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常规权力组织与角色交叉:四清运动动员主体的权力困境分析

2014-04-09 07:15刘凌旗
山东行政学院学报 2014年8期
关键词:工作队动员权力

刘凌旗

(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北京100871)

非常规权力组织与角色交叉:四清运动动员主体的权力困境分析

刘凌旗

(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北京100871)

规范性的制度文本与政治过程的实际情境常常存有差异。在四清运动的全过程中,社队干部、工作队和贫下中农协会是不同的动员主体。后两者作为非常规权力组织,于行为模式中累积一定的动员资源和利益诱导、宣传教育、组织控制及典型示范等动员技术。然而,工作队和贫协终难遮掩其“角色暂时性转换”的发展性质,并于政治动员的权力互动中显露出实际运作的困境。

四清运动;角色交叉;政治动员

作为一种权力行为,政治动员涵盖了相对独立的多方主体之间的互动博弈。各种权力关系存在于不同的运动之中,这些关系“涉及权力持有者和权利承受者双方的意图或目的;因此,它是集体的行为,而不是一个人的行为。”[1]9四清运动,即起于国民经济困难后期而止于文化大革命之前的城乡社会主义教育运动。1963年5月颁布的《关于目前农村工作中若干问题的决定(草案)》(简称“前十条”)是该次运动的纲领性文件,之后试点工作逐渐展开;进一步基于社教试点的经验反馈和大量调查研究与多次讨论,《中共中央关于农村社会主义教育运动中一些具体政策的规定(草案)》(简称“后十条”)被起草出来,具有一定的防“左”意义;同年9月,《农村社会主义教育运动中一些具体政策的规定(修正草案)》(简称“后十条修正案”)严重地估计了农村斗争形势和基层政权问题,工作队正式进入领导阶层,基层干部的实际职能渐渐被搁置。这些都是对整个运动具有指导作用的规范性文件,号召在运动中“团结百分之九十五以上的群众”以及“百分之九十五以上的干部”,同时《农村社会主义教育运动中目前提出的一些问题》(“二十三条”)作为中央高层领导意见分立的产物,认为在运动过程中需要“实行群众、干部、工作队‘三结合’”[2]23。然而,在“法律-制度”的范式之下,制度文本及其实际情境在政治过程的演进中常常存有差异,研究四清运动时需要充分利用规范性文件作为一手研究资料,同时不能受限于制度条文[3]54;应当客观分析其动员主体和行为模式,以此厘清动员主体在政治发展过程中的权力困境。

一、社队干部、工作队与贫下中农协会:四清运动的动员主体

“权力首先是一种关系,而不是一个像权杖或手榴弹那样可以被传递的实体;它涉及权力持有者和权力承受者双方的意图或目的。”[1]9欲分析角色交叉与权力互动的困境,首先需要对四清运动的一般信息抽丝剥茧,全面把握社队干部、工作队和贫下中农协会(下文简称“贫协)等动员主体和客体(1),寻到运动指向及其根本性质。

第一,社队干部,即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三级干部(2)。除了人民公社的干部队伍以外,生产大队一级的主要人员涵盖了大队党支部书记、管理委员会主任(例如生产大队长、会计、民兵连长、妇女委员、治保主任、团支部书记等等),生产队一级的干部成员包括有生产队长、妇女队长、会计、出纳等。人民公社体制具有高度集中的权力与资源结构,在这种制度框架下,具有层级划分的社队干部也许能够被追究为公共权力逐渐发展异化的主要原因,“目前社、队普遍存在四不清的矛盾,亦即干群之间的矛盾”[4]305。公社职责的具体要求使社队干部在进行行为选择时大多作出对上级负责的倾向,因而同普通农民在利益分配上存在相悖之处。经济问题只是体制之中的困境之一,政治问题和组织问题依然较为突出,诸多社队干部在政治性与组织性上“敌我不分、丧失立场、排斥贫下中农、隐瞒成分、伪造历史……甚至已经蜕化变质,成为阶级敌人的代理人和保护人。”[5]248除此以外,甚至出现了部分少数地富反坏分子有目的地进入干部队伍的恶劣情形,动员主体的性质变得混杂。制度内既有的非对抗性矛盾受到了阶级斗争意识形态的裹挟和包装,发展至中期已然呈现出对抗和并立的状态。围绕物品分配、组织财务、态度作风和干部矛盾等内容,普通社员不得不进行抱怨和质疑,再加上干部所特别具备的话语属性与行为方式,因而“运动斗争的锋芒就要指向‘四不清’的干部”[6]791。

