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淑华
(淮南师范学院 综 合档案室,安徽 淮 南 2 32038)
随着信息技术的深入发展和广泛应用,从20世纪中叶开始,人类逐渐迈入信息社会,信息资源成为与物质资源、能量资源并驾齐驱的社会发展的三大战略资源之一。但是,信息技术也给信息社会带来了许多新型的复杂的伦理问题,如侵犯个人隐私权、侵犯知识产权、非法存取信息、信息技术的非法使用等对社会传统伦理产生了很大的冲击,严重影响着人们的信息行为和价值判断,成为现代社会伦理建设面临的重大课题。档案承载着历史的记忆,是社会信息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信息社会里,规范档案活动,积极引导人们正确运用档案信息技术,加强档案信息伦理建设,是档案事业健康有序发展的有效保障,也是档案界目前关注的热点问题。
为解决近年来信息技术的应用引发的新型伦理问题,建立适应信息社会发展的道德规范体系,规范人们的信息行为,正确引导人们的价值判断,从20世纪70年代以来人们开始对社会信息的生产、加工、分析、传播、管理与利用等过程中的伦理问题进行研究。所谓信息伦理是指涉及信息开发,信息传播,信息加工、分析、管理和利用等信息活动方面的伦理要求、伦理准则、伦理规范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新型的伦理关系。它是建立在信息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是规范人们行为的软力量,以善恶为评价标准,通过社会舆论、传统习惯和内心信念来调节信息社会中人与人以及人与社会的关系。
众所周知档案是一种重要的信息资源,随着档案信息化建设的发展,信息技术的运用和信息传输的网络化造成了档案信息管理和利用等方面道德伦理的失范。为建立档案信息活动的合理秩序,我们必须借鉴国内外信息伦理研究的成果,进行档案信息伦理的研究,以建立适应社会发展的档案信息伦理原则和道德秩序。傅登舟老师在《档案学研究》2003年第1期发表的《档案管理伦理剖析》一文中对档案管理伦理进行了剖析,他认为档案管理伦理是一种关于权力、义务关系的规范体系;是一种关于档案管理的价值体系;是档案管理权力的一种内在制约机制;是关于档案管理人员职业规范的范畴体系;是一种特定的档案文化层面。并认为“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是档案管理伦理最基本的组成要素,特定的主体性价值是其基本结构,特定的约束机制是其基本功能,特定的范畴构成其基本体系,特定的文化内涵又反映了档案管理伦理发展的基本机制”。这篇论文为我们构建了档案伦理建设的基本框架,揭示了档案信息伦理的基本内涵。在此基础上笔者认为,档案信息伦理就是指档案信息活动各个环节的伦理要求、伦理准则、伦理规范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新型的伦理关系,并对档案信息活动的各个环节进行伦理分析,研究出现伦理危机和道德失范的环境和技术因素,提出信息化时代档案信息管理人员职业道德规范以及档案信息利用者的档案信息行为的伦理原则和规范体系。
现阶段为满足人们对档案信息的需求,在更大范围内实现档案信息的共享,发挥档案信息的潜在价值,许多档案部门对传统档案进行了数字化,并把档案信息通过互连网进行传输。另外,信息技术的应用也使电子文件大量涌出,特别是在我国电子政务普遍推行的情况下电子公文也迅速增加。这些数字化的档案信息,由于自身固有的特性和信息技术的缺陷,使其在发布、传播和利用等过程中涉及到许多新型的伦理问题,档案信息管理者、利用者以及其他相关人员会有意或无意地造成档案信息伦理的失范问题,如信息犯罪问题、隐私权问题、知识产权问题等。
信息犯罪是信息社会中一种新型的社会犯罪行为,它一般是指运用信息技术故意实施的严重危害社会,并应负刑事责任的行为。本文中档案信息犯罪主要是指在档案信息活动中,利用和针对档案信息而发生的犯罪,如档案信息的非法获取、盗用、篡改、破坏以及泄露国家机密等危及档案信息安全对社会造成危害的行为。
档案信息具有参考、凭证和情报价值,是一种重要的国家战略资源。在信息社会中谁占有信息资源,谁就在社会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数字化的档案信息在传播和利用过程中,特别在通过网络传输时,由于互联网自身的漏洞和技术问题,档案信息会受到“黑客”非法获取、盗用、篡改和电脑病毒的恶意攻击,使档案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遭到破坏。同时,这种信息犯罪具有智能性、隐蔽性和复杂性等特点,并且档案信息传播的超地域性,使档案信息犯罪的作案不受时间、地点的限制,尤其是利用远程计算机通信网络实施的犯罪,犯罪行为实施后可以很容易转移或毁灭罪证,不留下任何犯罪痕迹,犯罪分子很难被发现和定罪。另一方面,档案信息犯罪也涉及到隐私权、知识产权保护和国家安全等问题。档案部门向来是保密的重点,信息犯罪对档案工作的破坏作用不言而喻,如果发生档案失窃、被篡改或恶意传播,将会给社会带来极大的影响,危害国家档案信息安全,给国家和社会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因此确保档案信息安全意义重大。但对于档案信息犯罪单纯地依靠相应的法律是无法根本遏制的,要进行道德和伦理层面上的教育,加强档案信息伦理建设才能取得良好的效果。思想是行动的先导,只有进行道德伦理教育,才能启发人的思想自觉,帮助人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并且通过道德伦理这种软力量来引导人们的行为防止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档案信息伦理建设就是要求人们在档案信息管理和利用过程中,自觉维护档案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保守国家档案秘密,并同档案信息犯罪的行为作斗争。
