恐怖主义犯罪相关问题探析

2014-04-09 06:57李岚林
山西警察学院学报 2014年2期
关键词:恐怖活动恐怖分子恐怖主义

□李岚林

(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 430072)

恐怖主义犯罪作为一种古老的暴力现象,有着悠久的历史根源,使用的暴力手段也极其凶残野蛮,形成极其强大的破坏性和恐怖性。20世纪90年代以来,受国际大气候和国内各种复杂因素的影响,我国各种反分裂、反恐怖斗争形势日趋严峻、复杂,呈现逐步升级态势。近几年,从2009年的新疆乌鲁木齐7·5事件,到2013年袭击者携妻母自杀式的“北京天安门金水桥10·28”事件,到近日在云南昆明火车站发生的“3·01昆明暴恐”事件,这些暴力恐怖犯罪已造成大量无辜人员的伤亡和公私财产的损失,惩治暴力恐怖犯罪,已成为当前迫在眉睫的重任。何为恐怖主义,其犯罪的形态和特性表现何在,亦是恐怖主义犯罪理论应首先研究的问题。

一、“恐怖主义”的界定

恐怖主义如何界定,至今在国际上仍无统一看法,这主要是由于各国价值观念、宗教信仰、民族意识、政治理念等不同造成的。有学者认为,恐怖主义是一个“充满着政治性的概念……一个看起来是语义学的问题,本质上却是不同意识形态的冲突,意味着我们是否把某个事件视为恐怖主义取决于我们的政治观点”,[1]故此,定义恐怖主义,必须注意其理论上的政治性。这个问题的复杂性就在于它同时涉及政治、法律和理论三个问题,且互相交织。当我们在理论层面上讨论时,它却是个实际的政治问题;当我们在具体层面讨论时,它又是个法律问题。[2]

观察学界的研究,可以发现,学者从不同的角度,对恐怖主义有不同的定义。有的学者认为恐怖主义是一种犯罪,是指“一切违反国际法规定,以暴力或暴力威胁实施具有系统恐怖性或者有组织恐怖性活动,制造人类恐怖气氛,使人类产生公认的生存和信念危机,严重危害国际社会共同利益,应当承担国际刑事责任的一系列国际不法行为。[3]有的学者认为恐怖主义犯罪不等同于恐怖犯罪,认为恐怖主义犯罪是必要的共同犯罪,恐怖犯罪是指一种以极端的行为方式实施的具有特定意义的犯罪行为。认为其定义应为:“指对特定目标的公众及财务使用爆炸、杀人或者其他危险行为,或威胁使用上述手段制造社会恐怖气氛,以实现政治、宗教或者其他社会目的的行为。”[4]还有的学者从意识形态角度阐述恐怖主义的定义,认为是“在特定的社会环境下形成的,某些个人或集团针对其政治对手或平民的,企图以残酷的暴力或暴力威胁作为改变政治进程手段的一种思想意识形态。”[5]有的学者则认为恐怖主义具有双重属性,既是一种思潮,也是一种犯罪。将其定义为“是将恐怖奉为教条的一种思潮,是把恐怖观念和行为系统化和持久化的犯罪。恐怖主义是指任何个人、集团和国家,使用或威胁使用毁灭性手段,残害无辜,制造恐怖,威胁另一个人、集团和国家,以达到某种政治目的或社会目的的犯罪。”[6]

可见,学者们对恐怖主义的定义形形色色,目前未形成通行的定义,不过还是达成了某些基本的共识,认为界定恐怖主义时应该淡化政治色彩,实现法律化和犯罪化,其概念至少应包括主体、手段、目的、目标要素。[7]

二、恐怖主义犯罪的形态区分

(一)从发动攻击者区分

有学者指出,恐怖主义从行为的性质来说可以分为两大类,即政府行为和非政府行为。政府行为的恐怖主义是指一国的政府用恐怖的手段统治本国人民和对付其他国家,也被称为国家恐怖主义,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对内的恐怖主义,一类是对外的恐怖主义。非政府行为的恐怖主义是指集团或个人的行为,大体上也可分为两类,即国际恐怖活动及国内恐怖活动。[8]