第二,四清运动工作队,构成了夺权阶段运动地区的非常规权力组织之一。从一般情况来看,“每一个点上开展社会主义教育运动,都必须要有上面派去的工作队。整个运动都由工作队领导。”[5]234就具体构成方式而言,工作队领导成员的内部构成在权力属性方面呈现出鲜明的上级化特征,而在社会成分上亦有较为复杂化的发展趋势。换言之,团队组织的各方面权力主要归属于中央、地方政权负责人和军队高级将领,其多样化成分体现为含纳了干部、工人、农民、军人、高校学生、教师研究者、医生、科技文艺工作者等等。工作总团、工作分团、工作队和工作组构成了这一庞大的运动组织系统的各个层级。从结构形式来看,该组织系统与层状化地方政权的地、县、区、社、大队和生产队构成了相互对应的作用关系。源于上级授权的工作队,权力秩序较为单一,却通过对党政组织的领导和信息掌握,向所辖运动区域的社会事务施加了阶段性要求的刚性控制。

第三,人民公社普通社员及其组织——贫下中农协会。在1964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贫农下中农协会组织条例(草案)》中,贫下中农组织被规定为“由贫农、下中农自愿组成的、革命的群众性的阶级组织”[7]584。贫协的运动式权力源于工作队组织的赋予行为,具有相当基层化的特征。当一位普通社员被认定成为党的积极分子之后,他的行为方式和处世态度会发生改变,很容易产生倒向新兴起掌权者的自我意识倾向。“我们知道党选择我们有特别的目的:在铲除老旧、腐化的干部之后,我们将会成为农村新一代的领导者”[8]75。这种目的认定和心理预期帮助贫协组织的大多数成员形成了运动地域范围内的感恩、回馈和忠诚。

社会民众对特定社会位置承担者所应采取的行为选择往往持有一定的预期,这种期待和愿望构成了政治动员的角色意义。四清运动跨越了差异化的发展阶段和工作内容,不同阶段中的动员主体角色和客体角色并不保持始终唯一,社队干部、工作队和贫协作为运动主体在政治动员全过程中实现了角色交叉,因政治情境的需要而出现内容置换现象。就社队干部而言,当四清运动工作队和贫协批评监督、整顿基层组织时,他们扮演了动员客体的角色与职能;而在发动群众“洗手洗澡”以及开展农业生产的过程中,社队干部又转化成为政治动员的主体。就工作队而言,在处理应对社队干部、普通群众的“四不清”问题时是动员主体,但其本身的缺陷使之也面临着被“革命化”的任务(3),即动员客体的一般意义要求。就普通社员代表而言,当发动其他群众加入贫协时,社员中的积极分子构成了政治动员的主体,而面对自身“四不清”问题的反省与解决时,转换成为动员客体。所以,某一主体的运动角色常常具有交叉性质,对其具体角色内容的分析需要考量特定动员情境的权力互动关系。社会心理学的角色理论认为,政治个体对不同角色的承担由其特定的社会背景作为支持,但是,差距过大的角色规范要求极易导致同一对象的角色冲突。在四清运动的已有案例中,角色交叉与角色对立为社队干部、工作队和贫协的行为选择及决策后果造成诸多矛盾因素,同时构成了四清运动主体权力困境的不可忽视的成因。

二、资源与技术:非常规权力组织的行为模式

四清运动进入升级状态之后,中央政权组织将承担社会动员功能的工作队、贫协渐渐转化为非常规权力组织。四清工作队掌握了选择与培养运动骨干的直接权力——“根子”的最终决定权;在选、审、定等一些连续的培养选拨阶段,工作队不同程度地搁置了基层政权组织及其原有的工作干部,间接扩大了“基层干部同工作队和贫下中农的对立”[9]391。作为非常规权力组织,工作队和贫协的行为模式是不同以往历次运动中党和政府权威、公社组织体制以及群众运动热情等资源的特殊表现,构成我们探讨动员主体权力困境的关键步骤。

(一)权威和利益的动员资源

中国共产党和中央人民政府的领导权威、人民公社的政社合一体制、社员对土改以来历次运动的惯性等因素,一以贯之地成为四清运动动员群众的权力资源。多方参与者对运动的消费能力具有差异,不同各方对运动的资源利用也不相同。

