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凤涛
(1.北京航空航天大学 法学院,北京 100191;2.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 泰州 225300)
审判经验是审判实践中所积累并具有推广、借鉴价值的工作思路、方法和技巧。[1]8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从2008年4月开始,用9个月时间,在全省各级法院开展总结审判经验专项活动。*苏高法电[2008]115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总结审判经验专项活动的意见》,2008年3月27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全体委员会2008年第10次会议讨论通过。此后总结审判经验成为江苏法院每年一度开展的专项活动。这是由省级法院牵头开展起来的活动,声势浩大,组织有力,但一些基本问题或者说事实问题没有交代清楚,弥漫于审判经验总结活动之间的一个迷局是:为何总结审判经验→总结能得到什么审判经验→审判经验总结能否达到预期的效果→审判经验如何传承和发展。围绕这个迷局,文章各部分将分别展开这些节点,解读每个节点已经或有可能出现的疑问,分析或许已走入偏途的审判经验,防止审判经验与预期目标越走越远,进而提出使审判经验走向正轨的方案。
江苏法院之所以开展审判经验总结,原因有三个方面:一是案件数量的剧增导致案多人少的矛盾突出。2007年4月1日起施行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导致诉讼成本大幅降低,诉讼费用的大幅度降低又引起了案件数量的大幅增加,诉讼费用调节案件数量的功能减弱,当事人启动诉讼的风险降低。[2]诉讼门槛降低,对当事人而言,诉讼成了成本更低的纠纷解决途径,使得本来可以通过其他途径化解的纠纷涌入法院,尽管诉讼本身与其他纠纷解决途径相比可能成本并非最低。二是法院空编有限。增加编制虽然是法院应对案多人少的方式之一,但空编有限,通过这种方式解决案多人少矛盾不方便,法官数量更不可能与案件数量同比增长,同比例增加审判人员并不现实,除非法院当前对案件压力的承受力已达极限(这是个必要而非充分条件)。三是优秀法官的审判经验有助于提升单个法官的办案能力和办案效率,在人数不变的情况下,法院可以办理更多案件。总而言之,开展审判经验总结就是为解决当前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
法院对办案数量较多的法官给予各种物质和精神(办案标兵、办案先进个人)上的奖励,寻求通过提高法官办案能力和办案效率解决案多人少矛盾,但对于如此众多的案件却只字未提。这可以有两种解读:一是“案多”没有问题;二是“案多”或“案少”不是法院能决定的,只能视为“案多”没有问题,在这样的前提下,寻找可能的问题解决方案。
诉讼不是纠纷解决的唯一途径,通常也不是成本最低的解决渠道(就纠纷解决方式本身而言,所谓“司法是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大量可以通过其他更廉价的方式解决的案件涌入法院,本身就是对社会资源的浪费。法院不大可能认识不到这一点,不在(或主要不在)解决“案多”问题上做文章,就一定还有其他的原因,而且这些原因要比“案多人少”给法院造成的效用损失来得重要。法院绕开“案多”找对策,首先在于“案多”除了给法院带来压力外,还会给法院带来收益,这也是法院不愿意在“案多”问题上多费口舌的原因所在。法院不纠缠于“案多”,还有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案多”不是法院造成的,也不是法院能轻易改变的,法院所能做的就是对涌入法院的纠纷进行适度的分流,在案件数量既定的情况下,掌握一定的主动权。
法院没有通过增加法官数量解决案多人少问题,理由是法院空缺编制有限。这就意味着,如果编制较多,法院有可能会大幅增加法官数量来解决案多人少问题。案多人少的提法本身就暗含着“人太少”的意思,不增加是由于欲而不能,而不是能而不欲。编制的限制导致法院放弃了通过增加法官解决问题的方案,转而从现有数量的法官身上做文章。
