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中的专利权归属

2014-04-06 08:06柯林霞
关键词:中北大学训练项目专利权

柯林霞

(重庆邮电大学,重庆 400065)

2012年,教育部下发《关于做好“本科教学工程”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尝试通过实施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促进高校转变教育理念,变革人才培养模式,强化当代大学生创新创业方面的能力训练,增强大学生的创新创业能力,培养创新型人才,此举用心良苦,各高校亦积极响应。同年,河南大学出台《河南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中北大学也出台《中北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实施办法》,两办法都笼统规定“学生因参与项目发表的论文以及申请的专利应标注受到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的项目资助,专利知识产权归学校所有”。由此引发了学界的热烈讨论。

一、高校取得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专利权的理由质疑

在我国,根据现行专利法,专利权的取得方式无外乎如下几种:一是自主开发;二是依据协议受让;三是继承取得;四是赠与取得,这当中,职务发明的专利权属于单位所有,委托发明的专利权属于委托人所有。那么,河南大学和中北大学依据什么方式取得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中的专利权呢?从以上几种方式来看,只有自主开发、职务发明和协议受让是可能的三种途径。

第一,因自主开发而取得专利。在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中,以学校为挂靠单位、在岗教师为指导老师、大学生参与的创新创业训练活动的性质是一个首要的问题,它是高校的自主开发活动、管理活动还是学生的自主活动?

问题还要回到原点。教育部《关于做好“本科教学工程”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规定的计划目标是“通过实施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促进高等学校转变教育思想观念,改革人才培养模式,强化创新创业能力训练,增强高校学生的创新能力和在创新基础上的创业能力,培养适应创新型国家建设需要的高水平创新人才”,归根结底,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是一种人才培养活动,这种活动和教学活动是平行的,它不是管理行为,也不是高校自己的自主科研行为,这个活动的主体是大学生,而不是高校自己。那么,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并不属于高校的自主开发项目,充其量是高校以培养人才为中心开展的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活动之一。

但是,在很大程度上,高校将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视作一种响应教育部号召的管理活动,组织学生报名参与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被视作高校的一种自主管理行为,因学校管理活动产生的成绩自然被纳入学校的成果,但问题是,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中产生的知识产权是高校管理的结果吗?知识产权是创新的结果,不是管理的结果,如此显而易见的道理却被人忽视了。

第二,因职务发明取得专利。职务发明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大学生在创新创业训练项目中的发明属于职务发明吗?首先,主体不适格,大学生不是高校的工作人员,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甚至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学生是高校及其工作人员的服务对象,大学生与高校之间不存在与职务相关的关系,就谈不上职务发明。其次,在是否利用高校的物质条件问题上,物质条件并非产生知识产权的首要条件,属于可替代的外部条件,就算学生利用高校的物质条件完成相关发明创造,也是基于高校的特殊性质,在校生有权享受校内资源,包括一些实验室、设备或机器等等,也应当得到老师的指点,学生不能因为在校期间获得这些物质帮助而丧失知识产权。

事实上,大学生从事与创新创业训练项目相关的科研,部分的确得到高校的资金支持,但是要明确的,这些物质条件是可代替的还是不可代替的,这些物质条件是不是唯一的,通过其他渠道无法得到,大学生不能因为参与创新创业训练项目需要利用高校的实验室、设备、机器等,又或者被资助了一定数额的项目经费就自然丧失了专利权,因为这些物质条件属于可以替代的外部因素。

第三,依据协议受让,即大学生通过协议将专利权转让给高校。这个过程着实发人深省,高校往往在大学生参与创新创业训练项目时让学生签下协议,比如同意遵守《××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实施办法》,参与学生往往不会去深究这当中的具体内容,更不清楚签下协议将丧失自己的知识产权,这显然是大学生缺乏知识产权观念的一个表现,作为知识殿堂的高校很少为学生进行知识产权方面的教育,这本身是一个错误,却利用学生的无知隐蔽地取得学生的知识产权,不排除在有些情况下,此举是违背大学生知识产权人本身真实意愿的,协议毕竟是双方共同协商的结果,河南大学和中北大学凭什么单方断定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所涉专利归自己所有呢?

事实上,很多创新创业训练项目中的知识产品起源于大学生自己的构想,经过在校期间的学习和老师的指点,部分得到学校的物质资助之后才产生成形的知识产品,这是大学生知识产权人的一种创新过程,大学生是适格的知识产权人。

综合以上三点,河南大学和中北大学笼统地规定因参与项目发表的论文以及申请的专利应标注受到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的项目资助,专利知识产权归学校所有,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二、高校取得创新创业训练项目专利权的特殊情形

第一,参与创新创业训练项目的大学生与高校之间存在准劳动关系,比如毕业后留校任教,那么,主要利用本单位物质条件或在执行本单位任务时完成的专利权可以归高校所有,这是职务发明的一种特殊情形。

第二,主要由高校在岗教师牵头完成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涉及的知识产品,大学生只是被动参与,或者仅在项目中承担部分非实质性工作,又或者仅完成非核心任务,在这种情形下,即便该项目的负责人是大学生,也只是挂名而已。

第三,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涉及的专利利用了高校尚未公开并采取了保密措施的技术资料。高校拥有大量的知识和技术成果,有些技术尚处于不成熟阶段,一些尚未公开的研发数据和资料可能对创新创业训练项目涉及的专利具有决定性作用,在这种情况下,高校取得专利权是有充分理据的。

三、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专利权的应有归属

事实上,我国现行专利法对如何取得专利权已经有相对明晰的规定,高校出台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方面的管理办法之后,大学生专利权人、高校、指导老师和参与企业之间的关系如何平衡变得更加复杂,虽然千头万绪,但如何界定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中的知识产权归属始终是一个核心问题。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高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不再是一种纯粹的内部行政管理关系,如果高校仍然保持着计划经济时代的陈旧观念,将大学生看做管理对象,将全校师生员工(甚至包括临时工作人员)都视作高校的一份子,理所当然地会将大学生的知识产权列入高校的成果范围。事实上,高校与大学生之间还存在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在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中,高校往往处于主导地位,而大学生更多的是服从,但要明确的是,当中可能涉及高校与学生之间的财产与人身关系,这可以归入民事活动的范围,高校和大学生的行为都须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依合同约定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这样看来,河南大学和中北大学无视现行知识产权法的规定,一概将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中涉及的专利收入囊中,这种“粗暴的占有”不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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