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庆跃
(淮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 安徽 淮北 235000)
党的建设
土地革命期间正确思想指导下党的反腐工作的理论发展与实践创新*
朱庆跃
(淮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 安徽 淮北 235000)
土地革命期间,针对环境系统中诱发腐败的种种劣变生态因子,在正确思想指导下党立足于政党文化、政治社会化、政治制度、政治关系、政治行为等具体层面,及时地对自身生命系统进行调适,初步构建了革命时期的反腐政治体系。
土地革命期间 正确思想 党的权力 反腐败 政治体系
“腐败”本质上是党的权力运行中一个重要的异化表现。这就决定了反腐实践中,党不仅要对所出现的腐败给予及时清除,更重要还在于根据环境变迁适时调构权力本身的运行体系,以预防和遏制权力运行环境中诱发腐败的劣变生态因子。党的权力运行体系的规范化构建是个复杂的系统的工程,涉及到政党文化、政治社会化、政治制度、政治关系、政治行为等方面。
土地革命期间,针对环境系统中劣变生态因子所诱发的腐败现象和行为,党立足于政党文化、政治社会化、政治制度、政治关系、政治行为等具体层面,及时地对自身生命系统进行调适,以初步构建革命时期的反腐政治体系。这种正确倾向既存在于党的上层,即错误路线在廉政实践中遇到挫折后,党中央及时进行反思与调整而获得的一些正确思想成果;另外也存在于下层,毛泽东等在廉政建设中执行“左”倾错误而“碰壁”后,开始联系具体政治生态环境的特点进行相关探索所取得的一些正确成果。总体来说,这种正确探索伴随“左”倾错误在实践中的失败而逐渐成为党的主导之势。
这一期间由于诸多因素的影响,党内在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过程中出现了两种极端化倾向即专制集权和极端民主化,以及党在领导和组织群众过程中产生了官僚主义现象,致使党的权力运行出现了“越轨”、“脱轨”,严重侵害了广大党员和群众的合法权益。为使党的权力运行有序、公开化,作为总体的党和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一部分先进的中国共产党人,立足于具体的实际,在继承党的创立和国民革命时期政党行为作风建设的相关思想基础上,开始从辩证的民主和辩证的集中相结合的角度探讨民主集中制,以规范党的领导作风;以及初步论述党的群众路线,开展反官僚主义,以规范密切联系群众的工作作风。
1.开始从辩证的民主和辩证的集中相结合的角度探讨民主集中制,以规范党的领导作风。这一期间为了克服家长集权制以及极端民主化倾向,党除了在“六大”通过的党章中从组织关系层面规定了执行民主集中制所要遵循的三个原则,即选举原则——“下级党部与高级党部由党员大会、代表会议及全国大会选举之”,报告原则——“各级党部对选举自己的党员,应作定期的报告”,服从原则——“下级党部一定要承认上级党部的决议,严守党纪”[1](P470)外,更加突出了民主集中制的辩证性。首先,强调民主集中制的执行条件具有辩证法,即既不能因党的活动处于秘密状态,就放弃党内民主;也不能因为实现党内民主,就否认必要的集中。如1928年《中央通告第四十七号——关于在白色恐怖下党组织的整顿、发展和秘密工作》,明确指出“在白色恐怖之下党内民主主义仍应尽量的扩大,……但同时必遵守集中的原则,一切问题既经党部决定任何同志只有服从决议执行工作,对于违反决议抗命不行的同志应严格执行纪律加以制裁”。[1](P205)其次,突出民主集中制中“民主”的辩证性,强调民主的执行是有条件的,不是无原则的。如1929年六届二中全会所通过的《组织问题决议案》,明确指出这种条件表现为不妨害“党内正确的民主化生活”以及“更适合于秘密条件下的民主化,以加强党内政治生活,以巩固党的领导力量”。[2](P227)再次,突出民主集中制中“集中”的辩证性,即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如1928年在《中央通告第三十二号——关于组织工作》中强调“集体的指导仍须相当的分工,这一分工或者不是长时的或者是轮流的,但必须有相当的专门性质,然后才便利于工作之发展与执行”。