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施特劳斯认为,斯宾诺莎在解读《圣经》时没有真正贯彻他提出的以经解经的原则,因为斯宾诺莎借助历史资料来解读《圣经》,引入外部原则整理《圣经》,对于《圣经》中各主题事物的定义超出了《圣经》的范围,由《圣经》本质上的不可理解性得出必须根据《圣经》理解《圣经》,并且超越《圣经》作者的本意去理解这些作者。施特劳斯的这些批评其实是对斯宾诺莎解经方法的误读。
关键词:施特劳斯;斯宾诺莎;《圣经》解释;以经解经
作者简介:黄启祥,男,山东大学犹太教与跨宗教研究中心暨哲学与社会发展学院副教授,从事西方近代哲学、美国哲学及西方宗教哲学研究。
基金项目:山东大学自主创新基金青年团队项目“经典诠释与哲学创新”,项目编号:IFYT1213
中图分类号:B565.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7504(2014)01-0044-08
理解斯宾诺莎不仅对于一般读者来说是一件困难的事,对于一个犹太哲学家来说也不容易。利奥·施特劳斯(Leo Strauss)对斯宾诺莎的误解或许就是一个例子。施特劳斯是20世纪著名哲学家,也是最重要的斯宾诺莎研究者之一,他对斯宾诺莎著作的解释已经被西方哲学界视为经典,正因为如此,他对斯宾诺莎的误读尤其值得我们关注。
施特劳斯在《如何解读斯宾诺莎的〈神学政治论〉》一文中说,理解他人的话语意味着两种不同的情况,即解释(interpretation)和阐明(explanation)。解释是确定言者所言以及言者实际上如何理解其所言,而阐明则是确定未被言者所意识到的含义。施特劳斯认为,解释必定先于阐明,而要确定对给定文本的理解要求何种程度或者何种准确的解释,必须首先了解作者的写作习惯或写作方式。他说:“一般说来,人们怎样阅读就怎样写作。……因此,通过研究一个作者的阅读习惯,我们也许预先就会知道他的写作习惯。”[1](P144)如果一个作者明确地论述了读书的正确方式,或者明确地论述了他对某本书已经进行了大量的研究,那么我们就会由此而获知他的读书方式。斯宾诺莎在《神学政治论》中用了整整一章的篇幅来论述如何解读他曾非常仔细地反复阅读的《圣经》,由此,为了确定如何解读斯宾诺莎,我们应该研究他阅读《圣经》的方法。
人们是否怎样阅读就怎样写作?一个作者论述了阅读一种书的方法是否就意味着他用这种方法阅读所有的书,并进而运用这种方法进行写作?对于这些一般性的问题,本文不想泛泛地讨论。本文关注的是施特劳斯对斯宾诺莎的解经方法的解读,至少根据他的上述观点,这关系到他对斯宾诺莎的解释是否正确。因为,如果他误解了斯宾诺莎解读《圣经》的原则和方法,他就误解了斯宾诺莎的写作方法,从而也就不能正确地解释《神学政治论》,更不可能对它进行正确的阐明。
一、以经解经是否不需要历史材料
斯宾诺莎在《神学政治论》中一再强调,必须完全根据《圣经》解释《圣经》,只有清楚地出自《圣经》本身的教导才能被看成是《圣经》的教导,关于《圣经》的所有知识都必须出自《圣经》本身。[2](P9-10,P98-101,P104-105,P108-109,P114-115,P181-182,P190-191)1我们把这个解经原则简称为“以经解经”。对于斯宾诺莎来说,这是解释《圣经》的唯一正确原则。施特劳斯认为,斯宾诺莎对于自己的这个解经学原则的阐述“没有准确地表达他实际上所要求的东西”[1](P145-146)。这实际上是在说,斯宾诺莎在解释《圣经》时超出了这个原则,他在理解《圣经》时还运用了《圣经》之外的东西。首先,施特劳斯说,《圣经》的语言知识最初绝非出自《圣经》,而是源于某种传统。其次,有关作者的生平以及他们所写的书的历史遭遇等,虽然我们可能从《圣经》获得部分知识,但是我们没有理由说只能从《圣经》获得这些知识。斯宾诺莎本人对任何可以澄清这类问题的外部信息都表示欢迎。
这里的问题是,在斯宾诺莎那里,以经解经是否就要完全抛开有关《圣经》的历史材料,或者说以经解经与运用历史材料解释《圣经》在斯宾诺莎的解经学中是否相互抵牾?
