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 萌,江 学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检察院,山东 潍坊 261100;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上海 200135)
同步录音录像背景下职务犯罪侦查讯问的策略
王 萌,江 学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检察院,山东 潍坊 261100;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上海 200135)
职务犯罪侦查审讯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将相关审讯活动暴露于镜头下,对职务犯罪侦查讯问提出了更高要求。侦查人员在讯问前要通过深入初查全面了解涉案信息,并制定详实讯问方案。讯问之初要及时予以法律政策教育,并综合运用人情感化、测谎技术以及适度出示证据等方式迅速突破。突破后还应积极寻求扩大战果,并以规范、清晰的笔录及时固定证据,同时严格执行“录审分离”、“录看分离”等政策,以应对嫌疑人翻供。面对嫌疑人的挑衅,侦查人员应冷静应对。
职务犯罪;侦查讯问;规范;刑诉法
2005年1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试行)》,正式要求“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每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对讯问全过程实施不间断的录音、录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诉法》)第121条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录像。录音或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侦查讯问(包括但不限于职务犯罪侦查)时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法律化标志着其最终确立。职务犯罪及其它重大案件的侦查讯问过程被全程监控于镜头下。本文拟从职务犯罪侦查一线实务出发,探讨镜头下的侦查讯问如何规范与突破。
全面充分的讯问准备是保证镜头下规范讯问的前提和基础。只有制定行之有效的讯问方案,才能灵活应对犯罪嫌疑人的各种表现,规范执法。所以,要转变侦查观念,实现由“口供为先”向“证据为先”的观念转变,重视案件线索的初查和涉案信息的收集,督促侦查人员养成讯问前制定讯问方案的好习惯,为镜头下的规范讯问做足准备,打牢基础。
(一)强化初查,全面了解涉案信息
《刑诉法》规定:“一次传唤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同时,《刑诉法》还规定:在首次讯问时犯罪嫌疑人可以聘请律师为自己提供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被监听。从证据层面来讲,法律还规定犯罪嫌疑人不得自证其罪,侦查人员需要出庭作证以证实收集证据的合法性。由此可以看出,侦查人员通过正面讯问犯罪嫌疑人来了解案情的时间有限,面临诸多挑战,必须要把工作重心前移,在初查上下功夫,才能保证镜头下规范讯问。
初查实际上是为规范讯问打好前战,通过初查全面了解涉案信息,使侦查人员讯问时掌握主动权。初查应从“人”和“案”两方面着手。“人”主要是指涉案人员以及举报人员。侦查人员要通过初查,了解涉案人员及其家庭的基本情况,如年龄、文化程度、脾气性格、家庭成员、社会关系、财产状况等,搞清楚其是否为“国家工作人员”或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主体身份”,还要特别注意其是否是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对于实名举报人员,要重点了解其与被举报人的关系,是否存在竞争或矛盾纠纷,重点查明举报是否是出于个人恩怨的污蔑诽谤、打击陷害,辨别信息的真伪。从“案”着手是指针对已经了解的涉案线索展开调查,主要包括:涉案领域、涉案金额,案件的基本过程,涉案人员在其中所起的作用,作案的手段和方法以及涉案单位主要运作方式等。在初查中要本着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注重初查过程中的取证工作,力争在讯问之前能够掌握百分之五十的证据,全面了解涉案信息,为侦查人员镜头下的规范讯问增加信心。
