之说,浅人以今与古不合而名之,仆则以古与古不合而名之。”[6]4亦如《六书音均表·吴序》所言:“古与古异部而合用之,是为古合韵”。而导致异部的原因则是其中某字(合韵字)有系统中归部音(本音)与异部又读之别,合韵字未以本音押韵。可见,合韵的本质是一个字的古读与古本音异部,段氏所言“其与古本音龃龉不合者,古合韵也”,揭示了合韵的本质特点。关于诗合韵的本质,笔者另有专文论述。[7]166
《诗经韵分十七部表》对音转、合韵字做了特别标记(音转字用△标记,合韵字用○标记),各部韵谱表之后分列“古本音”“古合韵”栏,对本部音转合韵字逐一说明。从中可见音转字以古本音押韵、合韵字不以古本音押韵的特点。
古本音与古合韵如唐宋时官韵与通韵,把握本音与合韵的内涵并区别对待,才能对待并处理韵脚字异部的现象。所以,段玉裁指出:“本音之谨严,如唐宋人守官韵,合韵之通变,如唐宋诗用通韵。不以本音蔑合韵,不以合韵惑本音”。
《切韵》系韵书是唐宋时期作诗用韵的官方标准,但是,鉴于实际语音和韵书间的距离,诗作者往往会打破韵书的束缚,按实际语音用韵,出现了韵书中临近韵部的字在诗作中合用的通变现象,这就是“通韵”。合韵之通变,与唐宋诗“通韵”的道理一样。《诗经》305篇的形成并非一时一地,不同作者押韵取字时所持之音未必是单纯统一的,诗作中某些字的实际押韵音未必与《诗经》时代全社会统一的语音系统中的读音完全一致,郭云生[8]91、金颖若[9]53等人对此已有论述,况且,语音会随着时代和地域而变化,原本和谐押韵的一组字如果换了时代和地域,可能就不再和谐了。拿综合统一性质的十七部系统分析《诗经》押韵,自然会出现少量例外即“通变”,犹如唐宋时期之通韵。可见,把握了合韵的本质并区别对待本音与合韵,才能正确对待古诗用韵,做到“不以本音蔑合韵,不以合韵惑本音”,从而感受到“古人音韵至谐”。
3.合韵字的本音与个别诗句中实际押韵音分属两部。尽管合韵的两部具有音近的特征,段玉裁六类十七部的排列参照了合韵,但是,音近并非“合韵”的本质特征。为了明确合韵字的押韵特点,段玉裁于《六书音均表三》举例说明合韵字的本音与实际押韵音不同。如“弟二部与弟一部同入说”条:“弟二部入音同弟一部,如《太史公自序》‘予羽暴虐,汉行功德’,以弟二部之‘虐’合韵弟一部之‘德’,读如‘匿’。《上林赋》以弟二部之‘约弱削皪藐’字,合韵弟一部之‘饰服郁侧’字,‘约’读如‘薏’,‘削’读如‘息’,‘弱’读如‘食’,‘皪’读如‘力’,‘藐’读如‘墨’。”[4]831段玉裁明确表示,在韵脚字异部现象中,合韵字用了与所协字同部之音。
4.合韵之“分”“合”有特定的含义。段玉裁于“古异部假借转注说”条指出:“古六书,假借以音为主,同音相代也;转注以义为主,同义相训也。作字之始,有音而后有字,义不外乎音,故转注亦主音。……学者必知十七部之分,然后可以知十七部之合。知其分知其合,然后可以尽求古经传之假借转注而无疑义。”段玉裁举例:“异部假借,如《常棣》借‘务’为‘侮’、《大田》借‘螣’为‘蟘’、《文王有声》借‘淢’为‘洫’、《雨无正》借‘答’为‘对’之类。异部转注,如‘爱’,‘隐’也、‘曾’,‘重’也、‘蒸’,‘尘’也之类”。“方言如‘萌蘖’之‘蘖’,秦晋之间曰‘肄’,‘水火’之‘火’,齐言曰‘ ’,此同部转注假借之理也。如关西曰‘迎’,关东曰‘逆’,荆郊之鄙谓‘淫’曰‘遥’,齐鲁之间‘鲜’声近‘斯’,赵魏之东,‘实’‘寔’同声,此异部合韵之理也。”[2]833