斯宾诺莎说:“解释《圣经》的方法与解释自然的方法没有什么区别,它们是完全一致的。解释自然的方法是,首先要搜集整理自然的历史,作为确实可靠的材料的来源,由此推出自然事物的定义。解释《圣经》也需要准备一部明晰的《圣经》历史,作为确实可靠的材料和原理的来源,由此通过合法的推理推出《圣经》作者的本意。如果用以解释《圣经》和讨论《圣经》内容的原理和材料都来自《圣经》自身及其历史,那么我们对《圣经》的解释就能够免于错误。”[2](P98)这可以视为斯宾诺莎解经学原则的完整表述,他在别处把它简称为只根据《圣经》来解释《圣经》或者关于《圣经》的所有知识都必须出自《圣经》本身。
我们看到,斯宾诺莎说得很明白,解释《圣经》首先要准备一部明晰的《圣经》史,正如解释自然首先要搜集整理自然事件和活动的历史一样。以经解经就是根据《圣经》自身及其历史来解释《圣经》。稍后,他在下文中进一步明确地说:“解释《圣经》的普遍规则是不要把我们没有从它的历史中清楚地认识的东西归之于它的教导。”[2](P99)接着,他具体地叙述了解释《圣经》所需要的必须是什么样的历史,它主要与什么相关。首先是完备的《圣经》语言知识,《圣经》的原文是希伯来语和希腊语,其中希伯来语尤其重要。其次,所有的先知书和每一个历史记载被保存的详情,每卷书的作者是谁,他的生活、性格如何,他关注何事,他因何而写,在什么时间写的,为谁写的,用什么语言写的。再者,还必须包括每卷书的命运:它最初是如何被接受的,落到了谁的手里,关于它有多少不同的解读,它是出于谁的考虑而被承认为圣书的,现在被人们公认为神圣的这些卷书是如何统一成一体的。根据斯宾诺莎对于以经解经原则的解释,我们清楚地看到他所说的以经解经也就是根据《圣经》的历史解经。
“关于《圣经》的所有知识都必须出自《圣经》本身”是斯宾诺莎解经原则的概括表达形式,其含义要通过对它的具体阐释来展开。以经解经的原则和对它的具体阐释是内在统一而不可分割的。施特劳斯把这两者加以割裂,然后用后者反对前者,得出斯宾诺莎对于这个原则表述不准确的结论。他在这个问题上对斯宾诺莎的误解是令人遗憾的,有些咬文嚼字式的苛求,更像断章取义式的挑剔。类似这种制造矛盾的误读在施特劳斯那里不止一处。比如,施特劳斯说《神学政治论》的许多地方都明确地或暗含地认为“启示和预言作为超越人的理性能力的某种确定知识是可能的”,“而有一些段落则完全否认任何超理性知识的可能性”,因此,“斯宾诺莎在我们可称为其著作的主题上自相矛盾”。[1](P169)艾伦·唐纳根 (Alan Donagan)称之为不可原谅的肆意解读。[3](P369-370)但是,我们看到施特劳斯对于斯宾诺莎以经解经原则的过于苛刻的理解完全没有道理。如果我们完全抛开《圣经》之外的一切知识,《圣经》是根本无法解释的,因为至少我们要通过阅读《圣经》之前所认识的字词及其含义来解读《圣经》。
认为斯宾诺莎的以经解经原则是主张不要用《圣经》之外的语言和历史资料来解释《圣经》,这是施特劳斯对斯宾诺莎的一大误解。实际上,施特劳斯对斯宾诺莎以经解经的原则做了更狭隘的理解:“鉴于《圣经》有众多不同的作者,我们必须根据每位作者自身来理解他们。”[1](P145)就是说,他认为根据斯宾诺莎以经解经的原则,我们不但不能利用《圣经》之外的材料,而且即便在《圣经》之中,也不能用一个作者的话解释另一个作者的话。而斯宾诺莎以经解经的内在含义却是根据《圣经》的历史来确定清楚明白的经文的含义,然后根据清楚明白的经文解释暗昧不清的经文。这种方法的运用绝不限于一个作者自身的作品之内,而是贯彻于整个《圣经》之中。斯宾诺莎说得很清楚,要把各卷中与同一主题相关的经文都汇集起来进行考察。他更通过举例具体说明如何通过某位作者的话来解释另一位作者的话。例如,他用“约伯记”第31章第12节中的“火”的含义(“愤怒”)来解释摩西的话“神是火”。[2](P100-101)