例如,在某院办理的王某某贪污案中,侦查人员前期的初查工作,成为突破案件的关键。在初查中,侦查人员首先对混乱的账册进行了重新整理,使每一笔收入支出都清晰明了。由于嫌疑人是采取冒名补偿户、虚报冒领征地补偿款的手段贪污征地补偿款的,所以侦查人员又实行外围走访,锁定证人进行调查。但调查中发现很多被冒领者系王某某亲戚,工作陷入僵局。但在镜头下讯问时,侦查人员利用之前了解到的王某某比较仗义的性格,巧施一技,说明其亲戚可能受其牵连承担作伪证的法律责任时,他非常担心,心理防线受到巨大冲击。可以说,镜头下很好地展现了侦查人员的灵活机智。最终,王某某面对侦查人员整理出的账目,自知无路可走,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案件得以突破。
(二)制定详实的讯问方案,做到讯问有章可循
随着讯问环境由封闭式向镜头下开放式的转变,侦查人员难免会在讯问时产生抵触畏惧心理。实践中,侦查人员往往由于紧张、焦虑或是准备不充分等原因,不能够适应镜头下讯问的要求,出现语无伦次、重复讯问的现象,导致不能掌握讯问的节奏,无法抓住讯问的重点,错失突破案件的良机,更有甚者气急败坏,导致出现逼供诱供的现象。面对这种现状,侦查人员唯有不断提高讯问水平、提升讯问能力才能保证讯问工作规范有序地进行。制定详实的讯问方案,可以让侦查人员讯问起来感到有章可循,有的放矢,消除紧张感和焦虑感。讯问方案的制定,是在熟悉案情、了解犯罪嫌疑人特点的基础上进行的,相当于讯问过程的“预演”。先问什么,再问什么,犯罪嫌疑人会有什么样的反应,针对不同的反应应当做出什么样的应对,以及准备出示的证据等,都需要经过预先的思考,在讯问方案中加以体现。
为让侦查人员迅速适应镜头下讯问的新要求,可尝试建立“讯问台账”制度。针对不同类型的案件、不同的犯罪嫌疑人,侦查人员为其量身定做讯问方案,建立“讯问台账”。“讯问台账”为侦查人员提供了讯问思路,明确了讯问重点,指明了讯问方向,成为规范讯问的有力引导和支撑。“讯问台账”是在对全案已掌握的涉案信息、案件线索和相关证据进行全面分析判断之后由主要承办人制定的。“讯问台账”主要包括对讯问目的、讯问内容和讯问方法的详细阐述,对讯问层次、讯问步骤和讯问突破口的明确分析,还包括侦查人员讯问分工等。“讯问台账”经过承办人会议讨论拟定初稿,经领导审核后,正式作为讯问犯罪嫌疑人突破案件的依据。随着讯问工作的不断进行,讯问台账的具体内容会不断得到完善修正,案件突破后随内卷留档查询。“讯问台账”让讯问策略和讯问思路书面化、规范化,使讯问目标明确,侦查人员讯问起来有的放矢,得心应手。镜头下的讯问,不仅仅是让语言规范化,更重要的是让办案程序规范化,只有这样才能提高讯问效率,达到讯问的预期效果。
(三)做好其他准备工作
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绝不是在讯问室中放一架摄像机那么简单,它需要侦查人员与技术人员、法警人员和指挥人员的通力配合才能正确实行,也就是说,它是一个相对完整的系统,任何一个环节都不可掉以轻心。
1. 严格落实“录审分离”制度。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规定,讯问时同步录音录像工作要求执行严格的“录审分离”制度,即侦查人员只负责讯问,同步录音录像要由专门的检察技术人员配合完成。为保证讯问时同步录音录像资料的客观真实性,提高证明效力,一定要避免自录自审的情况发生。同时,应加强对同步录音录像过程的监督,在内外部监督上做足文章,可以聘请本院的纪检人员对同步录音录像进行监督,广泛听取他们的意见,也可以邀请人民监督员来参与同步录音录像的全过程。所以,规范讯问的前提是要有录音录像设备和技术人员到位,同时做好内外监督工作,使录制主体和监督主体保持中立。
2. 严格执行“看审分离”制度。看审分离有利于充分发挥法警的安全保障作用,加强对办案工作区的管理和警戒工作,有利于安全办案和文明办案。尤其是在镜头下,是否“看审分离”一目了然,侦查人员应当保证“讯问”与“看管”分离在镜头下的体现,做好与法警的配合工作。
3. 做好讯问过程中的调度指挥准备。对于具有数字化标准的讯问室,积极利用现代科学技术加强讯问期间的调度指挥将有利于提高讯问效率。指挥人员可以通过同步录音录像画面同步传放技术,了解案情进展;也可以与侦查人员通过耳麦交流,实现对整个讯问过程的远程控制指挥,这样更有利于在最短的时间内形成最大的侦查合力。所以,对于具有数字化讯问室的侦查人员来讲,做好与指挥人员在讯问中沟通交流的准备也十分必要。
