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周道生
(湖南税务高等专科学校,湖南 长沙 410116)
土地私有制正式出现当以鲁宣公十五年(公元前594)的“初税亩”为标志。至春秋末,中原地区都相继采取了按亩征税的制度。何谓初税亩,据《左传》宣公十五年载:“初税亩,非礼也,谷出不过籍。”意思是说按西周的传统应用“籍法”,即借民力助耕公田直接对农民榨取剩余劳动(劳役地租)的,开始实行的按亩收税制是不合周之礼法的。“初税亩”就是对公田以外原不征税的私田和可供垦僻的国有土地也交农民耕垦,而后计亩征税。春秋初实行“初税亩”后,劳动者除了助耕公田时缴纳十分之一的劳役地租外,在私田上还要按亩纳十分之一的实物税。《左传》宣公十五年杜预注云:“公田之法,十取其一。今又履其余田(指公田以外的私田),复十收其一”。《谷梁传》也说:“初税亩者,非公之去公田而履亩十取一也。”可见,“初税亩”,开始时并不是取消公田按亩收税,原来在公田上的劳役盘剥并未废除,而是在公田之外的私田上按亩征税。故“初税亩”的实行是统治者加重和扩大了对农民的剥削。由原来的十分一的劳役地租,扩大到了十分之一的实物税。原来统治者只在公田上盘剥削劳动者,此外在直接生产者的份地和井邑所属上的大片草地、森林、荒地等都无税收,这就是所谓“公田而收其入”,“而不税民之私也。”这样统治者剥削收入的来源仅仅限于领地的那一部分公田上,对其余大部份土地都不课税。初税亩实行后,不仅劳动者的份地要交税,而且不为农民供用的草地、荒地等公用土地也通过租赁方式让农民辟垦、耕作而向统治者交纳实物税。后来,统治者发现按亩向农民征收实物税既省力,省事,且又增加了税源和税收收入,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后来则普遍采用按亩征税的制度。“初税亩”从此改变了旧的赋税制度,而代之以新的赋税制度,按田亩征收实物税。“初税亩”的出现意义重大,它加速了“井田制”的崩溃,是古代赋税制度一次革命性的变革。从此,中国从徭役地租向实物地租过渡,新的经济发展方式从此出现了。各诸侯国的土地和赋税制度都发生了深刻改革。
1、齐国的“相地衰征”。
齐国地处黄河下游,“趋工商之业,便鱼盐之利”,商品经济较早地对农业发生冲击,土地赋税制度变革较早。在齐襄公当政时,由于奴隶和自由民不满统治者的剥削,群起而逃亡,统治者靠奴隶、自由民共耕公田榨取其剩余劳动的办法已无法维持。为了摆脱这种困境,齐恒公执政后任用管仲于公元前686年开始改革,推行“相地而衰征”的赋税制度。管仲提出:“相地而衰征,则民不移(迁徒)”。何谓“相地而衰征”?“相,视也;衰,差也。视土地之美恶及所生出(生产),以差(差等)征赋之轻重也。”即按土地的好坏和产量的高低来征收田租。当时,管仲采取了“井田均畴”的措施,把井田大体均平地分给劳动者,废除共耕井田的,让劳动者自行耕种并对分给土地的农民实行按土地的好坏、肥脊分等差征收实物地租制度。这一次改革是赋税征收方式的大变革,它导致了分散的个体农民经济的出现。“相地而衰征”的具体做法是:“赋禄(取)以粟(实物)案亩而税。二岁而税一,上(丰收)年十取三,中年十取二,下年十取一。岁凶不税,岁饥驰而税。”意思是赋税征收实物——粟,按土地的好坏和产量的高低,分别征收不同税率的税收。二年只征收一次税,丰收的年成,按十分之三征收,中等收成的年份按收成十分之二征税,一般收成欠佳,就征十分之一的税率。灾年不征税,一般性的灾年减征或缓征税。这种“案田而税”的税收办法,恰到好处地改变了“公田不治”平均分配土地,做到“陆阜陵谨,井田畴均”解决了公田荒芜和人民流徙的问题。