(二)从背景根源区分

恐怖主义活动依其背景因素、活动风格及主要活动的方式可以分为以下几种基本类型:

一种是“民族主义型恐怖主义”,指根源于本民族领土、语言、宗教、文化、心理、生活习俗与生活方式的认同,旨在追求本民族的独立或完全自治而引起的恐怖主义活动,从恐怖主义的历史与现实而言,是最为普遍及危害最为严重的恐怖活动类型之一。比如英国北爱尔兰的民族主义恐怖活动,俄罗斯车臣民族分离主义恐怖活动等均属此类型。

第二种是“宗教极端型恐怖主义”,是指带有明显宗教狂热色彩的或打着宗教旗号的教派或膜拜团体的狂热引发的恐怖主义活动。宗教极端恐怖分子追求的往往是一种超自然的、先验性的目的,他们把从事恐怖活动变成一种神圣的职责与义务,变成一种“光荣之举”,这就使他们进行恐怖活动所受社会规范与心理的约束相对世俗恐怖活动来说要弱得多。更为关键的是,宗教具有一种合法化解释的功能,它为自己的行为提供强有力的合理化辩护。在有的宗教教义中,暴力活动不但是可以容忍接受的,甚至被认为是贯彻与完成神的旨意所必须的手段,这就使得宗教极端型恐怖分子往往将严重的暴力恐怖活动作为达到某种政治或社会目的的工具。这也使得他们采取手段更为残忍、破坏性更大的滥杀无辜的血腥恐怖活动。

第三种是“极右型恐怖主义”。二十世纪60年代活跃于西欧、美国等资本主义发达国家,80年代末90年代初,东欧剧变、苏联解体,该地区的极右势力迅速滋生蔓延。极右势力不但针对左派政党与组织进行恐怖破坏活动,更指向政治要人与政府设施,而且更多地指向无辜平民与普通公共设施,旨在最大程度地制造恐怖气氛,威慑打击特定群体与社会大众,表现出很强的滥杀无辜的特点。

第四种是“极左型恐怖主义”。二十世纪60年代末期以来,由于国际局势动荡不安,资本主义阵营迅速分化、重组,国际共产主义阵营也发生分裂,社会矛盾尖锐化。在动荡不安的国际和国内形势之下,一些地区和国家,如西欧资本主义国家内部及拉丁美洲地区,出现了一些激进的极左组织,他们对现行社会政治制度极端不满,企图透过暗杀、爆炸等个人冒险恐怖活动来改变社会政治进程,以致夺取政权。

(三)从活动范围区分

美国学者麦克罗曾以恐怖暴行的活动范围有无超出国界,认为其可分为四种[9]:

一种是“国际恐怖主义”,即牵涉一个以上的国家,并由相关政府所主导的恐怖活动。也就是选择国家为目标,并在国外施行,或借恐怖活动以影响外国政府、政策,其行动背后可能是某个国家所支持的团体或个人。

一种是“跨国恐怖主义”,即牵涉一个以上国家,但并非由政府直接主导或执行的活动。也就是恐怖活动的范围扩及世界各地,活动发起者可能为团体或个人,但并不受国家的牵制,而且这些团体或个人常有某种程度的舆论同情和支持。

一种是“国家恐怖主义”,指一个国家在其境内所指使的各类恐怖活动,如白色恐怖、红色恐怖等,是某些国家为了维持国内秩序,或为了达成某种政治目的而施行的恐怖手段。因为是由执法者所允许,故名“合法”的恐怖活动,如希特勒准许纳粹屠杀犹太人。

一种是“国内恐怖主义”,即在国内,非由该国政府执行的恐怖活动,也就是恐怖活动发起人是国内个人或团体,且活动范围不超出国境之外。

(四)从动机区分

有学者从国际恐怖主义动机及其类型的角度,将恐怖主义分为以下几种:[10]

