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浏展
(武汉职业技术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4)
高职院校不同于学术型大学,它以培养具备一定管理能力的企业生产一线的高技能应用型人才为目标,这就决定了“校企合作、工学结合”是其科学发展的必由之路。《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号)中就指出“:职业教育要改革以学校和课堂为中心的传统人才培养模式,大力推行工学结合、校企合作的培养模式”。目前,国内高职院校或多或少都和企业有合作关系,但很多仅停留在浅层合作层面,甚至只在“纸上谈兵”,没有实质性合作。因此,很难达到目的,实现双赢的更是凤毛麟角。《教育部关于职业院校试行工学结合、半工半读的意见》(教职成[2006]4号)中指出“要进一步推进校企合作,找准企业与学校的利益共同点,注重探索校企合作的持续发展机制,建立学校和企业之间长期稳定的组织联系制度,实现互惠互利、合作共赢。”一语道破天机,要有效推进校企合作的关键点在于校企之间利益均衡问题。
1984年弗里曼 (Freeman,R.Edward) 出版了经典著作《战略管理:利益相关者方法》,弗里曼在书中给出的利益相关者的经典定义是 “能够影响一个组织目标的实现,或者受到一个组织实现其目标过程影响的所有个体和群体”。[1]并明确提出了利益相关者管理理论。利益相关者管理理论是指企业的经营管理者为综合平衡各个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要求而进行的管理活动。与传统的股东至上主义相比较,该理论认为任何一个公司的发展都离不开各利益相关者的投入或参与,企业追求的是利益相关者的整体利益,而不仅仅是某些主体的利益。[2]
高职院校是一种非盈利性组织,其组织活动的主要目的不是为了盈利,并且没有企业性质的股东。他是由利益相关者共同控制。学校的每个人都有自己的权责,但没有一个人可以独立承担所有责任。因此,可以认为学校是一种典型的利益相关者组织。根据弗里曼的相关者定义,可以给高职院校的利益相关者如下定义:高职院校的利益相关者是指那些能影响高职院校的发展和目标实现,或者受高职院校发展和目标实现影响的个人和集体。宁波大学学者胡赤弟、田玉梅认为:“利益相关者”是由“利益”和“相关者”两个概念构成。“利益”代表利益相关者的质规定性,而“相关性”代表利益相关者的量或程度规定性,两者缺一不可。此外,没有无缘无故的利益,有投入才有利益,不管是经济的还是非经济的。所以说,利益相关者一定是建立在投入基础上,并能够获得一定利益,并由此建立起来的密切联系的人群。也就是说,高等教育的利益相关者,是指对大学有一定“投入”的基础上,能从大学获得一定利益并产生一定影响的各类主体(个人或群体)。[3]高等职业教育属于高等教育的一种,笔者认为以上理论同样适用于高职院校。与学校相关的教师、学生、政府、学校行政管理和后勤人员、捐资者、合作者等等都是利益相关者。他们在学校的整个运作过程中都有“投入”,因此,也应该能在学校的运作过程受益。
通常而言广义上的校企合作包括“校企合作办学,校企合作育人,校企合作就业,校企合作发展”四个涵义,[4]但目前我国高职院校主要停留在校企合作育人这一层面,这直接导致高职院校校企合作也以校企合作育人和校企合作就业为主。所以严格来说,国内的高职院校校企合作只能称之为“校企合作教育”。其具备实质性操作的合作模式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第一、订单式培养。这是高职院校校企合作实现比较早的一种模式,通过学校和企业签订就业协议,并按企业对人才的需求进行招生和人才培养,学生毕业后可进企业就业或优先被企业录用。这种模式比较典型的是校企合办开设企业冠名订单班。第二、校企合作建立实习实训基地。这种模式通常以学校为主体,企业利用学校场地开办工厂,保障学生的实习实训。或者学校出场地,企业提供设备或部分资金共建实习实训场地,企业项目带入实训基地,由企业和学校共同完成。第三、合作办学模式。选择与学校专业相关的企业签订合作办学合同, 学校将企业作为顶岗实习基地,教师负责理论课程的讲授,企业专家负责指导学生实践实习,使学生的理论与实践能力有机结合起来;企业亦把学校作为员工的培训基地,由学校负责对企业员工进行理论培训,让员工接受再教育再培训。