前期的准备工作都是在“幕后”,而首次讯问则将双方的较量搬上“舞台”,每一处讯问细节都将被镜头记录,它是侦查人员与犯罪嫌疑人的首次接触与正面交锋。所以,镜头下的首次讯问,侦查人员应当本着自信、理性、有勇有谋的心态,在战略上藐视它,在战术上重视它,争取一鼓作气,实现突破。侦查人员要防止错失良机而增加犯罪嫌疑人的侥幸心理,使讯问难度增加。
(一)政策法律教育
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政策法律教育是在镜头下规范讯问的基本方法,具有普适性。它的主要目的是让犯罪嫌疑人通过对当前中央政策和相关法律的了解,认识到自身错误,能够悬崖勒马,积极配合,主动坦白,争取从轻处理。在镜头下进行政策法律教育主要从犯罪嫌疑人的职位职责入手,讲明国家反腐力度和反腐政策,并跟进职务犯罪法律教育。侦查人员应认识到在镜头下的政策法律教育应更加严谨、准确,而不能模棱两可,随意许诺,否则极易陷入被动。《刑诉法》第118条第2款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告知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的法律规定”,所以,对于存在坦白从宽、检举他人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侦查人员有义务在镜头下讲明法律政策。
(二)人情感化
在镜头下,采取人情感化法更符合规范讯问、人性化办案的要求。同时,它可以减少侦查人员与犯罪嫌疑人的对立情绪,这种讯问方法如拉家常式娓娓道来,是情感的自然流露,也可以减少侦查人员在镜头下的焦虑感和紧张感。
镜头下的人情感化,重在以情感人,以理服人。一方面,可以通过对其家人或自身示以关心感化。犯罪嫌疑人在沦为审讯对象的情况下,会担心给子女、父母等造成不利影响,这时侦查人员如能满足其某些方面的特殊要求,犯罪嫌疑人会持一种感激的心理加以配合。例如,2011年某院办理刘某受贿案时,很好地利用了人情感化的方法。刘某平时与女儿在学习上交流甚多,他也特别疼爱自己的女儿。审讯的当天下午眼看着天一点点暗下来,刘某按耐不住,提出晚上不回家会引起女儿的怀疑,尤其是快期末考试了,要求给女儿打个电话。侦查人员理解刘某爱女心切,答应了他的要求,并保证尽量减少案件对于其女儿的影响,对其家人的处境表示同情。刘某打完电话后,态度有了很大转变,承认了自己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乘其负责该公司生产调度之机,先后多次收受贿赂的事实。该院侦查人员事后表示,在镜头下进行人情感化,紧张感瞬间消失,运用起来最自然、最简单。另一方面,可以采取性格相似法。物以类聚,人以群分,相似性格的人会有亲近感,侦查人员只要通过某些言语或行为,表现出对嫌疑人之前功绩的肯定,赢得其尊重和信任,使其觉得与侦查人员意气相投,唤起其罪恶感,往往会有好的讯问结果。此种方法一定要注意侦查人员在镜头下的自身形象,把握好分寸,防止对犯罪嫌疑人“亲近过度”。
(三)适度出示证据和线索
犯罪嫌疑人经过侦查人员的政策法律教育、情感感化等仍顽固不化、心存侥幸、拒不交待犯罪事实时,侦查人员就可以考虑使用出示证据或线索的方法,打开僵持的局面,给犯罪嫌疑人心理上以致命一击。可以说,这是在镜头下规范讯问最有力的“杀手锏”,即我们常说的“炮弹”法,它用有力的事实将整个讯问推向高潮。
侦查人员可通过适度出示已经掌握的线索和证据,有计划地让犯罪嫌疑人交代犯罪事实。在镜头下要做到“适度”就必须注意:首先,要本着效益最大化的原则。 出示“炮弹”的目的不是单纯地打击某个点,而是以点带面,打破僵局,使讯问走向“柳暗花明”。这种方法将犯罪嫌疑人的所有犯罪事实“连根拔起”,甚至可以发现其他窝串案。其次,要抓住时机。出示证据和线索不是在任何讯问的时候都适合,而要揣摩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通常情况下,当犯罪嫌疑人存在严重的侥幸心理,态度蛮横,拒不交代或是思前顾后、摇摆不定时,就可以出示线索和证据。再次,要注重证据之间的关联性。这是在已经掌握多个证据时,要仔细分析证据与证据之间的关系,先出示哪个,再出示哪个,做好计划,保证弹无虚发。最后,要确保证据线索的真实性。这是出示证据线索方法的前提也是根本。只有证据真实有效,才能起到打击犯罪嫌疑人的目的,否则,只会适得其反。
(四)技术测谎
