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考核方法路径探讨

2014-04-10 11:17晏志伟
宿州教育学院学报 2014年1期

晏志伟

(景德镇陶瓷学院机电学院江西·景德镇333403)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考核方法路径探讨

晏志伟

(景德镇陶瓷学院机电学院江西·景德镇333403)

高校《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考核,需要从考核内容、考核主体、考核路径、考核标准、考核反馈等五个方面来入手,需要不断推进《基础》课考核内容的清晰化、考核主体的多元化、考核路径的多样化、考核标准的科学化以及考核效用的最大化。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考核方法路径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以下简称《基础》)是高校大学生必修课之一。它肩负着塑造大学生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与法制观等的重大使命,其重要性不言而喻。从目前已有的教学实践研究成果来看,很多高校教师的研究着重点是“如何教”,例如:实践教学法、互动教学法、学生主导课堂法,等等。但是,对于《基础》课程“如何考”,从而“考”出高校教师教书育人的不足,以及大学生思想道德素质、法制意识和“三观”等的具体状况,却较少涉及。目前很多高校《基础》课最常用的考核方式就是把平时考勤与期末小论文按照一定的比例把它们结合起来,从而给学生这门课程学习状况判定一个分数。通常情况下,平时考勤确实能够提高大学生们的上课到勤率,但他们有没有把课堂中教师所讲内容内化为自己的心灵,外化为自己的行为,教师也无法判断;期末小论文题目一般由任课教师统一拟定,这种方式最大的好处是便于任课教师操作与评分,但是其弊端就是以知识测验的分数来衡量这门课程所学的效果,无法正确反映大学生学完这门课后的思想道德提升状况,势必导致《基础》课教学质量评价的失效。所以说,如何通过以“考”来促“教”、以“考”来促“学”,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考核体系,促使大学生自我加压、自我教育,从而提高自身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制意识,充分发挥《基础》课的功能和效用,有着重要的意义。

笔者认为,《基础》课考核,需要从考核内容、考核主体、考核路径、考核标准、考核反馈等五个方面来入手,不断推进《基础》课考核内容的清晰化、考核主体的多元化、考核路径的多样化、考核标准的科学化以及考核效用的最大化。

一、考核内容明晰化

(一)《基础》课考核的内容

《基础》课考核的内容不仅在于对《基础》课本内容的掌握熟练程度,更重要的是对大学生在学习了《基础》课后自身行动的改变。通俗一点说,《基础》课的考核不仅应当着重于“知”,更重要的在于“行”。孙林等认为,考核方式应该能促进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与主动性,能体现学生实践能力。[1]这其实也是要求《基础》课考核应注重“行”的考核。张体勤等还认为,思想政治理论课成绩考评还应当强调“心理”考评的重要性。[2]这些建议对于丰富和完善《基础》课考核内容有着重要的价值。但是,作为思想政治理论课中的一门核心课程,《基础》课目的在于培养大学生科学的“三观”和法制观,实际上就是提高大学生的思想道德素质和法律素质。那么,在《基础》课教学目的的指导下,其考核内容就应当在于思想素质、道德素质和法律素质。其中,思想素质与大学生的学生身份密切相关联,是《思修》课程考核的重点,在《基础》课考核内容里面应当占据着重要的权重。

(二)考核内容的具体细化

考核内容明晰化的过程需要考核人对考核的三条主“干”进行权重设置,即思想素养、道德素养和法律素养的权重设置,而权重设置的关键在于权重能积极有效、客观公正地反映出一个学生的思想素质、道德素质和法律素质,这就需要我们对主“干”进行细化,在每条“干”中寻找若干重要的“支”。思想素质的权重设置最难,但是最关键,因为一个学生的思想素质高低直接影响到其道德素质和法律素质的饱满程度,思想的东西虽然深藏在个体思维深处,但是总会在具体行为中表现出来,比如对课程学习的态度,可分为厌恶、漠不关心、出于应付、喜欢、积极上进、虚假讨好等,还有就是学生在课上与课后人格一致的考察也十分重要。在道德素质这条主“干”考核方面,可以分为三条“支”——“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学场道德”,在每条“支”中,赋予不同的权重,社会公德主要考察学生对社会公德的认知水平的高低和践行自我认知的优劣。家庭美德主要