虽然高职院校校企合作已经开展多年,但是存在的问题依然不少。首先,很多高职院校与企业的合作仅仅停留在解决部分学生实习或就业这种浅层次的合作,没有把校企深度合作作为学校发展的重要战略。甚至有部分院校还只是做的表面文章,与企业搞“挂牌”合作,为了应付检查,与企业签订合作协议,但实际并没有按协议真正操作,或者为了宣传学校,在企业或学校挂个名义上的“校企合作实训基地”牌匾;其次,在校企合作过程中,部分高职院校仅仅只是通过提供毕业生来吸引企业合作,不能通过教师的科研和技术创新来为企业发展提供技术和智力支持,也不能依托自身的优势为企业赚取利润,从而失去了吸引企业的魅力。还有些高职院校因为自身管理水平落后,人才培养模式陈旧,专业教学与实践教学脱节等问题,导致培养的人才都不能满足企业的要求。第三、学校不能很好的打动企业,敲开校企合作之门。目前,国内校企合作的现状是“校热企冷”,企业对校企深度合作积极性不高,认为劳动力市场是“需方”市场,无需花大气力去培养所需人才,看不到合作给企业带来的是长期的人才和技术上的支持。国家虽然出台了一些优惠政策,但企业并不了解,有一些企业担心合作培养的人才不能为自己所用。所有这些让企业感受不到校企合作的好处,自然也不会有合作的热情。
为什么国家倡导校企合作多年,众多高职院校仍然停留在局部领域的合作,或者说浅层次的合作呢?其原因是多方面的,有来自学校的因素,也有企业的因素,究其根源,都离不开“利益”二字。这也是为什么本文开篇就抛出“利益相关者”理论。笔者以为校企之间之所以没能有实质性的合作,均出于自身利益考虑,对于企业而言,传统的管理理论都认为“利益最大化”或者说“赚取更多利润”是其终极目标,事实上很多企业管理者在经营企业过程中也是这么做的,对于不能带来明显的经济效益的或者短期看不到利润的事情,是不会去做的。而对于学校而言,往往也只从自身的利益出发,对于学校发展有利的或者短期能给学校工作带来好处的才会去做。实际上不管对于企业还是学校而言,都是一个利益综合体,涉及多方利益相关者,在处理事情过程中,不能只关注显性的“利益”,而忽略那些隐形的能促进自身可持续发展的事情或利益相关者。因此,学校在校企合作过程中,不能只从自身利益角度出发,而应该充分考虑在校企合作过程中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不仅要考虑企业的利益,也就是企业在合作中要能获得他所需要的资源,而且还要考虑诸如校企合作中所涉及的教师、学生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他们都是校企合作的参与者或者对象,应该将其视为一个整体,任何一方的利益受损都有可能影响到整个合作。就拿学生来说,理论上来说,他们才是学校校企合作的核心,学校从合作中受益了,最终也就是学生受益,学生能成人成才,学校才能可持续发展,企业才能招到合格的高素质人才。但实际上往往并非如此,不论从学校还是企业而言在合作之初都不会兼顾到学生,从企业角度来说,考虑的是能否招到廉价的实用的学生为我所用。从学校方面来看,为了安排学生实习或就业,有时会以牺牲学生的利益为代价。这实际是一个恶性循环,学生不能通过校企合作掌握更多技能,或者企业开出的工资水平很低,在企业不会有归宿感,也不会长做。同时,学生如果在企业没能掌握更多的技能,也满足不了工作的需要,再就业也得不到其它企业的认可。这于学校和企业都不利。对于其他的利益相关者同样如此,因此在校企合作中,必须充分考虑各个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找到一个平衡点。校企合作要达到的目的是长期的发展,而不能只看眼前利益。