在科技高度发达的今天,技术测谎被成功应用到我们的侦查工作中,它是综合运用心理学、生理学、生物电子学等技术检测被测者回答不同问题时不同的生理反应指标,来判断被测者是否说谎。在镜头下使用技术测谎对侦查人员讯问工作最大的作用是:帮助侦查人员坚定信心,确定侦查方向,锁定目标人员,找到讯问的突破口。在镜头下进行技术测谎,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 测谎参与人要符合相关规定。由于测谎结论正确与否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专业技术水平,所以测谎的主体一般为掌握测谎技术的侦查人员。被测慌者一般为有证据证明确有测谎必要,身心条件允许且本人同意的犯罪嫌疑人。测谎的实行在一定程度上表明对于被测人员陈述或辩解的不信任,间接对其人格造成损害,所以,镜头下测谎一定要严格按照程序进行,且经过本人同意。
2. 重视测谎题目的编制。技术测谎的成败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题目编制是否合理。要想在镜头下取得预想的成果,就要把握好无关题目、相关题目和目标题目三种题目的编排顺序和内容,要针对被测者的实际状况,切中要害,使测谎结果清晰明了。同时,合理的题目编排可以使技术测谎过程顺畅,不至于在镜头下卡壳陷入尴尬。
3. 针对测谎结果及时调整侦查方向。我国现阶段测谎结论的正确性在百分之九十以上,所以要根据测谎结果及经验判断及时调整侦查方向。如果之前判断正确,就要乘胜追击,不断深入突破案件。如果前期判断错误,就要及时调整方向,重新锁定讯问目标。
职务犯罪有些只是单个犯罪行为的个案,但是犯罪嫌疑人往往“有其一必有其二”,多次作案,从客观方面看,政治、经济活动和管理活动是相互联系、相互渗透的,职务犯罪具有“放射性”和“传染性”,一个人的职务犯罪有可能引发或涉及多人犯罪。所以,在首次突破口供后一定不要止于眼前的成绩,要积极扩大战果,实现侦查利益最大化。
(一)从前期录像中扩大战果
同步录音录像的特点是可以将整个讯问过程记录完整,实现时空回放,侦查人员一定要利用好这一点。侦查人员可通过回放讯问过程,观察犯罪嫌疑人回答不同问题时的表情变化和声调变化,找出前期讯问中的矛盾和疑点,采取进攻式的讯问方法,步步紧逼,使犯罪嫌疑人交代隐瞒的真相。
(二)再教育扩大战果
首次突破口供后,可以对犯罪嫌疑人继续进行政策法律教育和情感交流,敦促其检举揭发争取从轻处理。犯罪嫌疑人口供一旦被突破,往往会想尽一切办法争取从轻处理,这时,侦查人员应抓住其心理弱点,展开政策攻心。犯罪嫌疑人一般会积极配合侦查,检举所知道的其他人员,争取立功表现。我们会从中发现窝案串案,获得更大的侦查收益。
例如,某院2011年办理的黄某挪用公款案,便是在查办相关人员陈某贪污案的审讯过程中通过再教育发现线索的。陈某携公款潜逃,被公安机关抓捕后,心理防线彻底崩溃,很快便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侦查人员并没有止于此,而是和陈某讲法律讲政策,告知其要积极立功,争取宽大处理。通过一番劝解,陈某讲出了隐瞒的黄某挪用公款的事实,提供了新的线索。
(三)从攻守同盟中扩大战果
同案犯订立攻守同盟对于侦查人员讯问是一大难题,但突破口供后,扩大战果则轻而易举。犯罪嫌疑人出于利己的考虑,供述会不断反复,甚至会出现“相互残杀”的过程。侦查人员应当抓住供述中的反复点和矛盾点,发现再生证据,使案件不断深入,最终真相大白。
(四)依据新的证据链扩大战果
随着口供的突破,外围通过调查取证以及相关证人的证言,可以建立起新的证据链条。但是,在侦查终结之前,证据链条往往不是完整的,还可能存在不能相互印证的证据。这时就要针对案情仔细分析,通过证据与证据之间的相互矛盾发现犯罪事实的真相,以此扩大战果。
侦查人员进入讯问室开始讯问的时候,要充分认识自己的角色定位,尤其是在镜头下,要不卑不亢,文明规范,将“火候拿捏到位”。这样,在面对犯罪嫌疑人的挑衅时,才能够张弛有度,灵活理智。
在讯问中,侦查人员往往存在两种心理误区。一是过分自大,目中无人。侦查人员作为执法者,有强大的国家机器作为后盾,会不自觉地有一种优势心理作怪。在面对犯罪嫌疑人的挑衅时,会感觉其十恶不赦,罪该成为阶下囚,讯问时可能会出言不逊,恼羞成怒,甚至威胁恐吓。然而镜头会将此记录得一清二楚,这不仅不会使检察人员树立文明规范的良好形象,而且会成为犯罪嫌疑人指控刑讯逼供的有力证据。二是胆小甚微,畏手畏脚。在实行同步录音录像之后,很多侦查人员感觉被束缚住了手脚,失去了执法者的庄严感和威慑力。面对嫌疑人的挑衅,忍气吞声,毫无办法,助长了犯罪嫌疑人的嚣张气焰。为避免两种错误的心理误区,正确应对犯罪嫌疑人的挑衅,可采取以下措施:
(一)找准定位,适应角色