斯宾诺莎的以经解经原则所强调的是,应根据《圣经》的历史而不是排除《圣经》的历史来解释《圣经》。他强调应根据《圣经》的历史来解释《圣经》,所针对的是迈蒙尼德等人根据哲学知识或自然知识解释《圣经》的做法。斯宾诺莎在解释为什么以经解经是唯一正确的方法时说:“《圣经》记述的事物,大多不能从自然之光所认识的原则推断出来,因为历史叙述和启示构成了《圣经》的绝大部分篇幅。而历史叙述赋予奇迹即自然中的异常事物很高的地位,并且都是与记述它们的历史学家的意见和判断相适应的。此外,启示也都是与先知的意见相适应的。它们都确实超出了人的理解能力。因此,所有这些事物的知识即《圣经》中几乎每一事物的知识必须只通过《圣经》本身来寻找。”[2](P98-99)“《圣经》中包含的道德教导,是可以通过共同概念证明的,但不能通过《圣经》用以传布这些道德教导的共同概念来证明,它们只能通过《圣经》本身来确定。”[2](P99)“神的神圣性不能通过神迹来证实,更不要说有些神迹是假先知做出的。因此,《圣经》的神圣性只能建立在它教导真正的德性这样一个事实之上,但是它是否教导真正的德性只能通过《圣经》本身来确定。如果我们不能通过《圣经》来确定这一点,那么我们对它的相信和证明就只是一个偏见。因此《圣经》的所有知识必须都从《圣经》自身来寻找。”[2](P99)正是因为《圣经》的知识不能从自然中寻找,所以,斯宾诺莎提醒说:“如果我们要寻找《圣经》的含义,必须非常当心,不要一心想着我们自己的推理——建立在自然知识的原则之上的推理(更不要说我们的偏见了)。为了避免混淆事物的真实含义与它的真理,必须只通过语言用法来寻找含义,或者只从《圣经》的基础上进行推理。”[2](P100)总之,斯宾诺莎认为:“就整个《圣经》而言……它的意义只取决于它自己的历史,而不是一般的自然史,后者只是哲学的基础。”[2](P185)
二、以经解经是否需要引入外部原则定义整理《圣经》
施特劳斯不仅从历史材料方面而且从解释前提上批评斯宾诺莎没有贯彻以经解经的原则,因为他认为斯宾诺莎在解释《圣经》时引入了外部原则整理经文。斯宾诺莎在解释如何根据《圣经》历史解释《圣经》时说:“要把各卷中与同一主题相关的经文都收集起来,并按主题加以组织,以便我们易于发现与这主题有关的所有内容。”[2](P100)对此,施特劳斯说:“斯宾诺莎从未说过,关于《圣经》各种重大主题的表述必须根据《圣经》本身提供的原则加以编排;我们有理由相信,他自己对《圣经》主题的排列根本没有依据《圣经》,而是与他所认为的各主题的自然次序相一致。”[1](P146)
施特劳斯注意到,“斯宾诺莎从未说过,关于《圣经》各种重大主题的表述必须根据《圣经》本身提供的原则加以编排”。确实如此。但是他由此得出结论说斯宾诺莎对《圣经》各主题的排列是根据他所认为的自然次序,则是属于过度乃至错误的解读,两者之间并不存在必然联系。因为至少从理论上说还有另外两种可能:其一,斯宾诺莎虽然没有说《圣经》的各主题的排列必须根据《圣经》本身提供的原则,但是他实际上这样主张或者我们可以从他的明确论述中推出这个主张;其二,在斯宾诺莎那里也许根本不存在《圣经》中各主题之间的排列问题。
事实上,斯宾诺莎似乎从未说过《圣经》中各大主题的排列次序问题。他所说的是把与同一主题相关的经文收集组织起来,以便我们易于发现与该主题有关的所有内容,由此用含义清楚的经文解释含义暗昧的经文。斯宾诺莎似乎也从未说过有排列所有这些主题的必要,因为斯宾诺莎认为《圣经》不是一部经过严格推理写成的书,而是不同时代的众多人员所写的书汇编在一起的。人们阅读《圣经》,知道它在某个主题上教导什么就够了,似乎没有必要把它的各个主题编排成一个逻辑上一致的整体。而且,对于没有接受过哲学训练的绝大多数读者来说,这样做也是不可能的。
