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俊杰
(江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江苏 无锡 214122)
2007年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的《中国的政党制度》白皮书(以下简称《白皮书》)指出:“经过多年的实践,中国多党合作制度中的政治协商形成了两种基本方式:一种是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的协商;一种是中国共产党在人民政协同各民主党派和各界代表人士的协商。”这表明,中国协商民主的运行方式实际上也包括两种:即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的直接协商和中国共产党在人民政协同各民主党派的间接协商。这两种协商方式存在何种关系呢?弄清这一点,对于理解中国政党制度和人民政协制度,对于把握中国政党关系具有重要意义。而要弄清这一点,需要具体了解两种协商方式。
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的协商,这一协商民主方式又包括一些具体的协商形式。《白皮书》指出:中共中央邀请各民主党派领导人举行民主协商会,就中共中央将要提出的大政方针进行协商;中共中央主要领导人根据形势需要,不定期邀请民主党派领导人举行高层次、小范围的谈心活动,沟通思想,交换意见;中共中央或中共中央委托有关方面召开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代表人士座谈会,通报或交流重要情况,听取民主党派提出的政策性建议,或讨论某些专题;除会议协商外,民主党派中央还可就国家大政方针及其他重大问题向中共中央提出书面建议。基于以上阐述,至少可以得出以下两方面的基本认识:一是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协商这一协商民主方式主要包括两种类型,即会议协商和书面协商,会议协商是主要的;二是上述文件阐述仅是就中央层面而言的,也就是说,仅就中共中央和各民主党派中央而言。当然,由于中央文件对于地方层面开展党际协商具有重要指导意义,加之中央层面的协商对地方层面的协商具有很强的示范引导作用,因此,从现实政治生活来看,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与民主党派地方组织的协商也包含上述两种协商类型。
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的协商,从会议协商类型来看,大致包括三种形式:即民主协商会、谈心会、座谈会。一般来说,中共中央每年都要邀请各民主党派领导人举行民主协商会,就国家大政方针进行协商。另外,中共中央主要领导人也会根据形势需要,不定期地邀请民主党派领导人举行高层次、小范围的谈心活动,就共同关心的问题自由交谈,沟通思想,交换意见。比如,每年春节前夕,中共中央领导人都要邀请各民主党派中央、全国工商联领导人和无党派代表人士就多党合作和一些社会热点、难点问题举行谈心会。此外,中共中央或中共中央委托有关方面也会召开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代表人士座谈会,通报或交流重要情况,听取民主党派提出的政策性建议,或讨论某些专题,这种会议一般每两月举行一次。
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的协商还包括书面建议类型。这一协商类型在实践中是真实存在的。但对于书面建议属不属于政治协商,进一步讲,属不属于协商民主,国内学术界观点不一。有人按着传统的理解,认为协商就应采用面对面、口头的表达方式。在西方协商民主理论中,这一观点也为很多学者所接受。在他们看来,协商具有共时性、共域性特点,也就是说,协商是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的协商。只有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发生的协商,才能保证协商效率、协商气氛,从而便于协商主体启迪思维、交流思想、作出决策。而书面协商不具备这一特点,它具有历时性、异域性特点。这会导致协商效率低下、不利于协商交流。不过也有人认为,书面协商也是协商,尽管协商持续时间较长、效率较低,但是它有利于协商主体深思熟虑、审慎地表达自己的观点和理解,从而有利于作出科学决策。如美国斯坦福大学大众传媒政治科学系协商民主研究中心教授、协商民意测验创始人JamesS.Fishki在《实现协商民主:虚拟和面对面的可能性》一文中指出,民主包含包容性和深思熟虑性两项基本价值,协商民主方式包括“面对面交流和网络交流两种,它们都有助于实现这两种基本价值”。而网络交流中的论坛等形式,大都采用书面交流方式,它们同样具有历时性、异域性特点。笔者认为,书面建议类型也是协商的一种方式,各民主党派向中国共产党提出书面建议,中国共产党给予回复,彼此的书面交流也是一种协商,这种协商类型与会议协商只存在形式上的差别,并不存在本质上的不同。
