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纯仁, 阎 婷
(湘潭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湖南 湘潭411105)
去年3月李克强总理提出打造中国经济升级版,并在随后答记者问时说,努力实现2020年的目标,“关键在推动经济转型,把改革的红利、内需的潜力、创新的活力叠加起来,形成新动力”。因此,深入探讨如何实现改革红利、内需潜力、创新活力的有机统一,对于促进我国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释放改革红利,挖掘内需潜力,激发创新活力,三者并不是孤立的推进,而是一个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的过程。温家宝总理说过,改革是历史永恒的主题。我们只有在不断深化改革的过程中,特别是在坚持以人为本的改革实践活动中,才能真正实现三者的有机统一和良性互动。
过去我们常常把经济快速增长归功于我国的人口红利和资源红利。但随着我国劳动力成本的上升,东南亚廉价劳动力的冲击,以及自然资源的不断减少,人口红利和资源红利逐渐弱化,改革红利再一次成为大家关注的焦点。改革必然会引起利益格局的调整,一方面可能会使既得利益者利益受损,另一方面可能会产生新的利益主体。那么,在全面深化改革的实践中,要最大限度地释放改革红利,必须做到在改革决策的制定、出台和实施方面,改革动力的获得方面,以及改革成果的分配方面,都必须始终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理念不动摇。
第一,改革决策的制定、出台和实施要始终坚持以人为本。当前,在我国一些地方较为普遍地存在这样一种现象:若是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涉及到削减政策制定者自身或与他们相关的强势集团的利益时,他们就会极力推卸责任、踌躇不前;若是政策的出台和实施有利可图,他们就会大搞形象工程从中牟利;若是政策的出台和实施,既无利可图又不损害自己的利益,他们就会不作为或乱作为。以我国公车改革为例,每年我国公车消费达数千亿元,大量公车的存在及其所造成的消极影响是众所周知的,整个社会对公车改革的共识也非常高。但历时近20年,经过多次改革,公车改革要么举步维艰原地踏步,要么就是雷声大雨点小,有些地方还出现了公车泛滥的现象,车子的数量越来越多,档次也越来越高。分析公车改革失败的原因,其中一个就是改革动力不足,阻力却很大。因为,公车改革政策的制定者和实施者,其实就是那些享用公车的人,要他们削减公车数量或是让公车的使用曝光在阳光之下,他们是极不情愿这么做的。而对公车改革有强烈要求的广大群众,则既无法参与到改革政策的制定过程中,也无法全程监督公车的使用,始终缺乏公共参与和公共监督的平台。
要解决群众在决策的制定、出台和实施过程中“被缺席”这么一个难题,真正做到改革决策体现以人为本,需要政府和公民的共同努力。从政府的角度来看,首先,政府要确立有限政府和共同治理的理念,必须清醒意识到自身的权力是有限的,而且是人民赋予的,自身的行为必须受到人民的广泛监督和严格制约。同时,政府作为管理社会事务的主体,其职能不是万能的,应该减少对某些社会事务的干涉,把社会能做好的尽量还给社会,积极培育公民社会,真正做到政府和社会共同决策,实现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其次,政府应该推行政务公开,提高公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知情权既是公民对政府工作实行监督的前提,也是维护自身利益的前提,还是公民参与决策制定、实施的先决条件。提高公民的参与权,在我国现实环境下,尤为重要的是要提高弱势群体的参与权,为他们建立通畅的利益表达机制,让他们能直接的、有效的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改变被边缘化的现状。从公民的角度看,公民自身要有强烈的主体意识和责任意识,要积极地以主人翁的身份自觉参与到决策的制定、实施和监督过程中,直接或间接的影响政府决策,切实维护自己的利益。总之,改革决策的制定、出台要倾听民意、集中民智,即问计于民、决策于民,只有实现决策的民主化才能保障改革决策的科学化,并使决策获得最大多数人的认同、支持,改革决策的实施才能减少阻力,其红利才能最大限度释放。
第二,改革动力的激发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回顾我国三十多年的改革历程,以家庭联产承包为起点的农村改革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这次改革取得如此巨大的成功,在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让广大农民拥有了梦寐以求的土地,农民不仅能解决自己的温饱问题,还获得了经营自由权,因而,他们能以最大的热情拥护改革、参与改革、推动改革。但是,近年来,改革进展却不尽如人愿,很重要的原因就是改革动力在弱化,甚至原有的动力变成为了改革的阻力,广大群众对改革的参与热情开始下滑,甚至对改革持观望的态度。出现这种现象,一是因为改革进入到攻坚阶段,社会经济成分、利益分配和就业方式日益多样化,出现多元利益格局,不同利益主体之间利益诉求不同,甚至相互排斥,因而增加了改革的难度。二是因为30 多年来的改革开放,我们走过了西方发达国家二三百年走过的工业化现代化进程,实现了跨越式发展,在实现快速发展的同时也积累了大量的问题,如农民失地、工人失业、贫富差距悬殊、贪污腐败盛行等等,由于认识上的片面性,很多人认为这些问题的产生都是改革惹的祸,因此对改革产生质疑。