[1](P81)另外,还强调民主集中制的内涵具有辩证性,即它是民主与集中相互作用、相互联系的民主集中制。如1928年《中央通告第七号——关于党的组织一创造无产阶级的党和其主要路线》一方面要求“尽可能实行民主化,注意启发并接收下级同志的意见”,同时提出必须“实行集体的讨论和集体的分工,打破家长制,命令制的遗习”。[1](P652)可见,这种从辩证的民主和辩证的集中相结合的角度探讨民主集中制,克服了“左”倾错误思想和极端民主主义者过于单一地从组织关系上强调民主集中制的错误倾向,保证了在正确民主集中制原则指导下党的领导作风既不能形成自由散漫之势,也不能造成“首领个人的独裁”的封建社会遗习的“死灰复燃”。
2.初步论述党的群众路线和群众方法的思想,以规范密切联系群众的工作作风。如初步从理论层面探讨实行群众路线和群众方法的伟大意义。继在1933年《必须注意经济工作》一文中突出群众路线和群众方法在经济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后,1934年毛泽东在所作《关心群众生活,注意工作方法》的报告结论中,将它与完成党的中心政治任务密切联系起来,强调人民群众是真正的铜墙铁壁,改进群众工作方法是解决“过河”所需的“桥和船”的问题[3](P139);张闻天、刘少奇等人则从实现党的领导权的高度探讨群众路线和群众方法的重要性,如1933年张闻天在《关于新的领导方式》长文中,指出官僚主义是“布尔什维克工作方式的最大敌人”,而党作为领导群众的党务必“小心谨慎去领导群众的斗争”,以容纳和充分发挥“群众的最大的创造性”;[4]刘少奇在1937年5月白区党代表会议上所作的《关于白区的党和群众工作》的报告中,就认为“正确建立党和群众之间的关系,是我们党同国民党争夺领导权的重要工作之一”。[5](P60)另外,还对群众路线、群众方法的内涵进行了初步阐述。如1929年周恩来在给《中共中央给红四军前委的指示信》中,强调要通过了解群众日常生活需要来组织群众参加“政治斗争以至武装斗争”,以及经过群众组织的执行来赋予政策“群众的意义”;[6](PP35~36)1930年在《反对本本主义》一文中,毛泽东要求必须“到群众中作实际调查去”;[3](P116)刘少奇指出必须要“尊重群众,信任群众”。[5](P60)尽管这些思想和论述虽还不具有系统完整性,但毕竟继承、发展了党的创立和国民革命时期宣传群众、组织群众的思想,并孕含着“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基本精义。
这段期间,由于党的工作重心更多地是在农村,这就使得党要壮大自身的力量必须从农民和小资产阶级中吸纳成员。而正因为党的组织基础的非工人阶级性,进一步造成了党内存在着大量的非无产阶级思想。党内腐败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腐朽思想和观念的入侵毫无疑问是其思想根源。如1929年毛泽东所起草的《关于纠正党内的错误思想》中提到的享乐主义;周恩来所起草的《告全体同志书》的第四部分中列举的“雇佣革命的观念”、“把党看成救济会”等。而其他的诸如“极端民主化”、“小团体”等非无产阶级思想遇到适当的条件也会导致腐败现象和行为的滋生。如何在农民和小资产阶级占主导成分的条件下继续保持党的无产阶级先锋队性质,对处于年轻的党来说是个巨大的挑战。伴随“拉夫式”、“唯成分论”等建党路径在实践中相继遭到挫折,作为总体的党和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一批先进的中国共产党人继承了党在创立和国民革命时期的一些有益做法,提出了通过内政治社会化即开展无产阶级思想教育,以清除党内非无产阶级思想。如1928年“六大”通过的《政治议决案》,明确指出“加紧党员群众的教育,增加他们的政治程度,有系统的宣传马克思列宁主义”,[1](P320)是加强党的战斗力和党的无产阶级化的重要举措;针对农民成分的党,毛泽东强调“若不给以无产阶级的思想领导,其趋向是会要错误的”。[3](P77)