第一种是“政治意识”。基于政治意识动机的恐怖主义不仅涵盖左翼与右翼极端偏激组织,同时也包括作为对外政策工具的国家支持恐怖主义。自冷战结束以来,国际社会仍有少数国家支持、包庇或资助恐怖组织及其活动,这种“国家支持恐怖主义”模式一方面符合其国家意识形态的目标,另一方面可以利用寄居在国内恐怖主义组织及其成员,作为其国家对外政策工具。

第二种是“宗教狂热”。对于宗教恐怖分子而言,暴力是基于神意或教士指示的神圣义务或牺牲行为,不仅合乎其宗教信念,且是达成其目标的必要手段,具有超越时空的意义,因而不受世俗的政治、法律、道德规范的约束;另外,宗教恐怖分子不必争取信众、同情者或受其保护者的支持,对于所谓“非我教派”的其他“异类”,不必受到手段上的限制;并且,宗教恐怖分子里二分法世界观与宗教观,容易引导其走向以暴力为目的而非手段的行动方向。宗教狂热现在基本上已经被认定为当前国际恐怖活动最重要的动机因素,同时也是造成重大恐怖伤亡的主要类型。

第三种是“分离运动”。当下全球左翼恐怖主义活动趋于下滑之际,代之而起的除了右翼极端恐怖组织外,更重要的应是基于“种族分离”或“宗教分离”动机所进行的恐怖活动。并且,种族与宗教也常常很难厘清,两者结合而共同推动的分离运动或衍生出的恐怖活动,即成为当前世界瞩目的焦点。

第四种是“种族排外”。一般而言,极右或种族极端主义的信念源自于:超乎平常、自我优越感极高、具有侵略性并歧视其他民族的集体价值观,接受优胜劣汰、物竞天择的社会淘汰信念,比如说歧视犹太民族、有色人种等。这些极端主义提倡国家意识,主张集权主义,蔑视民主政治,拒斥多元种族主义,重视国家集体利益,并且强调领导者与其信众之间的阶级制度。这种极右或种族极端主义的信念极易塑造出自我中心、歧视他人、仇外排外的民族集体意识,为了达成目标,甚至不惜使用暴力。

第五种是“偏激议题”。20世纪80年代以来,国际间及各国内部已开始出现基于特定议题而发动的恐怖主义的活动,一些激进主张,常常通过暴力恐怖事件来表达。

(五)从攻击目标区分

恐怖主义活动对人类社会造成巨大伤害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它攻击的目标是不受限制的任何人或设施。恐怖主义的活动是随意的滥杀无辜,但并不意味着恐怖分子的具体行动是任意的,不经思考的,相反,他们的恐怖活动通常是经过事先详密计划,旨在制造恐怖气氛。故此,有学者依照攻击目标的主要效果或者直接功能,将恐怖主义活动分为以下几种:[11]

第一种是象征性目标。恐怖主义者选择目标时,会特别考虑目标的象征价值。其攻击目标的象征价值愈大,造成的公开性就愈大,同时造成的恐怖气氛也愈大。[12]第二种是异己性目标。恐怖分子打击的,除了主要是外国目标和外群体目标外,有时往往也是本群体甚至是恐怖组织内部的异己性目标。这些目标通常被当作背离本群体和恐怖组织的叛徒或异己而遭到清除或削减,以此加强本群体和恐怖组织内部的团结,增强内部的一致性和安全感。第三种是报复性目标。恐怖主义可以作为一种打击仇敌的报复性手段,由于复杂的国际和国内矛盾将长期存在,作为报复手段的恐怖主义也将继续存在。第四种是经济性目标。恐怖主义也通常被恐怖组织作为一种打击对方经济的手段。由于打击一个国家的经济,甚至更可能有效地削弱与打击对方,特别是对于旅游和产业结构单一的国家而言,削弱其经济实力并不困难,比如制造巨额假钞、走私贩毒、绑架勒索跨国公司等等都能严重损害和打击国家经济。