现在,我们要最大限度的释放改革红利,坚定不移的深化改革,关键在于激活改革动力、破除改革阻力。马克思说过,人们的一切奋斗都是为了利益。今天,要激活改革动力,破除阻力,关键在于实现和维护好人民的利益,让全体社会成员都能广泛地、平等地参与到改革过程中来。而要做到这一点,从根本上讲,必须为权力套上笼头,以权利制约权力,把缰绳交给人民群众,依法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真正做到改革还权于民。公民知情权是权利制约权力的前提,也是公民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得以实现的前提,人民群众只有在知情的情况下,才能对政府的行为做出理性判断。公民参与是权利制约权力的路径,只有公民真正参与到权力的运行过程,才能真正表达自己的意见、维护自己的权利,并有效监督权力的运行。总之,改革只有切实保障了人民的权利,制约了政府的权力,才能真正做到还权于民,让人民自己掌握自己的命运,改革活力才能最大限度激发。
第三,改革成果的分配要坚持以人为本。改革开放几十年,我国在经济、政治和文化领域发生了深刻变化,人民群众的经济权益、政治权益和文化权益都大大增加,可以说,改革开放使绝大多数人得到了实实在在的好处。但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社会不同阶层、群体在改革中受益不同,出现了收入差距不断扩大甚至是贫富分化的现象。据国家统计局2014年1月20日发布数据,2013年全国居民收入基尼系数为0.473[1],已远远超过国际公认的警界线。
改革成果的分配要体现以人为本,在当前收入差距不断扩大的社会背景下,就是要保证社会公平,使全民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首先,通过合理的收入分配制度,把社会成员的收入差距控制在合适的范围内。其次,努力营造公平的社会环境,坚持做到,在全社会不论是体力劳动者还是脑力劳动者,不论是简单劳动还是复杂劳动,只要是有益于人民群众,有益于社会,都能得到承认和保护,让每个劳动者都能各尽其能,各得其所。最后,要保护弱势群体,不仅尊重他们的基本需求,保障他们的基本权益,让他们能够在社会中有尊严地生活;还要通过各种制度创新,让他们能够通过自己的诚实劳动,公平参与,公平竞争,有机会改变自己的社会地位和身份,实现自我发展。改革成果的分配只有体现了公平正义,实现了最大多数人的利益,群众才会相信改革、参与改革、支持改革,改革才能最大限度释放红利。同时,因为“改革只有进行时、没有完成时”[2],改革成果的分配体现了公平正义,后续的改革才能坚持下来,即改革才能不断全面推进和深化,红利才能进一步释放。
李克强指出,城镇化是中国最大内需潜力所在,并强调我们的城镇化是新型城镇化,是以人为核心的城镇化。换句话说,以“以人为本”为核心价值取向,以追求人的全面自由发展为目标的城镇化才是新型城镇化,才是中国最大内需潜力所在。然而,反思我国目前的城镇化模式,主要存在两个问题,不利于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的推进。一是土地城镇化的速度明显快于人的城镇化的速度;二是大量农业人口无法真正融入城市,转化为城镇人口,城镇化是半拉子城镇化。如果不彻底解决这两大问题,以人为核心的城镇化就很难实现,从而无法最大限度的激发内需潜力。
我国城镇化存在以上两个问题,原因主要在于,我国的城镇化是政府主导型的,政府在利益分配格局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而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来源中有一个是土地出让,为了保障土地出让金这重要的财源,地方政府会低价从农民那获得土地,再高价转让给开发商,从中获得巨大的级差地租。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人口的城镇化,需要政府提供教育、医疗、卫生、交通等方面的公共服务,从而增加了其财政、资源、人口等方面的压力,加上出于对人口城镇化带来的城市病的担忧,导致政府对人口城镇化的关注度明显低于土地城镇化。正是因为人口城镇化给地方政府增加了财政压力,农业转移人口无法在城市获得相应的公共福利从而难以真正融入城市。有数据显示,“2012年,我国的城镇化率达到52.6%,而按城镇户籍人口计算的城镇化率仅35.3%,之间存在着17.3 个百分点的差距”[3]这也就说明,我国的城镇化是半拉子城镇化。由此看出,我国要顺利推进以人为核心的城镇化,充分挖掘出内需的潜力,必须推进改革。