1.把党内政治社会化即无产阶级思想教育活动置于党建的首位。如1929年《中央关于党内宣传派别问题决议案》中,强调“以教育的方法开始在全党内做改造的工作”[2](P16)是目前党内急迫而又长期的中心任务。而在《关于纠正党内的错误思想》中,毛泽东将思想建设与党的路线能否正确贯彻执行和革命任务能否完成密切联系起来。“红军第四军的共产党内存在着各种非无产阶级的思想,这对于执行党的正确路线,妨碍极大。若不彻底纠正,则中国伟大革命斗争给予红军第四军的任务,是必然担负不起来的。”[3](P85)这明显不同于党的创立和国民革命时期的初期更加注重于外政治社会化即在工人阶级中宣传马克思主义,然后再将工人阶级中的先进分子吸入党内这样的做法。另外,也不同于1927~1935年这段期间“左”倾错误者所主张的组织建设优先于思想建设的思想。客观地说,“左”倾错误者也没有放弃内政治社会化,但更多地将它置于从工人阶级中吸纳先进分子入党之后的环节中。
2.在内政治社会化客体方面不仅关注普通党员的思想教育,更重视干部的思想教育。如1929年六届二中全会通过的《组织问题决议案》,要求“地方党部更应成为干部分子直接的训练机关”。[2](P237)而从“干部”的外延来看,由于这一期间党创建了许多苏维埃政权和公有制企业,致使这里的“干部”既包括党政干部,也包括军队干部、企业干部和一些群众团体干部。之所以把干部教育置于重要的地位,一方面在于革命事业的发展需要大批干部,而原有的干部数量远远不够;另一方面更在于干部问题本身就是党的组织建设的核心问题,“干部是执行正确的阶级路线,实现党的决定,扩大党的政治影响,夺取群众团结于党的周围,巩固党的全部工作的中心主力”。[7](P338)作为党的权力的形式主体,其思想素质的好坏直接关乎党的权力异化与否,同时他们的行为还对广大党员和群众具有强烈的示范效应。
3.在内政治社会化内容和形式方面较之前有了丰富和拓展。具体来说:在思想教育的内容上,不仅有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教育;还直接包括对党员干部开展廉洁纪律观教育。如廉洁观教育方面,1929年的《中国共产党红军第四军第九次代表大会决议案》,明确将“没有发洋财的观念”[2](P813)列为以后新份子入党的重要条件之一;同年中央政治局通过的《中央关于鄂西党目前的政治任务及其工作决议案》,要求各级党部“经费的开支完全要用在工作上,严厉的防止腐化与堕落的倾向。”[2](P433)纪律观教育方面,如1929年《中央通告第三十七号——中央对国际二月八日训令的决议》,强调“破坏党的纪律,是布尔塞维克党所绝不容许的”;[2](P143)1931年《中央给赣东北特委的指示信》中,指出“苏维埃政府中的腐化现象,也是很严重的问题。党必须提高党员遵守纪律的自觉性。”[7](P110)而在思想教育的途径和手段上,有以党组织内部的组织生活为平台的思想教育、党的宣传机构负责的思想教育、各类培训学校和训练班举办的思想教育等。另外,每一种类型的思想教育也更加具体细化和丰富多样。如党组织内部的组织生活为平台的思想教育,在《中国共产党红军第四军第九次代表大会决议案》中,就列出了政治分析、组织常识、马克思列宁主义的研究等十项内容,提出了党报、政治简报、编制各种教育同志的小册子等十八种方法。总之,从反腐视域看,这一期间的内政治社会化是“党在特殊历史时期为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争取革命胜利而采取的重要举措。”[8](P52)它为防范政治生态环境中劣变生态因子的侵袭以及建设廉洁政府、廉洁社会,提供了坚固的思想“堤坝”。
土地革命期间,面对环境中劣变生态因子诱发腐败形势的严峻复杂性,以及党的权力体系日益分为以党的组织体系为载体的权力体系和掌控和运作工农民主政权的权力体系这两部分趋势,作为总体的党和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一批先进的中国共产党人,立足于具体实际,初步构建了党内和行政的监督制度。监督制度的构建,并不是对党原有政治制度的废弃,而是对1921~1927年党在政治制度上所创建成果继承基础上的发展。其中最重要的特点,就是更加突出了制度的自我监督和自我约束性。如党内监督制度,就是在已建立和发展了的党的基本制度基础上,而所形成的诸如党员入党的审核检查制度、干部选拔任用制度、民主生活会制度、纪律检查制度和巡视制度等专项性监督和约束制度,目的是使以党的组织体系为载体的权力体系运行规范化、科学化、法制化。行政监督制度,就是在已建立和发展了行政制度基础上而所形成的诸如立法机关(主要监督制度为选举报告制度)、行政监察机关(主要监督制度为行政监察制度)、审计机关(主要监督制度为财会审计制度)等对行政权力实施专项性监督的制度,以及司法机关惩腐的具体性廉政法规,旨在使以工农民主政权的权力体系运行规范化、科学化、法制化。
