郜志刚 郭海荣
(1江西科技师范大学社科部 江西 南昌 330038;2河南省社会科学院 中原文化所 河南 郑州 450002)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促进社会公正的逻辑理路*
郜志刚1郭海荣2
(1江西科技师范大学社科部 江西 南昌 330038;2河南省社会科学院 中原文化所 河南 郑州 450002)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促进和维护社会公正的伟大实践,具有极强的内在逻辑递进关系。中国共产党首先坚守着一个关键前提,坚持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制度基础,这是实现公正的必要条件;其次践行着一条依赖路径,社会主义基本矛盾的存在,决定着由改革推进公正是历史的必然;再次遵循着一套检验标准,衡量是否促进了公正,要靠“三个有利于”来进行规范、导引;然后探索着一套保障体系,逐步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强化制度保障;最后致求着一个最终归旨,促进和实现人的全面发展,这是社会公正的最高表现。
改革开放以来 中国共产党 社会公正 实践逻辑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促进和维护社会公正的伟大实践,具有极强的内在逻辑递进关系。关于关键前提,中国共产党坚持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制度基础,这是实现公正的必要条件;关于实践路径,社会主义基本矛盾的存在,决定着由改革推进公正是历史的必然;关于检验标准,衡量是否促进了公正,要靠“三个有利于”来进行规范、导引;关于保障体系,逐步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强化制度保障;关于最终归旨,促进和实现人的全面发展,这是社会公正的最高表现。逻辑梳理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社会公正实践,有重要现实意义。
所有制问题是关系经济能否公正的首要的基本的问题。只有实行公有制,才能保证全体社会成员共同占有生产资料,才能保证生产资料面前人人平等的地位,进而保证共同支配、使用生产资料的权利,取得的收益才能服从于和服务于社会成员的整体意志和需要,起点公正、机会公正、分配公正等目标才能真正实现。这是马克思主义社会公正思想的一条基本原理。
具体到改革开放以来的社会公正实践,中国共产党强调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既是对坚持社会主义根本原则的继承和延续,又是结合了中国实际国情的运用和发展。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由于我国生产力还不发达且具有多层次性,加上发展的不平衡,客观上决定了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必然性。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实行单一公有制,只会使社会主义社会丧失活力,只会葬送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
这里的“主体”,不能局限于“量”的理解,以公有制量的大小来判断是不科学的,而应从“质”上来关怀,要考察公有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是否占优势地位,能否有效地对起决定作用的稀缺资源和生产要素,以及对经济运行态势和发展趋势进行操控。非公有制与公有制虽然不对立,但也绝不是平起平坐,“在一切社会形式中都有一种一定的生产决定其他一切生产的地位和影响,因而它的关系也决定其他一切关系的地位和影响。这是一种普照的光,它掩盖了一切其他色彩,改变着它们的特点。”[1](P24)“主体”“普照”的实际含义,“只要我国经济中公有制占主体地位,就可以避免两极分化。”[2](P149)“一个公有制占主体,一个共同富裕,这是我们所必须坚持的社会主义的根本原则。”[2](P111)可以说,生产资料公有制是社会主义之所以成其为社会主义的核心要点和本质凭据。使公有制占据主体地位,不能因任何原因所动摇,否则,就会违背我们改革的初衷和基本目的,就会偏离社会主义方向。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自然成为也必须成为坚持社会主义的根本原则。十八届三中全会一方面强调,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都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另一方面仍然强调要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只有这样,才能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才能防止两极分化,维护社会公正。