其一,毛泽东的个人领导权威和地主、国民党政权的负面合法性构成了四清运动的重要动员资源。马克思主义学说肯定性地主张,权威和权力对阶级社会生活而言具有一定的必要意义。“一方面是一定的权威,不管它是怎样造成的,另一方面是一定的服从,这两者,不管社会组织怎样,在产品的生产和流通赖以进行的物质条件下,都是我们所必须的。”[10]553统观全国四清运动,我们不能否认个人意志对运动的顺利开展、性质确定与工作方法实施的巨大推动作用。长期的革命与领导事业和建国后文化教育机构推动的政治社会化过程,赋予毛泽东个人以典型的克里斯马领袖特征(4)。在四清运动的政治宣传中,毛泽东已经成为党与政府的人格化象征,以学习毛著作为典型的政治学习活动在农村地区如火如荼。同时,“忆苦思甜”为四清运动提供了负面合法性资源。这种合法性有自身特点,其“特性不是来自正式的法律或法令,而是来自由有关规定所判定的、‘下属’据以(或多或少)给予积极支持的社会认可(或认可的可能性)和‘适当性’”[11]410。在此处运动情境下,负面合法性的含义指的是借助对某一事物的否定,从而间接地肯定了另一个事物。由地主与农民间的土地占有差异及其随之而来的被剥夺感,构成群众“苦”的主要内容。某些地区也针对日伪政权与国民党政权曾经招致的灾难,动员农村干部和普通群众进行“诉苦”,拥护社会主义集体经济的正面合法性。

其二,社队干部与普通社员之间有利益分化现象。利益“是基于一定生产基础上获得了社会内容和特性的需要。”[12]47作为利益变体的一对范畴,“权利概念是指外部环境为利益提供的可能性,权力概念是指实现利益所具有的内部确定性。”[13]214个人利益总是处于某种变化的过程之中,权力分析往往具有历史性的色彩。在社会主义改造的发展进程里,干部和群众的意志没有实现完全充分和恰如其分的统一,差异性组织群体之间仍然存在着不同类别、不同性质的矛盾与利益冲突。“包括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同个人利益之间的矛盾,民主与集中的矛盾,领导同被领导之间的矛盾,国家某些机关工作人员官僚主义的作风同群众之间的矛盾。”[14]364在人民公社高度集中的权力背景下,作为公权力执掌者的社队干部容易损害普通群众的合理利益。基层干部对党的感恩式忠诚、其自身有限的文化素质,难免引起同群众的利益分化现象。当运动的动员主体激活其利益意愿并具备了肉体和意识能力后,就进入具体行动过程。在分配集体劳动成果的过程中,一定数量的工分补贴为生产大队、生产队两级干部合法占有,与普通农民产生了经济权利的分离。同时,基层干部还直接掌握了公积金和储备粮等形式的集体经济成果。虽然“农业六十条”在基层干部普遍选举制、财务公开制等方面具有明确的制度规范,但这些监督机制的效用并不十分理想。从保持干部队伍纯洁性的角度出发,党将社队干部与群众的利益分化作为四清运动的动员资源进行整肃。此外,国民经济的困难形势也加剧了基层干部的经济利益选择动力。

(二)内外要素的动员技术

四清运动的政治动员效果取决于动员主体和客体的互动博弈关系,动员主体通过一定的动员技术方能实现动态利用动员资源。利益诱导与组织控制、宣传教育与典型示范,分别从外部和内部切入运动客体,形成了本次运动行为模式的具体动员技术。

首先,就外部角度而言,利益诱导从经济层面和政治层面同时展开。“四不清”干部自觉“洗手洗澡”,以及群众监督下的“四清”,均是指向农村社队干部的经济腐败问题,最终以经济退赔方式进行处理,激发了经济困难户的运动热情,阶段性掩盖了“二十三条”对清政治、清思想和清组织的强调。在政治利益层面,对运动中少数积极分子的选择性激励包括同意农民社员担任共青团、工会、妇联组织的特定职务,或被批准入党。对“不占有专职正职职位,但对公共事务具有特殊兴趣、积极性或责任”[15]181的积极分子来说,这种政治录用的难得机遇为他们提供了低成本的身份转变可能性。他们可以脱离自认为的低层次农业身份,对上而言则能够“替换原有骨干中相形见绌的分子,或腐化了的分子”[16]898。在运动开展的具体实践中,培育社会主义接班人成为国家宏观政策导向的附和,而农民个体在提干、提升社会地位等方面也有自己的其他政治需求。

