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职院校校企合作民事纠纷的成因与对策

2014-04-09 08:07:02
河北大学成人教育学院学报 2014年2期
关键词:纠纷利益校企

陈 琳

(河北大学 教育学院,河北 保定 071002)

“十二五”时期是深化改革、加快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攻坚克难的时期,国家对高素质、高能力人才的需求尤为迫切,作为一直承担着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型人才培养重任的高职院校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多年的实践证明,校企合作是高职院校最有效的办学模式,因此教育部在《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要求高职院校要继续实行并深化工学结合、校企合作、顶岗实习的人才培养模式,并明确指出要“调动行业企业的积极性,建立健全政府主导、行业指导、企业参与的办学机制,制定促进校企合作的办学法规,推进校企合作制度化。制定优惠政策,鼓励企业接收学生实习实训和教师实践,鼓励企业加大对职业教育的投入”。[1]在国家政策的大力支持下,高职院校校企合作逐步从浅层次向深层次迈进,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高职院校和企业的发展,但同时也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其中校企合作过程中的民事纠纷在近年来频频发生,如不能妥善解决,就很容易导致校企合作关系的破裂。另外,在频频出现的民事纠纷背后反映出来的是管理的缺失、责任分配的不合理、合作机制的不健全等深层次问题,如果不加以重视,我国高等职业教育的质量便很难保证。

一、高职院校校企合作民事纠纷的现状

(一)高职院校校企合作民事纠纷的类型及其影响

民事纠纷是指发生在平等主体之间的,以权利和义务作为内容的法律纠纷。此类纠纷往往由于民事主体违反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规范而引起。在高职院校校企合作中,若高校和企业中任何一方未按协议履行义务或因其他违约行为而使另一方利益受损,就会产生民事纠纷,常见的民事纠纷主要有:因企业利益观念狭隘,把学生当作廉价劳动力,未按要求对学生进行培训,给学生薪酬过低而引起的纠纷;在订单式培养中,学生在企业培训实习后违反合同,毕业后未进入企业工作而引发的纠纷;企业与学校凭借双方领导的私人关系签订合作协议,最终因无明确的实质内容和完备的契约而发生的纠纷。总之,在校企合作过程中,诸如此类的民事纠纷还有很多。如果这些纠纷不能得到妥善解决,就容易导致合作关系的破裂,这不但会影响学校和企业的发展,而且会使高职院校的学生不能按计划进行培训和实习,影响日后就业。

(二)高职院校校企合作民事纠纷的特点

校企合作过程中的民事纠纷不同于社会生活中的民事纠纷,它产生的原因并不是单一的、直接的,而是由于长期以来疏于管理、制定的章程不合理、条例缺乏规范、政策法律保障不健全造成的。另外,校企合作是高职院校和企业长期的、动态的相互作用过程,反映着双方的合作历史和现状,而民事纠纷很可能是长期以来繁琐矛盾积少成多的结果,因此这类纠纷还具有一定的周期性。同样与其它民事纠纷不同的是校企合作过程中的民事纠纷结果具有双向性。社会生活中其他领域的许多民事纠纷即使妥善处理也难以有和谐的结果,例如人格权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以及离婚后的损害责任纠纷,这些纠纷即使在经济上得到了相应的补偿,也难以弥补受害人精神上的创伤。但校企合作过程中的民事纠纷则不然,这类基于互惠互利合同关系的纠纷往往是纯利益关系,只要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处理,纠纷很可能就会具有建设性意义。简言之,纠纷的结果取决于校企双方的应对态度与手段,若处理得当,不但能够让校企双方认识到合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而解决矛盾,还有可能使双方的合作关系得以加深,使校企合作上升到一个新的层次。反之,若处理不当,则会导致双方纠纷愈演愈烈,致使合作关系破裂,或是双方纠缠不清、拖延时间,影响双方日后的正常工作。

二、高职院校校企合作民事纠纷产生的原因

校企合作多领域、深层次的发展,要求高职院校和企业将双方更多的资源和信息进行重新配置并共享,然而市场经济是以追求利益最大化为目标的,深化校企合作过程中涉及到的最现实、最根本的问题就是如何平衡资本投入和利益分配。一旦学校和企业在这一问题上不能达成共识,就很容易产生民事纠纷,甚至导致合作关系破裂。究其原因,主要有校企双方在合作态度上存在问题、政府主导力度不够、相关政策法规不完善以及校企之间共同利益不明确等。