法院编制的有限加重了法官的办案压力和办案负担,但编制有限未必是坏事。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一定时期内涌入法院的案件数量(包括增加的部分)是既定的,如果同比例增加法官的数量,就表示法官原来的办案能力已经发挥到极致,没有改进的空间了,要不然就是有人在磨洋工,而且没有被发现或是被接受了,法官的增加将使他们有动力将磨洋工继续下去。靠增加编制缓解办案压力,不利于激励法官提高办案能力和办案效率。还有一个问题是,如果按照案件增长数量同比或适当增加法官数量,那么案件数量下降了法院怎么办,是不是要搞裁员?否则的话每位法官的办案数量必然会下降,他们会将更多的时间用于休闲,法院会养很多闲人。无论编制是否有限,靠增加法官数量都不是解决案多人少问题的良策。
法院之所以总结审判经验,还因为法院系统有很多每年办数百起案件的优秀法官。这从一个侧面也反映了这样的观点:一年办数百起案件的法官大有人在,办案数量多的这些法官是优秀法官,只要他们的审判经验得到推广,他们能做到的其他法官就能做到,至少办案效率能够大幅提高;法官(特别是办案数量多的优秀法官之外的法官)的工作能力还有待改进,或者说法官的潜力还没有得到充分的挖掘。
在案多人少压力下,法院特别是基层法院每年办数百起案件的法官确实不在少数,但很多业务庭(比如行政审判庭)一年也就百八十个案子,不可能也没有必要每年办数百起案件,单纯靠办案的绝对数量的直观比较来衡量,恐怕这样的审判庭永远都出不了优秀法官。而且他们的办案质量有保障吗?即便他们的办案质量有保障,他们是怎样做到每年办理数百起案件的?是因为他们办案经验丰富、办案能力强?还是因为他们在超负荷工作?如果是超负荷运作,那么这种工作压力不可能承受太久,但如果他们想继续优秀,就要把每年办数百起案件的优良业绩继续下去。增加产出的方式无非是提高工作效率或延长工作时,这种优秀工作表现的背后,很大程度上是工作时间的延长(至于另一种方式会在接下来分析),通过占用休闲时间提高办案数量。或许有人会说,既然延长工作时间能有效解决增加司法供给,那就鼓励更多的法官学习他们的“经验”,但只要不是出自法官完全真实的自愿加班,任何加班工资都无法弥补法官的非货币收益(闲暇、娱乐和家人团聚),进而导致法官特别是优秀法官流失。已有报道,有一定数量的法官因工作压力太大而要求提前退休。即使有新法官补充,人数相同,但能力不同,法院的人力资源还是减少了。[3]这种提高办案效率的诀窍实在没有什么好推广的,也不应该推广,最终受损的还是法院。
在分析每年办理数百起案件的法官有多少是通过延长工作时间做到时,笔者用了一个词:“很大程度上”。也就是说,有一部分法官不是靠延长工作时间而是靠提高工作效率实现司法供给增加的。当然,这两种方式并非水火不容,一定会有既靠提高工作效率又靠延长工作时间增加司法供给的法官。对于延长工作时间的司法供给方式已经作了分析,现在来看提高工作效率。法院总结审判经验预期的总结对象,也正是法官提高工作效率的审判经验。
在司法实践中,审判首先是以法官个体经验的面目呈现,包含的是不同层次的、非定量的社会、政治、经济和法律因素。[4]审判经验需要一定的时间积累,这就意味着具备审判经验的不可能是刚走上审判岗位的年轻人。如果老人积累的知识可以低价转移给年轻人,知识转移和动态智力下降的综合结果就会明显有利于年轻人。因此,对于老人来说,与其拥有可以以低价(因为可记录在书中)转给年轻人的知识,不如拥有一些难以言喻、具体化的活生生的经验。然而,无论哪种情况老人都无法从将自己的知识“出售”给年轻人中受益。[5]81从知识转移和动态知识下降的综合结果上看,优秀法官倾向于持有经验而非外传经验,拥有经验要比将经验总结为可以阅读的文字对他们有利,他们不会轻易将自己的看家本事总结为审判经验,形成文字的审判经验已经不大可能是能够一招制敌的“杀手锏”,在审判经验总结活动中总结出来的那些“经验”多是打了折扣的招式,对办案效率的提高影响有限(如果说没有影响,那又有些悲观了)。
