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期农民概念的界定与新型农民教育*

2014-04-09 02:10阎登科舒志定
湖州师范学院学报 2014年12期
关键词:概念农民职业

阎登科,舒志定

(1.湖州师范学院 高等教育研究所,浙江 湖州313000;2.湖州师范学院 教师教育学院,浙江 湖州313000)

2004年至今,中共中央一号文件连续十一年涉农,显示出党和国家解决“三农”问题的强烈愿望和坚定决心。自2005年中共十六届五中全会做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伟大战略决策后,新农村建设成为新时期解决“三农”问题的重大社会实践系统[1]。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主体是农民,新型农民的培养是关键,主要途径是教育。调查表明,农民受教育程度不仅直接影响农民职业分化的水平,与农民收入水平存在高相关性,而且对转变农民观念、提升民主意识均有重要意义[2]。但新型农民教育的推进,首先需要解决“谁是农民”这一前置问题,同时也有利于明确后置目标,即“未来的农民是什么样的”。因而,对新型农民的概念进行重新界定,明确其时代内涵和外延,才能全方位推进新型农民教育。

一、传统农民概念的形成及其三大基本功能

概念是人类对事物的认识从感性上升到理性、对事物的共同本质进行抽象和概括的结果,具有历时性、动态性和综合性的特点。概念表达的语言形式是词或词组,它规定着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传统农民概念即是人类在长期的社会生活中逐渐形成的概念,在人类社会的发展过程中发挥着重要功能。

虽然农业文明是人类社会早期主体文明,但农民概念的出现与农业文明之间并不具有天然的因果关系,它是人类社会发展日益复杂的产物。从中西方文明史进程来看,传统意义上的农民概念均大致形成于奴隶社会初期。中国“农”和“民”最早出现在甲骨文和金文中,时间在夏商时期;西方“peasants”一词用以指代“农民”也是农奴制时期形成。深入分析东西方传统意义上的农民概念,发现其既具共性又存在明显差异。如两者均将农民置于统治者的对立面,作为其统治对象,中国将“民”置于“君”的对立面,早期欧洲也规定“peasants”对封建领主的依附地位,但在具体内涵上也有着不同之处,如中国传统上将“农民”明确为“士农工商”之列,将其在文化上归为“众萌”,而西方农民的涵义则过于强调地位低下、低贱。作为从事农业生产的群体,其概念的职业指向是较为明显的特征,但东西方也有相异之处。从中国的传统农民演变来看,农民概念的职业指向非常鲜明,如《说文解字》直接将“农”释义为“耕”,则“农民”即指除“君”之外“民”中从事农业生产的社会群体或阶层。虽然自秦后中国进入漫长的封建社会,但经济形态上以农业文明为主体,奴隶转变为佃户、租户,与自由民构成农民的主体,从事农耕仍然是这一群体的主要特征。欧洲的社会形态与中国稍有不同,它的社会组成是以封建城堡组成的松散联盟,其基本组成即一个个相对独立的农业综合体,因而有学者就认为欧洲文明本质上是“植根于有居住在家里的农民耕作的土地上的农民文明,单是农民的人数几乎占据全部人口;至于统治者、教士、军人、事业家、城镇手工业者,就他们生活的主要部分而言,也都是农村的人”,因而在西方观念里阶级概念的“农民”并不存在,只是表现为从事农业生产活动的一个社会群体,即所谓的农耕者[3]。由于农民从事生产活动离不开土地这一生产资料,因而形成具有农业特色和生活气息的区域群落——农村,农民与农村成为不可区分的整体。中国虽然长期以农业文明为主,但由于商品经济也较为发达,历史上形成了许多通都大邑,因而较早形成了城乡二元结构。而西方观念中农民概念的区域指向并不明显。

从东西方传统农民概念的变迁中我们可以看到,农民概念的产生是人类社会组织发展的需要,它主要发挥着三大社会功能:其一是身份识别功能,它是阶级社会特征在人类社会组织上的具体体现;其二是职业特征,它是人类社会产业分化的表征;其三是区域指向,是人类产业与地域相联系的反映。传统农民概念及其三大功能不仅反映了当时农民的政治和经济现状,在具体的社会管理中也起到地位区分、职业分类和区域划分的作用。

二、新时期形势的变化和新型农民概念的提出

概念具有动态发展演变的特点,经济社会形势的变化是概念演变的根本因素,其各项基本社会功能的增强或弱化是导致概念变化的直接因素。1949年以后,我国社会主义政权的建立使农民处于被统治地位的状况根本改变。经济社会的发展使城乡之间人口流动加速,改变着农村经济结构、社会组织形式及人口结构。新时期,城乡一体化建设成为国家战略,在可预见的将来城乡二元格局最终会消除。上述形势的变化,使传统意义上的农民概念受到冲击,新时期“谁为农民”是我们亟需回答的一个时代课题。