(一)合作双方的态度问题为民事纠纷埋下隐患

校企双方建立合作关系要本着平等自愿、互相信任的原则,如果合作双方存在缺乏信任或是过分依赖的态度,必然会影响合作的正常进行,为日后的纠纷埋下隐患。

1.企业对合作本身存在戒心与顾虑。校企合作过程中,高职院校与企业都是利益主体,但是企业掌握着合作的主动权。从现状来看,企业对校企合作尽管抱有极大的兴趣和意愿,但考虑到合作的风险性,仍存在戒心与顾虑。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企业担心临时增加的员工会对企业的运作效率产生负面影响;对参与企业技术开发的临时服务人员管理上存在难度;担心泄漏企业机密;需要对外来员工人身安全进行担保等。这些都在很大程度上给企业带来了困扰,并影响双方的友好合作。

2.高职院校对企业过分依赖。高职院校对企业的过分依赖突出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许多高职院校借合作企业的名气吸引生源,合作办学只是流于形式,他们把校企合作看作是一时之需,是解决招生问题的一种手段。高职院校这种假借企业之名的行为导致了诚信的缺失,时间久了必然会给校企双方的声誉造成不良影响,必定会引起企业的反感,引发民事纠纷。其二,一些高职院校虽有诚恳合作的意愿,但在推进过程中存在片面的“单赢”心理,只为自身利益做打算,未能转换角色为企业设身处地的着想。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高职院校把校企合作看成是“减负”、“甩包袱”的好事情,没有把实践性教学环节看作是有机的、重要的、不可分割的部分,对校企合作中师生的教学组织与管理准备不足,对实践性教学环节的改革有较大的畏难情绪,对走进企业的课程、教学大纲、教学计划缺乏统筹安排,对过程管理缺乏配套的措施和制度,往往依赖教师和企业的良心,对其放任自流。[2]高职院校这种积极性不高、主动性匮乏、责任性缺失的心理会将校企合作推向危机的边缘,引发各种民事纠纷。

(二)缺乏相关法律保障

我国现行的职业教育立法不能从根本上保障校企合作的施行。近年来,我国出台的关于号召校企合作的政策性文件有很多,但是涉及到校企合作内容的法律仍然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其中涉及的也只是概括性、原则性的规定,没有理清不同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缺乏强制性保障。有学者通过对校企合作的调查研究发现:“企业负责人普遍反映,在校企合作中,限于法律政策的不完善,企业切身利益难以保障,大多数存在支出多、回报少、责任重、风险大的客观现实,70%的企业认为这是影响校企合作最大的因素。”[3]

(三)政府主导力度不够

政府主导力度不够是高职院校校企合作过程中民事纠纷频频出现的重要原因之一,尤其是对于地处经济相对落后地区的高职院校而言,由于地方政府财政紧缺,对高职院校的人、财、物支持力度有限,对校企合作的意义认识不足,政府主导的力度不够。[4]如果政府没有发挥校企合作过程中引导者、协调者和推动者的作用,就会使民间自由组合的校企合作主体难以明确并规范自身的权利和义务,校企双方责任承担的模糊性会直接引发民事纠纷。

(四)校企之间共同利益的划分不够明确

校企合作过程中,高职院校和企业共同利益的划分不够明确,片面追逐自身利益是引发民事纠纷的直接原因。学校和企业本着共同促进职业技术教育发展的目标达成合作协议,但其根本前提是要保障自身利益。就企业而言,它们通常希望在校企合作中满足以下几方面的需求:未来稳定的企业用工来源;技术支持;员工培训;先进技术的引进;科研开发的合作和良好的社会声誉等。而学校则希望通过校企合作,共建实习基地,解决学生实习、实训问题,以及推进教师培养和专业与课程建设等。[5]校企双方利益的实现是建立在彼此权利义务对等的基础上的,若不考虑对方的需求则会导致民事纠纷,自身利益也会受损。

三、预防和应对高职院校校企合作民事纠纷的策略

目前,高职院校和企业在合作过程中的民事纠纷时有发生,双方应该总结经验、吸取教训,积极构建由对民事纠纷的认识、诊断、处理、预防等环节构成的纠纷预防及应对机制,通过增强责任意识和法律意识、推进地方政策和法规的制定、完善利益机制等措施,努力解决问题,把纠纷的合理解决作为深化发展的机遇。

(一)校企双方要以积极健康的态度对待合作,尽量避免纠纷的出现

首先,高职院校要加强自身诚信建设,以优质的教学、良好的实习环境和高就业率来吸引生源,以良心和诚心对待校企合作,尊重企业利益,杜绝利用企业进行虚假宣传来实现自己目的行为的出现,并且要设身处地的为企业着想。鉴于企业参与合作也是以利益作为前提的,高职院校要创造条件调动企业的积极性,用诚心、实力、合理有效的学生管理来吸引企业的参与。

