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园档案”与中世纪英格兰农民土地权利状况评析

2014-04-09 04:33:32
关键词:领主卷宗英格兰

孙 学 美

(天津师范大学 历史文化学院,天津 300387)

“庄园档案”与中世纪英格兰农民土地权利状况评析

孙 学 美

(天津师范大学 历史文化学院,天津 300387)

“庄园档案”是指与庄园领地有关的以法庭卷宗、土地登记册、庄园账薄等为载体的各种文本资料,它形成于12世纪,虽领主类型和庄园位置不尽相同,但当时的庄园档案大都有着一个基本的模式。“庄园档案”大致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关于当时庄园上各种资源的描绘;一类是关于庄园资源及权利的实施行为,以及它在某一段时期内的财政收支状况的描述。“庄园档案”是了解中世纪时期英格兰农民土地权利的重要原始资料之一,通过对“庄园档案”的研究显示,中世纪英格兰农民的土地权利已经有了相当程度的保障。

中世纪;英格兰;庄园档案;农民土地权利

“庄园档案”作为中世纪时期有关庄园各项内容的详细记录性文献资料,对研究当时的英格兰农民土地财产权利状况有着重要的价值。本研究着重阐述评析有关“庄园档案”的定义、形成、分类,以及从中可窥见的中古英格兰农民土地权利状况等内容。

1 何谓“庄园档案”

“庄园档案”,又称庄园文件或领地文件[1],主要是指任何与庄园领地的边界、荒地、惯例或法庭有关的,以法庭卷宗(court rolls)、土地测量册(surveys)、地图、土地登记册(terriers)、文件或书籍等形式为载体的文本资料。它产生于对庄园进行内部管理的需要,一般由领主或文秘署卷宗主事保管。

从12世纪时起,随庄园制的发展,与庄园有关的各种档案也随之兴起。据研究推测,一些重要的庄园土地测量册产生于12世纪,庄园账薄(manorial accounts)则出现于13世纪的第一个十年里,而庄园法庭卷宗形成于13世纪的40年代[2]。这些大量的关于土地持有和司法审判的详尽的、成文的、尤其是以英语写成的原始记录形成于当时的土地占有状况的实际,同时规定并影响了英国土地权利状况的发展变化。在1160年至1220年,建立在普通法基础上的皇室司法权的集中与强化,为土地所有权及其相关权利的确认提供了一个合法的环境,使其获得了较为清晰的定义和保护。同时也肯定了先例与证据在法律上的重要性,因而有助于推动领主书面记录的编制工作。普通法的出现和一段时间的快速通货膨胀,以及国王对领主财政需求的上涨,使得许多领主背负上沉重的债务[3]。领主们不得不通过更为有效的经营地产的活动来增加他们的收入,并更为仔细地、详尽地记录与其地产有关的各种档案资料。由此,在13世纪上半期,英格兰的地产管理开始更加知识化、系统化和官僚化,这种转变在大领主的地产上表现得更为明显。不同的领主类型和地产位置使得每个庄园的资源环境以及其上的民众的生活状态都不尽相同。尽管如此,当时的“庄园档案”(从庄园土地测量册到法庭卷宗)几乎都有着一个基本的模式。这种统一性是如此的惊人,以至于有人推测中世纪时期存在着为培养书吏和地产管理员的专门学校,如此才有13世纪时英格兰的书吏们对“庄园档案”的统一的、规范化的安排。

2 “庄园档案”的分类

“庄园档案”大致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关于当时庄园上各种资源的描绘,如对领主直领地或其佃农应负义务的记述。它对地产和庄园的管理者来说是一项重要的资源,有助于他们掌握庄园地产的详尽而集中的信息,有助于他们对庄园的实际的以及潜在的产出做出基本的评估。这类“庄园档案”主要包括庄园土地测量册(surveys)、庄园惯例册(custumals)、庄园劳役簿(rentals)、庄园封地评估报告(extents)、庄园土地登记册和庄园财产清单(inventories)。第二类是关于庄园资源及权利的实施行为,以及它在某一段时期内(通常是一年)的财政收支状况的描述。这类“庄园档案”是以庄园土地测量册、庄园惯例册等为基础而编制的,且同它们有所重叠,但它主要关注的还是有关庄园司法的日常管理或实际执行,以及每年的财政所得。毫无疑问,它们是现存的种类浩繁的档案中最典型的一类。该类“庄园档案”主要由庄园账薄和庄园法庭卷宗组成。