侦查人员在镜头下讯问,要扮演的是执法者,是“治病救人”的医生。既要讲法又要讲情,既要严肃又要公正。要知道,犯罪嫌疑人的挑衅,本质上是对国家法律的挑衅,并不是针对侦查人员个人的挑衅,所以,侦查人员要进行自我调节和自我控制,用理性和法律打消其嚣张气焰,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
(二)文明规范,攻心为上
侦查人员从外在形象,到讯问语言,都要体现一种威慑力,一种庄严感,塑造良好的讯问气氛,坚决不给嫌疑人挑衅的机会。所以,笔者要求侦查人员在镜头下讯问时,要着检察制服,说法言法语,更要杜绝刑讯逼供。像“居然敢挑衅我,看我不拘了你”这样的言语恐吓必须禁止,并且鼓励侦查人员相互监督,互相指出平日容易犯的语言错误 ,帮助改正。镜头下的讯问,主要体现的是侦查人员和犯罪嫌疑人心理较量的过程。不是在声音上压过犯罪嫌疑人,不是恐吓,只有找到犯罪嫌疑人的心理弱点,才是应对犯罪嫌疑人挑衅的关键。用事实用证据,用法律用政策指出犯罪嫌疑人的罪行将掷地有声,给其有力一击。
(三)教育感化,不卑不亢
由于职务犯罪嫌疑人之前都具有一定的职务,所以,容易颐指气使,大胆挑衅。我们侦查人员应当不卑不亢,既要对其人格保持尊重,又要对其犯罪行为坚决打击。不排除个别犯罪嫌疑人故意挑衅、故意引起侦查人员发怒的情况,这时,侦查人员更应该保持理智,防止因冲动酿成无法挽回的后果,成为犯罪嫌疑人手中的把柄。在挑衅面前,侦查人员要灵活运用教育感化的方法,消除紧张对立情绪,保证讯问的顺利进行。
固定口供是镜头下规范讯问的标志性环节,它将讯问成果加以固定。侦查人员突破口供后,要及时对口供加以固定,防止出现翻供。在镜头下固定口供,应从以下两方面着手:
(一)通过讯问笔录直接固定口供
同步录音录像虽然能够记录整个讯问过程,但是时间跨度相对较长,讯问重点不能一目了然,所以,应当制作讯问笔录,将讯问成果用文字予以巩固细化,使犯罪事实跃然纸上。 镜头下讯问之初,就要同步进行讯问笔录的制作。随着讯问的不断突破,将笔录补充完善。
在司法实践中,职务犯罪嫌疑人会选择在侦查阶段交代犯罪事实而在法庭审判阶段更改供述,或者以各种理由说明讯问笔录内容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从而彻底推翻在侦查阶段的供述,此时若检察机关向人民法院移送的讯问笔录材料稍有瑕疵,就会使庭审陷入尴尬境地。所以,在制作讯问笔录时,应当符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讯问笔录的制作要求:字迹清楚,详细具体,忠实原话。更具体一些就是要保持笔录的客观性、完整性、程序性、技巧性。客观性是指镜头下制作的笔录应当实事求是,记录的内容忠于犯罪嫌疑人的陈述和辩解。当然并不是一字不漏地完全照搬,而是应该对原本零散的、重复的、逻辑混乱的口供加以理顺。完整性是指讯问笔录的内容应反映整个讯问过程的始终。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主要犯罪事实,甚至是犯罪嫌疑人的表情动作都要包含在内。程序性主要是指依照制作讯问笔录的程序,犯罪嫌疑人在阅读笔录之后,若无异议,应在最后一页写明“以上笔录我看过,和我说的一致”,并逐页签名捺手印等;若有异议,在改正之后进行如上程序,并在改动之处签名捺手印。技巧性是指在制作讯问笔录时,既要记录完整的犯罪事实,同时,又要针对犯罪要件“扎好口子”、“堵好漏洞”深入追问,防止嫌疑人日后翻供。例如,在制作行贿受贿嫌疑人的讯问笔录时,行贿人表明送了钱,受贿人表明收了钱,接下来侦查人员还要问明白为何而送,是否存在借贷关系,收的钱干什么用了等。否则,嫌疑人极有可能以“收的钱为公开支”,事后补上借条翻供。
(二)封存同步录音录像与笔录相互印证
同步录音录像本身就是对口供的一种固定,但是要注意同步录音录像程序的合法合理性。一是要严格禁止“自录自问”,做到“录审分离”。二是要在录制结束后,由录制人员将录制正本交讯问人、被讯问人确认,当场装入密封袋 ,由录制人、讯问人和被讯问人三方封签,并由被讯问人在封口处捺手印。程序的合法可以保证同步录音录像的证明效力,将讯问口供以视听资料予以固定。
在职务犯罪案件讯问中,犯罪嫌疑人往往是在巨大的精神压力下被迫交代犯罪事实,经过新一轮的冷静思考后,出于趋利避害的想法,犯罪嫌疑人很容易出现翻供。尤其是行受贿案件,犯罪嫌疑人出现翻供的现象比较普遍。所以要做好两手准备,从讯问一开始,就要建立在犯罪嫌疑人随时都有可能翻供的基础上。侦查人员应该如上所述加强口供的固定,防止出现翻供。但如果在同步录音录像的条件下出现翻供,侦查人员也要沉着冷静,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应对。