这种赋税制度取消了公田制度劳役剥削,让农民能占有土地收取实物税。税收不仅考虑到土地肥脊,而且还注意到年成的丰歉,体现赋税的公平原则,这样就可以安抚民心,使“民不移”(逃亡),从而稳定了税源,增加了国家的财政收入。
2、晋国“作爰田”。
继齐国之后,晋国变革井田制,始“作爰田”。据《左传》嬉公25年(-645年)载:秦晋韩之战,晋惠公战败俘虏,在知道秦穆公将要放他回国时,晋惠公让臣下郤乞回国告诉吕甥。吕甥让“朝国人而以君命赏”并假托君命说:我虽然要回国去,但有辱社稷,让立公子圉为君。众人却感动得哭了,“晋于是乎作爰田。”所谓“作爰田”,就是“分公田之税应入公者,爰之于所赏之众。”(杜预语),易也。为易田之法,赏众以田。易,易疆界也。(贾逵注《国语.晋语三》)就是改革原来的井田疆界,把公田分给国人和庶民,并固定长期为他们所耕作,这就是“赏众以田”的意思,获得“爰田”的民众要按田亩多少交纳军赋。具体做法是:“民受田,上田夫百亩,中田夫二百亩,下田夫三百亩,岁耕种者为不易上田,休一岁者为一易中田,休二岁者为再易下田。三岁更耕之,自爰其处。”意思是:原来在井田制下,各家耕作的份地,无论上,中,下都是一夫(家)百亩,而后各家轮流耕作。实行“爰田”制后,分上,中,下田时,打破原来的井田界限,每家各分一百,或二佰,或三百亩。各家所分的耕地面积不同,田界需重新计划分,这就是所谓“易其疆畔。”“作爰田”就是废除井田制,重新把公田分给农民,长期由他们使用,并重新划定田界。农民按田亩向政府交纳赋税。“作爰田”可以提高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增加国家的赋税收入,有利于富国强民。
3、鲁国“作丘甲”,“用田赋”。
鲁国在实行“初税亩”后的四年,即鲁成公元年(前590)对军赋的征收进行过二次改革,这就是“作丘甲”和“用田赋”。
据《左传》记载:鲁国于公元前590年再度改革赋税制度,“作丘甲。”“三月……为齐难故,作丘甲。”即为了防备齐国的进攻,改革军赋的征收制度。《谷梁传》说:“作,为也,丘为甲也,丘甲,国之事也。作丘甲,非正也。作丘甲之为非正何也?古者立国家,百官具,农工皆有职以事上。古者有四民,有士民,有商民,有农民,有工民。夫甲非人人所能为也,作丘甲,非正也。”(《谷梁传》成公元年)周制九夫为井,四井为邑,四邑为丘,四丘为甸,四甸为县,四县为都。丘,是野(即农村)中的一种基层组织。相当于现在的村或乡。周制规定一丘要出戌马一匹,牛三头,丘64井要出长轂(战车)一乘,戌马一匹,牛四头,甲士3人,步卒72人,作丘甲,按范文澜先生的说法,就是一丘出一定数量的军赋,丘中人各按所耕田数分摊,不同于公田制农夫出同等的军赋。“鲁国”做丘甲,就是改革赋役制度,进一步打破国野界线,在野中都鄙之域扩大兵源,增加甲士及相关军赋,加强国防,以抵御他国的侵入。公元前483年鲁国又一次改革军赋,即“用田赋”。就是按田亩数征收军赋的一种征赋役的方法。具体做法是废除以丘为单位的军赋,同意改为按田亩多少征收军赋,以适应土地占有多少不等的新变化,此种改革具有一定的进步意义。
4、郑国的“田有封洫”和“作丘赋”。
