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专业实践教学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2014-04-09 02:53刘秀娟
菏泽学院学报 2014年4期
关键词:法学专业法庭法学

刘秀娟

(菏泽学院法律系,山东菏泽274015)

一、规范法学专业实践教学的必要性

法学实践教学是培养学生通过实际参与法律操作、解决实际案件和实际问题的能力,学生不仅可以掌握专业知识、专业技能,培养职业道德素养,还是一种素质教育,有利于培养学生的综合分析解决问题能力、创新能力、组织管理能力以及交流和随机应变等能力。[1]实践教学不仅符合高等教育的要求,而且也是适应当今就业形势的需要。学生在校学的虽是法学专业,但就业面向的单位非常宽泛。但法学实践教学的现状与毕业生的就业要求不适应,与国家和社会的要求相距甚远。一系列主客观因素制约着实践教学效果的发挥,最终导致学校向社会输送的法学专业毕业生的实践能力欠缺,不能适应社会的需求。这种状况造成了人们对学校法学专业的不信任,进而影响学校法学专业的生存和发展。

二、法学专业实践教学存在的问题

(一)案例教学法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

案例教学法是在借鉴吸收英美法系国家的判例教学法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而形成的一种实践教学方法,表现为教师在讲授理论知识时贯穿着案例,用案例来阐述相应的理论,锻炼学生的分析判断能力。这种方法在实际运用中存在诸多问题。首先从教学中的案例选取来说,基本是老师根据理论课的需要把实际的案例简单化,缺乏真实案例的复杂性和生动性。其次从案例的使用过程来说,教师还是基本上停留在自唱自演阶段,只是对案情的介绍、简单的分析这样的使用上,这很难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这和传统的填鸭式的教学方法没有根本的区别。外部教学条件也制约着案例教学法的使用。如学生成绩的测评,大多数学校还是依赖期末考试成绩作为对学生的最终评价,这样会影响学生在平时上课时以及在案例讨论时的表现。

(二)专业见习现实阻力大

感性认识是认识的第一阶段,在学习中感性认识也是必要的。具体到法学专业的学习,旁听法院的审判、参观监狱等都可称为是感性认识。这样学生对司法环境有所接触,亲身体会到法律的运用和案件的处理,为理性认识打下良好基础。但这种实践教学在现实中运用的并不理想。不少学校的学生直至毕业也没有到类似的机构去过,这是一种教学机制的欠缺。究其原因,首先是这种认识学习并没有在教学计划中明确的列出,没有硬性的规定,这样就导致在实际的教学过程中,相应的师资和组织活动的相关事项不具有可操作性。另外由于法院、监狱等相关部门管理的规范化以及这些部门相关人员对学生的旁听和观摩也存在不同态度,这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实行这一教学方式的阻力。

(三)模拟法庭的实战性不强

模拟法庭教学法是按照法律规定的相关程序模仿法庭审判。在实践中一般是预先选择出相应的案例,学生了解案情后根据需要选择分工,根据不同的分工角色做不同的准备,最后按照相应程序完成案件的审理。[2]这种教学方式学生参与性强,能动发挥空间大。但在现实中模拟法庭这一教学方式运用的也不理想。很多院校设置了模拟法庭这一场地,但大多数院校并没有将其设置为一门专门的课程,这就导致了模拟法庭成了一项课外活动,往往是在需要的时候才举行,次数非常少,即使是参与的学生也没有真正起到锻炼的效果。组织者并没有从学生的实际需要出发,而是看重活动的成功与否,因而在各个阶段都是在老师的指导下重复的演练,最后才登上模拟法庭进行表演的。这样的模拟失去了真实审判的复杂性和实战性,起不到应有的作用。

(四)毕业实习形同虚设

毕业实习是教学计划中明确规定的一个必经的实践教学环节,是学生走出校门踏上社会的一个重要过渡阶段。这一教学环节从效果看并不理想。学校基本上把大四最后一个学期的一段时间安排为毕业实习的时间,而且采取分散实习的方式。在就业形势严峻的压力下,学生在这个时间段忙着找工作、考研、考公务员,无暇顾及毕业实习,真正到单位实习的并不多。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是在现在这种就业市场中,毕业实习的时间安排不合理,学生在这一相对自由的时间里,往往会根据需要放弃实习去做自己认为重要的事情;其次毕业实习的方式不科学,它是一个必经的教学环节,不能等同于提前毕业,学校在这一教学环节中不能放手不管,为了达到更好的教学效果,需要在资金的投入、师资的配备以及实习基地的建设等方面下功夫。再次,毕业实习的考核评价机制不完善,考核基本上是要求学生填个表格即可,学生很容易过关,指导教师在思想行动上也不重视。