考察学生在“孝”上的知行情况。对于大学生来说,遵守学场道德是最重要的。学场道德又可以分为若干个“节点”。例如,在“学场道德”中,应当遵守“考试不舞弊、自习不喧哗、上课不捣乱、作业不抄袭……”,等等,并给予这些不同的“节点”赋予不同的权重;同时,也可以设置若干个减分指标,对与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学场道德及社会主义法律相违背的言行规定不同的扣分标准。法律素质方面的考核内容主要是大学生日常生活中对校规校纪的遵守度和对法律的敬畏度与蔑视度。大学生在法律素质上的高低取决于其对法律的敬畏度高低,以及言行举止上流露出的蔑视度。

二、考核主体多元化

(一)考核“一言定终身”的不足

考评主体多元化是指打破任课教师“一言定终身”的做法,鼓励其他相关人员参与对学生《基础》课成绩的考核。由于高校扩招的缘故,目前很多高校《基础》课都是大班授课,任课教师根本无法了解自己所带班级的学生,更不可能掌握其真实思想状况,很多高校教师都或多或少地经历着名字与学生个体无法明确对接的尴尬,这对于现行的任课教师“一言定终身”的考核模式而言是个大弊端,即使我们能保证教师评价的客观公正,但是不能保证最终结果的客观公正。此外,自实施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05方案以来,不少高校《基础》任课教师都是原来《思想道德修养》的授课老师,还有不少学校是一名思想政治理论教师兼上多门课程,教师自身的知识结构显然与《基础》课的基本要求存在一定的距离,因此他们在对学生进行考核测评时往往只强调思想道德素质的评价,法律素质的评价则由于教师知识的“短腿”而遭到忽视。任课教师“一言定终身”还有一个比较大的弊端就是大班授课以来,教师对大部分学生不熟悉,学生无次序地坐在教室中,学生找人代替点名现象屡有发生,为点名而点名的学生也增加了,点名后伺机逃课的事时有发生,任课教师过渡依赖点名册和小论文进行评级,比较容易导致浑水摸鱼者过关甚至得到优秀,这一影响是深远的。

(二)考核主体需要“多元化”

为弥补以上不足,笔者认为《基础》课考核主体必须多元化,建立学生自评与他评考核相结合的制度,充分吸纳广大学生、教师、辅导员、班主任、党团组织参与考核。首先,在《基础》课考核的过程中,要充分调动起大学生生活圈、社交圈、学习圈等人员参与大学生《基础》课程考核积极性,使大学生周围群体成为大学生《基础》课考核的主体,建立基于周围民意基础上的大学生《基础》课考核主体体系。为了方便大学生周围群体参与对大学生《基础》课的考核,要制定相关的条例,方便他们参与。对《基础》课考核的标准、程序等,要及时告知给他们,同时也要把《基础》课考核的结果及时公开,方便他们监督。其次,要主动联合辅导员、法学专业教师、党团组织负责人,形成协同作战、立体化的考核监控体系,在日常生活中、专业学习中、社团活动中积累评价数据,使考评结果更加客观真实。再次,对于主体多元化带来的实际操作困难,应建立一套简单易行的多元主体随时参与的评价系统,要抛弃琐碎的枝节,避免记录流水账式的评价,要注意抓亮点和关键,要对特殊的学生进行重点把握,考核时要着重参考班主任、辅导员和学生日常生活关系密切的人的意见,任课教师最后进行汇总并给出最终评分。