1.对党内监督专项性制度的初步构建与发展。主要表现在党员入党的审核检查制度、干部选拔任用制度、民主生活会制度、纪律检查制度和巡视制度等五项专项性监督和约束制度方面。
(1)初步构建了党员入党的审核检查制度。这一期间,作为总体的党和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一批中国共产党人提出了“思想建党”的路径,摒弃了“左”倾错误的“唯成分论”即以出身的先进性作为吸收党员的主要标准。“思想建党”路径在继承1921~1927年党所确立的党员入党条件和程序制度基础上,注重思想建设的同时也强化了对党员入党的审查和监督。如要求对所准备吸纳的党员进行严格的审查,即既要有组织的审查也要有实践的考察。“每个候补者,事先经过特别审查的委员会或者直接由党部委员会审查”,[9](P606)“在新党员未批准为正式党员时,各相当党部得委任该新党员以某种工作,借以考察其程度及其对于党之了解”。[1](P469)在吸纳党员的规模方式上,反对“运动式”和“群体化”,要求务必“个体化”。如1930年《中国共产党的最近组织任务》,要求苏区各党部在吸纳新党员时必须遵循“只是个人的吸收”的规律;1937年苏区党代表会议组织问题报告再次强调在发展党的工作上,应严守“个别吸收”的原则,反对“运动式突击”。另外,还建立了介绍人的责任连带制。如1928年党的“六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党章》强调“介绍人应对被介绍者负责,如遇有介绍书不确实时,则应受党纪之制裁,以至于开除党籍”;[1](P469)1929年《中国共产党红军第四军第九次代表大会决议案》也明确指出“介绍人对所介绍人应负相当责任”。[2](P813)
(2)初步构建了党员干部的选拔任用制度。针对“左”倾错误所推行的干部委派制在实践中造成的弊端,这一期间作为总体的党和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一批中国共产党人,通过继承和发展党在1921~1927年所初建的党员干部管理教育制度的基础之上,经过实践的艰辛探索初步构建了正确的党员干部的选拔任用制度。主要表现在:要求各党组织大胆选拔和培养新干部,改过去“面向上级”转变为“面向下层”。如1928年党下发的中央通告第七号,要求地方党部“必须努力在下层组织中先选择积极的分子到地方党部,并且必须坚决的到下面去找,不可天天向上级党部要求派人”;[1](PP650~651)1931年中央苏区第一次党代表大会所通过的《党的建设问题决议案》,明确指出“提拔干部是目前党的一个重要任务,必须坚决从下层提拔在各种斗争中表现积极坚决执行正确路线的工农分子参加党的领导工作”。[7](P475)确立了正确的干部选拔任用标准。如1929年六届二中全会通过的《组织问题决议案》,强调选拔和吸收同志到指导机关工作的标准,不在于仅仅要看所选拔同志的出身,更重要的在于考察其政治立场、思想觉悟及其组织纪律性等。可见,这种重政治素质的标准,既纠正了“左”倾错误者片面强调工农出身的倾向,为以后党的“德才兼备”干部选拔标准的形成奠定了良好基础;更重要密切了干部与所在组织党员群众之间的联系,一定程度克服了官僚主义作风的滋生和腐败现象、行为的发生。