三、完善法学专业实践教学的对策

(一)修订培养方案,完善实践教学课程体系

传统法学教育的培养方案以理论课为主导,忽视实践教学,这在实践中已经暴露出了种种弊端。因而应加强实践教学课程的研究和实施,制订一个明确而易操作的系统性的法学实践教学课程体系,将其强制性地纳入培养方案中。实践教学的内容不仅应当包括庭审旁听、社会调查、专题辩论、模拟审判、法律诊所、毕业实习等,还应当包括《写作与口才训练》、《谈判技巧》、《法律职业技巧》等相关的实践课程,从制度上保障实践教学的地位。同时要规划和建设一批实用的教材、教学大纲和教学课件,明确教学内容、教学目标和教学计划安排,以指导和规范实践教学。[3]这样来促进实践教学的制度化、规范化,使其与理论教学相辅相成,共同推动法学教学质量的全面提高。

(二)改良传统的实践教学方式

案例教学首先要厘清这里的案例,案例应包括错综复杂的素材在内,要具有典型性,不仅能反映基本理论知识,还要具有一定的前瞻性,要使学生通过对案例的分析和讨论从中得到更多的启发和教育。案例教学要求教师在使用的过程中注意方式方法要得当。在整个过程中,要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给学生充分的思考空间,掌握基本实践技能的同时激发学生的创造性思维。

将模拟法庭列为一门必修的实践性课程,充分发挥模拟法庭的实战性作用。模拟法庭的教学实施,案例选取要适当,情景要真实。具体到审判,要尽可能的接近真实的审判。在开庭前的准备阶段,要和真实的审判相仿,仅确定将要审理的案件性质名称以及各方诉讼参加人员的名单,学生根据需要来查阅和搜集资料,整理出庭审材料。在开庭阶段,学生不仅根据事先的准备发表自己的观点,在诉讼过程中随时可能出现新情况,学生需要灵敏地做出应对,真正体现法庭的对抗性和随机性。庭审结束后,教师需要及时予以总结和评价,以保证教学效果。

规范毕业实习对教学投入有更高的要求,在经费和专项基金上要有必要的保证,政府和学校应加大资金投入力度,这样可以更好地调动教师和学生参与的积极性,提高教学效果。政府也要给以一定的政策支持和引导,鼓励司法机关、法律服务机构以及企业单位与地方院校建立全面的合作关系,使这些单位支持和配合地方院校的毕业实习,以此作为对社会的责任和义务。[4]毕竟办学不只是学校的事情,办学成功与否关乎社会各个主体。学校也要根据这些单位的特点和基本要求,完善自己的教学常规工作,规范管理,如在毕业实习时间的安排方面,在学生的组织管理方面等都需要规范化,既要保证教学质量又要注意保证合作单位正常工作的进行。

(三)办理具有特色的诊所法律教育

学校开办的法学专业如果要在竞争中寻找生存发展的空间,必须突出自己的办学特色,这在诊所式法律教育中可以寻找到突破口。诊所式教育方法常常被表述为“在行动中学习”。诊所式教育方法指的是法科学生在律师或老师的监督和指导下参与到律师通常所做的行为中来,包括代理当事人等;同时还包括监督和指导学生从各种角度观察问题,以便他们了解社会政策和程序的法律过程。[5]诊所法律教育的优点在于它的真实性,能够最大限度地挖掘学生潜力,激发学习动力,锻炼学生的综合素质和能力,帮助学生缩短踏入社会的适应期。

办理诊所法律教育是一个系统工程。首先需要修订教学计划,明确法律诊所实践课的地位。其次需要解决师资问题,这里需要“双师”型的教师。再次需要解决诊所基地建设和案源问题。学校可以和社会上的某些组织合作,如与司法机关的法律援助中心、消费者协会、劳动者保护协会、各级妇联、工会、社区、企业法务部门等社会组织联手共同从事法律服务活动,建立特色法律诊所,发挥法学教育的优势,尽早服务于社会。[6]最后需要解决经费的筹集问题,实际办案需要的费用支出,学校应合理划拨经费;也可以借助社会力量多渠道筹集办案资金。

[1]饶建国.高等教育实践教学改革路径探索[J].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6,(4).

[2]王乔.开展法律诊所教育的可行性[J].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2).

[3]董万程.加强我国法学专业实践教学的思考[J].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0,(3).

[4]樊静.商科院校法学专业实践教学模式改革研究[J].湖南商学院学报,(2).

[5]梅隆,编.彭锡华,译.诊所式法律教育[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14.

[6]王晨光,陈建民.实践性法律教学与法学教育改革[J].法学,20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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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法学专业培养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