三、考核路径多样化

(一)现行的考核路径存在单一性

《基础》课是一门面向全校大学生的必修课,无论文科、理科、工科学生都要修满《基础》课程,并要求取得及格及以上成绩,但是不同专业之间的大学生存在着知识体系差异,在学习和理解《基础》课知识内涵的过程中存在较大差异,一般而言,文科类大学生的政治理论水平总体上高于理科生和工科生,法律类大学生的法制知识水平又要高于其它专业类大学生,他们在同样的学习时间内同一个教师的引导下完成的课业论文的水平在总体质量上存在一定差异,这就往往导致同一老师带的几个不同专业班级里,优秀率、良好生比例有所偏重,这是客观因素导致的主观倾向差异,是不合理的。除此之外,就是在同一个班级里,学生作为一个独立的个体,也有着各种差异,比如能力的差异,有些人能力强,能够多帮助别人,可有些人在帮助别人时却爱莫能助;再比如性格的差异,有的学生比较活跃,表现力强,上课发言和回答问题次数较多,比较容易引起教师关注,有的学生比较内向,不喜欢流露,上课总是默默无闻,鲜有回答问题的表现,比较容易被教师忽略,以上种种差异还有很多,正是这些差异性因素的存在,容易让教师在考核学生时产生无意识的主观偏向,因此,在对大学生《基础》课进行考核时要去除这种单一性,尽量做到因专业而异、因人而异,不采取“一刀切”的考核方式。

(二)考核路径需要多样化

考评路径多样化,是指对同一专业的学生采取多种考核方式,或者针对不同专业的学生采取不同的考核方式。多样化是基于差异性,孔子就主张教育要因人而异,现代教育理念也尊重个性化,如果我们把知识作为《基础》课考核的单一指标就显得不合时宜,因为《基础》课的教学目的在于“实践”。在考核大学生道德与法制“实践”过程中,应该坚持知识认知与行为实践相结合、静态分析与动态跟踪相结合、传统手段与活动创新及现代化信息技术相结合,尽可能综合运用多种考核路径。例如:运用课堂表现评价法,注重从学生在《基础》课堂上的学习态度、知识接受能力、探究分析能力等方面进行评价;运用活动体验评价法,如采用道德法制剧形式,从学生的剧本创作、舞台表演中分析他们的道德实践能力;综合运用现代化的各种媒体作用,建立各个班级大学生《基础》课考核的网络平台、电子邮箱和热线电话,全方位多路径对大学生《基础》课进行考核。

四、考核标准的科学化

(一)考核标准存在顾此失彼现象

对于一般高校,《基础》课的考核标准往往由任课教师自我把握,具体细节也由任课教师设置,虽然每学期初,各教研室都会召开动员会议,统一部署考核标准,但是考核标准的落实还要依靠任课教师的领会与把握,换句话说,任课教师可根据自己的主观倾向进行考核,在大标准的统一下,任课教师享有自主权。任课教师在长达一学期的授课过程中,要面对性格各异的学生,还要面对随时发生的课堂事故,教师情绪往往会被这些偶然因素所牵引,久而久之,教师会对某些学生有了主观倾向,偶然因素也渐变成必然性,对于一门基础考察课而言,教师的主观倾向往往会决定学生的最后成绩,外加在现代互联网时代背景下,学生的课程作业抄袭拷贝现象日益加剧,课程作业作为主要考量的因素正日渐式微,一边是主观倾向因素上升,一边是客观标准因素下降,任课教师在强化主观因素的同时也就犯了顾此失彼的错误,原本可以遵循的考核模式已经被突破,任课教师在考核过程中增加了随意性和主观性,从而导致考核标准的不合理化。