在利益相关者理论基础下,校企合作中的利益相关者的互动关系如下:学校和企业是合作的主体,学校通过培养的人才质量影响校企合作及其利益相关者,学校会因为能提供高素质人才而受到企业青睐,企业能在学校招聘到合适的人才为企业服务,提高企业利润。企业为学校提供资金、设备等,建设实训基地,提升学生实践技能,学校为企业提供人力资源、技术服务,降低研发和人才培养成本。学校教师为企业技术服务,企业为教师提供科研项目,教师获得报酬。学生通过在学校的理论学习和企业的实践,获得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成为高素质人才,学校因为培养出高素质人才壮大社会声誉,获得更好的生源,企业因为招聘到合适的人才扩大业务,提高利润,从而可持续发展。企业员工受学校和企业聘请,指导学生,提升自身价值。政府通过提供资金和政策,引导或促进学校和企业合作,最终使学校和企业共同发展,学校和企业都办好了,政府的服务和管理职能受到社会认可,声誉提高了,政府的管理者也可获得良好的政绩,同时企业的发展也能提供更多的税收,能更好的服务社会。
可以看出,校企合作是一种典型的“利益相关者”组织,校企之间能否合作成功并长期合作下去,取决于“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能否均衡,而其中最关键的在于企业的利益能否得到保障,企业的性质决定了其存在的主要目的就是追求利益最大化。因此在校企合作过程中,企业是不可能主动让出利益而与学校合作的,这也是为什么目前的校企合作处于“校热企冷”的局面。学校要想促成校企合作就必须让企业在合作过程中获得更多利益,目前学校能做的,主要有三个方面。第一,学校出场地,合作办企业,或自行创建校办企业;第二,为企业提供技术服务,帮助企业创新获得更高的利润;第三,提供优质毕业生或廉价劳动力。但是从目前现状来看,这三个方面学校都存在很大的局限性,场地有限,教师的能力有限,培养出来的优质毕业生数量有限,而提供廉价劳动力则会损害到了学生的利益,也会形成恶性循环。当然学校也在极力提升自身的优势,如通过培训、引进等机制提高教师的整体专业素质,通过教学改革提高教学水平,培养更多优秀人才等。但这些措施并非能一蹴而就。因此,校企之间还得有第三方力量来促成其合作关系。这个“外力”就是政府。实际上,政府也是校企合作的利益相关者,其兼具服务与管理职能,如果能由政府来主导或者引导校企合作,必定会事半功倍。首先,可以出台相关政策法规,保障校企双方的利益,甚至是校企合作各利益相关者的权益。其次,利用税收和信贷政策,对校企合作有特殊贡献的企业减免税收、信贷优先。第三,针对校企双方利益,出台其它的优惠政策。如对校企合作好、服务社会能力强的学校,提供更多财政支持和更好的招生政策。为好的校企合作项目提供专项资金。最后一点是要加大宣传,充分引导。实际上,国家和地方政府已有相关政策出台,但是一些政策并没有落到实处,一方面是政府宣传不到位,另一方面是学校对政策不了解,学习、宣传不够,在校企接洽中自然不会利用政策来主导合作。校企双方如果都能掌握和运用校企合作政策,将有助于提升校企合作深度和广度,促进高职教育办学模式转变和内涵建设,并进一步提高高职教育服务社会经济建设能力。
高职院校校企合作是一个长期的,复杂的课题,之所以不能得以有效推进,关键在于各方利益相关者“只见树木,不见森林”,将自身游离于“校企合作组织”之外考虑各自利益。在校企合作过程中,政府如果能充分发挥作用,找到各方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平衡点,必将打破校企合作的僵局,有效促进高职院校校企合作向前发展。
[1]林曦.弗里曼利益相关者理论评述[J].商业研究,2010,(8):67-70.
[2]江若玫,靳云汇.企业利益相关者理论与应用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
[3]胡赤弟,田玉梅.高等教育利益相关者理论研究的几个问题[J].中国高教研究,2010,(6):15-19.
[4]李璐.试论职业院校校企合作教育的理论基础[J].湖北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13,(7):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