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中小河流治理项目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解读

2014-04-07 15:47
水利建设与管理 2014年10期
关键词:水利部法人主管部门

(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 北京 100053)

《关于加强中小河流治理项目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解读

王殊

(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 北京 100053)

本文简要说明了《关于加强中小河流治理项目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的制定过程及主要内容,对指导意见的要点进行了全面的分析、解读,并提出了贯彻落实指导意见的工作建议。

中小河流治理; 验收管理; 指导意见

为加强中小河流治理项目验收管理,明确验收责任,规范验收行为,保证验收工作质量,水利部印发了《关于加强中小河流治理项目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明确规定了中小河流治理项目验收的组织、条件、程序、内容等事项,提出了具体要求,对于做好项目验收工作、保障工程及时完工并投入运行、确保如期完成中小河流治理任务将发挥重要的指导作用。

1 《意见》的制定过程及主要内容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水利部、财政部于2009年启动全国中小河流治理工作,先后印发《全国重点地区中小河流治理近期建设规划》和《全国中小河流治理实施方案(2013~2015年)》,要求到2015年底前,基本完成5000多条重点中小河流重要河段的治理任务。自2013年起,中小河流治理由试点转入大规模实施阶段,年均要完成约2000个项目,项目建设和验收任务都十分繁重。由于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具有建设规模小、周期短、技术相对简单等特点,不完全适用于大中型水利工程验收管理的有关规定,为规范中小河流治理项目验收工作,合理设置验收环节,适当加快验收进度,同时保证验收工作的深度和质量,出台《意见》是必要的。

根据部领导指示精神,建设与管理司2013年即组织开展《意见》制定工作,在国务院有关文件,财政部、水利部中小河流治理项目管理办法,以及水利工程验收管理有关规定、规程的基础上,结合地方中小河流治理项目验收工作实际,起草了《意见》征求意见稿,于2014年3月书面征求了部有关司局、单位、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此后,对各方意见进行了认真梳理、研究,完成报批稿,经部领导批准,于2014年7月上旬以水利部文件正式颁布实施。

《意见》分为总则、法人验收、政府验收和其他事项四章,共33条。第一章总则包括4条,明确了验收分类、依据、时间等事项。第二章法人验收包括11条,规定了法人验收主持单位、参加验收单位、验收条件、程序、内容、质量结论核备(定)、验收鉴定书制发、监督检查等事项。第三章政府验收包括15条,对政府验收主持单位、参加验收单位、验收时间、条件、程序、内容、验收鉴定书制发与核备、验收工作抽查、验收遗留问题处理、工程移交、竣工财务决算报批等作出规定。第四章其他事项有3条,包括验收责任、验收费用等内容。

2 《意见》要点解读

《意见》根据中小河流治理管理体制和项目特点,在现行水利工程验收管理制度框架下,对验收环节、验收主持单位、验收应具备条件、验收内容、验收监督管理等相关规定进行了调整、补充和完善,并赋予有关单位一定的自主权。

验收分类方面,《意见》沿用了法人验收、政府验收的划分方法。法人验收包括分部工程验收和单位工程验收,以便与施工质量检验、评定工作相衔接;取消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减少了验收环节。政府验收为竣工验收,在竣工验收中取消竣工技术预验收阶段,相应明确了竣工验收的技术要求,对验收专家条件、工作方式、验收成果等作出规定,在保证验收工作技术深度的前提下,简化了竣工验收程序。对于专项验收,《意见》提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在需要时进行,增强了验收工作的灵活性。

验收主持单位方面,《意见》规定,法人验收由项目法人主持,项目法人可委托监理单位主持分部工程验收;对于重要法人验收,《意见》从严要求,强调涉及隐蔽工程、穿堤涵闸、险工险段整治等关键部位的分部工程验收应由项目法人主持。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市(地)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既体现了“谁审批,谁验收”的原则,也考虑了部分地区项目数量多、验收任务重的工作实际,又适当控制了验收主持单位层级,避免县级自建自验。

验收条件和内容方面,《意见》围绕验收工作重点环节补充、完善了相关规定。针对近年来稽察、检查反映的个别项目建设资料不真实,未经审批、擅自实施设计变更等问题,《意见》强化了验收中的检查要求,法人验收增加了工程建设资料和设计变更两个重点检查项目,竣工验收条件除重大设计变更已批准之外,增加了一般设计变更已履行程序并出具文件的规定。为促进项目长效管护机制的建立健全,竣工验收将运行管理条件落实情况列为重要的检查内容。

财务和审计方面,《意见》充分考虑各地建设资金和资产管理实际,规定竣工财务决算审查、审计单位为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的财务、审计部门或县级以上财政、审计主管部门(经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同意),以便地方开展工作。另外,《意见》要求项目法人对竣工决算审查、审计意见中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竣工验收后,及时将竣工财务决算报地方财政部门审批。

验收监督管理方面,《意见》在重申法人验收监督检查有关要求的基础上,着力加强对委托竣工验收工作的监督管理,规定市(地)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主持竣工验收的项目,竣工验收鉴定书应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备,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按一定比例对竣工验收工作进行抽查,必要时可组织对工程质量进行抽样检测。上述规定完善了对项目验收的事后监管方式,有利于督促受委托单位认真履行验收工作职责,落实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委托事项的监管责任。

3 贯彻执行《意见》的工作建议

《意见》出台后,各地要加强宣传贯彻,强化业务培训,促进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项目参建单位相关人员了解并掌握《意见》主要内容。要严格按照《意见》要求开展中小河流治理项目验收,对于《意见》中需要明确的事项以及未规定之处,可因地制宜贯彻落实,结合实际具体指导,切实做好中小河流治理项目验收工作。

一是抓紧布置验收工作。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要督促项目法人及时制定法人验收工作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实现法人验收与工程建设同步进行。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逐个项目落实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和验收时限,需委托市(地)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主持验收的要尽早明确,保证项目完工后及时竣工验收,做到建成一批、验收一批、发挥效益一批。

二是规范验收资料制备。验收资料制备是验收工作的重要方面,由于篇幅的原因,《意见》对此仅提出原则性要求。各地可根据中小河流治理项目特点,参照水利工程验收规程相关内容,提出法人验收和竣工验收应提供及备查的资料清单,制定验收鉴定书、参建各方工作报告的示范文本,提高验收资料编写质量。

三是加强对验收工作的监督检查。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加强对验收工作的督促、指导,严格验收条件,规范验收程序,做好验收鉴定书核备、验收工作抽查等事后监管工作,完善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效能,及时纠正、查处验收工作中的违规行为,促进验收工作规范、有序开展,切实把好项目验收关。

Interpretation of the Guiding Opinions on Strengthening Acceptance Management of the Middle and Small River Improvement Projects

Wang Shu

(ConstructionandManagementDivisionoftheMinistryofWaterResources,Beijing100053)

This paper briefly introduces the formulating process and main contents of the Guiding Opinions on Strengthening Acceptance Management of the Middle and Small River Improvement Projects. It gives the overall analysis and interpretation to the main points of the Guiding Opinions, and proposes the suggestions to its implementation.

Middle and small river improvement. Acceptance management; guiding opinions

TV52

A

1005-4774(2014)10-00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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