郑简公三年(公元前563),郑国执政子驷“为田洫”,兴修田间水利系统,使司氏、堵氏、侯氏及子师氏皆“丧田”。与子驷有矛盾的大夫尉止乘机联合四氏族众发动叛乱,杀死了子驷。不久,平定叛乱有功的子产执政,并于公元前543年推行改革,“使都鄙有章,上下有服,田有封洫,庐井有伍”,主要是“田有封洫”,清理田界,承认个体农民合法,稳定其个体经济。并在全国建立与此相应的制度,按什伍加以编制,抑制旧奴隶主贵族的势力,此举遭到旧贵族的反对,他们用歌谣来发泄对子产的不满与怨恨,其歌曰:“取我衣冠而禇之,取我田畴而伍之,孰杀子产,吾其与之”。他们咒骂子产,“孰杀子产,吾其与之”。三年过后,子产的改革取得了巨大成就,人民受益,国人拥戴他,作歌赞曰:“我有子弟,子产诲之;我有田畴,子产殖之。子产而死,谁其嗣之?”子产的改革是把公田分给农民耕作,废除了原来的井田制,重新划分田界,并兴修水利,奖励农民垦复荒地,使统治者增加了收入,新兴的地主阶级也增加了财富,国人和贵族都赞美,担心害怕子产死后没有人能继承他的政策。郑简公二十八年(公元前538年)子产改革军赋,“作丘赋”。其做法是:以丘为单位,以田亩为基础。即以丘为单位按田亩征收军赋。此项改革在郑国取得很大成功。增强了郑国的军事力量,也使生产者具有了甲士的地位,提高了劳动者的社会地位。
5、秦国的“初租禾”、“制辕田”和“初为赋”。
秦国地处偏远,比较后进。直到春秋末战国之初才实行改革。秦简公七年(公元前408年)推行“初租禾”,此项改革与鲁国的“初税亩”相似,即在废除井田制上的公田和藉法,按各户实际占有土地面积征收实物税。秦献公十年(公元前374年)行“为户籍相伍”,即打破村社组织结构 ,按五家为一“伍”,把平民编入国家户籍,承认个体农民和以小家庭为单位独立经营农业的合法性。
秦献公死后,孝公即位,任用商鞅实行变法,废井田,开阡陌。秦孝公十二年(公元前350年)商鞅在秦国强力推行变法,“为田开阡陌封疆而赋税平。”(《史记·商君列传》)阡陌指纵横交错的田埂,封疆,指田界封记。开阡陌,就是拓开旧的田埂,即打破旧有的田制,废除旧的井田制,按新的240步为一亩的亩制,把公田分给个体农耕作。(井田制是以100步为一亩的亩制)破除了旧的阡陌封疆,重新建立适应新亩制和私人占有新亩制田地的阡陌封疆,并对新立得阡陌封疆予以法律保护。使私人占有土地合法化,为土地自由买卖开方便之门。
商鞅废井田,开阡陌,在秦国推行“辕田制”。“孝公用商君,制辕田,开阡陌,东雄诸侯。”(《汉书·地理志下》)什么是“制辕田”呢?“周制三年一易,以同美恶,商鞅割裂田地,开立阡陌,令民各有常制。”孟康曰:“商鞅相秦,复立阡陌,上田不易,中田一易,下田再易,爰自在其田,不复易居业。食贷志曰‘自爰其处而已’,是也。辕、同爰。”商鞅废井田后推行“爰田制”,让劳动者长期固定地占有使用所分配的那块耕地,自行在这块土地上轮换耕作,这就是“自爰其处”的田制。这种“爰田制”,可以稳定个体农民的小农经济的地位,有利于增加生产和国家的赋税收入。
秦孝公十四年(-348)秦国推行“初为赋”的军赋改革。其办法是:以户为单位计人口征收军赋。秦对户口明确规定:“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史记·商君列传》)即十五岁以上的男童,成为敖童,民有两个以上敖童,必须分户,有隐匿者,加倍征收军赋。秦对隐瞒户口和人口都有严厉的刑法。秦商鞅改革军赋,不以田亩征军赋,而以户口为单位计人口征收军赋,亦称“户赋”。唐人杜佑称此种军赋是“舍地而税人。”不按田亩征收军赋,而按人口征收,是后世人头税的起源。
(二)战国时期的土地制度和赋役制度