施特劳斯认为,斯宾诺莎是根据各主题的自然次序来排列它们的,这是出于对斯宾诺莎这个说法的误解:即解释《圣经》的方法与解释自然的方法是完全一致的。斯宾诺莎所说的解释自然与解释《圣经》方法上的一致指的是形式上和程序上的一致。从形式上说,自然知识和《圣经》知识各自出于自己的历史。从程序上说,解释自然要从自然史得出事物的定义和共同概念,由之进行推理,得出具体事物的知识;解释《圣经》要从《圣经》的历史得出事物的定义和普遍教导,由之解释其他的经文。但是,这种形式和程序上的一致绝不是主题或内容上的一致,恰恰相反,斯宾诺莎通过两种方法在形式上的一致性所要强调的恰恰是它们在内容上的绝然不同:“《圣经》中几乎每一事物的知识必须只通过《圣经》本身来寻找,就像自然知识必须通过自然本身来寻找一样。”[2](P99)他借此划分开自然与《圣经》,划分开自然知识与《圣经》知识。他所强调的是我们不能根据《圣经》解释自然,也不能根据自然解释《圣经》,当然也就不能根据自然的次序来排列《圣经》的主题。所以,即便存在着将《圣经》中各主题加以排列的问题,施特劳斯的说法——斯宾诺莎“对《圣经》主题的排列根本没有依据《圣经》,而是与他所认为的各主题的自然次序相一致”——也是不能成立的。而且,施特劳斯自己在这个问题上的说法也自相冲突,因为他在同一篇文章的另外一个地方说斯宾诺莎对《圣经》的解读实际上是根据犹太人的传统来排列各个主题次序的,即不是根据自然次序来排列的。
施特劳斯还认为,斯宾诺莎为《圣经》中的事物所下的定义超出了《圣经》。“他[斯宾诺莎]认为解释本身在于确定《圣经》所处理的各主题的定义,而这些定义确实不是由《圣经》自身提供的;作为定义,它们超越了《圣经》的范围。” [1](P146)施特劳斯的这个批评是否有道理?
斯宾诺莎的原话是:“就像自然没有给自然中的事物下任何定义一样,《圣经》也没有给它所说的事物下定义。因此正如自然事物的定义是从不同的自然活动中得出的,同样,[《圣经》中的事物的定义]也应从《圣经》中关于它们的不同叙述中引出来。”[2](P99)根据斯宾诺莎的论述,《圣经》不是以哲学的方式写作的,没有为其中的事物下定义,要阐明《圣经》的思想内容,就要通过《圣经》本身的材料来明确有关论题的定义,比如,《圣经》被看成神的启示,那么什么是启示?它在《圣经》中的具体含义要通过《圣经》来确定,而不能来自《圣经》之外。这是以经解经原则的体现,解释《圣经》的普遍规则是不要把我们没有从它的历史中清楚地理解的东西归于它的教导。所以,与施特劳斯的理解相反,斯宾诺莎所强调的恰恰是《圣经》中事物的定义不能超越《圣经》的范围。如果像施特劳斯那样,把得自《圣经》本身的定义看成超越《圣经》的知识,那么自然知识也超越了自然,科学家对自然的解释也不是根据自然解释自然了。
三、以经解经是否要把握《圣经》作者的本意
根据施特劳斯的解读,斯宾诺莎所说的解经原则即只根据《圣经》解释《圣经》,没有准确地表达他实际上所要求的东西。换言之,斯宾诺莎所说的只根据《圣经》解释《圣经》,实际上是以《圣经》之外的材料、次序和定义来解释《圣经》。他由此认为斯宾诺莎所说的根据《圣经》解释《圣经》不是要理解《圣经》作者的本意,而是把自己的意见强加于《圣经》。他说:“斯宾诺莎的解释学原则是‘只根据《圣经》本身来理解《圣经》,我们所坚持的原则是‘必须如其作者或汇编者所理解的那样来准确地理解《圣经》……两种原则之间的不同是根本的。”[1](P147)施特劳斯说,根据斯宾诺莎的解释原则,“我们开始搜集整理《圣经》有关各主题的表述时,关于哪些是中心主题或重要主题,什么样的编排与《圣经》思想一致,都没有任何来自《圣经》本身的指引”[1](P147)。“因此对《圣经》的解释不在于准确地像其作者理解他们自身一样理解他们,而是要比他们理解自身更好地理解他们。”[1](P146)这等于说斯宾诺莎主张读者把自己的思想读进《圣经》,否认了斯宾诺莎是根据《圣经》解释《圣经》。1
斯宾诺莎明确地说他之所以探讨解释《圣经》的真正方法,是因为他反对用偏见和虚构来解释《圣经》的神学,“决心毫无偏见地以自由的精神认真地重新考察《圣经》,只要不是它非常清楚地教导的,都不予以肯定,都不承认为《圣经》的教导”[2](P9)。如果按照施特劳斯的理解,斯宾诺莎无疑是主张用自己的偏见来歪曲《圣经》,或者说用自己的偏见来代替传统神学的偏见。与施特劳斯的看法相反,斯宾诺莎以经解经的原则所真正要求的正是要像《圣经》的作者那样准确地理解他们,“不把过多或过少的内容归于作者或者作者的写作对象,这样,我们所想的就正是作者心中所想的,或者那时间和场合所要求的”2。
