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分析揭开偷税之秘

2014-04-10 07:07王国林
税收征纳 2014年1期
关键词:客运站车票客运

王国林

近日,湖北省京山县国税局在对某汽车客运公司“营改增”的税收政策执行情况进行了专项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以费用抵减销售额后申报纳税的问题。

税务人员在核查该企业有关账簿记账凭证时,发现企业开具的客运增值税发票全部是向省城及其它中心城市的客运站开具的,向外地客运站开具增值税结算,意味着外地客运站为该企业收取过旅客车票款并为该企业提供物流辅助服务,但审查企业的“营业费用”,却未见物流辅助服务(客运代理)费的支出。按理说,外地客运站为该企业收取过旅客车票款并提供过物流辅助服务,理应收取物流辅助服务费,并实行收、支两条线核算,正常的会计分录:借记:银行存款(扣除物流辅助服务费后余额)、营业费用——物流辅助服务(客运代理)费,贷记:主营业务收入(旅客车票款减去增值税)、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而企业实际会计分录:借记:银行存款,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客运)、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显然该会计分录没有物流辅助服务费支出。另外,从该企业为周边县(市)承运部门收取过旅客车票款并提供物流辅助服务的账务处理,也可间接了解外地客运站对物流辅助服务费处理,账务处理:一是售票后,借记:现金(车票金额),贷:应付账款。二是结算时,借记:应付账款,贷记:银行存款(车票金额扣除客运代理费的差额)、主营业务收入(客运代理费)、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从上述会计分录来看,该企业为周边县(市)承运部门收取的旅客车票款项直接进行了“私分”,将旅客车票款中所列的客运代理费(价外费用)直接转入收入账户,剩下的就汇给了承运部门。通过比对银行汇款与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发现外地客运站每笔汇款正好与企业向该客运站开具的增值税发票金额相等,种种迹象表明该企业未将旅客车票款中的价外费用入销售账户。

面对检查人员的推理分析,企业财务人员给出解答:我们公司与客运站的车辆实行对开,相互提供物流辅助服务很正常,用不着相互收客运场站服务费。目前,旅客票价实行一票制,分项填列客运代理费和旅客运输费,表明收入各归其主,没有物流辅助服务费就很正常。针对财务人员的说法,检查人员用数据进行了分析。企业2013年1—7月收到外地客运站汇来的车票款项计790万元,而企业汇给外地客运公司的车票款项只有9.4万元,并且这9.4万元全部是汇给邻县(市)承运部门的,在数据面前,相互提供服务的说法不成立。目前,许多中心城市的客运站都是主营物流辅助服务,不从事运输业务,与县级运输企业相互提供服务不可能。根据税法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旅客车票款中填列的客运代理费,实质就是价外费用,应计入销售额纳税的;另外,根据《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规定,客运代理费是向承运人收取的,不得向旅客收取,因此,收取车票款项的单位就不得“私分”价外费用,客运站就得向承运部门开具物流辅助服务费增值税发票,承运部门也应按客运站收取的旅客车票款项的全部价款及价外费用开具增值税发票。

在事实面前,企业承认收取的价外费用未申报纳税,偷逃了增值税。通过审查企业与各客运站的客运代理费及客运收入结算单,查实企业2013年1—7月外地客运站为企业收取旅客的车票款项为878万元(含税价,下同),而企业申报的客运收入为790.2万元,少申报了87.8万元(少申报的87.8万元就是扣除了客运代理费),偷逃了增值税2.56万元。

鉴于该企业的违法事实,税务机关根据《税收征管法》的相关规定,对该企业作出了补税、罚款,并加收滞纳金38648元的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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