(3)初步构建了党内民主生活会制度。在这期间,作为总体的党和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一批先进的中国共产党人,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为指导,就党内民主生活会制度进行了初步构建。主要表现在:要求各级党组织必须高度重视和定期开展党内民主生活。如对党内民主生活会重要性的强调,在1928年《组织问题的决议案提纲》中,就明确指出“没有支部生活便没有党内生活的基础,也就没有无产阶级党的基础”;[1](P453)同年下发的中央通告第七号,再次强调“支部是党的政治达到群众的枢纽,支部生活是无产阶级党的基础”。[1](P647)规定了民主生活会的内容,即主要为政治讨论和政治教育。如党的“六大”所下发的《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告全体同志书》,对支部生活的内容进行了明确规定,指出“所谓支部生活,并不是仅仅开会,听政治报告,纳党费就算完事,最要紧的是讨论当地的政治问题,工作问题”;[1](P709)同年,中央通告第七号要求支部通过民主生活会开展政治讨论,以加强对党员群众的教育,从而促使“支部成为党员教育训练的中心”。[1](P650)另外,强调民主生活会的主要形式即讨论和批评,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立场和原则。如1928年《中央通告第三十二号——关于组织工作》、1929年《宣传工作决议案》要求政治讨论和批评必须坚持无产阶级的立场和观点;1929年《组织问题决议案》,就明确要求政治讨论和批评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强调它与民主集中制本身也不是对立的,“民主集中制”是“党内生活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化”。[2](PP227~228)
(4)进一步发展了党的纪检监督制度。这一期间,党在继承1921~1927年党的纪检监督制度结构建设成果的基础上,密切联系新实际给予了进一步发展。主要体现在:在纪检监督机构的设置上更加细化,分工明确。如1928年底党成立了中央审查委员会,以具体负责对党内财务和机关工作的监督。这就使得党的纪检监督机构基本一分为二,即中央审查委员会和各级党部,两者承担不同而具体的职责。而伴随着1933年特别是1934年六届五中全会中央党务委员会的改选成功及其中央苏区各省、县委监察委员会成立,各级党部所执行的纪律检查职责,相应地转移给了中央党务委员会和各省、县委监察委员会。纪检监督的内容更加具体,既有经济监督,也有党纪党风监督。特别对于后者,1933年《中共中央关于成立中央党务委员会及中央苏区省县监察委员会的决议》则给予了具体化,它包括检查党的纪律的执行情况、监视党章和党决议的实行、检查违反党的总路线的各种不正确的倾向如官僚主义及腐化现象等。
(5)正式构建和运行了党的巡视制度。如1929年六届二中全会通过的《组织问题决议案》,就要求中心县委和特委、省委乃至中央应经常派人巡视下级组织工作;1931年中央通过,后在1932年中央组织局又重新审查的《中央巡视条例》,对巡视员的条件、巡视员的基本任务、巡视员的工作方法和巡视员的职权,教育与纪律进行了系统而具体的规定。而在实际中,就一些党组织不能开展巡视工作及时给予了批评,督促其尽快建立巡视制度、开展巡视工作。如1929年中央要求鄂西特委必须要“建立巡视工作,有计划的指导政权及红军的工作”;[2](P431)1931年中央苏区第一次党代表大会通过的《党的建设问题决议案》,批评了苏区的一些党组织“一切工作多半是集中在书记一人身上,缺少集体领导和巡视工作”,[7](P468)要求各级党组织必须切实建立巡视工作制度;1932年《中央给湘鄂西党中央分局和省委的信》,指出“巡视制度从中央分局到区委应该普遍的建立起来”[10](P81)是湘鄂西党目前重要的组织任务。
2.对行政监督制度的初步构建与发展。主要表现在选举报告制度、行政监察制度、财会审计制度等专项性监督和约束制度方面。
(1)初步构建了选举报告制度。这一期间,作为总体的党和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一批先进中国共产党人,在既借鉴参考国外巴黎公社特别是苏俄经验,又吸取自身以往的实践(如1927年党在上海、广州分别短暂地建立上海人民代表会议、广州苏维埃政府)教训的基础上,立足于根据地和苏区的实际情况,初步构建了选举报告制度,将选举原则贯彻于政权的构建和运行中。具体来说,通过民众直接或间接选举产生各级苏维埃代表会议,再由代表会议选举产生同级苏维埃政府。