1、授田制与名田制。
战国时代,周天子更加衰徽,对全国的最高土地所有权无法行施。各诸侯国国君对国内土地拥有实际所有权。其突出表现形式是:各诸侯国之间可以互相兼并、割让和授受(赠予)土地。在国内国君可以把土地授予直接生产者,并向他们征取赋税。史载:周代实行授田制,一夫百亩,“民年二十受田,六十归田”。此种授田制,直延至战国末期。如魏国魏安釐王二十五年(-252)魏户律规定:“自今以来,叚(假)门逆吕(旅),赘婿后父,勿令为户,勿鼠(予)田宇。”意思是:从现在起,商贾(叚门)和开客店的(逆吕),以及“赘婿”,这些身份下贱的人都不准立户,不分给田地房屋。而其他平民可以立户并授给田宅。这就充分说明魏国此时保留了西周以来的授田制,对一般农民都授田。当时的秦国也实行授田制,据《秦律十八种·田律》载:入顷刍藳,以其受田之数,……顷入刍三石,藳二石。(《睡虎地秦墓竹简》P292)意思是农民应按授田数量缴纳赋税,每顷地应纳刍(粟)3石,藳(草料)2石。用作军赋。藳是喂马的草料。授田数量各诸侯国不同。大国土地辽阔,土地常以“顷亩”为计,由“顷亩”算出“方百里”的面积。当时“方百里”之地相当于一个县所辖的地方。故有“百里而一县,千里而一国”。“大县百里,中县七十里,小县五十里。大县二万家,中县万五千家,小县万家”。(《银雀山汉墓竹简》文物出版社)各地根据人口和土地多少授田,狭乡一般一夫(户)一百亩,宽乡二、三百亩。良田一百亩,恶田(贫瘠的田)三百亩。
名田制。就是按军功等级授予爵位,以军功和爵位等级,奖励授予一定的土地。即为以私人的名义按等级占有土地。战国初,魏国在战国七雄中曾率先实行“名田”制度。吴起为国的西问郡守,为攻克与边境相邻的秦国小亭,下令悬赏曰:明日且攻亭,有能先登者,任之国大夫,赐上田上宅。即先登上城墙攻下亭者赏国大夫之爵,奖励上等良田和美宅。于是,“人争趋之,于是攻亭一朝而拔之。”这说明魏国是战国初年就推行了“名田”制度。秦国在商鞅变法时也实行了名田制。据《商君书·境内》载:“能得甲(甲士)首(头)一者,赏爵一级,赏田一顷(百亩),益宅九亩。”意思是勇士在战场上能斩获敌人带甲之士,取人头一个,赏官爵一级,奖励田一百亩,宅基地九亩。后来秦国在商鞅变法后普遍推行“名田制”。秦大将王翦发现秦始皇疑心自己有叛逆之心,为打消秦始皇对自己的猜忌,主动请赏,要求秦始皇赐他良田美宅,“为子孙业”。可见,当时“名田制”已承认了土地私有化,土地私有化有了法律保证。
战国时期,由于商品经济非常发达,私有土地日益商品化。权贵和居有高军功者利用自己的军功获得丰厚的赏赐、巨额黄金布帛,购买因天灾人祸而破产的个体农民的土地,许多贵者富者大肆兼并贫苦农民的土地,或乘人之危廉价收买平民土地,或依势强占小民土地,而成为占田数千顷的新兴的豪强大地主。“盖秦开阡陌之后,田为庶人所擅,然亦惟富者贵者可得之。富者有貲可以买田,贵者有力可以占田,而耕田之夫率属役于富贵也。”(马端临:《文献通考·田赋考一》)战国晚期,土地兼并异常激烈,豪民疯狂兼并土地,小农日趋破产。社会上出现了“富者田连阡陌,贫者亡立锥之地。”滋生了贫富悬殊的现象。
2、田赋和军赋。
战国时期的田赋制度,基本上是“按亩征税”,“分等定级,差别征税。”即按田亩面积和土地上的收获量课征,田多者多征,粮多者多征,田少者少征,产量低的少征。课税的形态是实物,主要是粮食,其他就是土地上所产的各种农产品。战国时,由于连年战争,各国军费开支浩繁,农民赋税负担普遍繁重。据史书记载:当时魏国为什三税,即百分之三十,齐国为什六税,即百分之六十,而秦国则二十倍于古。其他还有苛捐杂税,田赋暴敛实为农民不堪负担的压力。真是“苛政猛于虎也。”