三、恐怖主义犯罪的特点

恐怖主义犯罪与一般的暴力犯罪有相似之处,比如两者都是有计划、有预谋的犯罪活动,使用手法也较相似,都是采取暴力的手段,但是两者仍是性质不同的犯罪,有着显著的差异:首先是犯罪形态不同。恐怖主义犯罪是特殊类型的暴力犯罪,经由计划、训练、再付诸行动;而一般暴力犯罪多是逞一时血气之勇,受刺激而反应。恐怖主义犯罪一般是无预警攻击模式,不特定对象,受害者难以防范或保防,而一般暴力犯罪通常有特定的攻击目标。其次是犯罪目的不同。恐怖主义犯罪的目的多是基于政治、宗教或意识形态,而一般暴力犯罪则大多基于金钱、物质或其他利益,一般没有政治意图或社会目的。第三是犯罪地域不同。恐怖主义活动的范围大多是从区域性扩大至国际性的行动,而一般暴力犯罪是大多局限于地区性的活动。第四是犯罪资金来源不同。恐怖主义活动部分资金来自犯罪前的筹募,一般暴力犯罪的资金多是犯罪后的获益。最后是犯罪手段不同。恐怖主义犯罪暗杀、爆炸、劫机、劫持人质、自杀式攻击等不择手段的疯狂行动,比一般暴力犯罪更为激烈。由上可知,恐怖主义犯罪具有自己的本质特征:

(一)恐怖性或心理战

恐怖主义的本质特征之一就是其恐怖性,是通过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或其他破坏活动来制造恐怖气氛,对更为广泛的社会大众造成心理压力,使其产生恐惧、害怕、担忧心理,产生不安全感。恐怖主义的真正目标往往不在于特定的实际打击对象,而是在于影响更为广泛的社会大众,或影响国家的政策。

(二)暴力性和破坏性

恐怖主义的另一个基本特征就是暴力性和破坏性,从某种程度上讲,离开暴力就难以称为恐怖主义。并且,在现代世界,适用暴力威胁的行为,也被越来越多的国家与学者纳入恐怖主义的范畴。因为暴力威胁往往是一种更为严重的破坏行为,很多暴力威胁行为的危害性甚至远远超过一般性暴力行动,比如网络或媒体上的恐怖主义。

(三)政治性与社会性

恐怖主义还有一个基本特征就是有政治性目标或社会性目标,这是它区别于一般性经济或刑事暴力犯罪的主要标志之一。如果某种暴力或破坏活动没有目标,仅仅是为暴力而暴力、为破坏而破坏,那么并不构成恐怖主义;如果某种暴力活动或破坏活动只是纯粹为了经济利益,也不构成恐怖主义,只能是一般性的经济或暴力犯罪。只有具备某种政治或社会目标,才可能构成恐怖主义。恐怖主义是达成目的的一种手段,而非目的本身。恐怖分子诉诸暴力或破坏活动只是将其作为一种强制或说服或宣扬方式,其真正目的是为了影响政府或社会大众,为实现自己的政治或社会目标服务。针对此种暴力手段的运用方式,台湾的许春金教授也将其称为“工具性暴力”。[13]

(四)宣传性与宣扬性

寻求使恐怖主义行动的效果或恐怖分子“事业”影响最大化,引起社会的广泛注意,即宣传性或宣扬性也是恐怖主义的一个重要特征。通过对外宣传,包括恐怖组织自己直接或操纵利用媒体的宣传,不但可能使外界认识到它们的存在,也可以虚张声势,显示实力或夸大其力量,并可借此获得支持。新闻媒体越是热衷报道与宣传恐怖主义活动,越是正中恐怖分子的下怀,导致更多的社会民众陷入对恐怖主义的担忧和恐惧之中,不自觉地将自己纳入恐怖主义的潜在牺牲品范围内,从而增强了恐怖主义的威力。