3 “庄园档案”对研究中古英格兰农民土地财产状况的价值

“庄园档案”所记载的内容,是研究当时英格兰农民土地状况的重要史料之一。例如,庄园封地评估报告主要记录了领主自领地、佃农份地的情况,以及一些农业耕作方式等内容。而土地登记册则记录了自由农保有、公薄保有等的状况等[4]。后来的研究人员正是藉由这两份档案,推测当时佃农持有土地的实际状况,得知当时农民身份极为复杂,且农民身份与土地身份时常存在不一致性等特征。这种复杂的土地占有实际,无疑会使英国习俗、惯例、法律等的发展,朝着维护土地实际占有者的权利的方向推进。农民作为土地的实际耕种者显然是受益者,其对土地的权利正是在这一发展主线中逐步成长起来的。庄园账薄所记载的关于上一年度的欠款、法定租金和磨坊收入,法庭、罚金和遗产税等的特权性收入的状况[5],则成为后来的研究者用以了解当时农民所负劳役、租税等负担的重要凭证。根据其记载,可窥见当时农民的劳役量、租税等大都有着明确的量的规定,这使得任何增加劳役、租税量的企图都是徒劳的,因而有助于当时的农民保护其自身的权利,尤其是在土地随社会经济发展而产出增加时,新增加的收益显然会为农民所享有。由此,不难看出,农民的权利——主要是农民的土地权利在当时是有着相当程度的保障的。庄园法庭卷宗所载庄园法是“调整领主——农民关系及农业生产和一般庄园生活”的重要法律凭证,对“保护农民阶级的利益并非无足轻重”[6]。现存的卷宗显示它们主要记录了庄园内的土地保有条件、土地交易情况等。通过对庄园法庭卷宗的研究,学者发现当时农民的土地虽被法律规定不能自由转让,但实际上农民之间土地的转让活动还是相当普遍的,早在13世纪,英格兰的土地市场已是很活跃。显然当时农民对其土地的处分权还是很宽泛的,农民实际上已经享有了一定的土地权利。

总之,“庄园档案”是了解中世纪时期英格兰农民土地权利的重要原始资料之一。通过对庄园封地评估报告册和土地登记册的研究,可推测出当时英格兰土地占有状况的实际是有利于农民土地权利的发展的;而庄园账薄、庄园劳役薄对农民应负劳役、租税等的明确规定,又使得实际耕种土地的农民在社会经济发展之时获取相当的收益;法庭卷宗所显示的频繁的土地交易行为也显示着当时的农民对其占有土地有着相当大的处分权。毫无疑问,通过对“庄园档案”的研究,我们可以看出,早在中世纪时期,英格兰农民的土地权利就已经有了相当程度的保障。

[1]薛波.元照英美法词典[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891.

[2]Mark Bailey. The English Manor c. 1200-c. 1500[M].Manchester and New York:Manchester University Press,PP:19.

[3]P.D.A. Harvey, “the English inflation of 1180-1220”, in Hilton, ed., Peasants, knights and heretics: studies in medieval social history[M].New York and London: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76:57~84.

[4]H.L.Gray. English Field Systems[M].Cambridge: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15:14.

[5]H.S.Bennett, M.A.Life on the English manor: A study of Peasant Condition 1150-1400[M].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38:188.

[6][美]哈德罗·J·伯尔曼.法律与革命——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361,395.

责任编辑:卢宏业

10.3969/j.issn.1674-6341.2014.06.061

2014-09-01

孙学美(1985-),女,山东费县人,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西欧经济社会史。

K561.3;K561.9

A

1674-6341(2014)06-012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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