战国时代,由于各诸侯国攻城略地,战争频繁,故人民负担的军赋是异常繁重的。
郑国按田亩征收军赋,丘(即124户)要缴军马一匹、牛三头。另外还得按田亩缴百分之二十的粟,作为军粮。秦国在商鞅变法后,实行按人口征收军赋,不论平民还是贵族都得纳军赋。除此外,还得按田亩多少,征收刍蒿,刍蒿就是禾杆,是用于军马吃的草料。每户两石。应纳户还得把应纳的粮食、草料运到指定的地方,少则一百里,多则数百里,甚至千余里,这又是繁重的劳役,人民不堪负担。
兵役:战国时代,战争十分惨烈,兵员伤亡数惊人。如前331年秦大败魏兵斩首8万。前312年楚怀王发兵攻秦,为秦兵所败,8万甲兵被斩首。前260年秦攻赵国长平,赵国主将赵括被秦兵射死,赵军投降秦军,秦将白起怕赵兵“反水”,在长平将赵军40万全部活埋。因此,各诸侯国都有严令,强迫老百姓服兵役,凡年满15岁至60岁的男子,均得服兵役。一旦战争需要时还要征调妇女、儿童服役。如守城,运送军用物资。战国时期诸侯各国都扩军备战,征兵数量十分惊人。当时,楚国有兵100万,而总人口不足600万。按一家五口人计算,几乎家家有一人在服兵役。魏国人口不足300万,而军队70万。秦国拥兵100万,赵国拥兵70万,而秦赵两国人口加在一起不足600万。几乎有一半男子在服兵役。可见,兵役给百姓带来了何等沉重的灾难。
3、徭役(力役)。
战国时百姓徭役惊人地繁重。徭役主要包括为统治者修建宫室台榭,建造陵墓棺椁。以满足他们生前的荒淫奢侈的生活和死后哀荣。其次是兴建大大小小农田水利工程。战时男子要充兵,老人、妇女儿童也要被强迫去修筑工事,运送军粮、草料。有时一年几个月不能回家,严重影响农业生产和收成。沉重的劳役使成千上万的农民失去了土地,甚至家破人亡。
4、其它苛捐杂税。
商税。战国时期,由于手工业和商业经济的发展,私营商业和大商人涌现,商税成为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秦国商鞅变法,采取重农抑商的政策,对非农业活动课以重税。他主张“不农之征必多,市利之租必重”。加重关市之赋,加重酒肉之税,对酒肉征取其成本10倍以上的税收。加重一切市场营利的捐税,特别是商税。其税率高达50-60%。商鞅对非农业活动,特别是商业采取重税政策,除了为国家增加财政收入外,其主要目的是以税收为工具,达到抑商和发展农业生产,鼓励人们耕战、立军功,达到富国强兵、兼并天下、统一天下的目的。但他过度的重征商税的政策,摧残了工商业经济的发展,阻碍了当时社会经济的全面发展。
关市税。即关税和市税。关税,即为商品通过关卡要交纳的税收。市税,对固定地集市,或进入市场的行商,或在市场上开设店铺的坐贾课征的税收。秦国商鞅采取重农抑商的政策,“重关市之赋”,对关卡和市场实行重税政策。商品经过关卡要征税,在市场上出售也要征税。重税政策使商人无利可图,以此防止人们弃农经商。这是商鞅“利出一孔”落实农战政策的具体措施。战国时代,各国诸侯之间的兼并战争连年不断,军费开支浩繁,为弥补国用匮乏,各国遍设关卡,加重关市之征,厚敛无度,额外加征,税无定制,苛捐杂税多于牛毛。
山泽税。山泽的出产有:金、银、铜、铁、锡等矿产,有珍禽异兽,皮毛、齿、角、羽翮、竹木、新炭、漆等物产;池泽有鱼、虾、盐等。战国时,山泽之利基本上为国家所垄断。秦国商鞅采取“壹山泽”的政策,不准百姓经营矿冶和渔业,连狩猎也受到严格限制。国家对农民下湖海捕鱼、进山狩猎、伐木都要收税。