施特劳斯认为自己与斯宾诺莎的解经学原则的根本不同在于:“根据我们的原则,翻开一本书时首先会提这样的问题:它的主题思想是什么?就是说,作者如何构思、理解其主题?他研究这个主题的动机是什么?关于这个主题他提出什么问题?或者说,他唯一或主要关心主题的哪个方面?只有在这些和类似的问题找到自己的答案之后,我们甚至才会思考作者对自己著作所讨论或涉及的各种话题的编辑和安排。因为只有回答了上述问题,我们才能判断哪些特别的主题含义重大或者处于中心位置。”[1](P147)
从施特劳斯的这个表述及其对斯宾诺莎的批评,我们可以推知他的一个设定,即《圣经》是一本具有严格的统一构思和体系的著作。正因为如此,他才说根据他自己的解释规则,解读《圣经》时首先要考察《圣经》的主题思想、作者如何构思和理解其思想。但是,施特劳斯忽视了斯宾诺莎所一再强调的事实,即《圣经》不是一部科学著作,不是从定义和共同概念出发,经过一步步的严格推理写成的书。《圣经》没有为任何事物下定义,也不是经过统一构思的作品,而是在漫长的历史时期凑集起来的书。作为整部《圣经》的主题思想根本不是任何一个《圣经》作者所曾考虑的。所以,施特劳斯所说的解释方法并不适用于《圣经》。
施特劳斯的这个错误设定还导致他对斯宾诺莎的另一个观点即解经步骤的误解。斯宾诺莎说,解释《圣经》首先要把握《圣经》中到处可见的清楚明白的普遍教导。施特劳斯质疑说:“一本书最根本的教诲有不断重复的必要吗?换言之,一本书最普遍最根本的教诲必然是最清楚的教诲吗?”[1](P147)当施特劳斯这样说的时候,他已经把《圣经》视为一个人或一个集体在同一时期写成的哲学著作了。而在斯宾诺莎看来,正是因为历史上不同时代的先知向大众教导同样的东西,所以《圣经》中的根本教诲必然会不断重复。也许有人说,虽然《圣经》的作者是不同时代的人,他们没有共同的写作纲领和计划,那些汇编《圣经》的人应该有自己的纲领和计划,所以,删定以后的《圣经》应该是一部系统统一的书了。对此,我们可以说,删定者固然有自己的指导思想,斯宾诺莎也不否认这一点。但是汇编者毕竟是删定而不是创作历史上的文本,而这些被汇编的文本本身及其相互之间并没有科学著作那样内在一致的连续性和逻辑性。事实上,我们今天看到的《圣经》仍然充满着错误与矛盾。
正因为施特劳斯潜在地认为《圣经》是一部具有严格的统一体系的著作,所以他明确地说他的解释学原则与斯宾诺莎的解释学原则的不同基于一个前提性的差异,即他认为《圣经》本质上是可以理解的,而斯宾诺莎则认为《圣经》在本质上是不可理解的。[1](P147-148)他由此认为,正是因为斯宾诺莎认为《圣经》本质上是不可理解的,所以要完全像《圣经》的作者理解自己那样理解他们是不可能的,理解《圣经》的所有努力,必然是努力比《圣经》的作者自身更好地理解他们。[1](P148)斯宾诺莎是否否认《圣经》本质上是可以理解的,我们暂且不论,留待后面探讨。这里的问题是,如果斯宾诺莎不知道《圣经》的作者如何理解自己,他如何能够知道他对他们的理解比他们对自身的理解更好?施特劳斯这里似乎暗示,斯宾诺莎认为《圣经》的作者并不理解自己。而在斯宾诺莎看来,虽然历史间距所导致的各种解释障碍使得对大部分经文的准确解释都变得不可能了,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它们在古代也是不可理解的,更不意味着《圣经》各卷书的作者也不理解自己的话。根据斯宾诺莎,《圣经》的作者在他们生活的时代进行传道时所说的话都是非常简单明了的,当时的普通人都能一听了然。事实上,斯宾诺莎从未说过解释《圣经》是努力比其作者更好地理解他们,他的解经方法的目的是把握《圣经》作者的原意。这里还暴露了施特劳斯对斯宾诺莎的理解中的自相矛盾。他一方面说斯宾诺莎认为我们不可能像《圣经》的作者理解自己那样理解他们,另一方面又说斯宾诺莎认为“我们必须根据每位作者自身来理解他们”[1](P145)。而这两方面都是施特劳斯强加于斯宾诺莎的观点。