(五)违法性和刑事犯罪性

恐怖主义的违法性表现在:一是非法使用暴力或暴力威胁或其他破坏手段;二是实施具体的恐怖主义行为,往往造成不同程度的危害社会后果,从而违背法律(包括国内法和国际法)。强调刑事犯罪,是因为实施恐怖主义行动造成了人员伤亡或经济损失,或其他严重政治危害,构成犯罪,当然属于刑事犯罪行为;并且恐怖主义往往具有政治性,因此恐怖分子自称是持不同政见者,实施恐怖主义行动被捕后,有的主张自己是政治犯,企图逃避法律惩处,因为国际法规定,政治犯可以不引渡。不过为了打击恐怖主义活动,防范恐怖分子逃避法律制裁,全球绝大多数国家已经将恐怖分子从政治犯中排除出去。

以上是恐怖主义犯罪的几大特征,也有学者认为恐怖主义发展至今又呈现出一些新的特征,认为恐怖主义已经成为一种特殊的战争形式,比如美国的“9·11事件”;新的恐怖主义运用先进的技术及武器,以此制造恐怖;恐怖主义愈来愈趋向国际化等等。[14]

四、反恐防恐的几点建议

考察恐怖主义犯罪的各种形态和呈现的特点,目的就是为了更好地与恐怖主义作斗争,捍卫国家主权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来消弭恐怖主义犯罪动机的滋生根源。

(一)建立合适标的物的预防机制

如前文所述恐怖主义犯罪的几种犯罪形态,可知恐怖袭击者通常会使用暴力手段直接攻击合适标的物,意图制造恐怖气氛,将恐怖信息和气氛传给某一团体或个人。如此次昆明“3·01暴恐事件”,恐怖分子袭击的目标是昆明火车站的普通群众,借此达到其所企图的恐怖效应,破坏我国的安定团结。所以,需针对可能的恐怖分子合适标的物建立预警机制,增加恐怖分子行动风险,防范恐怖主义的暴力攻击。政府应增加财政投入,全面性提高武装警戒、设置障碍,对公共场所加强巡视,监视可疑人物的活动,在早期找出潜在性犯罪的危险因子,加以干预,避免犯罪的发生。从前文恐怖主义活动的犯罪特性可以发现,基于现实理性的选择,恐怖分子会在分析行动的危险代价中,考察其所选择的目标抵御攻击的能力,自身所属的群体支持这种努力的能力,以及目标社会可能对此作出的反应,而且不同攻击发动者其选择合适标的物策略会有所差异。因此,可以采取相应科学的犯罪预测方式,对于防范薄弱、人员集中、容易得手、有可能造成人员大量伤亡的象征性目标,进行安保措施重点布置的评估。但是应避免预防恐怖事件而导致的草木皆兵、如临大敌般。

(二)建立公正的社会秩序

如今世界经济整体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发展中国家也实现了经济的大幅度增长,但增长的速度却并不相同,贫国和富国之间的差距越来越大,发展中国家内部的两极分化现象越来越严重,甚至在发达国家内部都出现了严重的不平衡发展,这些都为社会中普遍的不满与仇恨情绪的产生提供了条件。而“不满和仇恨,正是恐怖主义得以产生的温床”。[15]但贫困问题的治理是一个极其复杂的问题,它不仅是经济问题,同时也是政治乃至文化的问题。犯罪学里的“迷失理论”对于解释恐怖主义犯罪的社会原因是有启发的。按照该理论,可以把恐怖主义活动看成是一种行为偏差,恐怖分子通常有自己所谓的目标,或为了打击敌对势力,或为了宗教信仰,或为了民族独立,甚至为了公平正义,这些目标本身充满了理想色彩。在一般情况下,他们应该而且可以通过正当合法的手段来实现这些目标,但他们自认处于弱势地位,很难达到目的,故宁愿铤而走险,采取恐怖手段。“迷乱理论”对于理解恐怖主义成因的另一个启示是,社会不公平通常也是造成恐怖主义的一个诱因。不公平阻塞人们用正常的手段实现目标,出现对社会的仇恨、不满和反叛。“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造成不公平的国际秩序,贫富分化所蕴含不公平的财物分配,弱势群体所处不公平的社会待遇,都是产生偏差行为包括恐怖主义行为的原因”。[16]恐怖主义背后其深层次的社会问题才是真正的病因,故此,应尽力建立公平公正的社会秩序,减少贫困,才能消弭恐怖主义犯罪动机的滋生根源。