盐铁专卖是春秋时期由齐国管仲所首创。齐相管仲反对强制征税的政策,而采取运用国家权力、控制货币和价格,“寓税于价”巧妙的剥削方式,达到充实国家财政收入的目的。盐和铁是人们生活和生产不可或缺的物资,需求量极大。管子认为盐和铁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重要物资,国家只要慎审地制定“寓税于盐价”和“寓税于铁价”的政策。实行专卖,垄断控制价格,就可以坐收其利。管仲提出了“谨正盐策”的主张。他说:十口之家,十人食盐,百口之家,百人食盐。……一个万乘之国,以一千万吃盐的人计算,如果每日吃盐千钟,每升加价二钱,一个月就可多收六千万钱。万乘之国,如果征取人口税,每月每人纳税三十钱,总口可得收入三千万钱。这样通过盐专卖,便可取得相当于两个万乘之国的人口税的财政收入。同样,推行铁制品专卖政策也能获得巨额的财政收入。每个妇女必须有一根针,一把剪刀才能从事女红。每个农夫必须有一张铁犁,一把锄,才能从事耕作,每个工匠必须有一把斧头,一把锯子、凿子才能从事木工。如果国家垄断了铁制品价格,对每根针加价一钱,每把剪刀加价六钱,每架犁加价十钱。这样国家就可以获得远高于人头税总额的财政收入。管仲实行盐铁专卖政策,“寓税于价”,“不藉于民”,而国家财政收入却大大提高了。这种盐铁专卖政策在战国时普遍为各诸侯所采用,直到汉代桑弘羊都采取了这种专卖政策。他高度评价盐铁专卖制度,他说:“盐铁之利,所以佐百姓之急,足军旅之费,务蓄积以备空绝,所给甚众”,“征敌伐国,攘地斥境,不赋百姓而师以赡,故利用不竭而民不知,地尽西河而民不苦”,“有益于国,无害于民。”(《盐铁论》)
三 春秋战国时期的赋役管理制度
春秋战国时期的赋役管理制度与方法,无论是财税原则、财税管理的基本法则,还是组织机关、财政赋役管理的法制化程度都是比较成熟和系统的,对后世二千余年的历代专制皇朝影响深远。从秦汉直到明清,历代专制皇朝均未从原则和体系上突破《周礼》所述管理模式。春秋战国时期的赋税管理制度,均见于《周礼》一书。《周礼》成书于战国晚期,此书记载的财税管理思想、原则和各项制度基本上是春秋战国时期的。只是托名周公所作而已。《周礼》问世较晚,大概在西汉末年,相传孔子曾整理过西周时的典章制度,修订成书,名曰《周礼》。后此书为秦始皇禁焚。儒者冒死藏匿,隐藏百余年后,于山岩屋壁中发现,刘向子歆校理秘书,始得列序。遂成为后世儒家学者崇奉的最高经典。郑玄为之作注。宋将它列入《十三经》,于是《周礼》一书遂成历代皇朝专制社会之法典。
据《周礼》所记载:春秋战国时期财税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则是两个:一是财税大权高度集中于国君(诸侯王之手);二是实行量出为入的财政原则。之所以推行这两大原则,主要是当时各国诸侯连年从事兼并战争,需要集中人力和财力和物力,以确保巨额军费开支和诸侯国行政费用及统治者的奢侈生活之需。为了确保人力和财力,各诸侯国的财税管理重点是对户籍和土地的管理,故《周礼》中财税管理制度的户籍制度和土地管理制度尤为周详。