但优秀法官总结个人的审判经验,对自身也会带来货币(审判经验总结立项经费、所在法院的奖励)和非货币收益(声誉以及随之而来的竞争上岗时的加分,但这种声誉的取得是有概率的,并非百分百,甚至远低于百分百)。也就是说,传授审判经验不是铁定亏本的买卖,这些收益在一定程度上会折抵传授审判经验造成的损失。假设传承审判经验的机会成本(在这段时间里他本来可以办理更多的案件)是Ct,审判经验低价传给青年法官,给自己带来的竞争优势的损失是Cp,审判经验给优秀法官带来的货币收益是Bm、非货币收益是BiP(其中P为总结审判经验得到认同的概率),那么只有在Ct+Cp 与此相衔接,总结得到的审判经验包括两类:一是优秀法官在有净收益时传授的能够有效提高审判效率的个人经验;二是对提高审判效率有一定的效果但作用有限的审判经验,这类审判经验虽然有些效果,但在总结过程中需要投入或占用大量的资源,会进一步减少其对办案效率的正效应。 总结审判经验的目的是解决案多人少的压力,而且最好是立竿见影,迅速提高法官的办案能力和办案效率,解决迫在眉睫的案多人少矛盾。但事实上,法院会发现通过总结审判经验应对案多人少会事与愿违,至少从短期来看是这样。 虽然具备审判经验的优秀法官会传授一些不那么见效的审判经验,以及在有净收益时传授的卓有成效的审判经验,但在法院中从事经验总结工作的很少是优秀法官(更多是提供写作素材),而是各业务庭兼任内勤的青年法官。他们接到领导交办的总结任务后,通常会有一次业务庭组织的与优秀法官的座谈会,由优秀法官谈谈自己的经验,然后搜集业务庭内部的年度总结或宣传材料,撰写总结材料。基层法院则更多是由办公室(因为基层法院很少设置研究室,而各业务庭忙得不可开交,抽不出人手)副主任或办公室秘书负责撰写。从短期来看,审判经验总结占用了法院的一部分审判人员,虽然他们很少是优秀法官(办案高手),但至少他们可以做些书记员做的辅助性工作并有助于提高办案效率,而且也需要优秀法官在总结过程中提供协助。在案件数量既定的情况下,总结经验相当于可供用于审判的人力资源减少了,经验从总结到推广再到见效需要有一个过程,这个过程就会加大法院案多人少的压力。 另外,审判经验也不是对所有法官提高办案效率都有效。从老年经济学来说,哪怕没有动态智力随年龄下降的问题,老年工人也难以改变已经习惯的工作程序、方法和实践。因此,习惯就成了老年工人比年轻工人灵活性更差、适应变换环境的能力更差、更不愿意去学习“新花招”的一个理由。[5]97或许有人会说,老年法官经验丰富,原本就不需要通过学习什么审判经验来提高办案效率。个人经验与办案效率相关但不等同,个人经验丰富不代表他们就不需要提高办案能力和办案效率。但由于改变习惯的成本太高,动态智力下降又使得学习“新花招”变得困难,而且年龄较大意味着剩余的工作年数屈指可数,投资新的人力资本回报有限,可能等不到受益的时候就已经退休了,所以部分老年法官对审判经验没什么兴趣,也懒得去学习。 对审判经验感兴趣的主要是中青年法官,特别是缺乏审判经验的青年法官。审判经验总结有利于他们学习到一些基本的办案方法,甚至学到有效提高办案效率的审判经验。这对于他们提高办案效率是有帮助的,尽管他们不可能通过学习审判经验而领悟到审判的真谛,司法实践知识是需要不断的接触和学习才能习得的,[6]但他们仍然可以学到些属于实践理性的知识,在一定程度上这种知识使他们能够在本职岗位上更称职,并对缓解法院案多人少的压力有所贡献。在这个意义上讲,法院总结审判经验的决策也算得上是有长远眼光。 法院在审判经验的转化和推广上煞费苦心*江苏省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确定的审判经验总结成果的转化方式和推广途径:一是通过庭审观摩、法官学者论坛讲座、个人经验座谈会、辖区片会等形式多样的经验交流与推广活动,使已经总结的经验为其他法官所参考与运用,并根据实践反馈不断加以完善。二是以信息简报、经验文章的方式,通过各种媒介快速反映总结情况,推广交流总结成果。三是对难以用文字形式表述推广的经验,可以用音像资料加以反映。四是评选对审判工作有重要影响、有江苏特色的优秀审判经验,汇编江苏审判经验。五是根据需要将有关审判经验转化为规范性文件。六是积极向有关部门提出完善立法或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七是对总结中发现的亟须协调有关部门解决的重要问题进行集中梳理,向当地党委、人大作专门汇报,争取协调解决;对需要全省范围统一解决的,由省法院协同有关部门统一协调解决。八是探索建立健全总结审判经验的长效工作机制。在总结实施期间,全省各级法院、省法院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边总结、边转化、边推广”的工作要求,切实做好以上八项工作。除此之外,要积极探索其他转化方式和推广途径,加大总结成果的推广、利用力度。 参见苏高法[2008]165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省法院总结审判经验专项活动分工方案〉、〈审判经验总结材料编写规范〉和做好总结实施工作的通知》。