第一,充分发挥市场在城镇化过程中的作用,有效解决土地城镇化的问题。我们知道,西方国家土地实行私有制,城镇土地使用者通过从土地产权市场购得土地产权,其中也会有国家征收的形式,但是国家征收土地的比重很小,而且仅仅是限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如城市道路、公共基础设施等。可以说,“西方国家的土地城镇化的制度特征是土地私有制+产权市场交易,简称为市场化的土地城镇化”[4]。我国土地城镇化则带有明显的国有化模式,尤其在农村,土地城镇化手段表现为国家征用。虽然我国法律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4],但由于我国政府是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唯一的合法主体,同时又是负责制定征收政策、补偿标准的主体。因此,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不论是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还是盈利性用途的需要,土地征收大都采取了国家征收的形式。而且在执行过程中,时常出现“极力压低被征收人补偿标准,对拒不同意接受政府制定的补偿标准和拒不签订补偿协议的被征收人的合法土地产权和房屋厂房进行强制拆迁”[5]的现象,进而引发群众上访、暴力抵制强迁的事件,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因此,从发达国家城镇化效果来看,我们应该充分发挥市场在城镇化过程中的作用,市场化不但能减少交易环节,还能让政府尽量地从土地城镇化中退出,减少政府违规和腐败的行为,避免侵犯农村土地所有者土地权益的问题。要实现农村土地市场化改革,首先必须明晰农村土地产权,明确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占有权、使用权。农村土地产权关系模糊、土地产权主体不清容易导致土地管理责任范围和利益分配上的矛盾。其次,要建立规范的土地市场体系,保证参与土地市场的所有主体是平等的。规范的土地市场体系理应包括有效的资源配置体系、正常的价格体系、健全的法律体系、合理的收益分配体系、完善的中介服务体系。最后,建立一个规范化的土地流转市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允许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可以直接进入市场参与流转,“允许集体土地使用权自由出让、转让、出租和抵押,并与国有土地‘同地、同价、同权’”[6]。
第二,放宽户口准入制度,降低农民工落户门槛。“统计数据显示,我国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大约为农村居民现金性消费支出的3.2 倍。大量农村转移人口市民化之后,消费倾向和消费结构将发生深刻变化,购买能力和对工业品的需求将大幅提升,进而对扩大国内消费需求发挥重要支撑作用。”[7]但是从我国目前来看,许多人口流入大省,尤其是北上广地区对农民工落户门槛要求很高。通常,城市设立的落户门槛有职业门槛、资历门槛、住房门槛、投资门槛等等。以投资门槛为例,“广州市投资落户的额度要求高达500 万元,天津、武汉、南京、苏州等城市投资落户的投资额度也要求百万元以上。”[8]如此高额的投资要求,对于普通打工者而言,城市落户只能成为泡影。
第三,解决好进城务工子女入学教育,异地中、高考的问题。之所以强调子女教育问题是因为这是农民工在城市就业稳定后选择是否落户该地首先考虑的因素;同时《教育法》规定,受教育者在入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强调异地入学和考试也是教育公平的体现,而且进城务工人员为了城市的发展做出了自己的贡献,他们的子女有权在当地读书,享受当地考试的权利。现实生活中,因为没有解决好随迁子女的教育问题,父母外出打工而不得不把小孩留在户籍地使其成为留守儿童的现象比比皆是,这不仅对孩子们的心理生理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也不是社会发展所想要的结果。诚然这几年政府在进城务工子女的教育问题上做出了努力,也取得了一些成效,但因北上广等城市接纳人口的压力依旧很大,其效果与现实的客观要求相距甚远。以上海为例,“只有A 证持有者的随迁子女才可以就地参加中高考”[9]而A 证持有者在上海将近九百万的非户籍常住人口中毕竟是少数,普通在沪打工者才是大多数。这样异地高考,对那些普通打工者的子女而言,就成了“一杯无法分享的羹”。纵观全国的异地高考的缓慢发展进程,说明异地高考不是单边政策,需要从经济发展、教育资源、地方投入等相关方面整体推进。
可以说,城镇化过程中只有解决了农民的土地产权问题、户籍制度问题以及子女的教育问题,才能让农民无后顾之忧,以人为核心的城镇化才能顺利推进,内需潜力才能充分挖掘。
创新是一个民族进步的灵魂,是一个国家兴旺发达的不竭动力。知识经济时代,创新对国家的发展尤为重要。唯物史观认为,人们群众是社会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创造者。同理,在今天要推进创新,最大限度的激发创新活力,必须着眼于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创新能力,充分尊重人民群众在实践活动中所彰显的智慧、勇气和创造力。为此,必须深化改革,在全社会形成一个机会平等、人尽其才的发展机制,营造一个公平竞争,各得其所的社会环境,让每一个人享有平等参与、平等竞争的机会。从根本上说,只有保证了社会的公平正义,才能最大限度地激发全社会的创造活力。