其次,对于企业来说,需要认清校企合作带给自己的利益远大于弊端。通过校企合作,企业能够直接获得接受过高等教育的技术人才,与从劳动力市场招聘那些未接受过良好教育的工人相比,不仅简化了培训过程,也提高了企业员工的整体素质。同时,企业通过校企合作还在师生中宣传了企业文化,树立了企业形象,赢得了潜在的市场。对于校企合作中的弊端,可以通过与高职院校进一步规范合同内容来加以解决,对于严重违反合同内容的行为可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只有这样,企业才可以消除戒心和顾虑,全心投入到合作过程中,获得丰厚的回报。

(二)完善政策法规,明确校企合作主体责任

美国、德国等发达国家的职业教育起步较早,现已发展到相对成熟的阶段,是职业教育的典范。这些发达国家在规范校企合作方面都是以国家立法的形式实现的,而我国法律对校企合作的规定还停留在原则上。但是从近年来颁布的法规看,我国的校企合作立法有逐步走向强制性的趋势。《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第6章第15条提出要制定促进校企合作办学的法规,推进校企合作的制度化。作为校企合作的执行主体,高职院校和企业应该积极与政府进行沟通,早日促成全国性校企合作的专门立法。目前,已有不少省市出台了地方性法案,直接引导和监督校企合作办学,如宁波市颁布的《校企合作促进条例》、《校企合作管理办法》等,这些法案的颁布有助于明确校企合作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为避免民事纠纷提供保障。

(三)政府积极引导,发挥政策导向作用

政府的大力支持与引导是高职院校校企合作可持续发展的必要保障。虽然我国政府一直高度重视校企合作,并号召高职院校和企业广泛参与,但目前还没有建立起严格、完善的校企合作政策保障制度。校企合作缺乏对企业明确、合理的奖励机制,企业利益得不到保护的情况较为普遍,这直接影响到企业合作的态度。因此,政府应尽快制定并出台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税收减免政策,以提高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积极性。[6]

(四)寻找利益平衡点,促进校企合作的可持续发展

互利双赢是校企合作的终极目标,但是校企合作双方在合作过程中各自追求的利益不同。不同的利益诉求不仅是二者形成合作关系的前提,还有可能成为引发民事纠纷的原因。在校企双方目标利益存在差异的情况下,应努力寻找合作利益的趋同点。高职院校应善于引导企业从战略发展的高度来理解校企合作的根本意义。企业也应以自身长远发展的目标为立足点,在沟通与理解的基础上形成一致的合作理念和互利互惠的合作宗旨。[7]双方应本着为对方多考虑的态度来平衡双方利益,完善利益协调机制,这样才能预防和避免校企合作过程中民事纠纷的发生,从而促进校企合作的可持续发展。

(五)以建设性理念为指导,合理解决民事纠纷

传统观念认为,纠纷的产生会带来麻烦和其它不利因素,对校企合作过程中的民事纠纷完全持否定态度,校企双方畏惧纠纷,从而导致纠纷难以真正解决,取而代之的是合作关系的破裂。事实上,民事纠纷出现在校企合作过程中也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美国著名管理学家ROBBINS曾提出“只有通过改变,适应才能发生,只有通过冲突,改变才能发生”。[8]民事纠纷是因冲突而起的,但同样会对校企合作的发展产生积极影响。解决纠纷的过程有助于合作主体全面认清校企合作过程中的各类问题和矛盾,帮助校企双方从根本上消除分歧,从而使彼此真正相互了解,增进互信。所以,校企双方应以建设性的理念处理民事纠纷,冷静合理地向对方表达自己的立场,必要时可以让政府或专家介入到纠纷调解过程中,通过外部干预公平公正地解决民事纠纷。

[1]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EB/OL].http://www.gov.cn,2012-05-30/2012-07-05.

[2]邱 远.对目前高职院校“校企合作”办学问题的思考[J].职教论坛,2008(8):21-23.

[3]王文槿.关于校企合作的企业调查报告[J].中国职业技术教育,2009(1):23-41.

[4]李 颖,尤立明.实施双赢战略加强校企合作[J].实验室研究与探索,2010(8):144-147.

[5]王振洪,王亚南.高职教育校企合作双方冲突的有效管理 [J].高等教育研究,2011(6):75-79.

[6]揭育通.高职教育校企合作长效机制的构建[J].陕西教育,2009(10):200-201.

[7]赵晓东.基于高职教育改革的校企合作发展对策[J].职教论坛,2012(2):16-18.

[8][美]ROBBINS,S.P.“Conflict Management”and“Conflict Resolution”Are Not Synonymous Terms[J].California Management Review,2009(2):67-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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