如党的“六大”通过的《苏维埃政权的组织问题决议案》明确强调“苏维埃应在劳动群众直接选举的基础上组织起来”;[1](P403)1930年全国组织会议通过的《目前政治形势与党的组织任务》,指出“苏维埃是工农阶级自己的政权组织,是按照生产关系(如工厂,作坊,农村等等)有一定的比例,直接由群众选举”。[9](P217)另外,还实行报告和撤回制度,即被选举人或机构应定期向选举人作有关工作情况的报告;选举人如不满意有权撤回所选举代表。如党的“六大”通过的《苏维埃政权的组织问题决议案》明确指出“苏维埃代表须按期向选举人报告过去工作,选举人有撤回旧代表另换新代表之权”。[1](P405)总之,选举报告制度的执行,一方面保证了政权的群众性基础,使人民能够切实感受到政权是自己的政权,改变了“重党轻苏维埃”的现象;另外更重要的在于能够防范政权及其工作人员官僚主义和贪污腐化现象的发生,即使发生了也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纠正与克服。
(2)初步构建了行政监察制度。为了检查苏维埃法令的执行,反对贪污腐化,反对官僚主义,以及改善苏维埃机关工作,继1931年苏维埃临时中央政府内设立中央工农检查人民委员部(后改为“中央工农检查委员会”)后,1932年苏维埃临时中央政府通过制定《工农检查部组织条例》,在省、县、区苏维埃政府又分别设置了工农检查部。此外,还设置了工农检查机关管辖或指导的控告局、检举委员会、军事检查所、政治保卫局检查科、审判机关内设检察员等苏维埃检察机构。这些以工农检查部为主体的诸多检察机构和苏区省、县委所成立的党的监察委员会,构建了一个对苏维埃各级政权及其公职人员进行检查、监督的网络体系。
(3)初步构建了统一的财会审计制度。这一期间,作为总体的党和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一批先进的中国共产党人,立足于苏维埃的经济建设实际,初步构建了统一财政会计、审计制度,以加强对苏维埃财经工作的监督,从而在经济层面一定程度防范和遏制腐败现象和行为的发生。如统一财会制度的初步构建,1932年中央财政人民委员部发布了训令第十二号——《统一会计制度》进行了明确规定。统一的审计制度的初步构建,1934年2月,临时中央政府颁布了党的第一个全国性的审计法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政府执行委员会审计条例》。
3.制定了系列具体的廉政法规。相较于1921~1927年党仅制定一部直接涉及到党内反腐败法律性文件(即1926年中央扩大会议制定的《坚决清洗贪污腐化分子》),这一期间党和苏维埃政府加大了廉政法规建设力度,制定了系列直接具体性的廉政法规文件。这些法规可分为以下几种类型:如直接涉及到纪检、监察机构的,有《中央巡视条例》等;直接涉及到群众监督的,有《怎样检举贪污浪费》等;直接涉及到纪律的,有《政治纪律决议案》等;直接涉及惩处贪污腐化行为的,有《政府工作人员惩办条例》等。
从党的权力委托源来看,它不仅来自于党内的党员群众和各级党组织,同样党外的广大民众和群众组织也是重要来源。这就决定了除了要理清和处理好内部自身各种关系之外,党还要处理好党与群众及其群众组织之间的关系。而后一种关系具有双向性,即党对于群众及其组织来说处于何种地位、作用;群众及其组织对于党来说置于何种地位、作用。从反腐败看,这两个层面能否正确回答和和解决好至关重要。因为第一个层面涉及到党是群众及其组织的包办者还是利益的体现、维护者的问题,其关乎党的权力内容的“失真”与否;第二个层面涉及到群众及其组织是党的完全依附者还是独立者的问题,其关系着党的权力行使中“失控”、“失监”与否。另外,土地革命期间,伴随根据地苏维埃政权的相继建立,党的权力体系日益分为由以党的组织体系为载体的权力体系和掌控、运作工农民主政权的权力体系两部分。而这两种权力体系又因在具体的权力来源、直接目标、内部运行规律等方面存在差异性,致使彼此间的替代、侵袭,如或用前一种权力体系代替后一种的以党代政现象,或用后一种权力体系取代前一种的以政代党现象等,都会造成各自权力体系的“失范离轨”,从而加剧权力异化现象和行为的发生。面对上述新情况、新课题,作为总体的党和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一批先进的中国共产党人,在吸取“左”倾错误的教训基础之上,根据革命战争新环境对党和群众组织、党政关系进行了科学调适,以坚持和实践正确的权力观。