坚持公有制为主体,要特别注意私有化思潮的影响。马克思曾说资本主义私有制“不外是把资产阶级生产的全部社会关系描述一番。”具体地说,就是通过生产领域中支配雇佣工人,分配领域中不劳而获、按“资”分配,交换领域中“平等”交换,以及消费领域中工人阶级贫困化这四个环节实现的。是不是实行了公有制,社会就会立刻公正?囿于社会主义具体制度还不完善等具体因素的影响,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还存在分配不公等问题。这给了否定公有制的部分人以口实。但我们不妨看看全面实行私有化的俄罗斯,实际上并没有给人们带来憧憬的公正,其“确立自上而下私有制关系的代价就是居民全面贫困化和人口缩减,资本外流,科学家和文化活动家的人才外流,犯罪和不道德行为猖獗,族际冲突和社会冲突始终没有平息。”[3](P87)这种带有掠夺性质的私有化的实质是不公正的资源分配,将从前属于整个国家庞大财富无偿分给“暴发户”,而相当多的普通劳动者根本不能获得任何财富,“它使俄罗斯社会和经济陷入难以拯救的混乱状态,加剧了普通劳动者生活的艰难,更从社会道德的物质存在原点上培育了恶性的道德因素,恶化了社会风气。可以说,私有化是俄罗斯社会道德价值观嬗变的肇始之源。”[4]可见,私有化绝不是包治百病的良方。
由改革来推进社会公正,具有理论上的必要性。列宁说,社会主义是世界历史的结局部分,是世世代代关于公正、善良、幸福的幻想的最终体现。既然通过革命这一路径,我们已经步入社会主义的公正社会,那么,社会主义社会还有没有矛盾。如果没有,就意味着当社会主义革命任务的结束之后,就可以一劳永逸地进入社会主义的公正社会。
在马克思主义发展史上,对社会主义社会是否存在矛盾这个问题的认识,曾经走过一段弯路。从列宁的“矛盾仍将存在”,到斯大林的“完全适合”没有矛盾,再到斯大林吞吞吐吐承认矛盾的存在,最后到毛泽东明确指出社会主义社会存在基本矛盾,“在社会主义社会中,基本的矛盾仍然是生产关系和生产力之间的矛盾,上层建筑和经济基础之间的矛盾。”当然,社会主义社会基本矛盾与旧社会的矛盾具有不同性质,资本主义社会的矛盾是对抗性矛盾,而社会主义社会的矛盾是非对抗性矛盾,是一种基本适应情况下的局部不适应的矛盾。“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已经建立起来,它是和生产力的发展相适应的;但是,它又很不完善,这些不完善的方面和生产力的发展又是相矛盾的。除了生产关系和生产力发展的这种既相适应又相矛盾的情况外,还有上层建筑和经济基础的又相适应又相矛盾的情况。”[5](P76)这是关于社会主义理论和实践的一个重大判断,对矛盾的含糊不清、不置可否,直接关乎社会主义发展的路径选择。
对于社会主义基本矛盾的解决,是不是要延用革命的路径,采用激烈的阶级斗争方式来变革社会主义制度?当然不是。解决社会主义基本矛盾,只能依靠社会主义制度本身来进行解决,即通过社会主义制度本身的自我调节和完善来加以解决,这就是改革。通过改革,从而为社会主义更高层次公正的推进开辟广阔空间。
改什么?当然不是对社会主义这样一种“基本制度选择”的变革,而是要进行“好的政策选择”。对此,我们在改革开放前也曾作过“努力”。然而,由于对社会主义基本矛盾的辩证关系的认识只作了片面理解,过分强调生产关系、上层建筑的反作用,忽视了生产力的决定作用;在社会主义基本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关系上,普遍性讲的多,而特殊性不够深入具体,某些认识仅停留在抽象原则和简单的规定上,致使一些政策仅仅是出于主观上所谓“好”的愿望。其实,如习近平同志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一次集体学习时的强调,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之间有着作用和反作用的现实过程,并不是单线式的简单决定和被决定逻辑。当摆正了社会主义基本矛盾中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辩证关系,搞清了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之间矛盾的具体表现形式之后,“要选择好的政策”,就是对束缚生产力发展和社会发展的经济体制、政治体制、科技体制、教育体制、文化体制等各种具体制度进行改变。这不是对原有体制的细枝末节的修补,而是从根本上改变原有的经济体制,进行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以使参与市场活动的经济主体在机会均等的原则下,平等竞争,让人力物力有自由流动的机会,每一生产要素都能有机会寻找最能发挥效果的最佳结合点。这不是仅限于某一方面,而是全方位的。要坚持党政分开,改善党的执政和领导方式,大力推进党内民主,捍卫人民当家作主的基本权利的有利于形成社会公正的民主政治体制;要给予能够赋予普通百姓公平就业、公平教育、公平分配和享受公共医疗保障的权利和机会等保障机制。通过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形成推动社会主义公正事业的发展动力。
改革是一时之需还是一世之计?社会主义基本矛盾具有长期性,不只是出现在改革开放之初,它贯穿于社会主义社会始终,存在于社会生活各个方面。随着社会主义改革的深入,“原先体现社会主义社会基本矛盾的某些具体矛盾解决了,而另一些新的矛盾又会出现。新的矛盾,又需要我们去研究,去解决。”[6]基本矛盾的长期存在,决定了改革的长期性,“改革不仅是这一代人的事情,下一代、下下一代也要搞改革。”[7](P368)改革只有进行时,没有完成时。特别是当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更需要通过全面深化改革来突破利益固化的藩篱。