四、《圣经》是否可以理解
施特劳斯说他对斯宾诺莎的《圣经》解释学的所有拒斥都基于这个前提,即《圣经》本质上是可以理解的。“而斯宾诺莎恰恰否认这样的前提。在他看来,《圣经》在本质上是不可理解的,因为《圣经》的绝大部分经文说的是不可理解的事情;《圣经》只是偶尔可以得到理解,因为只有能够弄清其意义的一少部分材料才真正有用。事实上,《圣经》是一本‘象形文字般的难解的书;正是《圣经》的不可理解性使人们有理由不得不用特殊的办法对它进行解释:这样做的目的是开辟一个间接通道——即通过其主题内容——使某本不可直接理解的书得以读懂。这暗示我们,并非所有书籍,而只有象形文字般的书,要求用这种方法从根本上加以解释,就像破解自然之书一样。斯宾诺莎首先关心《圣经》各处都清楚教导的东西,因为只有这样一种普遍存在的教诲,也许可以引导读者理解在《圣经》中出现的所有象形文字般的段落。正是因为其本质的不可理解性,《圣经》必须唯有通过自身得以理解:《圣经》绝大部分内容除非通过它本身是无论如何不可理解的东西。”[1](P148)
斯宾诺莎的确认为,《圣经》的绝大部分经文是不可理解的,但是他并没有说只有能够弄清其意义的一少部分材料才真正有用。根据斯宾诺莎,《圣经》中那些不可理解的经文虽然不能给人以真正的知识,但是它们仍然可能是有用的,即它们可以影响人们的感情,推动人们遵从《圣经》所教导的道德规则。
斯宾诺莎认为,理解自然要从最普遍最清楚明白的知识出发,同样理解《圣经》也要从最普遍的最清楚明白的经文出发,由此进一步去认识普遍性次一些的经文。《圣经》中到处都在教导的经文无疑是最普遍的。斯宾诺莎还认为,《圣经》的普遍教诲不仅是清楚明白的、自身就可以理解的,而且从这些普遍的清楚表明的教诲可以进一步解释普遍性次一级的道德教诲。但是,这绝非像施特劳斯所说的那样,它们可以引导读者理解《圣经》中出现的所有象形文字般的段落。斯宾诺莎明确地说,《圣经》中的绝大部分经文不仅是通过其本身不可理解的,而且是根本不可能得到理解的。
“正是因为其本质的不可理解性,《圣经》必须唯有通过自身才得以理解。”施特劳斯这种说法本身是难以理解的。如果《圣经》的绝大部分经文都是本质上不可理解的,我们如何通过其自身来理解它们?本质上不可理解的东西是不可能只根据其自身来理解的。唯一的途径就是借助外部原理或权威。斯宾诺莎恰恰反对运用来自外部的权威或理性知识来解释《圣经》。事实上,斯宾诺莎的意思与施特劳斯的理解正好相反。斯宾诺莎认为,《圣经》中存在着自身就可理解的经文,而且只有那些自身就可理解的经文才能够只通过自身而得以理解,自身不可理解的经文只有借助《圣经》的历史资料才可能得以解释。所以,与施特劳斯的说法即“《圣经》中绝大部分内容是除非通过它本身而无论如何不可理解的东西”不同,斯宾诺莎的意思是,占《圣经》绝大部分的自身不可理解的经文是无论如何不能通过自身而得到清楚解释的,它们唯有通过《圣经》的历史资料才有可能加以解释。
施特劳斯混淆了斯宾诺莎的两个概念即解释和理解。他把斯宾诺莎的以经解经解读为只根据《圣经》理解《圣经》。他认为解释先于阐明,而解释首先是理解。当他这样说的时候意味着他假定一切文本都是可理解的,否则,理解无从谈起,继而解释和阐明都不可能。但是,斯宾诺莎的以经解经则是只根据《圣经》解释《圣经》。根据斯宾诺莎的论述,理解是理性对事物的真理性认识。而“《圣经》文本中几乎没有什么事情能够确定地从自然之光所知的原则中推出来,因此自然之光的力量不可能在它们的真理方面为我们确定任何东西”[2](P114)。《圣经》不是教授自然知识的书,不是以理性证明的方式写成的,我们不能通过《圣经》理解《圣经》。《圣经》的绝大部分内容是不可理解的,这意味着理性无法认识这些内容的真理性。但是,不可理解的经文并非不可解释,我们仍然可以通过《圣经》以及相关的历史资料来解释它们属于哪一类(神话或寓言),《圣经》中为什么会有这么多不可理解的内容,以及它们具有什么样的作用。
