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娇妍
(南京化工职业技术学院 社科部,江苏 南京 210048)
附条件不起诉,又称暂缓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过程中通过对案件性质、情节和犯罪嫌疑人年龄、社会表现、悔过态度等方面的考量,做出在一定时期内以限定某些条件或要求履行某种义务而暂时不起诉的决定。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修改后刑诉法”)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作为特别程序的第一章,其中第二百七十一条至二百七十三条专门对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做了规定。对生理和心理尚处于成长期的未成年人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即可以给未成年人重返正途的机会,也可以防止关押、审判和服刑过程给未成年人带来新的负面消极影响,是防止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的一种积极、有效的措施。基层检察机关应从参与社会管理创新,促进社会和谐的角度出发,正确理解和运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以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修改后刑诉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从案件适用范围看,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只适用于涉嫌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侵犯财产、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的未成年人犯罪。立法机关如此设计主要是根据未成年人犯罪的现状及特点,考虑到刑法分则的其他章节规定的犯罪未成年人很少涉及,且社会危害性较大。
但这种规定在检察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也确实存在着适用范围较窄、规定比较笼统的问题。如,有些犯罪属于过失犯罪,无论是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恶性,还是对法益的侵害程度都较小,而且在实践中判处的大多数为缓刑。再如,该规定也并没有区别对待暴力犯罪与非暴力犯罪、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对于这种情况,基层检察机关应通过多种途径,最大限度地处理好惩罚犯罪与矫正罪犯、诉讼效率与公平正义之间的关系。“修改后刑诉法”酌定不起诉及刑事和解两项制度,在处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实践均可起到积极作用。在处理未成年人犯罪中犯罪情节轻微和过失类犯罪中,酌定不起诉、刑事和解相对于附条件不起诉适用范围更宽,更有利于被害人的救济,也有利于“恢复性司法”理念和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实现。
“修改后刑诉法”第二百六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基层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做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前,应当对涉及未成年人与家庭、监护人的关系、受教育程度、不良经历、品行、身心特点等进行调查。而社会调查需要大量的工作时间,如果在审查起诉阶段启动,很难保证调查的全面性和深入性。所以,公诉部门应加强与公安机关的协作,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侦查阶段即启动社会调查程序,加快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办理时间。
最高人民检察院2013年修订《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九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制作社会调查报告,作为办案和教育的参考。人民检察院开展社会调查,可以委托有关组织和机构进行。”“人民检察院应当对公安机关移送的社会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进行补充调查。”为了达到调查结果的准确性与客观性,应注重实地调查,可采取表格式调查与询问调查相结合的方式,有利于调取各类群体、不同层次的意见。
调查内容应主要包括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个人情况,包括其性格特征、受教育经历、兴趣爱好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家庭情况,包括家庭成员构成,与其感情状况,家庭教育情况、重要家庭变故;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成长环境情况,包括生活经历、社会交往、周边风气和治安状况;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日常表现情况,包括其本人在学校、家庭、社区的表现,与老师、同学及邻里的关系等。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处理既要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更应体现司法的公平正义。绝不能在社会调查结论上盲目地做出轻缓处理建议,必须针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犯罪目的、原因、危害结果、外界因素等主、客观事实,公正评断其人身危险性、悔改及再犯的可能性。
符合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条件的都是轻微刑事案件,但不同被害人对加害行为和加害人的态度是千差万别的。检察机关必须在当事人双方自愿的基础上促进和解。无论是采取分开调解,还是主持双方当事人当面调解,都不能出现利诱和胁迫。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过程中,应充分考量被害人意见,并在犯罪嫌疑人对被害者进行刑事赔偿、赔礼道歉、取得被害人方的谅解过程中起积极作用。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教育、感化、挽救”决不能以损害被害人的利益为代价,应依法依理争取其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谅解,并在此基础上达到双方认可的赔偿形式或协议。
基层检察机关办案人员应采取书面审查、分别约谈当事人等方法,了解和掌握和解相关情况,确保和解内容不违反法律、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杜绝在协议之外附加条件,防止发生不必要纠纷。监督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在一定的期限内正确全面地履行和解协议。督促被害人履行承诺,以谅解书等形式确认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赔偿内容和形式的认可,为检察机关做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创造有利的执行环境。
应从贯彻落实未成年人犯罪记录保密制度、保障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等方面入手,通过明确其犯罪性质、危害结果和对他人及自身影响,既让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第一时间感受到法律的正义性,又使其体会到社会对其的挽救。设法使附条件不起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进行“良性接触”,在争取谅解的同时,从内心对自己的罪行进行反思。还可求助于专业的心理诊疗和矫正机构的人员,从心理上进行疏导,消除心理障碍,为帮教打下良好的思想基础。
以悔罪和弥补犯罪所造成的损害为内容,以转化犯罪嫌疑人思想、避免重新犯罪为目的的帮教工作应借助全社会共同力量。应大力协同学校、家庭、妇联、共青团委、志愿者联合会、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等相关社会团体,利用他们丰富的资源和各自优势加强对犯罪原因的个案研究,针对行为找原因,根据原因找方法,制定出帮教的个别化措施。
在理论和实践中较多的建议是将对未成年人帮教工作纳入社区矫正,这种方法取得了一些效果,但是也存在一些问题。在社区矫正过程中未成年人以“被矫正者”身份出现,容易给其留下“问题少年”的标签,不利于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和矫正效果,而且社区矫正的内容简单,对个体的适应性不强,实施者的素质也有待提高。应探索成立专门未成年人矫正机构,为帮教工作提供人员、制度、基础设施、活动经费等多方面的保障。
检察机关对拟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案件,组织公安机关、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人民监督员、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所在地的人大代表等,对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理由进行听证,检察机关可以听取意见,各方也可根据掌握的情况行使评议权力。
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应一律由审查起诉部门报经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进行审查批准。下级检察机关做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后,应报上级检察机关备案;上级检察机关认为确有错误的,应当撤销或指令下级人民检察院纠正。
需要指出的是,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理论上早有论证,但实践中还需经过一个复杂的发展过程,在适用标准、操作程序、监督制约机制等方面还需不断地充实和完善,基层检察机关应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积极地落实该制度,并加强研究,提出合理化建议,以实现该制度预防控制未成年人犯罪与教育感化的双重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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