农村人口流动和分化是导致传统农民概念变化的自然因素。据有关统计,自1984年开始,我国农村流动人口年均增额达300多万[3]。2011年中国社会科学院发布人口调查报告,我国城镇人口已经超过农村人口。农村人口的流动不仅代表着绝对人口的减少,而且导致现有农村人口的分化。同时,逆向流动人口也开始出现。传统农民概念的身份识别功能已无法反映这一复杂现实。城乡二元壁垒逐渐消除是导致传统农民概念变化的社会因素。当前我国已经到了“工业反哺农业”、“以工促农”的新发展阶段,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公报即明确要求“健全体制机制,形成以工促农、以城带乡、工农互惠、城乡一体的新工业城乡关系”。随着户籍制度、土地制度及财政制度等各项配套改革措施的出台,打破二元结构壁垒,促进工农业协调发展,城乡一体化发展的现代经济结构已初见端倪,这一历史进程进一步弱化了传统农民概念的身份识别功能,对区域指向功能也起到了弱化作用。农业产业链的延伸是导致传统农民概念变化的产业因素。在农业现代化过程中,农业产业链进一步延伸,部分生产环节已经涵盖了原有的第二产业部分领域,原有的仅限于种植业的狭义农业概念和包括农林牧副渔在内的广义农业概念逐渐演化为与农林牧副渔相关的农业产业链概念,它包括农业生产资料供应、农产品生产、加工、储运、销售及最终消费者之间的物流、信息流与资金流的串联与整合,独立的农业产业链成为现代产业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大大拓展了传统农民概念的职业指向范围。

正是上述因素的先后出现,农民概念自上世纪80年代开始成为学界的聚焦话题,一直争论不休。当前,我国关于农民概念的界定大致有两类形式:一类是各类词典的解释,较为稳定。《现代汉语词典》认为农民是指“在农村从事农业生产的劳动者”;《辞海》把农民界定为“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劳动者”;《经济学大辞典·农业经济卷》认为农民是指“个人或集体占有或部分占有生产资料、从事农业劳动为主的人”。以上概念虽然涉及到三大功能,但主要强调农民的职业归属。一类是学界的研究成果,呈现出动态的更新,以上世纪90年代为界划分为两个阶段。有学者对90年代的农民概念的讨论进行过综述,大致有13种农民概念,主要是从身份识别、职业指向、区域指向三方面来界定,其中涉及到身份识别功能的概念有3种,涉及到区域归属的概念有3种,涉及到职业归属的有9种[4],可见这一时期已经出现了传统农民概念中的身份识别及区域归属功能弱化、职业指向功能更加突显的趋势。90年代以后,特别是2006年中央一号文件中提出“新型农民”一词,引起学界的更为广泛的关注和讨论,尤以2008年的讨论最具代表性。先是中国社科院陆学艺研究员提出以职业分类为基础将中国社会划分为十大阶层,农民工隶属于产业工人阶层,通常所称谓的农民隶属于农业劳动者阶层[5]。次是学者张春莲从经济学角度对新型农民的概念进行界定,提出“新型农民是指以追求利益最大化为动机且以从事现代农业生产、农业经营或农业服务等产生为主的具有企业家精神的农民。”[6]首次以农业产业链的延伸为依据进行了概念界定。又有学者高建民认为农民是具有农业户口、在农村生产生活、与土地有着天然联系的社会劳动者,并把农民分为农业生产者,农民企业家,在乡农民工,进城农民工,农村基层管理者,农村服务业者,农村手工业者[7],在强调农民职业属性的同时注重区域性。学界的讨论成果也被政府所采纳,2012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新型职业农民”的提法,职业归属成为其最主要的特征。有学者对“新型职业农民”进行了解读:认为新型职业农民首先是农民,必须使用(或长期使用)一定数量的生产性耕地,大部分时间从事农业劳动,经济收入主要来源于农业生产和农业经营,长期居住在农村社区,除此之外还符合三个条件,即市场主体,具有高度的稳定性,把务农作为终身职业,具有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和现代观念[8]。

以上农民概念多是实然概念,且多从经济学角度出发,虽已经反映出新型农民概念的大致形迹,但对其社会学和文化学意蕴未作探讨,限制了新型农民概念的综合性和动态性发展的空间。随着时代的发展,新型农民概念应如何界定?我们首先要看一下当今和未来一段时间社会需要农民概念发挥什么样的功能。传统农民概念的身份识别功能是当代国民平等性的一大障碍,它实际上充当了造成城乡人口“二元结构”的理念支撑,应当摒弃。传统农民概念的区域指向功能随着新农村建设进程的推进,必将有新的农村分布形态出现,需要进行重新界定。职业特征在新形势下功能突显,且将发展到产业归属的高度。因为随着涉农群体的增多、产业链的延伸,新型农民除继续担当农业生产者与农产品提供者的分工外,也开始进入农业产品的深加工领域、工业品生产领域、商品流通及服务业等,参与更多的社会分工。基于以上理由,新型农民的概念可以界定为:长期生活或居住在以小城镇为中心的农村区域,从事与现代农业产业链相关的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的社会劳动者。这一概念在教育上明确了两个基本指向。其一是区域指向,着眼于农村既有人员及外来长期居住人口在当前及未来共聚于以小城镇为中心的农村区域的现实,确定了农民的时空范围,以便于实现教育活动的综合布局;其二是产业指向,即与农业产业链相关的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均包括在内,对农民教育活动的内容、组织方式和方法有着直接的影响。

