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 桔
(河南省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河南 郑州 450000)
销售现金折扣,是指在销售过程中,卖方为鼓励买方在一定的时间内支货款时而向买方提供的货款减免。 销售商业折扣是指卖方为加快产品销售而在制定产品价位方面授予的优惠价格。 在现实具体财务核算中, 销售现金折扣与销售商业折扣相比,笔者认为大致有四点不同:第一,二者在销售收入的处理不同。 销售现金折扣是全额列入当期主营业务收入;而销售商业折扣是按折扣后金额列入主营业务收入。 第二,它们与增值税的计税依据关系不同。 销售现金折扣按全款计征增值税;而销售商业折扣是折扣后的销售额计征增值税。 第三,与应收账款的计量不同。 销售现金折扣按全部价税列入应收账款核算;销售商业折扣则是按折扣后价款及税额列入应收账款。 第四,财务会计处理有差别。 销售现金折扣在产品销售实现后产生,卖方财务人员在确认产品营业收入时不可以认定相应的销售现金折扣额, 产品销售的相应现金折扣额能否产生应以购货方的支付货款的时间来确认;销售商业折扣则是在产品销售时就已产生,卖方产品销售完成时, 卖方需依据扣除商品商业折扣后的净销售额来计量产品营业额,无需另作财务会计核算。
产品销售折让,指卖方在将自身产品销售给买方后,购买方发现在验收过程中发现产品在生产质量、 产品型号等方面没有达到相应的技术标准及合同要求, 从而买方请求卖方在价位上让与一定的金额的优惠。 产品销售折让即有可能发生在卖方确认主营业务收入的前面, 也可能发生在卖方确认主营收入的后面。 卖方对产生在产品营业收入之前的产品销售折让额,财务核算的处理方式类同产品的商业折扣处理。
销售现金折扣方式是指卖方以加速资金周转而付出的理财成本, 所以应该在实际发生产品销售现金折扣的当期列入当期理财费用, 财务人员在应纳增值税额的计算上不应冲销当期计税依据。 例如某甲生产商在20*4年1月1日制造并销售给乙零售商一批A 产品1 000 台, 甲企业财务人员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销售价200 000 元,增值税额34 000 元。 甲企业为了加速资金周转而在销售合同中规定若乙企业在符合一定付款期限支付货款时,甲方则给与乙方一定的现金折扣优惠政策,销售现金折扣优惠政策条件是:3/10-2/20-N/30。
20*4年1月1日产品收入发生时,财务人员应做应做以下财务处理:
借:应收帐款—乙企业 234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 000
①如20*4年1月9日乙方付清全部货款,甲方应按主营业务收入200 000 元的3%享受60 00 元的现金折扣(200 000*3%=6 000 元),乙方实际应支付货款228 000 元(234 000-6 000)元,财务人员应做以下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228 000
财务费用 6 000
贷:应收帐款–乙企业 117 000
②如果乙方20*4年1月19日付清全部货款,乙方就应享受的销售商品现金折扣为200 000*2%=4 000 元,乙方最终支付货款230 000 元,甲方会计人员应作以下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230 000
财务费用 4 000
贷:应收帐款-乙企业 234 000
③如乙方在20*4年1月底付清全部货款, 则无法享受甲方的现金折扣,甲方财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234 000
贷:应收帐款-乙企业 234 000
产品销售折让应在销售发生的当期时冲减发生当期的主营业务收入。发生产品销售折让时,如果产品销售金额和折扣金额在同一张增值税发票上分别注明的, 销售方才可按折扣后的产品销售金额计征增值税额,但若将折扣额另开发票的,销售方会计核算上应抵减销售额, 但在计算增值税时则不应从计税额额中减除产品销售折扣额。
例如某甲公司销售一批商品给乙企业,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上的售价200 000 元,增值税额34 000 元,产品入库时买方发现该批产品质量规格不符合购货合同要求, 乙企业故请求卖方甲公司价格上给予10%的销售折让,否则已退货处理。甲方最终同意该10%销售折扣率。 则甲方财务人员会计处理如下:
(1)甲方实现销售收入时财务人员具体会计处理:
借:应收帐款-乙企业 234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 000
(2)甲方确认销售折让金额时:
借:主营业务收入 2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 400
贷:应收账款-乙企业 23 400
(3)甲方在实际收到货款时:
借:银行存款 210 600
贷:应收帐款-乙企业 210 600
企业在其经营发展战略中,经常会制定一些有利公司发展的销售策略,以巩固其市场地位,其销售方式从财务角度来看有一般销售方式和特殊销售方式, 多样的促销方式对销售方来讲应纳税费计算不尽相同,从而对企业的利润的影响也有差别。现就以上较常见的销售方式举例说明如下:
某市甲企业单位产品销售毛利率为20%,单位产品销售价格2 000 元(含税价)商品,其成本为1 600 元(含税价),(适用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客户均能取得相应增值税专用发票。 甲企业销售人员为扩大销售向财务人员提出三种营销方案, 要求财务人员进行纳税筹划:营销方案一是产品直接以9 折销售,即以单位售价1 800 元价位进行促销; 营销方案二是购货方购买金额满2 000 元者赠送价值200 元的其他产品(成本160 元,均为含税价);营销方案三是一次性付现购物满2 000 元者销售200 元现金折扣。 假定以上三种方案对本企业其他费用无影响。 (为保证让利客户200元,甲企业所赠送的价值200 元的产品不含个入所得税额,该个税由甲企业负担)。
若购买方购买同一件2 000 元产品, 甲企业财务人员对以上三种营销模式应纳税费以及对企业净利润影响进行了以下计算比较:
(1)营销方案一
直接对产品采取九折销售:1)应纳增值税=2 000*90%/(1+17%)*17%-1 600/(1+17%)*17%=29.06(元);2)应交城建及教育附加=29.06*(7%+3%)=2.91(元);3)对营业利润的影响金额1 800/(1+17%)-1 600/(1+17%)-2.91=168.03(元);4)应交企业所得税=168.03*25%=42.01(元);5)本方案对税后利润的影响金额=168.03-42.01=126.02(元);6)本方案对当期报表应交税费影响金额29.06+2.91+42.01=73.98(元)。
(2)营销方案二
销售金额满2 000 元时即赠送价值200 元的产品:1) 应交增值税=2 000/(1+17%)*17%-1 600/(1+17%)*17%=58.12(元),另 赠 送200 元 产 品 应 纳 增 值 税=200/(1+17%)*17%-160/(1+17%)*17%=5.81 (元), 本方案合计应纳增值税=58.12+5.81=63.93(元);2)应交城建及教育附加=63.93*(7%+3%)=6.39(元);3)代缴个人所得税=200*20%=40(元);4)对营业利润的影响金额=2 000/(1+17%)-1 600/(1+17%)-160/(1+17%)-6.39-40=34.19-40=158.74(元);5)由于代客户所缴纳个人所得税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所以此时企业还应缴纳所得税,应纳企业所得税=(158.74+40)*25%=49.69(元);6)本方案对税后利润的影响金额=158.74-49.69=109.05(元);7)本方案对当期报表应交税费影响金额=63.93+6.39+40+49.69=160.01(元)。
(3)方案三
现销2 000 元即返还现金200 元:1) 应交增值税额=2 000/(1+17%)*17-1 600/(1+17%)*17%=58.12(元);2)应交城建及教育附加=58.12*(7%+3%)=5.81(元);3)应代客户缴纳个人所得税40 元 (同上);4) 对营业利润的影响金额=2000/(1+17%)-1 600/(1+17%)-40-200-5.81=96.07 (元);5) 应纳企业所得税=(96.07+40)*25%=34.02(元);6)本方案对税后利润的影响金额=96.07-34.02=62.05(元);7)本方案对当期报表应交税费影响金额=58.12+5.81+40+34.02=137.95(元)。
通过对上述三方案计算结果进行综合对比可看出: 直接进行销售折扣对企业最为有利。
当然上述分析仅建立在理论计算的基础上,在实务操作中还应根据企业经营现状和市场竞争激烈程度有条件选择销售模式, 企业财务人员应根据财务政策和税收政策的变化适时为管理层提出财务建议, 以配合企业经营战略以共同实现企业经济效益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