王利明先生在《人格权法新论》(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1994年)中认为隐私“是一种与公共利益、群众利益无关的,当事人不愿他人干涉的个人私事和当事人不愿他人侵入或不便侵入的个人领域”。而对于隐私权一般认为是以个人隐私为客体的一项人权,是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不被他人非法侵扰,享有对个人信息的了解、拥有公开的控制权以及不受他人侵犯的权利。只要权利人没有授权,他人若恶意进行探听、刺探或擅自公布、恶意宣扬,就是侵害隐私权的行为。现代社会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使得个人数据的收集、处理、存储、传播和利用变得方便和快捷,人们更容易获得他人信息,个人隐私受到威胁,人们对隐私权的关注也日益密切。
档案信息中包含着大量的单位或个人数据,单位的数据如人事任免、调动以及单位的一些秘密信息等,个人数据如个人的姓名、性别、学历、任职情况、工资水平、健康状况、个人财产、奖惩记录、业务考绩、操行评语、婚姻状况等各种个人信息,这些档案信息传播和利用不当就会造成对隐私权的侵犯。档案部门掌管着大量的档案信息资源,承担着对所管理档案信息的保密与保管职责,应实施对个人信息在收集、传播、利用、维护等方面的有效管理。如我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25条规定“各级国家档案馆对寄存档案的公布和利用,应当征得档案所有者同意”。这里涉及到了寄存档案信息的所有权和隐私问题。一方面,档案信息管理部门对于个人信息应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除非涉及到国家利益的特殊情况,否则不能随意对个人信息进行传播和提供利用,更不能为了自身利益把个人信息出卖给他人。另一方面,档案信息管理部门对于在网络上传输的档案信息应采用先进的技术防止个人隐私信息泄露,从技术上保障个人隐私的安全。在信息技术高度发展的网络时代,保障公民的个人隐私权已经引起了全社会的关注。虽然制度和技术防范侵犯个人隐私的现象具有重要作用,但加强对公民隐私权权利意识的培养,让人们认识到隐私权是基本人权的一种,保护隐私权就是保护公民的宪法权利,是维护人权的表现,更能使人们从思想上进而从行动上尊重他人隐私。档案信息领域里要把对隐私权的保护纳入档案信息伦理建设之中,从道德伦理的角度防范对隐私权的侵犯。当然保护个人隐私并不是不进行个人档案信息的开发利用,而是要探索在个人档案信息开发利用和个人隐私保护两者之间寻找一个利益平衡点,既能使各类新型档案信息服务机构的现代化手段得以充分利用,又能使作为其管理和服务对象的个人隐私得到切实的维护。
知识产权是法律主体对其创造性智力成果所依法享有的权利,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档案是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档案真实记录着人类的知识和经验信息含量丰富,是知识产权的载体,属知识产权范畴,档案知识产权所有者理应受到知识产权的保护而享有法定的人身和财产权利。档案知识产权也就是指档案所有者和档案人员创造性的智力劳动产生的知识产品所依法享有的权利,它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各种所有制和经济成分并存的条件下,档案按照所有权归属主要可分为国家所有档案、集体所有档案和个人所有档案等,档案所有权呈现多元化,因此档案管理部门在收集、整理、公布和提供利用中要注意对档案知识产权的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提到:“利用、公布档案,不得违反国家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规定。”在公布或为社会提供利用档案信息方面,对于国家所有的档案信息资源,档案部门可以在法定授权下进行公布或提供利用,而对于集体或个人的档案,档案部门需要征得档案所有权人的许可或授权,以防侵犯知识产权现象的发生。特别是档案部门在利用数字技术和网络对档案信息进行处理和传递时,档案部门需要制定严格的制度采用先进的管理技术和手段加强档案信息的安全管理,因为此时的档案信息更容易被非法获取、盗用从而引起知识产权纠纷。另外,知识产权具有产权和信息双重属性,使其在理论和实践上面临着限制利用和信息共享的矛盾。信息网络技术具有的大批量复制、传播能力等新技术更使上述矛盾进一步复杂化。虽然保护知识产权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开发利用档案信息资源,但这种限制也促进了档案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因为在保护知识产权的同时,注重了档案信息的开发利用;在赋予档案所有权人权利的同时,也将有价值的档案信息作用于实践之中,为社会各项建设服务。