春秋战国时期,井田制崩溃后,各诸侯国对直接的农业生产者实行授田,而授田的原则是对农民的份地实行平均分配。为实现平均分配的份田的原则,政策不仅考虑土地的数量,而且考虑土地的肥瘠,劳动力的强弱。如《大司徒》载:“凡造都鄙,制其地域而封沟之。以其室数制之。不易之地家百亩,一易之地家二百亩,再易之地家三百亩。”即在一定的地域内,安置相应的家数。不易之地,是年年能耕种的上等土地,每家受田一百亩;一易之地,是一种一年休耕一年耕作的中等土地,每家受田二百亩;再易之地,是一种二年休耕一年耕作的下等土地,每家受田三百亩。《小司徒》中又规定:“乃均土地,以稽其人民,而周知其数。上地家七人,可任也者三人;中地家六人,可任也者二家五人;下地家五人,可任也者家二人。”“可任也者”是指各家能胜任农业生产劳动的人数。七口之家,一人为家长,其余四人体力强弱各占一半,可以胜任农业生产劳动的有二人,故受上地。土地好,可精耕细作,所以需要的劳动力多。劳动力多的受肥度高的土地,劳动力少得受肥度差的土地,而使各农户受田在劳动力状况上大致相当,体现了农民份地分配公平、均等的原则。
春秋战国时期,各诸侯国连年的兼并战争,需要大批兵员和军赋,各国军赋和兵役都按人口数量征调。因此,各诸侯国对户籍和人口的管理十分严格,制度周密而完善。中央地官司徒管理全国土地和人口。“大司徒之职,掌邦土地之图,与其人民之数,以佐王安抚邦国。”(《周礼·大司徒》)小司徒是协助大司徒专管全国人口、户籍。每三年要进行一次全国人口核查。要查清贵贱老幼废疾各若干,以乡为单位进行登记,每年上报到县。(战国时许多诸侯国已推行郡县制)各县每年都要搞一次人口核查、登记,而且核查决不能马虎,要求十分严格。“凡男女自成名以上,皆书年、月、日名焉”。(《地官·媒氏》)出生的年月日和性别、相貌都要记录在案。对人口的管理更是周密。社会组织实行“比伍之法”,“令五家为比,使之相保;五比为闾,使人相受;四闾为族,使之相葬;五族为党,使之相救;五党为州,使之相赒;五州为乡,使之相宾。”(《周礼·大司徒》)相保,就是联保相坐,互相担保,违法了担保的五家要连坐,受犯罪者的牵连。相受,就是迁徙时给予证明。当时,一般平民基本上没有迁徙之自由。相葬,就是有丧祭之事相互吊祭。相救,就是遇有灾荒互相救助。相赒,就是困难时相互救济、借贷。相宾,对有德行有才能的人要尊敬他们,要向县、郡推荐他们出来做官。统治阶级如此重视人口的登记、清查和严格管理,是因为徭役、兵役和军赋的征调都以人口、户口为依据。《周礼》中规定:国中自七尺以及六十,野自六尺以及六十有五,皆征之。七尺,即年20岁,六尺,年15岁的男子。国中,即王城内的百姓;野,指郊野的百姓,包括郡、县之百姓。当时,一个七口之家的农户,服徭役的就有四人。还有丁赋,完全按人头征收,这是一种实物税。因此,春秋战国时期,统治者对户籍人口管理极为严格、周密。
春秋战国时期,财政大权集中于中央,特别是到战国晚期,各诸侯国均把财税大权集中到中央,且以严格的组织机构来保障财赋集中于中央。当时中央有冢宰,即最高行政首脑,统辖全国财税。并设司徒主管财税,大司徒下有副职小司徒,协助大司徒,管理土地、人口、赋役……“以听王命”,“以养万民”。中央设有大府、内府、外府司、司书等办事机构,隶属大司徒。大府掌管九贡、九赋、九功。制定财政支出制度。司会,掌管全国户籍、书契、财税账表、对各级财税官员政绩的考核纪录等。大府内设有各职事官,有司书,登记财税账目、山川林泽之数,有职内管理都鄙之财税收入之数。即登记各地所纳赋税收入。地方设有乡大夫之职,掌其乡的土地、户口、赋役。乡下有闾,闾设闾胥,掌其闾之征令,征收赋税,及时上缴至乡、县。春秋战国时期,诸侯各国均建立了严格的会计制度,对财税收入每年都要严格核查,并把核查情况上报至诸侯王。如发现有官员贪污行为的,严厉查处,直至处以死刑。国家对于赋税收入实行严格的支出管理,实行专税专用。如关税、市税的收入,只供朝廷膳食衣服的费用。国中的农业实物税,只供外交上招待宾客之用。距国都200里之外的农业实物税供官员俸禄、祭祀和赏赐百官之用。国家所有的财政支出,都要向大府领取。