其次,以贫协作为依托的组织控制是动员技术的体现之二。根据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适时调整可依靠对象,贯彻贫下中农的阶级路线。华北地区较早建立贫协组织,组织起了占农村人口大多数的无产者和半无产者[17]263,经过宣讲相关中央文件,严格选择贫协“根子”,并通过串联扩大阶级队伍,“先严后宽”,分期分批发展,逐步“滚雪球”,最终确定成立贫协组织,分配各项任务以有条不紊地展开工作。

再次,从内部角度而言,意识形态的宣传教育构成了重要的政治传播手段。“意识形态是一种节省的方法,个人用它来与外界协调,并靠它提供一种‘世界观’,使决策过程简单化。”[18]57根据动员客体的性质差异,可以区分全体宣传教育和个别宣传教育的具体动员技术。在四清运动中,全体宣传教育的形式包括频繁召开会议、工作队在社员中的扎根串连、进行政治教育和思想学习、编写村史和家史[17]294、组织“忆苦思甜”和“揭短”等等。这种作用机制纳入了历史与现实的纵向对比,增强动员客体的文化认同情感,对个别“落后分子”辅以持续的思想教育,完成指向三四类干部的“下楼”工作。

最后,树立典型示范,以正面典型的激励进行引导,以反面典型警示恐吓。基于普通群众在政治生活参与和思想觉悟程度方面的差异性,由积极分子主导的典型示范在运动全过程中得到普遍应用。简单来看,社会大众可以被大致切割为相对积极方、中间方和相对落后方三个部分。“领导者必须善于团结少数积极分子作为领导的骨干,并凭借这批骨干去提高中间分子,争取落后分子”[16]1014-1020,典型人物的桥梁作用和带头示范效应可以被充分地发挥出来。在四清工作队的会议中,针对部分工作队员回避矛盾的行为倾向,以及触发性自满或自弃心理,基层干部开展个别工作,培养运动过程中的典型事例和材料,激励工作队员寻找差距。从角色交叉意义上讲,干部也经常自我检查,反思以往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此外,“政治活动有自己的逻辑”[19]290,政治动员使其自发性难以避免,可能产生偏激的行为选择模式,导致社会秩序失控。正如某些群众大会的组织者所承认的,群众的积极性容易偏离党的政策,产生过火行为和不合理要求。社会秩序的失控也是构成四清运动工作中断和权力困境的缘由之一。

三、角色临时性转换:动员主体的权力困境

作为四清运动的动员参与体,社队干部、工作队、普通社员及贫协多方参与者在利益诉求、角色特征等方面存在相异之处,这些差别又随着运动趋势的不断发展,衍生出权力之间的互动关系。通过文本梳理和经验分析,在四清运动的困境问题上,我们基本能够归纳出其中存在的矛盾和张力,透析动员主体“角色临时性转换”的运动模式。

就生产角度而言,开展运动与发展生产之间存在张力。指导四清运动的政策在运动与生产间常有侧重调整,但无疑二者是工组队的双重目标。例如,在“前十条”的文本研究中,能够找到“在不误生产、密切结合生产的条件下,分期分批地有步骤地推行”;“后十条”在这方面的阐述中强调四清运动应当“同生产工作紧密结合”[17]328,392;“后十条修正案”也指明了“运动和生产必须紧密结合”[9]236;而“二十三条”的规范性文本下,突出说明了“在运动中,自始至终要抓生产”[2]23。然而,在具体动员过程中,开展运动与发展生产很难协调一致。农业生产受时序节令的制约,运动内容的增加往往对农忙活动有很大影响;领导农业生产的部分基层干部“四不清”,但其在种植计划、记功评分、成果分配等领域的专业性短期内难以寻到替代人选[20]344;普通社员群众在政治性和组织性方面可能稍有不坚定的情形,于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出现了一些“资本主义自发倾向”,事后也未能很好地进行自我认知并逐步克服。生活于底层社队组织的群众也会受到经济规律的客观作用,“不讲多劳多得,不重视物质利益,对少数先进分子行,对广大群众不行”[20]146。就这个问题而言,传统社会主义改造没有内化为行事主体的既有习惯,最初的运动改造目标并未得到充分实现。