(二)考核标准需要科学化

考核标准的科学化,是指每一种具体的考核内容的评分标准都应当有明确的规定,而且每种具体的考核内容在整个体系中的权重要有明确规定。作为国家的栋梁之材——大学生,应当有着比普通公民更高的政治素养、道德素质和法律意识。李晶认为,《基础》课成绩评定要有鲜明的政治标准。[3]所以,在制定大学生考核指标设置时要有一定的高度,体现出大学生要保持先进性,在设置大学生《基础》课考核标准时要明确下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更高的要求。一般来说,在大学生《基础》课考核时有两类标准:一类是定量考核,一类是定性考核。在不同高校的实际操作过程中,《基础》课考核最好采取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式。对于定量考核,还是比较好容易操作的,因为评价标准比较客观,评价结果可以用标准化的工具来测量。定量考核的难点,在于如何制定出一套科学合理的量化指标体系,将学习态度、知识水平、探究分析能力、实践运用能力等囊括其中,并在每一个大项下设立若干子项目,同时对该体系中每一个项目赋予合理的权重,以使每一名学生的量表得分尽可能全面真实地反映其思想道德素质和法律素质。对于定性考核来说,却是一件不是很容易的事情,考核主体的数量和考核程序都可直接影响最终的评价结果。为了避免定性考核的误差,我们可以采用体操标准,提供一份较为宏观的考核指导方案,让较多的“评委”参加,综合大多数“评委”的意见确定最终的考核结果,力求做到定性考核的公正。

五、考核效用的最大化

(一)考核之真谛

《基础》课程,既不是道德法律素质培育的结束,也不是人格塑造的终点,它应该是引领大学生未来成长的航标和指针,是助推大学生全面成长的“引擎”。然而,在通常情况下,很多高校在《基础》课考核结束后,就给大学生一个该课程成绩,这个成绩仅成为是否需要课程重修的依据,对于大学生自身政治素质、道德素质和法律素质哪个方面存在着不足、哪些方面得再接再厉,都没有明确答复。这样一个简单的“优、良、中、及格、不及格”的判断结果,很难对大学生起到重要的帮助和指导作用。《基础》作为提高大学生自身的思想素质、道德素质和法律素质的重要课程之一,考核结果对大学生的成长要有所帮助,对其人格塑造要起到积极效用,任课教师给出的成绩类别不能只是作业写得好,上课中规中矩的简单反映,而是对其整体素质的客观反映,这才是考核之真谛,要践行考核之真谛精神,就必须实现《基础》课考核效用的最大化。

(二)考核效用的最大化

如何来实现《基础》课考核结果的效用最大化,促进大学生的全面发展呢?笔者认为,《基础》课程的考核结果,不但要有“优、良、中、及格、不及格”的评价等级,而且还应当提出成长的建议,换言之,《基础》课的考核结果必须是一份完整的课程考核评价及成长建议书。一是要把《基础》课考核的结果作为大学生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素质培养的重要依据。针对大学生在《基础》课考核中出现的问题,任课教师和高校相关部门应当制定相应的教育和培训计划,通过再学习、再培训等途径来改进大学生所存在的问题,做到防患于未然。二是《基础》课考核的结果就是大学生成长的一个重要的阶段凭证。利用大学生《基础》课考核的成绩,建立其成长发展的动态数据库,进行大学四年的思想素质、道德素质和法律素质的动态跟踪。三是通过《基础》课考核体系的建立,营造高标准高品位的校园文化。在运用《基础》课考核结果时,既要体现出考核规章制度的严肃性,又要体现出对大学生的人文关怀。更为重要的是,通过《基础》课的考核,使大学生逐步养成良好的学习、生活和成长习惯。伦理学认为,人的道德法制水平的提升实质是道德法制规范由外在转化为内在的过程,也就是由“他律”转为“自律”的过程。这个过程中,《基础》课的考核就是一种“他律”,其归宿就是由外在的硬约束转化为大学生自身的道德自觉和法制自觉,引导大学生沿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之路健康发展。

[1]孙林,季长生.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考核方式创新的思考[J].高等农业教育,2010(6).

[2]张体勤,思伦.构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体系的探索和实践[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8.

[3]李晶.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评价存在问题与对策[D].西安:西安科技大学,2009.

G642.47

A

1009-8534(2014)01-0151-04

2013-09-14

晏志伟(1985—),男,江西新余人,景德镇陶瓷学院助教,硕士。研究方向:教育学,思想政治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