假借与转注都是“同音相代”,只不过假借以音为主,而转注以义为主罢了。从发生学的角度和“同音相代”的原则来看,在假借与转注关系建立时,本字与借字或“转注”(此依段氏说)双方是同音(即同部)的,这就是“合”,而在古音系统中,本借(或转注)双方异部,这就是分,如“务”(第五部)与“侮”(第四部)、“螣”(第六部)与“蟘”(第一部)、“淢”(第一部)与“洫”(第十六部)、“答”(第七部)与“对”(第十五部),同音假借关系的建立是合,古音系统中异部是分;“爱”(第十五部)与“隐”(第十三部)、“曾”(第六部)与“重”(第九部)、“蒸”(第六部)与“尘”(第十二部),体现的是“转注”关系的建立(实为声训)是合,古音系统中异部是分。
在通语中音异的一组字在方言中可能同音。方言是通语的变化,方言用字其实也是以“同音相代”为原则的,从方言中同音的角度看,是“合”,从通语(古音系统)的角度看,是“分”。如“迎”(第十部)与“逆”(第五部)、“淫”(第七部)与“遥”(第二部)、“鲜”(第十四部)与“斯”(第十六部)、“实”(第十二部)与“寔”(第十六部),体现出通语与方言间字的对应关系及字音的分与合。
在段玉裁看来,本字与借字(或“转注”字)之间字音的一致性(合)与区别性(分),以及某字通语中之音与方音的分与合能反映合韵的道理,段氏衡量分合的语音标准则是其所定十七部,“合韵”显然是指系统中异部的一组字在实际交际过程中同部的现象。其言“必知十七部之分,然后可以知十七部之合;知其分知其合”正是针对合韵现象的,“分”是说具有协韵要求的一组字在韵部系统中异部,“合”是说韵部系统中异部的一组字在协韵关系建立时同部。不明分合之理,把“合”理解成音近押韵,有违段氏本意。
王力把合韵当成是“音近成韵”[10]35。其实用“音近”对待韵脚字异部的现象是削足适履之举,“动摇了诗歌押韵的基本原则”[11]12。某些字在个别诗句中的实际押韵音与其在系统中的归部音不同,才是韵脚字异部的原因和合韵的本质。
段玉裁《诗经韵分十七部表》对各合韵字的解释是在合韵观的指导下进行的,从中可以察见段氏对合韵本质的认识。段玉裁的解释体例是:某字(合韵字),本音在某部,某诗合韵某某字。其中一部分合韵字,标出实际押韵音。如:“‘戎’,本音在弟九部,《常棣》合韵‘务’字。”“‘軓’,本音在弟七部,《匏有苦叶》合韵‘牡’字,读如‘阜’。”“‘螣’,本音在弟六部,音‘塍’,《大田》假借为‘蟘’字,以韵‘贼’,此合韵也。《说文》引《诗》作‘厺其螟蟘’,则在本韵。”[4]845,841,837可以看出:第一,段氏于一组韵脚字中确定合韵字并标注“本音”,提示其实际押韵音是另外一个。如,分别注出“戎”“軓”“螣”之本音,提示其实际押韵音不是本音。第二,有的合韵字,段氏用读如或异文标注其实际押韵音,与本音形成鲜明比照,明示合韵字有本音与异部又读之别,合韵字依读如或异文所示之音与所谐字同部押韵。如“軓”读如“阜”(第三部),与“牡”同部,“螣”异文“蟘”(第一部),与“贼”同部。
《诗经韵分十七部表》解释合韵字125字,其中标注实际押韵音39字(读如28字,含《诗经》14字,群经14字;标注异文本韵11字)。对诗合韵,重在押韵关系(韵部)而不是具体字音,所以段氏于另外86字,只标本音某部而未注实际字音。
从段玉裁对合韵字的解释看,“合韵”是韵脚字(合韵字)的实际押韵音与其在系统中本音异部的情况。由于合韵字在具体诗句中未用本音押韵,换从系统中归部的层面来看,其与所谐字是异部的。
“合韵”是在韵部系统和韵字的归属确定以后,用统一的标准去衡量韵脚字之间的关系所看到的不和谐现象。无视某些字有本音(系统中归部音)与异部又读之别以及个别诗句未用本音押韵的事实,一律按韵字在韵部系统中的归属来判断押韵关系,自然会出现韵脚字异部现象。不明合韵的本质,或者说对出现韵脚字异部现象的原因不明,就可能出现误解。异部“音近押韵”之说显然与段玉裁提出“合韵”说的真实意图相违,应予以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