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源品
(西北政法大学 法学院,西安 710122)
行政法是独立的部门法,不同于其他部门法,它与宪法的关系最为直接。行政法素有小宪法之称,加强行政法制建设,全面实行依法行政,对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国家意义重大。
国家行政权随着国家的产生而出现,有了国家行政权力的运行就慢慢有了相关的行政法。作为一门社会科学,行政法就是解决有关行政问题的法律,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1]
我国行政法作为我国法律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具有重要的地位和影响。它是仅次于宪法的独立部门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最重要的部门法之一。
行政法是法的一个独立部门,是调整因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而产生的特定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它是实施国家机关之间关系的部门法,有保障和监督的行政管理作用,全面实施宪法所规定的各项政策和制度。就其内涵而言,有着与民法、刑法本质的区别,行政法围绕国家公共权力展开,它调整的社会关系更加广泛和复杂。
行政法除具有一般法律的作用外,还具有特殊作用。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保障行政主体有效行使行政合法性职权。行政法确认行政权的相对独立性,赋予行政主体相应的行政合法职权,明确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的关系,并对违法行使行政权的行为和妨碍行使行政职权的违法行为进行制裁;另一方面,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行政法通过建立和完善保障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认真执行国家法律各项规章制度,并规定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行政参与权,防止和制裁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原告张某是陕西省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警察,自2006年始,原告由于工作和生活上等原因,曾多次到本案状告某市公安局及某市市委,因答复未令其满意,原告便采取了往被告办公区墙上挂草包的行为。被告公安局认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疑其患有精神疾病,于2006年年底向某市公安局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科提出申请,要求对原告进行医学鉴定。该医学鉴定科接受委托,于2006年年底做出结论,认为原告言行偏激,其行为与妨碍公务有直接因果关系,故评定其行为丧失辨认及控制能力,因目前正处于本症病发期,建议采取监护性措施。鉴定书做出后,被告未向原告及其家属宣布,鉴定书中没有鉴定人签章等要件。被告仅依据此鉴定书对原告自2007年始送进某市安康医院进行长达9个月的治疗。被告对原告治疗期间未下达任何法律文书及手续,原告家属多次协商未果,因此,原告向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对其进行赔偿及道歉。
本案中被告无权对原告采取任何强制治疗措施,其行为与《立法法》第8条规定相抵触。同时被告的行为违反了行政合法性原则,本案被告对原告强制监护治疗明显缺少法律依据,属于超越职权的违法行为,对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判决被告不作为违法行为。理应撤销对原告的监护治疗,应当对被告予以国家赔偿及对原告公开赔礼道歉的处罚,对某市公安局涉及本案领导进行不作为违法处罚。
行政法的双重性作用是相互联系,紧密依存的,对于行政法的发展和完善来讲,过分地强调或忽视任何一方面都会导致行政法律制度的不和谐,影响依法行政制度的完善。
宪法是国家法律体系中最重要的法律部门,规定着国家制度和基本国策,调整社会的根本关系。行政法的政治性决定着其与宪法之间存在密不可分的联系。行政法紧紧地围绕着行政权力展开,它调整的社会关系更加广泛和复杂,因此,不少学者称行政法为 “小宪法”,“在每一种行政法理论的背后都存在着一个国家的理论”[2]。广义上,行政法是具体化的宪法、是宪法的动态部分,宪法则被认为是行政法的来源和基础。“宪法调整的对象是整体利益与整体利益之间的关系,包括平等的及不平等的两个方面,而行政法却调整以公共利益为本位的一定层次的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关系”[3]。
一般来说,任何部门法都可以称为宪法的实施法,但行政法其政治性同宪法一致,价值作用又同宪法的精神一致。宪法与行政法存在着共同的理论渊源和价值体系,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源于宪法的内涵,若行政法抛开宪法的束缚获得独立的发展,是站不住脚的。就世界法律而言,虽然我国行政法与宪法并未有深厚的渊源,但我国行政法具有很大的独立性,是在特殊国情下产生的,更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情。
我国行政法理论界认为,行政法治原则对行政主体的要求可概括为依法行政。其规定任何行政权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同时行政主体在设立、拥有行政职权,追究违法行为时,必须合理、客观、公正适度;依法行政原则内容深,范围广,有助于行政法实施的统一协调,有助于弥补行政法律规范的不足与疏漏,保证社会关系得到及时、必要的调整。对于发展和完善行政法治具有特别重要的功能。
加强行政立法实施和坚持行政立法基本原则是极为重要的。原因在于,与其他国家权力相比,行政权与公民个人、社会组织有着更紧密的直接联系。行政权对行政相对人的权益影响是最直接的,行政权为人们提供生活秩序,对社会经济起积极作用,更重要的是,有效地防范行政权力的膨胀是每个学法的人必须积极面对的。
在现实社会中,国家行政管理和宏观调控,对国计民生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而达到科学高效的行政管理难度颇大,要高效地促进社会稳定以及政治经济文化的持续发展,需要多代法律人的努力。世界发达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与行政法的高效科学化密不可分,这也是我们付出努力的根本。当代中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快速发展,促使上层建筑的改革和变动,与之相适应的行政管理的体制、制度等正在逐步形成。我国改革开放已过去35年,社会城市化飞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日渐提高,高科技化违法犯罪及宏观政策调控跟不上社会发展的弊端,成为我国目前行政法律界值得深思的地方。社会公共事务管理和公共设施的建设离不开国家行政管理,而经济的发展更离不开社会健全的机制以及稳定的环境。行政法是实现国家行政管理高效、科学的根本保障,是确保行政主体依法行政,保证行政目标实现的核心。行政法确认行政主体所拥有的行政权,并赋予行政权以优益性,强制性等属性,这就为行政主体进行行政管理创造了基本条件。
总之,行政法作为国家仅次于宪法地位的法律,指导国家公权力以支配和强制为主导实施,作为行政权力客体的公民和组织必须服从。
[1]罗豪才.行政法之语义与意义分析[J].法制与社会发展,1995(4).
[2]Carol Harlow,Richard Rawlings.LAW and ADMINISTR ATION[M].English:Combrige Unirersiby Press,2009.
[3]叶必丰.行政法的人文精神[M].湖北:湖北人民出版社,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