近年来国家出台了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给知识产权所有人以精神和经济上的保护,但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并不是单纯的法律问题或经济问题,也是公平与效率二者的平衡机制的伦理问题。档案信息伦理建设应从伦理、法律、技术等多方面来研究档案信息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现阶段档案信息伦理失范问题的主要原因是在档案信息的收集、整理、开发利用过程中档案信息主体(信息生产者、信息传播者、信息消费者、信息分解者)行为不当和恶意性侵害造成的。人是造成档案信息伦理失范的最活跃的因素,控制和约束人的信息行为显得尤为重要。本文主要从档案信息伦理自律、法律法规和技术三个方面来探讨控制和约束人的信息行为,以全面加强档案信息伦理建设。
自律是道德主体按照一定社会或阶级的道德规范、政治法律规范,对自己行为进行自我约束和自我调节的心理活动过程。当今由于信息技术的发展和网络的普及,档案信息主体的活动具有很强的智能性、隐匿性和自由性,道德舆论对不良行为的监督很难实现,很容易出现档案信息伦理失范问题。在这种情况下,由于道德自律者具有较好的道德修养,实践中能自觉按照道德规范办事,因此加强档案信息伦理自律精神的培育对档案信息伦理的失范具有重要预防作用。通过对档案信息主体信息伦理道德教育,能使其增强信息伦理意识,提高自身的道德行为自觉性和对自己的行为后果正确估计的能力,明确自身的责任和义务。具有自律精神的档案信息主体能将信息伦理准则和道德规范转化为内心的情感和信念,自觉遵守档案信息管理规定,不逾越档案信息的开发利用权限。另外,道德自律精神具有坚固的理性基础,能形成遵守信息伦理准则和道德规范的坚强意志,克服信息社会的各种不良诱惑,从而充分发挥自律在档案信息领域中的调节作用,达到档案信息管理利用“从心所欲,不逾规”的境界。
档案信息伦理自律精神的培育对档案信息伦理失范具有较好的预防作用,但对于档案信息管理利用过程中大量的信息犯罪、侵犯隐私权和知识产权的现象,仅仅依靠档案信息主体的道德自觉已经很难控制,需要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这种外在的约束力对其进行强制性管理。可以说在档案信息伦理建设中,道德自律与法律法规犹如车之两轮、鸟之两翼,缺一不可。法律法规是档案信息安全的制度保障。通过完善档案信息法律法规,能使档案信息管理利用工作有法可依,对于违反档案信息管理利用的行为给予法律制裁,为有效规范档案信息主体的行为提供了量化标准。目前,我国已经出台了一些规范档案信息行为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如作为我国档案法律主体的 《档案法》、《档案法实施办法》、《CAD电子文件光盘存储、归档与档案管理要求》、《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电子公文归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这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档案信息管理利用的发展需要,但是随着档案信息数字化的推进,档案信息的法律法规建设还需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特别是在数字化档案信息管理利用方面,现有的档案法律体系还有许多空白点和自相矛盾的地方,使数字化档案信息安全的维护缺乏法律保障而长期处于不利地位。
信息技术给档案信息的管理利用带来了新的伦理问题,但从某种意义上讲信息技术也是最终保障档案信息安全的强有力的手段。技术在给档案信息安全带来威胁的同时,也提供了反威胁的方案。在档案信息管理利用中采用先进技术,具体来说就是针对信息网络时代的特点,应充分考虑环境、设备、人员及档案信息的特点等综合条件,运用适当的科技手段对档案信息主体的行为进行控制和约束,以确保档案信息的安全可靠。如元数据技术、防火墙技术、计算机防病毒技术、信息智能识别技术、信息加密技术、身份认证技术、信息自动恢复技术、信息系统安全技术等,能有效维护档案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保密性,防止档案信息被盗用、篡改和非法访问等档案信息伦理失范现象,实现对档案信息安全有效的保护。同时档案信息管理利用中技术手段的使用与更新,也是档案工作者肩负的历史责任和网络环境下档案工作信息化的基本要求。
总之,在信息技术迅速发展和网络运用日益普及的情况下,档案信息管理、传播及开发利用中的伦理失范问题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为确保档案信息安全防范档案信息伦理失范,需要从思想道德上培养档案信息主体正确运用信息权利的自律精神,从法律法规上规范档案信息主体的信息行为,从技术上防范档案信息主体的不良行为,使三者相互补充、协调,共同推进新时期档案信息伦理的建设,促进档案信息工作的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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