为了便于理解中国共产党在人民政协同各民主党派的协商这一方式,这里需要说明中国共产党在人民政协同各民主党派的政治协商与人民政协政治协商的关系。在中国,政治协商实际上包括两种:一种是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的政治协商,另一种是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而在中国共产党的文件中指出的“中国共产党在人民政协同各民主党派的协商”实际上是人民政协协商的组成部分。之所以将其称为“中国共产党在人民政协同各民主党派的协商”,主要是从执政党的角度而言的。“比较准确的表述应当是,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的政治协商和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而中国共产党在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只是人民政协政治协商的一部分。”中国共产党在人民政协同各民主党派的协商实际上是人民政协中共产党代表人士与民主党派代表人士之间的协商。一般来说,协商议题确定之后,政协党组会议或政协主席会议会根据需要确定协商会议的具体协商形式和人员,在确定协商会议形式和人员时,他们通常会考虑各界别人士及其代表的平衡性。比如,一项议题确定之后,政协党组会议或主席会议确定采用政协常委会的形式进行协商,而这里的常委会委员一般覆盖了全部界别,其中自然包括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界别,他们之间围绕协商议题展开协商,从中国共产党的角度而言,就体现的是中国共产党在人民政协同各民主党派的协商。
随之而来就需要理解一些现象:“两会”期间国家领导人通常会到政协参加小组讨论,与政协委员沟通交流、听取意见;在人民政协的一些专题协商会上,有时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责人会到场就涉及经济社会发展问题进行说明和听取意见等。如何理解这些现象?笔者认为,中国共产党和国家领导人到全国政协参与协商,如果这位领导人是中共党员,那么就可以直接理解为中国共产党在人民政协同各民主党派和各界代表人士的协商;如果不是中共党员,可以理解为国家领导人代表国家表达对人民政协政治协商工作的重视,而不能理解为国家领导人同民主党派和各界代表人士的协商,因为这样一来,就会导致对政治协商主体认识出现偏差,即国家与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和其他界别代表人士同时作为政治协商的主体,这是不正确的。当然,中共领导人到人民政协参与协商也体现了中国共产党对人民政协及其工作的重视。不过,从人民政协政治协商的总体来看,中国共产党、人大、政府领导人等到人民政协参与协商,这并不是人民政协政治协商的常态,而是特殊情形,应该说,它的象征性意义要大于实际意义,它更多体现的是中国共产党和国家领导人对人民政协及其协商工作的重视和支持。至于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责人赴政协会议说明情况,这并不代表政府与政协,或政府与其他协商主体进行政治协商,它只是为了有利于政协更好地开展政治协商。这里需要强调的是,在中国,政治协商是有特定内涵的,它与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政策紧密相连,是统一战线的重要内容,因此,这就决定了政治协商的主体是统一战线的组成部分。而统一战线的组成是按照阶级、阶层和不同利益群体划分的,从这个意义上讲,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国家领导人都不属于政治协商的主体,进一步讲,他们也不能成为党际协商民主的主体。中国共产党在人民政协同各民主党派的协商也包括一些具体的协商形式,2005年《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意见》指出,其包括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常务委员专题座谈会、各专门委员会会议等形式。
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的协商以及中国共产党在人民政协同各民主党派的协商两种协商民主方式,既有相同之处,也存在相异之点。就相同之处而言,主要表现在:
一是两种基本协商方式都以会议为主要协商形式。上文提到,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的协商主要包括民主协商会、谈心会、座谈会等会议形式以及书面建议的形式。其中,会议是协商的主要形式,书面形式居于次要地位。中国共产党在人民政协同各民主党派的协商形式主要包括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等,也采用会议形式。可见,中国多党合作协商民主的两种方式主要采用会议的形式。
二是两种协商方式都以协商作为民主的核心表现形式。无论是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的协商,还是中国共产党在政协同各民主党派的协商,其核心的民主表现形式都是协商。民主的核心表现形式,从当今世界来看,主要有二:一是选举,二是协商。在中国,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进行的协商是以协商作为民主核心表现形式的,这一点反映了中国特色的政党关系和政党制度。中国实行的是合作型政党制度,西方实行的是竞争型政党制度,中国的政党关系既不同于西方两党制和多党制那种你上我下的权力争夺型的政党关系,也不同于一党制那种权力垄断型的政党关系,而是一种民主协商、肝胆相照的崭新的和谐政党关系。中国的政党制度决定了其民主表现形式是协商,而不是选举。