人类社会的历史是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性与社会历史主体的人的自觉活动相统一的过程,这是马克思关于社会发展的价值判断。“合规律性”和“合目的性”分别是评价社会发展的历史尺度和价值尺度。中国共产党在促进和维护社会公正的实践中,形成一个衡量是否符合发展规律、能否促进公正发展的客观依据,即检验标准。
促进社会公正的标准是“三个有利于”。“三个有利于”,最初是邓小平在“南方谈话”中,从解决“要害是姓‘资’还是姓‘社’的问题”这一视角切入并进行阐述的:判断的标准,应该主要看是否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是否有利于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是否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之后,这一视角发生了变化,先是提升和扩展为“判断改革开放得失成败的标准”;党的十四大进一步将其上升为“判断各方面工作的是非得失”的高度来对待;党的十五大再进一步,强调开拓事业新局面要“一切”以其为“根本判断标准”;胡锦涛在纪念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再次强调要“一切”以其为“根本判断标准”。可以看出,“三个有利于”所评价客观对象的范围一次次扩大,直至“一切”;“三个有利于”,不仅在现在而且在将来,还得作为评价标准,这充分反映了“三个有利于”标准具有极强理论生命力和长久实践指导性。中国共产党推进社会公正,自然也以“三个有利于”为判断标准。从党的实践可以看出,中国共产党在改革开放以来一贯重视生产力,并把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作为社会主义建设的根本任务来看待;特别致力于国家综合国力的增强,以及高度强调“以人为本”,以努力满足人民过上幸福生活的期待。这都无可争辩地显现了“三个有利于”是客观存在而非主观先验的标准,是在推进公正的进程中发展并形成的标准。
“三个有利于”标准之间是什么关系?
我们必须首先明确的是,“三个有利于”的重要前置是“社会主义”,如果离开“社会主义”这一重要前置,“三个有利于”就会失去其本真价值和意义。
“三个有利于”标准中“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标准,即生产力标准是根本标准或最高标准。这不仅体现了生产力是人类历史发展最终决定力量的历史唯物主义原理,也体现了马克思主义最注重发展生产力和社会主义就是发展生产力的原则立场。没有生产力的发展奠定物质基础,就根本谈不上追求什么公正,这是首要的检验标准。离开生产力,来谈所谓的公正,不是马克思主义态度。
“有利于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标准和“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标准是两大目的性标准。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是为了民富国强。国强与民富,二者是密切联系在一起的。综合国力从根本上决定着一个国家在全球中的地位和影响,落后就要挨打、就会有社会主义制度被颠覆的危险。所以,国内公正的实现必须搭建在国家综合国力的强大之上。两大目的性标准中,有利于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标准,是最深层次目的标准。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发展生产力的目的最终要体现在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上,正如十八届三中全会所强调,“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三个有利于”标准之间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集合体,不能顾此而失它,三者共同发挥作用,才能产生检验公正追求的效果。但要注意的是,矛盾是普遍的、绝对的,存在于事物发展的一切过程中,又贯穿于一切过程的始终。社会主义社会,矛盾仍然无处不在,为此,中国共产党在追求公正的过程中鲜明体现了“重点论”和“两点论”的哲学理念,因应社会主义社会不同阶段的实践要求而有所侧重某一标准,三个标准并没有平均用力,在解决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时实现了动态组合,从而规范、导引、推动着社会公正的进展。
推进社会公正,必须有一整套保障体系,对促进和维护公正的全过程进行事前、事中和事后的保障。公正是具有善指向的概念,侧重于社会的基本价值取向;而公平是价值中立的客观性概念,具有明显的工具性,侧重于衡量标准的同一尺度。社会公正的实现,需要公平方面的具体操作,来保证一视同仁地遵循同一标准的规则。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最近几年来,中国共产党高度强调逐步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