(三)提倡修复式正义模式

自上世纪70年代以来,国外司法领域兴起了修复式正义模式,这种正义模式通过恢复社会关系或重建平等的社会关系,以满足人类彼此关怀、尊重的基本需求。[17]在当代恐怖主义研究的理论中,有一条著名的“行动——反击——再行动——再反击”的循环理论。该理论认为,政府与恐怖组织之间报复与反报复的结果是恐怖的不断加剧和升级。如果政府为了稳定局势而对恐怖主义采取镇压行动,反而使恐怖分子再进行多一次的恐怖活动,最终会使更多的无辜者受害,这也是以暴制暴的缺陷。比如9·11事件后的美国,借反恐战争之名,向伊拉克进行军事报复,或许就是建立在“以暴制暴”的惩罚性正义上,认为只有以坚决的有效的制裁力量才能使恐怖分子在出击之前就被击溃。实际上,强权势力发动报复的同时,恐怖分子就处于被迫害的劣势地位,要么逃过打击下回再战,要么遭到打击变成“烈士”,反而在他们“团体”里受到更多尊重和拥有更多支持者。

故此,有学者提倡在反恐斗争中引入“修复式正义”的理念,[18]不能仅仅将恐怖主义犯罪当成是单纯的犯罪事件,仅通过缉凶、惩凶等法律手段来解决,却丝毫不考虑恐怖主义的起因是否具有政治上的诉求,并尝试予以回应和解决,最终的结果是恐怖主义行动不仅无法缓解或根除,甚至可能引发伤亡程度更高的恐怖主义暴力行动。当然也不宜全面接受恐怖主义的诉求,否则会引发其他恐怖主义团体的效仿,导致政局的混乱。所以,比较好的解决方案是,将恐怖主义团体的行为和诉求分开对待,对于暴力行动的本身予以谴责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政治诉求的本身可以认真评估,寻求是否可以纳入政治制度所建构的决策机制来提出其政治主张。[19]依照这种修复式正义的处理理念,才能遏制惩罚性制裁行动导致的暴力循环。

(四)武力反恐应避免打击过当

恐怖组织所突出的“信仰”即恐怖主义,所以其在长时间内会采取连续不断的恐怖主义行动。实际上,恐怖分子的目的就是刻意激起国家或外国力量的对恐怖暴力的反击,这种反击也正是其下一波恐怖活动的借口,并由此博得内部与外部的支持与同情,逼出第三者出来调停和资助,直到其诉求得到满足为止。如果不采取措施对抗恐怖分子,必然影响国家的安定团结,但这种反击不能过度,需在政治上做出综合的权衡。

(五)刑法在反恐中的谦抑性

恐怖主义犯罪形势日益严峻,各种反恐举措层出不穷,从反恐立法到反恐演习到反恐斗争,本来应该是此消彼长的逻辑关系,当前却出现正比关系,所谓“越反越恐”。如前所述,恐怖主义犯罪的形成有其深刻的社会和政治原因,而现行刑法对恐怖主义犯罪进行严厉打击,采取的是“堵”的方法。实际上,“刑法应当仰望政治学,俯视经济学,前瞻犯罪学,后顾行政学,左右环视各部门法学,与各学科结成一定的关系网络,最终形成抗制犯罪的面。”[20]虽然像储怀值教授设想的刑事一体化还没有形成系统的理论,但是它为我们提供了一种外向型的研究方法,同样在反恐的问题上,应跳出刑法教义学的框架,依靠刑事政策学的理论,结合政治学、社会学、经济学、犯罪学等学科理论,研究和推行相应的社会政策,从根本上化解社会矛盾,真正解决恐怖主义犯罪。同样,在刑事一体化的思维下,刑法立法应当在恐怖主义犯罪的问题上保持谦抑性。但这并不代表对恐怖主义犯罪的放纵,而是对暴力行动本身予以谴责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设置一些能够反映其诉求的渠道,使其能够通过合法手段达到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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