三是两种协商方式都是统一战线的产物。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的协商是多党合作的重要内容,在统一战线中具有重要地位;中国共产党在人民政协同各民主党派的协商是人民政协政治协商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人民政协又是统一战线的组织形式和多党合作的重要机构。因此,两种方式的协商都是统一战线的重要内容。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的协商合作作为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政策的结果早在新中国成立之前就已存在。作为统一战线的组织形式,人民政协是伴随新中国的建立以及中国多党合作制度的形成而逐步确立的。
就相异之处而言,两种协商方式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一是协商主体的延及范围不同。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的直接协商,从协商主体角度讲,主要是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从现实中看,范围再广一些最多包括无党派代表人士和工商联人士。而中国共产党在政协同民主党派的协商,协商主体除了上述几个之外,还包括不同界别的代表人士,范围明显要广。
二是协商载体不同。从两种协商方式的名称表述上就可以明显看出这一点。中国共产党在人民政协同各民主党派的协商,是在人民政协进行的,它的协商场所比较固定。而对于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的协商而言,它是在除人民政协之外的协商场所进行的,地点不确定。
三是协商内容不同。关于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直接协商的内容,《白皮书》指出主要包括: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中央委员会的重要文件;宪法和重要法律的修改建议;国家领导人的建议人选;关于推进改革开放的重要决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关系国家全局的一些重大问题;通报重要文件和重要情况并听取意见,以及其他需要协商的重要问题等。关于中国共产党在人民政协同各民主党派间接协商的内容,2006年《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指出主要包括:国家和地方的大政方针以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各党派参加人民政协工作的共同性事务,政协内部的重要事务以及有关爱国统一战线的其他重要问题。可以明显看出,两种协商方式的协商内容区别在于,中国共产党在政协同民主党派协商的内容包括参加政协工作的共同性事务、政协内部事务等,而这些在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的协商中是不存在的。
四是协商的具体形式与运行机制不同。中国共产党在人民政协同各民主党派协商的形式主要是政协会议的一些具体形式,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直接协商的形式主要是座谈会、民主协商会、谈心会等形式,两者明显不同。另外,两种协商方式的协商运行机制有所不同。协商机制不同主要表现在两种协商方式的运行程序不同,这种不同主要源自两者协商内容的不同。中国共产党在人民政协同各民主党派围绕“参加人民政协工作的共同性事务,政协内部的重要事务”进行协商时,协商程序总体上呈现四个环节,即协商规划的制定、协商活动的准备、协商活动的开展、协商成果的汇总。除此之外,中国共产党同民主党派的协商总体包括协商规划的制定、协商活动的准备、协商活动的开展、协商成果的报送、协商意见的反馈五个环节。■
[1][2][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中国的政党制度[N].人民日报,2007-11-16(15).
[3]JamesS.Fishkin,劳洁译.实现协商民主:虚拟和面对面的可能性[J].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5(3).
[4]张平夫.关于推进人民政协政治协商工作的思考[J].新视野,2011(1).
[5][7]政协全国委员会办公厅,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人民政协重要文献选编(下)[M].北京:中国文史出版社,2009:763,7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