从组织角度而言,常规的准官僚组织与临时性权力组织之间具有一定矛盾。组织管理学论证了组织良性运转的统一性原则。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的领导体制具备结构性和统一指挥的特点,而公社党委、大队党支部的运动核心作用,亦得到一些规范性文件(如党章和《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的肯定与认可。但随着四清运动的开展,工作队及其扶持的贫下中农组织于1964下半年后的职能与作用得到强调,它们同原有社队党组织、社队管理委员之间的职责权限日益模糊,领导权的冲突无可避免。而社队干部的自身利益受损问题也加速了两个群体之间的张力延伸。群众运动在“纯洁”组织、促进工农业生产方面发挥其有效性,但动员资源的弱化危险、过激行为的社会失控隐患以及运动对象死灰复燃等问题,显现出群众运动的低效性和工作队、贫协的暂时性。“苦”的根源对农村青年的作用并不大,而且国民经济困难时期对普通社员的记忆塑造,使被动员群众难以持续地“思甜”。群体心理学对普通社员“翻旧账”进而导致过激行为和秩序失控已有很好的解释,此处不再赘述。

就角色层面而言,层级组织性质与农村政权秩序之间产生了张力。四清运动工作队并非行动完全自主,它们会在不同程度上受到来自上级政策的影响和内容调整的制约,“前十条”、“后十条”和“二十三条”的条文总是不断地更新和变动,中央政策在基层实施过程中随之可能缺少了连贯性、稳定性和一致性。贫协本身随之具有“角色临时性转换”的性质,成员的消极情绪和厌倦心理难以经过运动式引导得到缓解,实用主义态度在实践中替代了制度设计的真正信任和自我解放。通过层级组织的设而又废,能够绘出中央高层领导人在解决农村党群关系问题上的思路摇摆状况,民主治理方式有待创新。中共政权植入基层之后,推翻了农村政权的原有体制,然而局部的、有限规模的新的农民运动难以在短时间内建构起基层政权的新秩序,这一主体运动策略不得以很快被调整。

注释:

(1)“地富反坏”分子也是四清运动“对敌斗争”的动员客体和治理对象,但鉴于成因多为1949年前的历史问题而且人数相对较少,本文不将其作为重点内容讨论。

(2)中共中央1962年2 月13日发出《关于改变农村人民公社基本核算单位问题的指示》,基本核算单位下放至生产队,即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三级管理体制。《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农业六十条”)确认了“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原则,不同于人民公社成立初期以生产队(即此后的生产大队)作为基本核算单位的公社、生产队两级管理体制。

(3)四清运动工作队员保留原单位工作,同时参与临时组建的工作队,承担着常规工作和临时运动任务的并行压力,部分队员在四清运动开展过程中不能严格遵守纪律、维持积极态度。

(4)韦伯的克里斯玛型权力指“对个人及他所启示或指定的道德规范或社会秩序之超凡、神圣性、英雄气概或非凡特质的献身和效忠”。参见《韦伯作品集II:经济与历史支配的类型》,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303页。

[1]詹姆斯·麦格雷戈·伯恩斯.领袖[M].常健,等,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

[2]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20册[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98.

[3]沃尔特·白芝浩.英国宪法[M].夏彦才,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0.

[4]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第10册[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96.

[5]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19册[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98.

[6]国家农业委员会办公厅.农业集体化重要文件汇编:下[M].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1.

[7]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18册[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98.

[8]黄树民.林村的故事:1949年后的中国农村变革[M].北京:三联书店,2002.

[9]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17册[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98.

[10]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二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11]戴维·米勒,韦农·波格丹.布莱克威尔政治学百科全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

[12]王浦劬.政治学基础[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

[13]高鹏程.政治利益分析[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

[14]毛泽东选集:第五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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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毛泽东选集:第三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

[17]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16册[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97.

[18]道格拉斯·C·诺思.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M].厉以平,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2.

[19]列宁选集:第一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20]郭德宏,林小波.四清运动实录[M].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2005.

[21]邓小平文选:第二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

(编辑:李 磊)

2014-03-28

D232

B

2095-7238(2014)08-0026-06

10.3969/J.ISSN.2095-7238.2014.08.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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