虽然施特劳斯曾说,“斯宾诺莎将《圣经》解释发展成一门纯粹的科学”[4](P159),他对斯宾诺莎的《圣经》学与自然科学的关系的论述却很成问题。他认为,斯宾诺莎之所以要求像解释自然之书一样解释《圣经》,是因为它们在本质上都是不可理解的。这使他对斯宾诺莎产生了双层误解。首先,他误以为斯宾诺莎把自然看成本质上是不可理解的。斯宾诺莎从未在任何地方说过自然本质上是不可理解的,而是在任何时候都主张自然是可理解的。根据斯宾诺莎的论述,自然知识或者科学知识都是对于自然的认识。如果自然本质上不可理解,我们如何能够拥有自然知识或科学知识?施特劳斯的这个错误理解源于他误读了斯宾诺莎关于解释《圣经》与解释自然的方法的比较,即解释《圣经》的方法与解释自然的方法是一致的。根据斯宾诺莎,这种一致性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如前所述,这种一致是形式上和程序上的一致,而绝非内容上的一致。自然是可理解的,而《圣经》的绝大部分内容是不可理解的,因此我们不能根据自然知识来理解《圣经》,就像不能根据《圣经》来理解自然一样,而必须只根据《圣经》来解释《圣经》,就像只根据自然来解释自然一样。
第二,前面已涉及,解释的次序是一样的。斯宾诺莎说:“在研究自然物时,我们首先去努力研究最普遍的也是自然中共有的东西——即运动和静止,以及它们的规律和规则,自然总是服从这些规律和规则并以此而连续地运行——由此逐渐地继续到普遍性较小的其他事物。同样,我们首先要从《圣经》中寻找的是:最普遍的东西,作为整个《圣经》的基础和根本的东西,以及所有先知在《圣经》中都称赞的永恒教导、对所有人最有用的东西。”[2](P102)例如,唯一的全能的神存在,他关心所有人,他最爱那些崇拜他以及爱邻如己的人。“一旦我们正确地认识了《圣经》中的普遍教导,我们必须继续研究普遍性次一些的内容,它们关涉我们平常如何指导我们的生活,它们就像溪流一样自普遍教导而出。例如,所有真正德性之个别的外在行为,它们只能在给定的场合起作用。在这类事情上,如果我们在《圣经》中发现有任何模糊不明之处,都必须根据《圣经》的普遍教导来解释和决定。如果我们发现任何相互矛盾的经文,我们必须要看它们是在什么场合什么时间写的,是为谁而写的。”[2](P103)斯宾诺莎按照这个次序要解释的是《圣经》中的教导即普遍的道德原则、具体的道德准则和道德行为,以及与之相关的经文。也就是首先把握《圣经》中最清楚的普遍教导来进一步解释普遍性次一级的教导,而不是像施特劳斯所说的,运用这样一种普遍的教导,引导读者理解在《圣经》中出现的所有不可理解的段落。虽然斯宾诺莎认为这种解经方法是唯一正确的方法,但是,他同时看到这个方法包含的许多重大困难,比如它要求完备的希伯来语知识是我们现在无法获得的。再者,这个方法需要《圣经》各卷书的相关情况的历史资料,而这些历史资料的绝大部分是我们所不知道的。这个解经方法还包含一个困难,即我们持有的《圣经》的语言与它最初写成的语言并不是同一种语言。斯宾诺莎说:“这些困难是如此巨大,我毫不犹豫地断言,在许多地方,我们或者不知道《圣经》的真正含义,或者只能进行不确定性的猜测。”[2](P111)尽管《圣经》的绝大部分经文的真理性是我们的理性无法理解的,在斯宾诺莎看来,这对人们也没有什么损失,因为这些内容怎么理解都无所谓,只要这种理解不使人违背《圣经》的真正道德教导。
参 考 文 献
[1] Leo Strauss. Persecution and the Art of Writing. 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1988.
[2] Spinoza. Theological-political Treatise, translated by Martin D. Yaffe. Newburyport, Focus Publishing, R. Pullins Ccompany, 2004.