,这对于发挥审判经验的作用、提升法官办案能力和提高办案效率是必要的,前提是总结出的是值得推广的经验(产品质量要有保证),并形成激励优秀法官总结个人独到审判经验的长效机制。如果总结出的审判经验能有效解决案多人少矛盾,推广和适用就不会有那么大的阻力(“酒香不怕巷子深”)。 审判经验包括法院或部门的集体经验以及法官个人的经验。[1]11个人的经验一旦得到推广,最直接的效应是能够给法官个人带来非货币性的收益。总结审判经验的收益由经验持有人本人获得,有助于激励法官总结个人成熟的审判经验,使他们不会局限于开展审判经验总结专项活动时总结审判经验,还可能在平时进行总结。但由此引发的问题是,如果他们自己不总结,那么很少有人(包括业务庭的内勤,虽然审判经验总结工作基本上是他们在做)会愿意主动做总结个人经验的工作。个人审判经验由于附着于具体的法官,很大程度上是一种法官的个人化实践,与法官的个人魅力、语言技巧、形象气质、社会威望、人脉资源和知识背景相联系,不一定适合所有的法官。当然每个人都拥有一些别人所没有的或无法拥有的具体的知识,[7]这一点毋庸讳言。优秀法官个人经验在实用性方面,如果要发挥提升办案效率的作用,对于法官的个人综合情况的结合度的要求就较高,比较适合以“转化方式和推广途径”中的第一、二、三、四、八种方式推广,由具备这些素质的法官结合个人情况,有选择地加以适用,而不宜以规范性文件等方式推广。 集体审判经验是法院或业务庭法官在长期办案过程中形成的。这种经验融合了多人的审判实践,更多是一种可学习的办案方法,而不是个人特质的自然结果,对于法官的个人特质的要求较少,比个人经验的适用范围广得多。但这类经验的问题是,一旦得到推广,每个法官收益是有限的,因为收益在多人之间分配了,每个法官总结集体经验的动力要比总结个人经验小。其好处就是业务庭的每个法官都会因此而分到一杯羹,集体经验通常是以集体(业务庭、条线)名义发布的,即便有的法官对此没有贡献什么,也不妨碍他作为集体的一员分享集体的荣誉。由于这类经验适用范围较广(谁都可以从中学到点什么),适合采用“转化方式和推广途径”中的第五、六、七、八种方式推广。 对于中国法治发展的路线图,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将其表述为: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的过程中总结经验,最高人民法院把其中重要和有普遍意义的经验变成司法解释,然后被立法机关认可,再通过立法程序上升为法律。[8]如果这条路线图没有画偏,任何法律在出台之前就都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存在过,虽然立法的进路好像并非总是如此,但是它无疑是中国法治发展的一条路线。总结审判经验对于减轻法院案多人少压力的作用不应被高估,况且好的经验只有依托能够激励法官将其总结出来的好的制度,才可能得以传承。 [参 考 文 献] [1]公丕祥.认真总结审判经验 切实提高司法能力[J].人民司法,2008(23):8-12. [2]廖永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之检讨[J].法商研究,2008(2):148-155. [3]苏力.审判管理与社会管理——法院如何有效回应“案多人少”? [J].中国法学,2010(6):176-189. [4]赖波军.司法经验整合及其抽象化问题——从私人背景步入公共领域的法官经验[J].现代法学,2006(5):137-142. [5]〔美〕理查德·A.波斯纳.衰老与老龄[M].周云,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6]苏力.道路通向城市——转型中国的法治[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240. [7]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修订版)[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21. [8]李敏.司法解释的权威解读——访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胡云腾[J].中国审判,2010(9):72-73.三、审判经验与案多人少
四、审判经验的传承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