春秋战国时代,赋税管理基本上走向了程式化、规范化和法制化。国家设有天官冢宰,相当于后世的丞相(或宰相)颁布六典、八法和八则。规定了财税征取和财政开支的严格的程序和相关法律制度。百官机构的任何财政收支都要以“式法”或“令”为准,任何人必须按规定的式法程序办理,不得违反。就是国君也要受法律式法的约束。司会还规定了严格的定期报送会计材料的制度。会计材料的定期报告分“日成”、“月要”和“岁会”。“日成”是每十天呈报一次,“月要”是一个月呈报一次,“岁会”是年终报送一次。大宰对年终会计收支报告要亲自审查,并把审查结果直接上报国君。国君根据“岁会”的情况决定百官的升迁降免。
春秋战国时期,财税管理的理论、思想深刻而精湛,对后世影响深远。对我们今天的财税管理也有借镜作用。
首先,当时的理财家提出了“均财节用”的理财原则和“量入为出”的财税法则。
“均财节用”的理财原则要求,国家财政收支要做到岁岁有余。对“失财,用物,辟名者”要予以惩处。“均财节用”成为我国二千年来历代理财家共同必须遵守的古训。何谓“均财节用”呢?即“以均万民,以节财用”,即要求使天下百姓的赋役负担均平合理。国家的财政开支要“节用”,节俭,绝对反对浪费和奢靡。
“量入为出”的财税法则是春秋初期提出来的,到战国时,便成了诸侯各国都奉行的财税管理的金科玉律。当时,社会生产力水平虽然有了很大提高,但那时,社会经济主体主要是农业经济,农业生产的丰歉,决定了国家财政收入的盈亏。而农业生产的丰歉是人力无法控制的,国家的财政预算职能而且必须在榨取的农业实物税已经完全获得后才能制定。“量入为出”的财税管理法则体现了国家财政收支预算是以农业经济这一当时社会经济的重要基础为出发点,以田赋收入为主的依据的根本规律。“量入为出”,能保障财政收入稳定,财政支出合理不发生亏欠,最好能有积蓄,以备灾荒和战争之需。“量入为出”的财税管理原则,对中国和世界的财税管理思想都是一大贡献。
春秋战国时期,国家对政府各级官员尤其是对财税官员的监督和考核十分严格。许多经验值得我们今天借鉴。特别是对财税官员的考核办法周密而具体细致,值得我们吸取。其具体办法是:“以听官府之六计弊群吏之治:一曰廉善;二曰廉能;三曰廉敬;四曰廉正;五曰廉法;六曰廉辩。”此六项考核标准的中心是“正”和“法”,即为官必须做到两条,清正廉明和依法办事。对不依法办事,失职渎职的官吏,则予以严惩。“不用法者,国有常刑”,“其有不共,则国有大刑”。这些考核和惩罚官吏的条文对我们今天反腐倡廉不无借鉴作用。
[1]十三经注疏[O].上海:中华书局影印版,1952.
[2]二十二子[O].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55.
[3]司马迁.史记[O].上海:中华书局,1962.
[4]中国历代食货典[O].扬州:江苏广陵古籍刻印社,1984.
[5]赵徳馨.中国经济通史[M].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2002.
[6]巫宝三.先秦经济思想史[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