[3] Alan Donagan. “Spinozas theology”, in The Cambridge Companion to Spinoza, edited by Don Garrett.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6.
[4] Leo Strauss. “Cohens Analysis of Spinozas Bible Science”, in The Early Writings, translated and edited by Michael Zank. Albany: State University of New York Press, 2002.
[责任编辑 付洪泉]
Leo Straus Misreading of Spinozas Way of Interpreting Bible
HUANG Qi-xiang
(Center for the Study of Judaism and Transreligion, School of Philosophy and Social Development,
Shandong University, Jinan, Shandong 250100, China)
Abstract: Straus believes that when Spinoza interprets Bible, he does not carry out his proposition of interpreting Bible according to Bible, since he borrows historical materials to interpret and introduces external principle and definition to arrange Bible. Out of the incomprehensibility nature of Bible it is necessary to understand it according to itself and do this out of the intention of the author. The criticism of Straus is actually a misreading of Spinozas way of interpretation.
Key words: Straus; Spinoza; interpretation of Bible; interpreting Bible according to Bible
1 本文引用Theological-political Treatise一书所标注页码为格布哈特(Gebhardt)编辑版本的页码。
1 施特劳斯在另一部著作中表达了与此相反的理解:“斯宾诺莎要求《圣经》学应该成为一种不偏不倚地理解《圣经》的手段。……如果解释者将自己的洞见或信念带入了《圣经》文本……《圣经》就没有得到理解。”(Leo Strauss, Spinozas Critique of Religion, translated by E. M. Sinclair, New York, Schocken Books Inc., 1965, p.262)
2 Theological-political treatise, VII, p.110. 施特劳斯自己在1931年所写的《柯亨与迈蒙尼德》一文中实际上也承认斯宾诺莎的历史-考据解经是像作者自己理解自己那样理解作者。参见施特劳斯:《柯亨与迈蒙尼德》,载刘小枫主编:《犹太哲人与启蒙》,华夏出版社2010年版,第12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