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美玲
百度视频盗版案件的启示
徐美玲
2013年末,知识产权界最引人关注的案件,是网络视频行业集体诉百度视频盗版侵权案,这起案件被视为中国网络视频行业有史以来涉及企业最广、索赔金额最高的一次反盗版行动。
2013年11月13 日,优酷土豆集团、搜狐视频、腾讯视频、乐视网四家视频网站联合中国电影著作权协会(MPA)、美国电影协会(MPAA)、日本内容产品流通海外促进机构(CODA)、万达影业、光线传媒等多家影视版权方发起了“中国网络视频反盗版联合行动”,并以“中国网络视频反盗版联盟”的名义在京召开发布会,指责百度等公司存在视频侵权行为,涉及百度盗链、盗播移动视频版权的影视作品逾万部。同时,该联盟也向法院提起了诉讼,所要求的赔偿额高达3亿元人民币。另外,各公司还分别向国家版权局进行了投诉。2013年11月14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批关于百度公司盗版侵权的诉讼。2013年11月19日国家版权局对此案正式立案并展开调查。2013年11月29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就此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认定百度公司的行为未经权利人许可,已构成侵权,应当依法承担停止侵权及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判决被告百度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涉案侵权行为,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并承担部分诉讼费用,判决总金额达49.1万元。2013年12月27日,国家版权局下发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快播科技有限公司分别处以责令停止侵权行为、罚款25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时,对两家公司提出了明确的整改要求,要求两家公司尊重版权行业管理秩序,对存在的问题积极认真地进行整改,国家版权局将根据整改情况采取下一步措施。
在如今竞争激烈的互联网领域中,网络视频行业无疑已经成为了各巨头眼中的一块肥肉,而前景可观的收益显然已经让这个行业成为互联网巨头们争相夺取的淘金地之一。正因为如此,关于这个行业的版权纠纷也一直从未停歇。回望2009年,这个行业就发生过一场轰轰烈烈的反盗版大战,当时以搜狐为主力的反盗版联盟重点打击的是优酷,而如今这两个冤家却又联合起来将爱奇艺的东家百度告上了法庭。
在本案中,百度被诉称以盗链、盗播的方式绕过其他视频网站的界面,直接在自己的网站上向最终用户提供其他服务提供商的服务内容,通过大量无偿地使用他人的版权资源和盗用他人的存储和带宽资源,最终得以骗取最终用户的浏览和点击率。这种方式与传统的侵犯网络信息传播权行为的最大区别就在于所谓的“盗链”和“盗播”。原告声称,百度作为网络链接服务的提供者本应是向用户提供完整的链接页面和内容,但其却通过技术手段将别人拥有版权的内容嵌入到自己的网页版面,从而让其他的竞争者都沦为为自己做嫁衣的一方。搜狐技术副总裁周霖打了一个形象的比喻:“我们开了一个展览馆,从国外买了很多的艺术品给观众去参观,但是百度就配了一些我们后门的钥匙,它把人从我们后门进来,参观一下就走了。”
虽然“避风港”原则现在已被行业接受,逐渐成为网络视频行业的通用准则,搜索引擎如果没有过错,无需为其链接的盗版内容承担赔偿责任。然而百度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通过百度视频、百度影音等软件,以定向链接、点对点传输、浏览器内嵌播放插件并主动推介的方式向公众提供影视播放及下载,根据具体事实,应当有很大的可能可以判断百度主观上存在过错。法院一审判决的理由是具有合理性的。
联盟方一度义愤填膺地称百度为“强盗”和“小偷”,百度方则一直强调其为打击网络视频盗版也付出了不少的心血,而作为第三方的用户群体则其实并不关心所看的视频是否为盗版,他们看重的是视频的提供量,清晰度和播放速度等内容。所以有人可能会认为联盟方打着保护版权的旗子去反盗版,实则就是为争取用户数量的赤裸裸的利益之争而已。联盟方选择在百度旗下爱奇艺准备上市的大好日子中来这么一手,也让人怀疑其真实的意图。但是无论如何,这次规模巨大的行动的确还是促进了网络视频行业乃至整个互联网行业的版权保护意识,也推动了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进程。若是任由百度凭借其垄断性搜索引擎的优势不当利用他人的信息内容并依此牟利,那么,高价购买优质版权却不获利和几乎零成本投入却高回报两种模式之间的利益必然失衡,而这种利益分配不均的局面也必将影响整个文化产业链的健康发展。
在视频领域侵权呈盗版职业化、链条化、碎片化趋势的今天,国家行政部门和司法部门对此案作出的及时处理和回应表现出了我国在保护网络知识产权方面的坚定态度和决心,也体现了我国在改革迈开新步伐的时候,对新兴文化创意产业的未来所给予的新要求和期望。但是我们也应正视的问题是,这一浩大的工程并不是仅仅依靠一方或双方力量就能完成的,而是需要包括用户在内的各个利益主体全免提高版权意识,加入到版权执法的合作机制当中,联合抵制网络盗版。
(作者单位: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