1.恢复党创建时期所确立的党和群众组织的正确关系,并在实践中给予新发展。在处理党与群众团体的关系上,“左”倾错误思想所采取的包办或废弃政策,既给中国革命也同样给党的反腐实践造成了严重消极影响。针对这一情况,作为总体的党和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一批先进的中国共产党人一方面恢复了党在1921~1927年相关的正确思想,又立足于具体实际进行了丰富与发展。如在处理党与工会、农会的关系上,强调两者之间在组织上要进行明确划分,不能相互混淆;党在领导工会、农会等群众组织时,必须保持群众组织的独立性。1928年党的“六大”通过的《职工运动决议案》明确提出“党与工会组织上的界限要分明”;[1](P383)1929年六届二中全会通过的《组织问题决议案》,认为“党是党,工农群众组织是工农群众组织,两者中间有显然不同的界限”;[2](P238)1932年中央在给湘鄂西党中央分局和省委的信中,要求湘鄂西党在发展民众组织时务必“保障群众组织独立性”,不准“轻意的调动他的干部做旁的工作”。[10](P80)如何实现对群众组织的领导,强调必须放弃包办或者废弃政策和一些错误思想观念;要通过党团给予指导;要有正确反映群众的利益诉求的路线方针政策等。如党的六大通过的《政治决议案》,批评了包办或者废弃政策的理论来源即认为党是超阶级的特殊力量的思想。同样,大会通过的《职工运动决议案》指出“党要经过党团指导工会”,“口号要切实合于工会及工人群众的需要和口气”。[1](PP382~383)另外,为了防止群众组织中党团领袖和党员滋生官僚主义和腐败行为,强调党选择和推荐党团领袖时必须要慎重,党团要担负起监督群众组织中党员的职责。“在非党组织……成立党团。其任务在于非党的组织中,加强党的影响,实行党的政策,并监督党员在非党组织中之工作。”[1](P481)
2.初步探索党政关系的处理,并取得一些宝贵经验。根据地苏维埃政权成立的特点,即其产生后于党的成立,并更多是由党直接影响下创建的;另外受苏俄体制以及受“国民党‘以党治国’理论的遗毒”影响。[7](P466)这些因素致使年轻的中国共产党在处理党政关系上很容易采取“以党代政”的方式。而从反腐视域看,“以党代政”又利于诱发、滋生政权内部腐败现象、行为。面对这种情况,作为总体的党和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一批先进的中国共产党人就如何正确处理党政关系进行了探索。如强调党对苏维埃政权的领导主要是思想和政治的领导,而不是“领导一切”。“六大”通过的《苏维埃政权的组织问题决议案》指出“党是苏维埃思想上的领导者”;[1](P408)1930年全国组织会议通过的《目前政治形势与党的组织任务》,强调“苏维埃是工农群众政权组织,与党绝对不能相混合的,党在政治上是领导苏维埃,但在组织上不能直接指导和命令苏维埃”;[9](P216)在1930年中央政治局《关于苏维埃区域目前工作计划》中,把党对政权的作用比作“司舵对于全船的作用。”[9](P450)提出党应该经过党团来实现对苏维埃政权的领导。具体来说就是要通过党在苏维埃政权中的党团,对苏维埃的决议、法令进行事先讨论与决定,以及对苏维埃的工作情况通过政权中的党团开展讨论和提出建设性意见,而不是直接命令和指挥一切。“党团必须是苏维埃的提案与决议的创首者及召集报告会与其他各种会议的发起人。”[9](P620)另外,还反对就苏维埃政权机构的人员构成进行强制干涉和在干部选拔上直接委派。如1930年中央政治局在《关于苏维埃区域目前工作计划》中,也要求“在政府中,要尽量的吸引非党工农群众来参加工作,要使广大群众了解党是党,政权是政权”。[9](P450)