三、新型农民概念的界定与新型农民教育的推进

教育学理论认为:从宏观角度看,教育活动由教育主体、教育目标、教育内容、教育手段、教育环境、教育途径六个要素组成;从微观角度看,教育活动包括教育者、受教育者、教育内容和教育手段四个要素。无论宏观角度还是微观角度,教育对象的确定都是教育活动得以进行的前提,因而新型农民概念的界定,对开展新型农民教育有着重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首先,它解决了新型农民教育“主体和对象是谁”,即范围问题。改革开放以后,农村人口的分化包括外部分化和内部分化。外部分化主要表现为部分农民成为城镇居民,部分农民虽身份未变但已主要从事非农产业,前者脱离了农民群体,后者则是“兼业型”农民。内部分化主要是农民内部的阶层变化。陆学艺把20世纪70、80年代的农民划分为基于职业的八大社会阶层,即农业劳动者、农民工、雇工阶层、农民知识分子、个体劳动者和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乡镇企业管理者、农村管理者等[9]。90年代陆学艺根据新的变化又将农民划分为十大阶层,即农村干部、集体企业管理者、私营企业主、个体劳动者、智力型职业者、乡镇企业职工、农业劳动者、雇工、外聘工人和无职业者等10个阶层农民[10]。本世纪初,有学者对山东地区进行实际调查,根据职业不同把农民分为果农、粮农、养殖户、乡镇企业主、个体商贩、外出务工者、乡村干部等[2]。从当前的现实和未来发展趋势看,还应包括从事规模农业经营者、农产品加工人员以及居住在农村不从事农业生产的住户,均是新型农民教育的对象和主体。

其次,它确定了新型农民教育“培养什么样的人”,即目标问题。2006年1月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正式提出“新型农民”概念,指出“新型农民”应是“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农民,原则上规定了新型农民的内涵,也成为新型农民教育的原则性目标。2009年,学者蒋旋新撰文认为新型农民的素质内涵主要包括文化素质、科技素质、经营管理素质、思想道德素质、身心素质[12]。也有学者认为新型农民的内涵除文化知识、劳动技能、市场意识之外,还取决于自身的健康程度,因而新型农民的内涵应包括较高的思想道德素质、较深的科技文化知识、较强的民主法制意识、较强的市场意识、强健的身心素质[11]。学者郭君平等人提出了都市型现代农民的概念,认为其具有知识技能型、创业型、学习型、市场型、爱农型及文明法制型等诸多优质特征[12]。还有学者认为新型职业农民应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市场主体是;二是具有高度的稳定性,把务农作为终身职业;三是具有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和现代观念[13]。综合来看,新型农民的素质主要体现为较高的思想道德素质、较强的民主法制意识、强健的身心素质、较深的科技文化知识、较强的市场意识以及宽广的国际视野等,但在不同的新型农民群体中应有所侧重。

第三,它明确了新型农民教育“教什么”,即内容问题。内容与目标密切相关,也与不同群体的实际情况和具体需要相关。总体而言,新型农民教育内容主要包括四方面:一是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推进部分农民市民化;二是职业农民培训,培育新型职业农民;三是农村领导和服务培训,强化新农村建设的领导力量和服务群体素质;四是新型农民文化素质提升,提高农村区域全体人员的文化素质和民主法制意识,推进良风良俗的形成。但应针对不同的教育对象打造独特的教育内容体系,如对于新农村服务群体而言,主要是进行学历教育,使他们掌握系统的专业知识,加强政策理论学习,强化市场经济知识,强化法律法规教育[14]。对于新型职业农民而言,要强化农业专业技能、市场经营意识和能力、形成全球视野等。对于新农村居民主要是进行公民道德教育、民主法制教育、生态文明教育,提升居民的道德风貌、民主法制意识和生态意识。同时针对不同区域也要区域对待,如东部地区要着重进行现代农业教育、市场经济教育、国际视野教育等;中西部地区要着重于农村政策宣传、实用技术培训及农业技术教育等。

第四,它影响着解决新型农民教育“如何教”,即途径问题。1949年以后,我国农民教育形成以政府为主导的农广校系统,建成了较为完善的农业广播电视教育系统,开展了“绿色证书”等形式的职业培训,还有以农业学校为主导的学校教育等。根据新型农民的概念,其范围和类型有了很大的扩展,教学内容也有了新的变革,加之当前知识传播途径及手段的发展日新月异,教学方法和方式的选择有了更多的选择。当前要借助已有的农民教育体系,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重点开展三种形式的教育培训,即面授、函授、上门服务。前者包括通过各类专门教育机构进行的集中培训和分类培训,开展独具特色的农业文化活动、农业竞赛、农业展览会等;中者包括通过广播电视、高速网络进行远程教育和培训,适宜于大面积、跨群体的情况;后者包括入村组织小范围培训、直接上门单独辅导、在田间现场指导等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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