权利公平给予底线意义的保证。代表公正的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确立之后,仅仅是为随后社会主义社会公正的实践创造了进一步争取实现的根本前提和条件。基于既定的社会制度这一根本前提,首先需要给予或赋予人们能够采取一定方式、方法来占有和配置使用各种社会资源,进而生产和创造各种价值,并最终分配和消费各种有价值的产品这样的“权利”,否则,人们只能在“残缺的”环境中得到“片面”的所谓发展。但是,从现代人权角度来看,现代个体人应拥有的权利非常广泛。对于我国社会公正的实现而言,生存权是首要的、基本的权利。因为在经济十分落后的基础上建设的社会主义国家,与其相应的基本权利不同于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生存权,是其他权利实现的基本前提。不解决人民最起码的生存问题,绝谈不上人格尊严的保证和人民权益的保障。在中国共产党人看来,生存权是一种复合型的权利,是一种很宽泛的概念,不像西方人权论者那样,仅仅将生存权归结为人的生命权,而更应包括基本物质生活保障权、发展权等基本人权。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把发展生产力作为根本任务,集中力量提高综合国力和人民生活水平,实现了从贫困到温饱、从温饱到整体小康的两次历史性飞跃,这条共同富裕之路就是中国共产党追求社会公正的主旨体现,就是对生存权保障的有力诠释。
机会公平给予事前意义的保证。当社会成员的基本权利确立后,还不足以能够保证社会公正的实现。“促使经济——政治比赛公正进行的努力在事先比事后要重要得多。”[8](P141)对资源占有和分配机会上的不公,导致的结果也绝不会公平。从某种程度上说,机会公平是最大的公平。对公平的重视,不是苛求机会上的均等,而是有差别的机会公平。从社会成员自身因素来看,由于在先天因素诸如禀赋、能力等自然条件方面以及社会生活环境、机遇等社会条件方面不可避免地存在差异,事先确立的机会公平原则如马克思评说按劳分配时那样,“像一切权利一样是一种不平等的权利”。这需要我们在承认和尊重差别的同时,还要对那些处于弱势地位的群体给予倾斜和补偿,这是机会公平的内在要求,与机会公平的原则并不矛盾。基于机会公平共享原则,进行有差别地对待,从而激发了社会的活力,推动了社会的进步。
规则公平给予事中意义的保证。机会公平的获得,并不意味着机会的实现过程可以得到保证。这还需要依靠事中规则,来排除一切非正常和不合理因素对机会保障时的干扰,使同样的规则适用于所有的人,规则面前人人平等,不能区别对待,个人不应有任何特权,不允许出现置规则于不顾、而凌驾于规则之上的现象,这是非常重要的“形式公平”。这才能反映出公平的深层意蕴,即由社会政策、制度、机制、运行等方面因素所构成的社会规则在现实社会发展阶段的合理性。为了保障法律法规的顺利实施,必须“搞出实施各种基本法律和法规所需要的具体条例来,没有这种条例,基本法律和法规的贯彻落实就会遇到许多困难。”[9](P331)为了加强基层政权建设,就要完善政务公开、村务公开等制度,实现政府行政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为了确保权力正确行使,必须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从而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利益,就需要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及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因为,“没有程序的民主,就没有实质的民主;没有程序的公正,就很难保证实体公正和结果公正。”[10](P920)
中国共产党带领全国各族人民追求社会公正的历史,实质上就是人民本质力量的对象化,就是通过实践不断实现人的价值和自由的过程。所以,从最根本和最深层意义上讲,推进社会公正的历史进程也是、也必须是促进人的不断发展并逐步趋向全面发展这一最终归旨的过程。实现人的全面发展是社会公正的最高表现。
寓“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于实现公正归旨的历史进程,是中国共产党追求社会公正的显著表现。但是,人的发展却在改革开放前的实践中,在以政治革命为中心、强调阶级斗争和无产阶级专政的具体历史条件之下,遭受到不同程度的遮蔽、淡化甚至隐没。以邓小平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重新审视社会现实,将人的全面发展的一般原理与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郑重地把“人的发展”作为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的重要因素,从社会发展的角度和两个文明建设的角度给予了深度关怀,使马克思主义人的发展思想在20世纪的中国有了崭新的时代体现。通过从农村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到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包括商品市场、金融市场等市场体系的建立,以及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对外开放,提高了人们自由迁徙和自由择业的程度,改变了人们不合时宜的传统思想意识和价值观念,促使人们的自主意识、竞争意识、效率意识、公平意识、民主法治意识、开拓进取意识得到不断提高。在个体的存在价值得到肯定、“人的独立性”开始生成之时,人的自由、个性、全面发展等一些根本性问题也越来越凸显为社会发展的主题。