第一,政府必须保证每一个社会成员生存和发展机会的起点平等。罗尔斯指出:“在社会的所有部分,对每个具有相似动机和禀赋的人来说,都应当有大致平等的教育和成就前景。那些具有同样能力和志向的人的期望,不应当受到他们的社会出身的影响。”[10]这是保障公平最基本的要求。
第二,通过改革,创新相应的制度和机制,消除机会实现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障碍。为此必须做到“一是阻碍某些人发展的任何人为障碍,都应当被清除;二是个人所拥有的任何特权,都应当被取消;三是国家为改进人们之状况而采取的措施,应当同等地适用于所有的人。”[11]当然制度的设计上我们力求做到公平公正,但是不可否认的是,个体由于各种自然因素如智力、体质、禀赋等和生活环境、教育等社会因素的影响,而在发展潜力方面存在某些的“不平等”,对此我们理应予以承认和尊重。但是我们可以“加快实现接受教育的机会平等问题,使全体社会成员在发展潜能上具有平等的机会,从而缩小不同社会成员机会平等在起点上的能力差距,促进机会平等从形式向实质的转化”[12]。
第三,在当前贫富差距严重分化的社会大环境下,保证社会公平正义,更好地激发群众的创新活力,最为重要的是关注和保护社会弱势群体,实现好他们的利益。因为从社会阶层结构来看,当今我国社会的现实状况是弱势群体占有相当大的比例,他们发展的好坏与社会发展的好坏息息相关,如果他们对社会政策和社会制度产生不满,就极为容易导致社会动荡;反之如果他们发展好了,也能更好的推动社会的发展。从弱势群体自身状况来说,“弱势群体:是一个在社会型资源分配上具有经济利益贫困性、社会权利匮乏性、生活文化排斥性、承受能力脆弱性的特殊社会群体。”[13]他们在市场自由竞争中处于劣势地位,利益不仅得不到保护,而且还处于利益诉求表达不畅甚至无法表达的境地。而社会的强势群则通过自身强大的经济实力、政治权力和社会力量间接或直接的影响政府的决策,引导社会资源的流动,甚至通过损害弱势群体的利益来不断扩大自己的利益。简而言之,弱势群体不仅保护不好自己的权益,还处在权益被损坏的境地。从公平的角度出发,政府理应保护他们。惟其如此,才能最大限度地激发全社会的创新活力。
总之,实现改革红利,内需潜力,创新活力三者有机统一的基础是以人为本的改革实践活动,在具体的改革实践活动中三者是相互促进、相互联系的统一体。我们在改革决策的制定、改革动力的激发、改革成果的分配中,始终坚持以人为本,既能切实反映民意,尊重民意,集中民智,激发隐藏在最广大群众中的智慧和创新活力,又能增强人民群众对改革的共识,进一步推动改革。通过改革农村土地制度和户籍政策激发内需潜力,能充分释放束缚在农地上的劳动力,解决农民的后顾之忧,帮助农民顺利实现市民化,进而积极投身于城镇化建设,创造更多的消费需求,又能让农民工在城镇化的建设中充分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和创造活力。通过改革相关竞争体制营造公平正义的社会氛围激发创新活力,能让每一个人心情舒畅的进行生活和生产,既能创造更多的消费需求又能为改革的继续推进创造和谐的社会环境。
[1]http://news.sohu.com/20140120/n393805442.shtml?adsid=1.
[2]http://news.cnr.cn / special / 18sz / news / 201311 / t20131115_514147821.shtml.
[3]方辉振,黄科.新型城镇化的核心要求是实现人的城镇化[J].中共天津市委党校学报,2013 (4):63-68.
[4]鲁德银.土地城镇化的中国模式剖析[J].商业时代,2010 (33):7-9.
[5]鲁德银.土地城镇化过程的中国路径及其优化研究[J].农业经济,2010 (5):41-42.
[6]张琦.关于我国土地市场化的思考及建议[J].农业和农村经济,2007 (1):60-64.
[7]王一鸣.凝聚力量 着力打造中国经济升级版[J].宏观经济管理,2013 (6):4-6.
[8]吴开亚,张力,陈筱.户籍改革进程的障碍:基于城市落户门槛的分析[J].中国人口科学,2010 (1):66-74.
[9]http://edu.ifeng.com / news / detail_ 2012_ 12 / 10 / 20006291_0.shtml?_ from_ ralated.
[10]约翰·罗尔斯.正义论[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
[11]弗里德里希.冯.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M].上海:三联书店,1997.
[12]章建敏.当代中国发展需要推进机会平等[J].江淮论坛,2006 (6):61-65.
[13]陈胜勇,林龙.权利失衡与利益协调[J].青年研究,2005(2):2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