首先,可以运用收集到的外围证据击溃翻供,这是在同步录音录像下制服翻供最有力的方法。“口说”容易“无凭”,所以不仅要有镜头下的口供,更要有真凭实据,建立环环相扣的证据链。随着口供的突破,侦查人员应在第一时间进行外围调查取证,用其他物证、书证等固定口供,应对犯罪嫌疑人的翻供。
再次,在镜头下讯问,可以运用强大的心理攻势,摧毁犯罪嫌疑人的翻供心理。犯罪嫌疑人出现了翻供,说明其在权衡利弊,仍然存在侥幸心理或是畏罪心理。这时,就要从“根上”寻找犯罪嫌疑人翻供的原因,有针对性地制服翻供。侦查人员要重申犯罪嫌疑人已经供出的犯罪动机和犯罪目的,告知其犯罪事实的客观真实性,明确定罪量刑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翻供不仅不能为其开脱,反而适得其反,成为从重处罚的情节。
最后,在镜头下制服翻供,可以围绕讯问内容细问深究,找到犯罪嫌疑人翻供的矛盾点拆穿假象,揭露犯罪事实。犯罪嫌疑人为了隐藏罪行,往往找借口为自己开脱,结果就会漏洞百出。讯问人员不能一看到犯罪嫌疑人翻供就慌了手脚,而要保持在镜头下的沉着冷静,用侦查人员的的敏锐性发现漏洞,从“漏洞”入手顺藤摸瓜,揭露犯罪本质。
Tactics of Interrogating Professional Criminals against the Background of Simultaneous Audio and Video Recordings
Wang Meng, Jiang Xue
(Hanting People’s Procuratorate of Weifang City, Weifang 261100, Shandong, China; Pudong People’s Procuratorate, Shanghai 200135, China)
The provision that the process of interrogating professional criminals should be simultaneously audio and video recorded exposes the whole interrogative activities by the means of lens, which has required more of the interrogation of such kind. Before interrogation, it is necessary to look over all the related information and make an interrogative plan. At the beginning of the interrogation, timely legal and policy education is necessary and in the process, the methods such as humanely conviction and polygraph and restrained production of evidence will lead to the breakthrough. After breakthrough, results should be extended by f xing evidences with standard and clear statements. What’s more, interrogators should strictly stick to the rule that recording and interrogation should be done and read and watched separately in case the criminals may withdraw confession. Confronting the criminal suspects’ challenges, detectives should calmly deal with them.
Professional Crime; Investigation and Interrogation; Standard; Criminal Procedure Law
D631
A
1008-5750(2014)03-0040-(06)
10.3969/j.issn. 1008-5750.2014.03.007
2013-12-27 责任编辑:何银松
王萌,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江学,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