从这一期间反腐的政治行为看,党对出现的腐败没有采取回避或迁就的态度,而是仍如1921~1927年一样采取自觉、严厉性的方式来“清污遏腐”。如除了在制定、下发的文件法规中旗帜鲜明地表达反腐的态度、立场外,在实际中既自觉主动地开展反腐斗争,以中央苏区为例,在1932~1934年掀起了反贪污浪费运动,在1933年发动的反官僚主义运动,在1934年开展了检举运动;也对真正所出现的腐败现象和行为“绝不手软”,如党对苏区第一个贪污犯谢步升、苏区第一案——于都事件、“左祥云”案等案件的涉案人员都给予了严惩。相较于1921~1927年,土地革命期间党在反腐行为上最明显的不同之处就是更注重依法进行。如对贪污腐败犯罪主体、犯罪类型、量刑标准、惩罚办法等用法规文件给予明确化,最具代表性的文件就是1933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下发的第二十六号训令——《关于惩治贪污浪费行为》。另外,对于犯罪行为还要求提交法庭依法审判,并赋予犯罪主体上诉权。如苏区第一个贪污犯谢步升,对瑞金县苏维埃裁判部公审判决不服,后向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最高法庭提出上诉,以梁柏台为主审的临时最高法庭在核实事实的基础上给予了否决。[11](P26)尽管依法治腐还处于初步阶段,并存在着许多缺点、弊端,但毕竟为以后的廉政法制建设开好了头、起好了步。
这一期间,党和苏维埃政府还积极组织、支持群众参与反腐败,密切依靠群众反腐。具体来说,一方面通过文件的形式给予多次强调。如1930年中央在给福建省委的指示——《工农兵运动与“五一”示威准备工作》,强调“防止官僚化的危险,主要是靠群众的监督,使苏维埃能够反映群众进步的意识与生活”。[9](P68)在实践中,设置了突击队、轻骑队、同志审批会、群众审批会等群众监察组织。另外,还充分发挥舆论的监督作用。如在《红色中华》等报刊上分别开辟了《铁锤》等专栏形成强大的舆论压力。
[1] 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4册[M].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9.
[2] 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5册[M].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0.
[3] 毛泽东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
[4] 关于新的领导方式:3[J].斗争,1933(20).
[5] 刘少奇选集(上)[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1.
[6] 周恩来选集(上)[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0.
[7] 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7册[M].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1.
[8] 朱钦胜.中央苏区反腐倡廉史[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
[9] 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6册[M].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9.
[10] 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8册[M].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1.
[11] 刘宋斌.中国共产党廉政反腐纪事(1921~2009)[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9.
编辑:曹李海
D26 文献标识码:A
10.3969/j.issn.1003-4641.2014.05.14
*本文系安徽省思政理论课课程教学团队建设项目“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项目编号2011SZKJS⁃GC8-8)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