江泽民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八十周年大会上适时直接指出了中国共产党追求公正的最终目的,“我们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各项事业,我们进行的一切工作,既要着眼于人民现实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同时又要着眼于促进人民素质的提高,也就是要努力促进人的全面发展。这是马克思主义关于建设社会主义新社会的本质要求。我们要在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基础上,不断推进人的全面发展。”在将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作为建设社会主义社会本质要求的同时,指出人的发展与社会发展相互促进、永无止境,“推进人的全面发展,同推进经济、文化的发展和改善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是互为前提和基础的……社会生产力和经济文化的发展水平是逐步提高、永无止境的历史过程,人的全面发展程度也是逐步提高、永无止境的历史过程。这两个历史过程应相互结合、相互促进地向前发展。”[11](PP1925~1927)党中央提出“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实质上是在把人看作社会发展中心的同时,把人与社会的全面和谐发展高度统一了起来,把人的全面发展作为党的最高价值目标。一方面,我们党通过坚持以人为本,尊重人民主体地位,发挥群众首创精神,紧紧依靠人民来推动改革深化改革;另一方面,我们党强调改革发展成果要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不断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两个历史过程”就这样相互结合、相互促进地向前不断推进。
促进人的全面发展这一实践特色,将抽象的最终归旨具体化为推进公正实践历史进程中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鲜明体现了现实与理想的统一、实然与应然的统一、过程与阶段的统一、历史和具体的统一。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进而将“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提升为必须长期坚持的重要经验。唯此,只有坚持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才能不断趋向“实现人的全面发展”这一最终归旨。
[1]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2] 邓小平文选: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
[3] [俄]鲍·斯拉文.被无知侮辱的思想——马克思社会理想的当代解读[M].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6.
[4] 武卉昕.私有化与俄罗斯社会道德价值观的嬗变[J].国外社会科学,2011(05).
[5] 毛泽东文集:第7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9.
[6] 陈占安.从基本矛盾到改革开放理论——从理论层面认识改革开放的历史必然性[J].理论视野,2009(10).
[7] 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邓小平思想年谱[Z].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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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江泽民论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专题摘编)[Z].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2.
[10] 十七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中[Z].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1.
[11] 十五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下[Z].北京:人民出版社,2003.
责任编辑:哈丽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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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3-4641.2014.05.03
*本文系江西省社会科学研究“十二五”(2012)规划项目“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社会公正思想研究”(12KS09);江西科技师范大学博士科研启动基金“中国共产党九十年来社会公正思想研究”(00001379)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